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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必設獨立董事

發布時間: 2021-06-14 23:15:01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是什麼

1.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提示】(1)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3.獨立意見
(1)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有權對以下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①公司關聯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
④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2)獨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並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
(3)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發表的獨立意見。

⑵ 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獨立董事要求是什麼

獨立董事制度是針對上市公司的。
擔任獨立當時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定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5、公司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⑶ 新公司法第123條"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請問國務院有哪些規定

找不到的原因是因為還在制定中.這里有個消息,可以看一下http://www.junyuelaw.com/onews.asp?id=134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23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據此,一份由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起草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條例》已於日前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現正在就此草稿向業內專家徵求意見。一位被徵求意見的專家近日向記者獨家披露了該草稿的主要內容。

據介紹,草稿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有總則、資格和任免、職權和義務、工作制度、監督管理及附則。

獨立董事正式出現在上市公司高管序列中至今已近六年。2001年,證監會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開始了在境內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實踐。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1377家上市公司已配備了4640名獨立董事,平均每家公司達3名以上。2005年修訂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有一定數額的獨立董事。獨董制度在法律層面最終得以肯定。

但是,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在實踐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如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知情權、查閱權等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利缺乏制度保障,責任機制不健全。因此,有的甘當「花瓶董事」,有的乾脆辭職,而在位上的又因無相關的制度保障,難以真正行使職權。

針對這種情況,草稿明確,獨立董事享有特別職權,即獨立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經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對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及其他特定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同時,為使這項職權得以落實,草案還規定,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保證獨立董事的知情權。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可以向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調查,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提供有關情況與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基於獨立董事應當具有的獨立性,草稿賦予中小股東有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權利,並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並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董事會應當將所有符合規定的被提名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另外,對違反誠信義務的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監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對違法違規者,監管部門可以公開認定其為不適當獨立董事人選,兩年之內任何上市公司不得聘任其擔任獨立董事。

北京律協公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張曉森律師認為,草稿與指導意見相比,無論在保障獨董獨立性方面、具體行使職權方面都要更具體、更具操作性。尤其是賦予中小股東提名權,保障中小股東合法權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說這是引入獨董制度的出發點之一。

〔相關資料〕

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

我國公司法一開始並未規定獨立董事制度,但該制度率先在我國海外上市公司中試點。國家經貿委與中國證監會1999年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中就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董事會換屆時,外部董事應占董事會人數的1/2以上,並應有2名以上的獨立董事。2001年中國證監會頒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從一定程度上講,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是為了改變監事會監督乏力的狀況,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極不合理,控股股東股權比例過高,流通股股東比例低而且分散,國有股股權比例偏高。這就容易帶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對大股東難以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中小股東利益極易受到侵犯,如何保護中小股東利益,需要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改變董事會成員結構,監控資金流向;另一方面,改變投票規則,增強公眾股表決力。這既需要法律上的保障,也需要獨立董事的積極參與,只有獨立董事積極參與到公司治理之中,並發揮有效的作用,才能確保公司的良性運作,從而維護中小股東利益,使獨立董事成為中小股東利益代言人。

但是我國證券市場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時有發生。大量的操縱股價、包裝上市、大股東侵佔、利潤包裝、內幕交易等行為依然層出不窮。此外,我國獨立董事的整體規模偏小,在董事會中的構成比例也偏低,很多成為「花瓶董事」、「名人董事」。據網易財經《首份中國獨立董事生存報告》的調查顯示,33.3%的獨立董事表示,在董事會表決時從未投過棄權票或反對票;35%的獨立董事表示,從未發表過與上市公司大股東或高管有分歧的獨立意見;15%的獨立董事表示,所在上市公司存在拒絕、阻礙、隱瞞或者干預自己行權行為的情況;35%的獨立董事表示,並沒有能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不能獲取足夠支持自己發表獨立意見、做出獨立判斷的信息。這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需要完善。

以前有一個證監發[2001]102號關於發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的.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084

⑷ 為什麼要設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將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公司董事會的內部制約機制。
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其有效的董事會制約機制,保護外部投資者利益不受公司內部人員侵害等方面,顯示了很好的作用。從歷史上看,獨立董事的設立就是為了制衡公司經理權對股東利益的損害。這種損害,在股權過於分散或過於集中時更容易發生。形成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重要地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約作用。

獨立董事的制衡作用是由其獨立性和行權能力所決定的。由於獨立董事獨立於任何一股東、不在公司內部任職、與公司或公司人員沒有經濟的或家庭的密切關系等原因,獨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對待全體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維護全體股東和整個社會的權益。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別職權,包括有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開董事會;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對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討論的事項,如需要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獨立財務顧問由獨立董事聘請;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等。

獨立董事還可以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公司重大關聯交易和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等獨立意見。這些規定均強化了上市董事會的制約機制,能有效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⑸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怎麼回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在歐美發達國家,獨立董事可以監督上市公司的任何決策,保護中小型投資者的利益。
中國嘛......就一擺設!

⑹ 公司法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國關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特別規定。這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所作的具體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部門規章中關於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特別規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部門規章中所作的特別規定。

⑺ 上市公司為什麼必須要有獨立董事

1精講精練

⑻ 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

所謂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中內部任職,並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並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也有觀點認為,獨立董事應該界定為只在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之外不再擔任該公司任何其他職務,並與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之間不存在妨礙其獨立做出客觀判斷的利害關系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其最根本的特徵是獨立性和專業性。 
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 
1、資格上的獨立性。 
2、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目前,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如所有者代表缺位、內部人控制問題、大股東操縱股東會等,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現在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3、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4、行權上的獨立性。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⑼ 獨立董事有何作用,掛牌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嗎

公司大股東持股比例佔2/3以上後擁有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這種控制權往往為大股東謀求種種不正當利益提供了便利,為了避免這種情況, 引人獨立董事,其主要作用如下:一是有利於公司的專業化運作。獨立董事們能利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公司發展提供有建設性的建議,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從而有利於 公司提高決策水平,提高經營績效。二是有利於檢查和評判。獨立董事在評價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等的績效時能發揮非常積極的作用。獨立董事相對於內部董事容易堅持客觀的評價標准,並易於組織實施一個清晰的、形式化的評價程序,從而避免內部董事「自己為自己打分」的行為,最大限度地謀求股東利益。三是有利於監督約束,獨立董事在監督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四是平衡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獨立董事由於在公司董事會中處於獨立地位,不代表任何利益主體的利益,同時在表決中被賦予了一定的特別權力, 對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有一定的平衡作用。掛牌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現行新三板制度沒有強制要求設立獨立董事。

⑽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是多少

在2002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

各境內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會計專業人士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10)上市公司必設獨立董事擴展閱讀: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