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可以不是同一人嗎,董事長的要求
可以不是一個人。不是董事長的要求是《公司法》有相關規定,出資問題由出資股東共同決定。董事長是外國人情況參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具體如下:
1、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董事長不一定是出資最多的,要看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的制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講,就是幾個出資股東共同制定;對於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發起人共同制定章程;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共同制定,但是必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對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董事長必須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是外國人時,副董事長必須是中國人。
(1)上市公司董事長兼法人的家數擴展閱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條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並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合作企業依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十二條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依照合作企業合同或者章程的規定,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會的董事長、聯合管理機構的主任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副主任。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者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負責。
合作企業成立後改為委託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報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兼任問題
一、兩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否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
可以.
二、兩個企業的董事長可否由同一個自然人擔任;
可以
三、假設上述兩企業均為股份公司且其中一家為上市公司,有沒有特
殊規定。
具體問題比較復雜.建議當面咨詢律師.具體法律依據可以看公司法
3. 為什麼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個人持有公司的股份非常少,公司持股的股份跟股東有什麼關系
持有公司的股份就是該公司的股東,持股的多少決定你的發言權,這就是持股與該公司的關系。
拓展資料:
1.每個合夥人都投入等量的資金到公司,然後加上投入的人力,構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創始人股份」。
2.但是,某個合夥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比較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這樣的投資應該獲得多少股權可以參照通常投資的估值演算法。
他是公司創始人或者擁有人,他發行股票只是賣了一部分股權,而不是全部。
發行股票只是攤薄了他的股份而已。如果一個公司發行股票後,實際控制人
就沒有股權了。
股票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部分是流通股,非流通股一般叫限售股,在一定時期內不允許上市流通,解禁後才能上市。
所以一些董事長擁有很多股票,但真正流通的股票只是公司全部股票的一部分。
4. 一家上市公司,老闆,總裁,董事長和CEO和總經理的關系是什麼誰才是老大依次排名是
總裁是老大。依次排名:總裁,董事長,CEO,老闆,總經理。
5. 上市公司的法人是董事長還是總經理
可以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
近年來,我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為此,我們首先要回答的是:什麼是CEO?中國為何要有CEO?企業首席執行官的涵義,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所組成的執行機構這樣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即高層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該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就稱為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我們發現近來一些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企業,正在競相推行CEO制度,於是產生了中國的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CEO雖不是企業的出資人,但它對重大決策卻有拍板權。在國外,對CEO的約束主要不是董事會,而是企業中一個稱為戰略決策委員會的機構。這種戰略決策委員會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經營決策的主要權力機構。在許多國家,組成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人員大部分不是企業中的人,更不是企業的出資人,而是社會上從事企業管理、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業的知名人士。所以說,是人力資本控制了企業,而不是出資人,出資人的利益僅僅表現在產權的利益回報上。
CEO的設立,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為人力資本合理定價的思想。我們通常所講的兩權分離理論為基礎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模式正在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現代生產正在由圍繞機器轉向圍繞知識進行。人力資本由此取得了對貨幣資本的壓倒性地位。人們不難發現,年薪制、股票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激勵舉措只不過是市場為合理定價企業家人力資本而順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家人力資本必然會找到自己的合理價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進入企業之後,已經引發了企業產權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力資本除了獲得工資之外,還應該獲得產權回報。企業由出資人完全擁有的現象正在逐漸改變。CEO的出現,也標志著傳統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分立的理論也已經有了重要修正。
面對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讓許多企業都懷著強烈的危機感,忙著策劃、調整,厲兵秣馬,以應對世界市場的挑戰。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國出現的。也應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的CEO只是稱謂上作了更改,實際上還是董事會決策下的總經理日常負責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CEO。應該說,人力資本作為資本走上前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一個企業總經理的稱謂改稱CEO,不能僅僅只是稱謂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讓企業在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以及企業文化等諸多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為更重要。
6. 一人可以兼兩個公司上市公司董事長嗎
怎麼不可以?舉例來說:
陳虹,是上海汽車和華域汽車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張鎮平是哈葯集團和人民同泰兩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方洪波是美的集團和小天鵝的董事長,楊懷珍是南京新百和宏圖高科的董事長,還有管大源、何勇、楊國平、李光寧......都是身兼兩家上市公司主職的董事長。
7. 上市公司董事長能否兼任總裁
可以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
近年來,我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為此,我們首先要回答的是:什麼是CEO?中國為何要有CEO?企業首席執行官的涵義,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所組成的執行機構這樣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即高層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該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就稱為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我們發現近來一些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企業,正在競相推行CEO制度,於是產生了中國的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CEO雖不是企業的出資人,但它對重大決策卻有拍板權。在國外,對CEO的約束主要不是董事會,而是企業中一個稱為戰略決策委員會的機構。這種戰略決策委員會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經營決策的主要權力機構。在許多國家,組成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人員大部分不是企業中的人,更不是企業的出資人,而是社會上從事企業管理、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業的知名人士。所以說,是人力資本控制了企業,而不是出資人,出資人的利益僅僅表現在產權的利益回報上。
CEO的設立,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為人力資本合理定價的思想。我們通常所講的兩權分離理論為基礎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模式正在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現代生產正在由圍繞機器轉向圍繞知識進行。人力資本由此取得了對貨幣資本的壓倒性地位。人們不難發現,年薪制、股票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激勵舉措只不過是市場為合理定價企業家人力資本而順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家人力資本必然會找到自己的合理價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進入企業之後,已經引發了企業產權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力資本除了獲得工資之外,還應該獲得產權回報。企業由出資人完全擁有的現象正在逐漸改變。CEO的出現,也標志著傳統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分立的理論也已經有了重要修正。
面對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讓許多企業都懷著強烈的危機感,忙著策劃、調整,厲兵秣馬,以應對世界市場的挑戰。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國出現的。也應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的CEO只是稱謂上作了更改,實際上還是董事會決策下的總經理日常負責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CEO。應該說,人力資本作為資本走上前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一個企業總經理的稱謂改稱CEO,不能僅僅只是稱謂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讓企業在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以及企業文化等諸多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為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