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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高管借款給上市公司問題回復

發布時間: 2021-06-15 05:44:41

『壹』 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政府主要領導會追究什麼責任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被視為影響全球經濟發展的「毒瘤」,財務造假在我國這個尚不成熟的資本市場也時常出現。4月13日,有媒體刊發長篇報道,披露了一家「AAA級信用企業」涉嫌財務造假的丑聞。這家公司造假非常大膽,就連該公司員工都覺得「謊言太低級,幾千萬的項目從設計到全部施工完畢僅用了一個月時間。」
上市公司造假的危害非常大。
首先,它嚴重誤導投資者。財務數據傳遞的是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投資者一般都根據財務指標來判斷投資對象的成長性,以指導自己的投資決策。如果上市公司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就向投資者傳遞了錯誤的信息,投資者據此作出的投資決策往往容易出現虧損,甚至是巨額虧損。
其次,沖擊社會價值觀。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牽涉到千千萬萬股東的利益,其價值取向與其對誠信的堅守,直接影響著公眾的價值觀。當上市公司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造假,將對人們固有的價值觀造成嚴重沖擊。比如,當2002年安然公司爆出財務丑聞後,一度使得美國的投資者對整個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產生質疑。
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以後,我國上市公司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的動力有了很大不同。過去的財務造假行為大都是以公司利益為目標展開的。比如,某上市公司通過空殼公司設立賬外賬、虛構往來賬戶轉移虛增利潤等10種手法進行會計造假,以防止變成ST公司。
在股權分置改革初步完成後的今年,上市在財務數據方面造假的動力進一步增強,因為他們個人的利益更直接更深地與股市聯系起來。比如,限售股解禁問題,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為了讓自己所持股票以更好的價位拋售,不惜通過財務造假引導投資者拉高股價,然後乘機高位拋售,牟取更大利益。
因此,現在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應該比以往更加重視,應該採取更嚴厲的監管措施。在這方面,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上市公司如果在財務上造假,就追究上市公司高管的責任。
在安然丑聞曝光後,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報告時,對報告真實性和准確性以個人名義作出保證,這一規定令CEO和CFO們心驚膽顫。因為個人保證書斷絕了高管們對公司財務欺詐推卸責任的抗辯之路。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高管仍作出書面保證,將被處以最高達1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10年的監禁。如果蓄意故犯,則將被處以最高達500萬美元的罰金,和最高達20年的監禁。
在財務造假與個人掛鉤以後,美國資本市場再也沒有出現過重大財務丑聞,可見,上市公司造假嚴懲高管的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所有的財務造假都與公司高管有關,只要斷絕了高管的推卸責任之路,上市公司造假的動力就可以消除大半。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不妨借鑒美國的做法,通過立法,讓高管對財務造假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既可以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保護投資者利益,也能促使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提高。

『貳』 上市公司未公告對外借款重大事宜,證監會怎麼處理

1,這種違規布公告的事情,在上市公司時有發生。
2,證監會現在的處理就是:譴責,並責令改正,最多象徵性的罰款。
3,如果沒有涉及到其他問題,這就是處理結果。對上市公司幾乎沒有影響。

『叄』 假如你是某銀行高管,向企業借出的貸款有那些疑慮,怎麼辦

就擔心收款問題,那就去調查企業咯

『肆』 關於上市公司的融資問題(請詳細回答)

1.非國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都是流通股(有非流通部分),上市公司所有的股票也不是都在股票交易所交易。收購一家公司是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收購,但一般達到一定比例就要披露,並且徵得公司董事會的同意,否則可能是惡意收購,公司可能用其它方式反收購(白衣天使)甚至報復(毒丸);
2.上市公司的融資不是上市那時算起,而是之前的新股認購及抽簽,也就是打新股,上市只是二級市場上可以買賣而已;
3.上市公司可以理解成賣自己的公司權益籌得資金,但還可以發行債券或者銀行借款,公司在這個過程中壯大,上市股權所佔比例可能被稀釋,所以可能繼續發新股或配股;
4.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那一刻起確實就完成了融資任務嗎,其後的交易就是投資者之間的賺與賠。但是反過來,資本市場的資金也會影響公司的資金成本,例如發新股或債券時如果資本市場資金不充裕那麼可能成本會上升,從而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但我認為主要應該是上市公司本身業績下滑導致資本市場信心不足從而資金減少。
個人見解,歡迎討論。

『伍』 關於公司借款的問題!急

1、不管你身份是該公司的高管還是股東,都應該與公司本身作區分。兩者人格獨立。
2、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是你公司和B公司,而非你與B公司之間。應當嚴格按照公司財務制度管理,存入公司帳戶。

『陸』 上市公司為股東提供借款有何規定

老文因勢力眼,看我家有親戚是大公司老闆,便積極主動託人介紹靠近我借給我錢支助公司,當初未要我寫借條,也未立協議,也未說是入股合資,對我是超越一般的信任和尊重,亊前我並不認識他,也從未在外吹虛我有這種親戚關系對方為什麼如此主動熱情.積極解囊.巴結我,是不言而喻的,兩年後我公司嚴重亐損倒閉,暫無力償還借款,於是老文使出毒招說我是打著親戚之名詐騙錢財,請問律師.(1)是老文主動託人拉我靠近,(2)是老文主動借錢給我.(3)我未虛構任何亊實或隱瞞任何真相對他說什麼,(我們同在一企業),(4)他有何證據說是詐騙?(5)我要怎樣才能洗刷罪名?(6)他這種敗壞社會風氣的欺炎附勢,未達目的又巔倒黑白強加他人是詐騙錢財的行為能起訴他嗎?

『柒』 上市公司提前解除董事、監事、高管職務怎麼補償

這種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勞動合同來確定補償金額

『捌』 問:我借款給公司一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人之子),後其用公司賬戶還款,事隔一年一年後,公司變更法人,

一、不當得利的概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自己獲得利益而使得他人遭受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就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所以雖然是既成事實但卻不受到法律保護,受益人應當返還不當得利給受損人。這類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而不當得利的獲得人被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對該債務負有返還義務,財產受損失的人被稱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返還債權的權利。
二、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司法實務可供司法判案的依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也是不當得利制度走向完善的標志。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到損失;受有利益與受損害之間須有因果聯系;無法律上的原因。
(一)一方獲得利益
一方獲得利益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之一。一方獲得利益是指因為產生一定的法律事實結果,使得當事人財產的增加或利益上的積累財產、權利都屬於利益的范圍,但精神利益除外。一方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積極增加和利益的消極增加。利益的積極增加:例如當事人財產,權利的增強,財產,權利的消滅等情形。利益的消極增加,即當事人的利益本應該減少而並沒有減少所獲得利益的情形,例如費用等。如果不具備獲得不當利益的構成要件,如一方當事人僅使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害,但自己卻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則會產生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二)他方利益受損
他方利益受到損失是指因有一定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減少。如果僅僅一方獲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損失,不構成不當得利。例如,拾得乙拋棄的沙發,所謂損失不只是減少他人既存之財產,他人可獲得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例如:甲租房給乙,乙沒有獲得授權而轉租給其他人,造成房東甲的損失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失是否為並存的要件,有不同的看法。這里的損失有兩種情形:第一是,現有利益的減少(直接或積極的損失)第二是: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間接或消極損失) 。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指受到損失是由獲得利益的人造成的後果。受損失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它隻影響義務人返還義務的范圍,其形態不必相同。例如甲把乙的古董賣給丙,甲所得到的是古董的錢,而物的所有人乙喪失了對該物所有權,也不會影響不當得利成立。 關於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長期有直接因果關系說與非直接因果關系

『玖』 公司直接向董事,監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9)關於高管借款給上市公司問題回復擴展閱讀:

《公司法》對於董事會、經理的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一百零九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條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拾』 高管人員違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股東可否提起訴訟

新《公司法》給公司高管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新《公司法》明確了高管向公司借款的借貸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現行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做了嚴格規定,要求其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等。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較為分散,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難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監督,實踐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轉移公司資產、掏空公司的現象較多,嚴重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新修訂的公司法增加了本條規定,禁止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主張該借款行為無效;公司因此遭受損失的,獲得借款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新《公司法》明確了因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造成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3、新《公司法》明確了公司對外擔保和投資業務中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於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新《公司法》明確了面臨不信任股東查賬的風險。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

5、新《公司法》明確了因簽署違法合同或者開展違法業務產生的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