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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決策委員會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6-15 08:35:15

㈠ 定價委員會工作職責

商品定價委員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保證公司的商品或勞務交易(特別是 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平、合理,確保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完善公司治理 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公司董事會特設立 定價委員會,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定價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設立的專門工作 機構,主要負責公司重要商品或勞務的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價格的制訂、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定價委員會成員由三人組成,其中,獨立董事兩名。
第四條 定價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定價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負 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定價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 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則其自動失去委員任職資格, 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定價委員會下設工作組,負責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八條 定價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一)審查公司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 (二)審查公司關聯交易的價格和執行情況;
(三)當關聯交易的清算價格超出協議約定基準價格±20%但未超過±40%時,審批確定清算價格;當超過±40%時,出具審核意見報董事會審批; (四)審查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交易行為的定價和執行情況; (五)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定價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對需要由定價委員會討論的交易價格,首先由公司財務部將有關該 交易定價的詳細資料報定價委員會,定價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後將討論結果提交 董事會。
第十一條 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定價方法:
(一)關聯交易的定價主要遵循市場價格的原則;如果沒有市場價格,按 成本加成定價;如果既沒有市場價格,也不適合採用成本加成價的,按照協議 定價;
(二)交易雙方根據關聯交易事項的具體情況確定定價方法,並在相關的 聯交易協議中予以明確;
(三)市場價:以市場價為准確定商品或勞務的價格及費率;
(四)成本加成價:在交易的商品或勞務的成本基礎上加 10%的合理利潤 定交易價格及費率;
(五)協議價: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價格及費率。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定價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並 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可委託另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定價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 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定價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錶決或投票表決,會議可以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五條 定價委員會在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 會議。
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定價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 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定價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 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十八條 定價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
議記 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定價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等有關規定執行;本實施細則如與國家頒布日後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 修訂後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修訂後的《公司章程》 等有關規定執行,並據以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並實施

㈡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權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權主要有以下四點:

1、薪酬委員會要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這些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准、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比如說,薪酬委員會就可以決定是否採用公司股票作為董事們薪酬的一部分。

擁有公司相當股票的獨立董事更有可能對管理層的工作計劃提出挑戰和質疑;反之,這些獨立董事則表現得更會像公司的員工。股權計劃更適用於獨立董事。

2、薪酬委員會職責的第二點是審查公司董事(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這也是制定公司合理薪酬計劃的根據。

3、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此外,薪酬委員會還可以負責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正如董事會可以終止薪酬委員會委員的任期一樣,董事會也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而薪酬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只有在報經董事會同意後,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經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也須報董事會批准。

4、另外,還可以在薪酬委員會下設工作組,專門負責做好薪酬委員會決策的前期准備工作,籌備薪酬委員會會議,並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

這些資料包括: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提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利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等。

工作組還要負責執行薪酬委員會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考評程序: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等等。

(2)上市公司決策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薪酬委員會的相關文件:

監管層地在《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中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應該設立董事會薪酬委員會,並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符合本公司實際的實施細則。

其目的就是為了讓中國的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官面上的話,我想就這點再具體說一說。

雖說,公平、符合實際地定義薪酬是整個董事會的責任,但是讓每一位董事都參與此事顯然不現實,既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成本,也有違《公司法》的某些條款。因此,普遍做法就是在董事會中成立薪酬委員會。

從實際的運作來看,薪酬委員會的工作是董事會最難的工作之一,因為它必須依法保證薪酬和為公司履行的服務之間有一個合理的聯系。

任何和酬勞無關的薪酬既是一種浪費,也是對公司的掠奪,會遭到股東們用腳投票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薪酬委員會

㈢ 國有獨資企業(非上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董事會議事和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經營決策作用,確保董事會工作的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和《中衛國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特製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經營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財產,對股東大會負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
第三條 董事會應當有認真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確保公司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平對待全體股東,並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四條 本規則對公司全體董事、董事會秘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公司其他高管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五條 如本規則與《公司章程》有沖突之處,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人數及獨立董事的比例,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
第八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任,以全體董事的過二分之一以上選舉產生和罷免。
第九條 董事長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應遵循合法、有利於公司運作及提高決策效力的原則。該授權須限定在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策許可權范圍內並由董事會決議確定。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戰略決策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各委員會一般由3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佔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各委員會的召集人由董事長確定。
第十一條 戰略決策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1、編制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草案以及提出修改意見;
2、對總經理擬定的年度發展計劃草案提出意見;
3、制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等草案;
4、擬定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它證券草案等;
5、擬定重大投資、資產收購或出售等草案,並負責監督核實;
6、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7、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修改草案;
8、審議總經理提交的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並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各類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1、擬定公司各項基本財務制度及修改草案;
2、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
3、與公司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4、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5、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6、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風險;
7、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8、審查總經理提交的年度財務決算、預算草案,資產減值准備金的計提及核銷草案,並提出意見;
9、擬定公司利潤分配草案和彌補虧損草案;
10、對總經理提出的資金借貸、委託管理和擔保等事項提出意見;
1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及提名程序,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1、對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提出建議,明確對董事的要求;
2、擬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提名程序;
3、對股東、監事會提名的董事候選人進行形式審核,向董事會提出董事、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的候選人名單;
對總經理提名的副總經理、總會計師候選人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負責制定公司薪酬制度並組織考核工作,並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1、擬定公司薪酬政策及制度體系;
2、擬定、審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制度與考核標准;
3、組織實施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
4、擬定公司股權激勵計劃草案。
第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1、各專門委員會由召集人負責開展工作;一位董事或獨立董事可在2個或3個委員會中任職;
2、工作程序: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自己直接起草文件並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由總經理提出草案,經專門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再提交董事會審議。如專門委員會對討論事項未能達成一致,可下次再議,或將不同意見帶到董事會議討論。
3、專門委員會屬董事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向董事會負責,一切議案均需通過董事會審議並形成決議後才有效。
4、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設辦公室。董事會辦公室是董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由董事會秘書主持工作。董事會秘書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三章 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分為常會和臨時會議:
董事會常會每年度召開四次,第一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三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召開;第三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召開;第四次會議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召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並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副董事長也不能召集並主持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召集並主持。
董事會換屆後,由董事會董事推薦,並經半數以上董事成員通過,主持選舉董事長的工作。
第十八條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召集董
事會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十九條 董事會常會及臨時會議應分別於會議召開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通知方式按《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書面通知(包括郵寄、專人送達、傳真等),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當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採納。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全體聯名董事簽名的提議函,並由董事會秘書報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
總經理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時,也應向董事會秘書提交提議函。
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十個工作日的計算,從提議函提交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董事會臨時會議只能就列入會議議程的議題進行討論和表決,不接受董事的臨時提議。
第二十二條 每位董事在董事會常會上,均有提案權,董事提案時,一般應向董事會秘書遞交書面並簽名的提案;情況特殊時,也可在會議上直接用口頭提出,但會後應補充書面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董事的議案,一般應列入會議議程,但經半數以上的董事決定,可以不列入會議議程。
第四章 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託本公司其他董事代行表決權。委託時應簽署「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並簽名。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在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時,董事應當在表決單上簽名;受委託的董事同時註明委託董事的姓名。
第二十六條 董事可以在表決單上提出補充意見,該意見具有與會議記錄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完整、真實。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存,以作為日後明確董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董事會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戰略決策程序:戰略決策委員會可以自己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項目的投資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也可以委託總經理先提出研究草案,經討論通過後再提交董事會審議。如戰略決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咨詢,並提出評審報告。如該項投資達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則應經董事會同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人事任免程序: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由提名委員會提出任免意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和總會計師由總經理提出任免意見,經提名委員會討論通過後,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並作出決議,由董事長簽發聘任書或解聘文件。
第三十條 財務預決算程序:董事會委託總經理組織人員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的草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後提交董事會,由董事會確定方案並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機構設置重大調整程序:由總經理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人員擬定機構設置重大調整方案,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後提交董事會審議,形成決議後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草案,經戰略決策委員會討論後提交董事會審議;如該項制度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還應向董事會提交公司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形成決議後由總經理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重大關聯交易前,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就該交易的詳細報告,經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審議。
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在審議關聯交易時,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董事,在董事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迴避。關聯交易的具體規定,按《股票上市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其它重大事項工作程序:董事長在審核簽署須由董事會決議的重大事項的文件前,應對有關事項進行研究,判斷其可行性,必要時可以召開咨詢會議進行評審,然後再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檢查工作程序:董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專門委員會應就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以要求和督促總經理予以糾正。總經理若不採納意見,專門委員會可以建議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總經理予以糾正。
第六章 董事會報告和總經理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每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擬就董事會報告,由董事長召集有關人員進行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由董事會秘書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長提請公司董事會常會討論通過,最後由董事長在年度股東大會上進行報告,待股東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總經理工作報告每年編報兩次,總經理工作報告由總經理組織有關人員擬定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七章 董事會決議的執行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證券監管部門、交易所等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全面、及時、准確地披露須予披露的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和決議;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並向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要求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公司相關部門給予答復的決議事項,董事會應安排董事或者董事會秘書專項負責與公司經營層和部門溝通落實決議事項,並就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想董事會做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需要指定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的,被指定的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並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董事會。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第四十二條 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有關事項屬於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決議及相關附件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在指定媒體進行公告。
第四十四條 自公告刊登自日起三日內,公司應將公告及相關附件等材料以送達或郵寄方式報送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監管辦事處備案。

㈣ 幫忙翻譯幾個上市公司機構組成的詞

戰略決策委員會 Strategic decision-making committees
審計委員會 Audit committees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Pay and Evaluation Commission
提名委員會 Nominating Committee

㈤ 上市公司董事長能否兼任總裁

可以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 Officer,縮寫CEO)是在一個企業中負責日常事務的最高行政官員,又稱作行政總裁、總經理或最高執行長。

他向公司的董事會負責,而且往往就是董事會的成員之一。在公司或組織內部擁有最終的執行權力。在比較小的企業中首席執行官可能同時又是董事會主席和公司的總裁,但在大企業中這些職務往往是由不同的人擔任的,避免個人在企業中扮演過大的角色、擁有過多的權力,同時也可以避免公司本身與公司的所有人(即股東)之間發生利益沖突。

企業首席執行官制度的出現是對傳統公司治理結構的新挑戰

近年來,我國一些企業紛紛實行首席執行官制度,出現了我國歷史上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CEO)。為此,我們首先要回答的是:什麼是CEO?中國為何要有CEO?企業首席執行官的涵義,按照我的理解,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企業領導人與職業經理人兩種身份的合一。

企業CEO制度是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在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由股東大會、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所組成的執行機構這樣三個部分組成。其中,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組成。這些高層執行官員即高層經理人員受聘於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權和代理權,負責處理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該執行機構的負責人就稱為CEO,也就是首席執行官。擔任企業CEO的,可以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也可以是總經理。CEO的主要職責是:(1)執行董事會的決議;(2)主持公司的日常業務活動;(3)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或處理業務;(4)任免經理人員;(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並提交年度報告。

CEO領導下的執行班子,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等。

我們發現近來一些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成功企業,正在競相推行CEO制度,於是產生了中國的首批企業首席執行官。

在國外,CEO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已建立並運轉成熟的基礎上出現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企業內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由於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存在的信息傳遞阻滯和溝通障礙,影響了經理層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一些企業開始對傳統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式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變革。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CEO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總裁,它的權力非常大,其中有40%~50%是董事長的權力。董事會成為小董事會,其主要職能是選擇、考評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及其薪酬制度。CEO雖不是企業的出資人,但它對重大決策卻有拍板權。在國外,對CEO的約束主要不是董事會,而是企業中一個稱為戰略決策委員會的機構。這種戰略決策委員會才是支持或否定CEO經營決策的主要權力機構。在許多國家,組成戰略決策委員會的人員大部分不是企業中的人,更不是企業的出資人,而是社會上從事企業管理、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業的知名人士。所以說,是人力資本控制了企業,而不是出資人,出資人的利益僅僅表現在產權的利益回報上。

CEO的設立,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為人力資本合理定價的思想。我們通常所講的兩權分離理論為基礎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模式正在受到挑戰。越來越多的事實顯示,現代生產正在由圍繞機器轉向圍繞知識進行。人力資本由此取得了對貨幣資本的壓倒性地位。人們不難發現,年薪制、股票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激勵舉措只不過是市場為合理定價企業家人力資本而順理成章作出的制度安排。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下,企業家人力資本必然會找到自己的合理價位。人力資本作為一種制度安排進入企業之後,已經引發了企業產權制度的巨大變革。人力資本除了獲得工資之外,還應該獲得產權回報。企業由出資人完全擁有的現象正在逐漸改變。CEO的出現,也標志著傳統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分立的理論也已經有了重要修正。

面對經濟全球化及我國加入WTO,讓許多企業都懷著強烈的危機感,忙著策劃、調整,厲兵秣馬,以應對世界市場的挑戰。CEO正是在如此的背景下在我國出現的。也應看到,我國一些企業的CEO只是稱謂上作了更改,實際上還是董事會決策下的總經理日常負責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CEO。應該說,人力資本作為資本走上前台是知識經濟時代的一個最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一個企業總經理的稱謂改稱CEO,不能僅僅只是稱謂上與國際慣例的接軌,讓企業在產權制度、治理結構以及企業文化等諸多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應為更重要。

㈥ 董事、董事會、獨立董事、ceo、總裁的職責

董事會的職責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也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經董事會研究,現將董事會職責及議事規則明確如下: 一、董事會職責 1、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並作出決議; 6、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並決定其獎懲。 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董事會會議; 2、簽署或授權簽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簽署由董事會聘任人員的聘任書; 3、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聽取總經理關於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匯報;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重大事件時,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國家和公司利益; 5.決定和指導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和公司計劃財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及公司重大業務活動; 6.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 二、議事規則 董事會成員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會議時間、會議事項、議程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經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總經理建議,應召開臨時董事會。 董事長可視需要邀請公司分管總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會會議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 董事會討論有關董事事項時,該董事應迴避。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或指定代表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闡明授權范圍。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職權。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不同意見要作在會議記錄上。

CEO的職責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即首席執行官,是美國人在20世紀60年代進行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時的產物,它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將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權過渡到經營層手中。

在我國,CEO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一些網路企業中。在那裡,CEO往往是自封的,也很少有人去研究這一稱謂對企業到底意味著什麼。但是,當「CEO」在中國叫得越來越響的時候,我們應該認識到,高層人員稱謂的改變不是一件小事,設立CEO職位不應僅僅是對時尚的追趕。

CEO與總經理有何不同?

CEO與總經理,形式上二者都是企業的「一把手」,CEO既是行政一把手,又是股東權益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作為董事會成員出現的,總經理則不一定是董事會成員。從這個意義上講,CEO代表著企業,並對企業經營負根本責任。

在國外,由於沒有類似的上級主管和來自四面八方的牽制,CEO的權威比國內的總經理們更絕對,但他們絕不會像總經理那樣過多介入公司的具體事務。CEO做出總體決策後,具體執行權力就會下放。所以有人說,CEO就像我國50%的董事長加上50%的總經理。

另一方面,在我國存在這樣一類企業,在其發展壯大的過程中,某一個具體的企業家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其個人威望在企業中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他的稱謂是什麼,他始終是企業事實上的「一把手」,乾的就是CEO要乾的事。從這個角度來講,CEO與這類總經理、總裁相比,在許可權上並沒有什麼變化。

CEO與董事長是分是合?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而CEO是由董事會任命的,是公司的經營執行領導。

為了解決董事會的決策、監督和CEO的決策、執行之間可能會有的脫節問題,美國一般由董事長(即董事會主席)兼任CEO。在美國,有75%的公司,其CEO和董事長就是同一人。同時,CEO一般是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權力的執行委員會的主席。但也有例外,花旗集團的董事長和CEO是一個人,執行委員會主席則是另外一位重要人物。

在其它國家,CEO和董事長的功能是分設的。英國和日本的董事長(會長)多為退休的公司總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執行人員,只是董事會的召集人和公司對外形象的代表。他們對公司決策制定過程影響有限,主要責任是對管理者的監督和維持公司與社會、政府、商界的關系。

CEO到底是干什麼的?

CEO 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由於CEO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力、多大的權力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一般來講,CEO的主要職責有三方面:

(一)對公司所有重大事務和人事任免進行決策。決策後,權力就下放給具體主管,CEO具體干預的較少。

(二)營造企業文化。CEO不僅要制定公司的大政方針,還要營造一種促使員工願意為公司服務的企業文化。

(三)把公司的整體形象推銷出去。CEO的另一個重要職責是企業形象推廣,推銷的對象可能是公司的投資者、現有和潛在的客戶、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要推銷的可能是產品,也包括企業文化、領導班子,等等。

表現卓越的CEO總是公司的第一號思想領袖。他們總攬全局,領頭開拓雄心勃勃的遠景設想。

誰是中國企業的CEO?

事實上,想要看清楚誰才是中國公司真正意義上的CEO,或者說,董事長和總經理誰才是真正的CEO,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有關研究表明:(1)在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情況下,這個人就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兼CEO相似,有20.9%的中國上市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該類公司的決策和執行權高度合一。(2)在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並且不是每天在公司上班的情況下,總經理可以看作是CEO。這種情況與美國的董事長和CEO分任情況類似,該類公司的決策權和執行權相對分離,有34.3%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3)在上述兩者之間,董事長不任總經理但每天在公司上班,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和總經理都具有CEO的職能,類似於國外往往在兩個公司合並後的磨合期產生的雙CEO現象。至於實際運作中董事長和總經理誰的權力更大就要看實際情況了,一般而論可能董事長強一些而總經理弱一些,有44.8%的中國上市公司是這種情況。

產生這種結果,也有我國法律的原因,《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法定代表人,並且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有代行董事會部分職責的權力——而不是董事執行委員會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如果天天在公司上班,董事長必然要介入到執行活動中。

因此,在CEO體制下,董事長與CEO是否由同一人兼任要根據各公司具體情況而定,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才是更為關鍵的問題。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是什麼樣?

董事會的治理結構最終做到明晰和完善,需要專業化的技巧,即應該分清董事職責,細化內部分工和權力制衡。治理結構需求專業化的技巧,這些技巧必須通過董事會層次的委員會得到最佳執行。因此,在歐美一些國家,董事會中通常設置一些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協調董事會做好工作。典型的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等。其中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是英、美上市公司所必須具有的。這些委員會成員主要由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組成,對董事會負責,可以獨立地開展工作。

(1)執行委員會。通常由CEO及其他執行董事組成(也可包括非董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的最高經營領導核心,作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董事會的職權。CEO任該委員會主席。執行委員會可以每周開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決定和審查公司政策,並對大量日常工作和活動作出協調性規定。

(2)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由公司章程規定,比如推薦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檢查外部審計的費用、工作期限及其獨立性;檢查公司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任命和替換;審視公司年度財務報表以及管理層和外部審計在准備這些財務報表時有關的意見分歧;徵求外審及內部資深審計官員的意見,注意公司財務控制是否適當等。

(3)薪酬委員會。負責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事項(固定薪金和持股方案等),向董事會提交薪酬方案。薪酬委員會基本上由外部董事組成。

(4)提名委員會。負責向股東大會提交每年改選的董事名單和候選人名單。並負責尋找和提出CEO的繼任人選,報請董事會考慮。提名委員會通常由外部董事組成。

CEO體制下的董事會都干什麼?

在CEO 管理體制下,董事會已經成為小董事會。董事會不再對重大的經營決策拍板,董事會的主要功能是選擇、考評管理人員和制定以CEO為中心的管理層的激勵制度。另一方面,CEO 雖然對其他主管擁有絕對的權力,但這個權力也受到很大限制。CEO要受代表投資人利益的公司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CEO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類似西方國家的總統和議會。

(附:CEO體制下董事會的職責

1、行使監察職能:提名CEO,批准CEO及其他經理人員人選,為CEO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確保管理人員的能力,評價管理人員的業績,確定管理人員的新酬,對管理人員進行持續的審計監督,制定公司章程,設計和修訂將由經理人員實施的政策目標。

2、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熟悉新的法律規定,確保公司遵守每一項相關的法律規定,用正當手段迴避不利於公司的法律規定,提名新董事,通過資本預算,授權發行新股、公司債券等。

3、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監督產品質量,致力於員工工作條件的改善,檢查勞動政策和實踐,提高公司在顧客之中的知名度,保持公司良好的公共形象,與政府機構、教育科研機構、民間團體保持密切聯系。

4、服務於股東的利益:保護股東的股權收益,促進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制止股份稀釋,保證股東在任選代表時有平等的機會,用信件、公報等形式將公司經營信息通知股東,宣布適度的分紅,保證公司的生存。)

CEO受董事會的監督和制約的很重要體現是:當公司的CEO不能很好地履行經營職能、帶領企業發展時,董事會能有效地將之撤換。這也是一個健康的、有彈性的企業治理結構所必須具備的能力。

對於中國,CEO是個新鮮事物,發展時間還很短,所以我們應先從國際市場上學習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和聘任適合自己企業的CEO。並逐步建立起適合CEO體制的董事會治理機制和結構,以適應快速發展和國際化的需要。

獨立董事的職責概述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三、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二)具有《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以上只是《指導意見》的原則性規定,我們一般建議應當聘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擔任,當然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的權威人士也是適當的人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中國證監會將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並有最終決定權。
此外,下列人士不得擔任獨立董事:(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三)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四)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後,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

五、獨立董事的其他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六、公司對獨立董事的承諾
(一)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准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
集團公司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的運轉進行負責,協調各個副總裁和各個部門的工作,對各個副總裁進行績效評估.需要制定整個公司的戰略,讓公司所有的部門都能夠圍繞公司的戰略協同運轉.
制定公司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計劃和指標;監控各個部門的運營發展狀況,對公司的人力資源狀況,財務收入和支出狀況,公司資產整體狀況進行監控管理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
技術研發副總裁的職責:對整個公司技術研發監督,控制,協調
技術部人力資源管理與分配,公司產品發展的可持續性的發展管理規劃;
技術部門的人員績效考核,技術培訓規劃,計劃執行的考核,技術發展步驟的整體監控,控制各個技術部的研發協調進展
人事財務副總裁的職責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閱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並負責對公司整個人員狀況的總體監控。
監控公司預算執行和財務支出狀況,有效管理企業費用支出;制定公司人事政策,監控公司人力資源狀況,制定企業員工培訓發展計劃,對下屬的績效考核
業務副總裁的職責
負責對公司總體銷售情況的規劃,管理,監督,協調。
銷售,市場,項目,客戶服務部門的資源分配和調控,制定各個部門的指標和計劃,制定公司的銷售策略,年,季,月的銷售目標,條配企業在市場推廣中的各種資源,監控管理項目服務流程和效果,對部門的人力資源的考核和培訓,保證客戶滿意度的最大化,以及各個部門的成本費用監控
生產副總裁的職責
對公司整個生產過程的監督,調控。
負責公司生產計劃的制定和過程的監控管理;生產過程中的人力資源分配和成本控制;產品質量的監控,技術部門的人力資源績效考核管理。

㈦ 上市公司中內審部主要有哪些崗位崗位職責是什麼謝謝

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其規模大小,主要根據單位職工人數、經營規模、業務性質及其復雜程度、經營管理狀況與收益狀況確立;人員編制,主要取決於審計任務的輕重及復雜程度。內部審計的組織結構,一是與企業的資源及所處的地理環境有關;二是與業務性質和業務范圍有關;三是與內部審計職能作用有關;四是與計劃編制人數有關。
一般內審機構應設立內審機構負責人、審計項目負責人(主審或審計組長)、審計輔助人員、審計復核人員、審計檔案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經營業務范圍較廣的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若干審計專業部門。規模大的企業還應設置總審計師。具體崗位職責,不同單位、不同設置,崗位職責也不同,可以參考內審准則,自己定 。
下面給你個其他企業的,僅供參考: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並由董事會指定獨立董事中的一名會計專業人士作為委員會的召集人。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審計部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並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第 5頁 共 12頁惠州億緯鋰能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章程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並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