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為10 000萬元,董事會成員有5人。下列情形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是
AD
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本題該公司由於甲董事辭去董事職務而少於5人);(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本題該公司累計未彌補的虧損未達到股本總額的1/3);(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本題僅為持有公司股份8%的股東請求);(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貳』 董事會成員組成成員包括哪些
董事會有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都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具體執行。
公司的董事會由三人以上的董事組成,下列人員人員可以做公司的董事:股東、職工(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投資成立的公司應當有職工董事)或者非股東組成。只要是公司的股東會選舉產生的就可以做董事。
『叄』 某深交所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若投資者持有該上市公司股票,應如何進行投票
現場和網路都可以,前提是股權登記日收盤時持有該股票。具體投票方式請閱讀公司公告
『肆』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個人所持股份,如何出售
1、公司法142條規定: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47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如果違背了規定,公司董事會應當向交易所報告並披露: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採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3、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中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註:包括持股5%以上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按照該管理規則,交易所頒布的《創業板規范指引》中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 個交易日內;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供參考。
『伍』 根據公司法制度規定下列各項中屬於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職權的是
選AD
公司法第37條規定:股東會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D項正確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A項正確
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本法第37條第一款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B項錯誤,為董事會職權。
公司法第108條第三款規定:本法第46條關於有限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董事會。
公司法第49條規定:。。。。。經理的職權。。。。提請聘任合夥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應該為財務負責人)C項錯誤。
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本法第49條關於有限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公司。
『陸』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哪些
股東大會的成員包括:全體股東。
股東大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 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所有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為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公司的股東,也就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當然,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股東權利,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出席股東會。
『柒』 上市公司持股人(股東)要佔多少才有機會進入董事會
這跟有沒有持股沒有關系的,即使沒有股份也是可以進入董事會的,當然了,必須的是管理高層。但如果你有公司30%或者更高那麼你本身就是董事會成員。
『捌』 董事會成員是不是都要從公司股東中選出
董事會作為公司的管理機構,其董事是由股東會來選舉產生的。對於董事的任職條件,在一般性質的公司是沒有限制的,與是否是股東也無關,既董事可以是自然人股東,也可以是股東以外的人。對於某些特殊行業的公司,其高管(董事,監事,經理)是有任職資格要求的,具備條件的才可以擔任。
『玖』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