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 破產清算重組相關問題
600757,每股凈資產-3.54元,累計虧損19.5億!比很多中小板、創業板股票的總市值還多。這還是總負債-賬面資產後得到的結果,實際拍賣資產的話,總虧損恐絕對要超過20億了。全中國人民一人出一塊錢都還不清他的債務!中國股票不會破產是因為沒有適用的破產法,而且不破產的話,銀行借他的負債就不會全變為壞賬。在國外,這種股票,幾年前就該破產了。
實際上,退市永不上市就等於破產,有什麼區別呢?
20年來中國股市總共發行股票2534個,現存股票2074個,去掉因為合並等原因退市的股票,實際因為業績虧損導致退市的股票近450個,而在三板市場恢復交易的股票只有幾十個。也就是說中國股市裡上市至今近400個股票永遠得不存在了,平均20個股票里就有3個!請認清事實,理性投資。少碰虧損股。
Ⅱ 破產企業拍賣所得要繳納銳金嗎
您好,一般來說應稅行為都必須履行納稅義務。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此可見,企業到破產時一般稅款是得不到保障的。
如能給出更為詳細的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回答。
Ⅲ 企業申報破產和被法院強制拍賣有什麼不同
在中國企業申報破產是以法院中心主義,就是必須要向法院申請破產,由法院來指定破產管理人,進行企業破產清算以及一系列的後續事情,規整企業財產、償還債務等,並不一定會涉及到強制拍賣的問題。強制拍賣得有可拍賣的東西吧?二是符合一定條件才會被拍賣吧
強制拍賣是另外一種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力的表現)手段,比如判決書下來後,被執行人不執行,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法院有時會用到強制拍賣;在抵押權中,如果抵押權人為了實現自己的權利,也會申請法院強制拍賣抵押物···
這兩者是不同的程序,但有交叉的地方~
Ⅳ 公司破產拍賣,拍賣款子的分配順序
1、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Ⅳ 法院拍賣破產企業資產在哪裡公布
企業破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宣告企業不能清償其債務,並依法對其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程序。
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經債權人會議與和解整頓等程序後,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是宣告企業正式進入破產清償還債的標志性法律文書因此,拍賣企業在接受委託拍賣破產企業資產時必須將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作為重要證明性文件列入委託合同的附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法院在宣告企業破產後,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實際上繼續行使企業的民事權利,清算組組長實際上行使企業法人代表的職能。
Ⅵ 上市公司破產 董事長的私人財產要拍賣嗎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承擔責任,董事長的私人財產沒有關系,無需拍賣,除非董事長之前用私人財產為公司做過擔保。
Ⅶ 破產企業倒閉拍賣,開增值稅發票嗎
破產企業倒閉拍賣財產,開增值稅發票。
如果是企業整體轉讓,也就是勞資一起轉讓那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開具發票。
企業合並或分立的方式轉讓的債權、債務,不再徵收增值稅。
Ⅷ 破產的財產可以拍賣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5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託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因此,在破產案件中,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基本方式是以拍賣方式來實現財產的變現。在清算組組織拍賣之前,一般要先行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拍賣底價。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按照拍賣底價無法拍賣成功,造成流拍。對此,《規定》對直接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的程序沒有做出規范,導致其不具有拍賣程序的公開和公正性,極易導致暗箱操作,損害破產企業,職工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對於破產財產流拍後的處理必須要盡可能嚴格規范,防止處理的隨意性。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范有二個: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其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在破產財產的變現中,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二個司法解釋處理。相對而言,《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流拍處理程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做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需要說明的是,破產財產流拍之後無任是實物分配還是作價變賣均須由清算組制訂財產分配方案,然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而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實際上,有許多地方在兩次流拍後,即以拍賣底價抵給債權人,不論是股權還是實物財產,不能不說讓債權人佔了個大便宜。
Ⅸ 破產財產經拍賣程序流拍後應如何處理
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范有二個:
1、是最高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其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
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2、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在破產財產的變現中,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二個司法解釋處理。相對而言,《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流拍處理程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做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
需要說明的是,破產財產流拍之後無任是實物分配還是作價變賣均須由清算組制訂財產分配方案,然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而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9)上市公司破產拍賣擴展閱讀
《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權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
第一次拍賣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進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90%。經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賣未成交後主持調解,將所拍賣的股權參照該次拍賣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Ⅹ 破產企業資產拍賣與民事執行中拍賣的本質區別
所謂破產企業資產拍賣.是指將依法認定的破產企業財產由拍賣企業依照《拍賣法》以公開競價的形式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
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是狹義的強制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進行的強制拍賣即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為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財產以獲得拍賣價款的行為。
破產企業資產拍賣與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作為兩種主要的拍賣類型拍賣企業在實踐中遇到的比較多,但對二者的認識,拍賣業內尚未形成統一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