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公司監事這個職位有什麼特殊福利沒
當上市公司監事就不能兼任上市公司高管,上市公司的監事就是擺設,參加一下會議,簽簽字,沒有任何實權,但可以增加你的閱歷,這是領導對你的關照,你可以借機學習一下上市公司的游戲規則。具體福利要視上市公司薪酬政策而定,不過每年當地證監局都會在旅遊景點組織一次培訓,利用開會可以借機旅旅遊,發點車馬費,總之還是挺不錯的。
『貳』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需要做好哪些組織准備工作
一、會議地點、時間、行程等。
1、會議的地點(一般選擇入住酒店,預定)。
2、會議的時間、時期(以便安排行程)
3、會議的行程安排(落實到人,有演講部分,須落實到人)
4、交通工具選用。
5、會場布置效果(還有座位的安排)。
6、住宿吃喝安排。
7、會務費用預算。
注意:會議地點先要去踩點一下。有一個詳細的計劃書(把每個細節都列在內,從邀請函到行程安排,從負責人到費用支出等等)
二、參會人員
參會人員:董事長、董事、必要時有上級公司領導;列席:監事會成員;主持人;公司財務主管;會議記錄人等。
參加董事會的除了公司董事以外,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應列席會議。董事會秘書應做好會議記錄和決議起草,會後請全體董事在會議紀要和決議上簽字。
三、會議前、會議過程中所需的:
1、材料封面;2、會議通知,注意提前時間,書面、公告;3、通知回執;4、會議議程;5、簽到冊;6、主持詞;7、會議議案;8、會議表決票;9、審議結果統計表;10、會議記錄;11、會議決議;12、授權委託書;13、各項審議議案等。
四、開董事會前需要准備的文件:
1、經營狀況分析,2、財務報表,3、預算達成分析,4、其他重要事務匯總
一般董事會要准備董事會議案,包括公司經理層需要請示董事會的事項和上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下年度的經營目標等,主要有:
1、2013年經營目標和工作計劃
2、公司2013年預算
3、上次董事會布置事項完成情況
4、2名以上董事的提議
5、經理層相關問題的請示
6、股東會布置公司執行事項
『叄』 高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必備手冊》
http://old.csrc.gov.cn/n575458/n870518/n1336254/4223547.html
關於訂購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用書的通知
http://book.ce.cn/ssjj/200801/15/t20080115_14227753.shtml
只有這些信息,基本上找不到下載的地方。
『肆』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運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審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政府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宏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發布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發布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發布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類型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發布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伍』 請問有沒有相關的章制度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必須在幾年之內參加一次證監局或交易所舉辦的高級管理人員培訓
去找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具體的就不說了,我看了一下情況還不一樣,給你發個鏈接,你仔細閱讀一下吧,一般1-2年內必須參加一次。http://ke..com/view/8284075.htm
『陸』 如何加強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加強其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股東大會應該如何考核董事和監事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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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推進公司ipo上市要做哪些工作
細節1:國資轉讓,應有資管部門文件確認
上會材料中的公司歷史沿革問題是證監會關注的重點。證監會要求保薦機構主要從股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涉嫌國有資產流失等方面調查。
監管部門要求保薦機構,在發現發行人歷史上存在國有資產轉讓或集體資產轉讓有問題時,應該及時由相關資產管理部門出具有針對性的文件進行確認,且在招股書中應詳細披露出文單位、文號、出文內容等。
細節2:核查定募股東,要找90%股東當面確認
如發現國有資產轉讓未評估的,保薦機構應該調查出具體原由,而不能泛泛的說合規;對定募公司的股東,不能簡單將託管資料作為依據,要對登記託管持有人與實際持有人是否一致進行核查,至少要找到90%的股東當面確認。歷史出資存在糾紛的,可以採取補救措施,但補救後需運行一段時間。
細節3:超過200人股東清理須慎重,「假清理」肯定被舉報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對於200人股東問題,保代培訓會要求發行人對超限股東的清理工作應該慎重,清理過快會導致矛盾。保薦代表人要對清理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予以特別關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
證監會要求保薦代表人對被清理出去的股東進行一一面談,或者至少人數90%以上。保薦機構不要誤以為「200人」是一個唯一硬指標,即使發行前股東人數不到200人,但是曾經有過公開登報發行股票等行為的,也將被認為違反規定。
細節4:IPO前6個月受讓股份,須鎖定3年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應承諾自股票上市起滿3年後方可轉讓;申請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自股票上市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並承諾自股票上市起24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50%。此外,公司法規定,除前述兩類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需自股票上市起12個月內不能轉讓;公司高管、董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離職半年後方可轉讓全部股份。面對上述限制,今年來不少創業板公司高管掛冠離職,從而達到套現目的。
保代培訓會對於股份限售問題要求: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控股股東關聯方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的股份,鎖定期3年。
細節5:「突擊入股」要分析原因,不明原因建議延長鎖定期
創業板公司上市材料中,應申報一年內新增股東的持股時間、數量及變化情況定價依據,自然人股東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履歷,法人股東要披露其主要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保代培訓會要求,申請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控股股東的關聯方股東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日起3年內不能轉讓;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1年內不能轉讓;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送股或轉增形成的股份,鎖定期和原股份相同。此外,監管部門明確強調保薦機構要重點調查分析並詳細披露突擊股東進來的股東情況、和原股東的關系、是否存在違規行為;對不明原因突擊入股的股東,監管部門建議延長鎖定期。保薦代表人要重點分析新股東進來的原因,與原股東是什麼樣的關系。
細節6:警惕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應披露具體
為了規避稅負、轉移或操縱利潤,關聯交易在企業中可謂普遍存在。為了避開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約束,很多公司關聯方通過出讓股權或者中止受讓相關股份,名義上解除關聯方關系,但實質上仍有瓜葛,即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從而達到粉飾業績的目的。
保代培訓會議要求,保薦機構要特別關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現象。在這方面,保薦機構不能僅限於調查發行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還應核查非關聯化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託等代理持股情形;非關聯化後相關方與發行人的交易是否公允;發行人已經剝離的業務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關聯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產經營的影響;招股書應披露非關聯化前後的具體情況。
細節7:關注創業板獨立性,建議清理自然人控制人與發行人共設公司
保代培訓會多次強調了創業板公司的獨立性問題。這之間涉及到四個大的方面:
一、創業板申請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在關聯方擔任執行董事職務。對於家族企業內部的兼職,證監會認為不一定必須清理,但需要保薦人和律師對其獨立性發表意見;
二、各股東之間的持股比例相互獨立,但對於5%以上的主要股東,證監會仍將關注其與發行人的同業競爭狀況,主要看報告期內主要股東與發行人的經營情況;
三、如果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經營能力較差,除發行人外,實際控制人其餘資產的業績較差,則很可能產生資金佔用問題,證監會將予以重點關注。證監會要求發行申請人對資金佔用進行清理,並對在報告期內佔用情況進行說明;
四、發行人與董監高及其親屬共同設立公司,應當清理,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共同設立公司的,證監會將予以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證監會建議清理。
細節8:創業板成長性判斷,「耐克型」過關、「李寧型」不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發行人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怎樣才算持續增長,判斷標又是什麼?保代培訓會明確,用商標形來比喻,「耐克型」符合盈利持續增長的標准,而「李寧型」不符合。例如,在出現2009年凈利潤大於2008年凈利潤、但2008年凈利潤小於2007年凈利潤的情況:若2009年凈利潤大於2007年凈利潤,即「耐克型」,則可認定為持續增長;反之為「李寧型」則不能認定為持續增長。
細節9:創業板公司凈利下滑明顯,發行人應提供「保證書」
保薦機構做中小板項目,發行後一年業績下滑50%以上的,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做創業板項目並沒有此項規定。保代培訓會指出,信息披露的凈利潤只是停留在數字表面,盈利能力是否真實以及是否存在影響持續盈利的情形值得考察。保薦機構應重點關注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資金資助,導致真實盈利能力失真,並關注各種隱性和顯性的關聯方關系;發行人報告期內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發行人對稅收優惠不能存在嚴重依賴等。
細節10:募投應具有「包容性」,審核期間不能增加募投項目
上市申報材料中最能體現發行人未來發展戰略的就是募集資金投向。有投行人士透露,上會材料中,中小板公司要注重未來發展戰略。募投項目不確定,募投項目產能擴張過快與營銷能力不匹配、募投項目單一等,都是審核關鍵點。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原則上應用於主營業務;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等相適應;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投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者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保代培訓會要求,保薦機構不僅要調查發行人募集投向是否符合管理辦法規定,在撰寫招股書時關於募集資金用途的說明應具有「包容性」,應增加「其他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業務情況」,不應出現「補充流動資金」的說法。此外,在審核期間不能增加募投項目,變更募投項目的,保薦機構應重新向發審委徵求意見。
『捌』 求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以及專業委員會議事(提名,審計,薪酬,戰略)流程圖
請在網上搜索《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是一個PDF,請下載裡面有詳細的解釋,雖然不全希望可以幫你
『玖』 關於發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引》及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誠信意識,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有關規章及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認真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的基礎上,強化自律意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推動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中國證監會組織實施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培訓對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長、董事、監事、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
第四條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組織的持續教育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中國證監會將對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培訓情況及培訓考核情況記入誠信記錄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