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並購有哪些風險
一、支付風險
企業並購通常的支付工具包括公司現金、股票、債券、銀行借款等,涉及巨大的資金金額,存在很大的融資風險。如購並方選擇現金支付工具,將導致公司現金流的大量減少,企業將要承受巨大的現金壓力,如果一點現金流出現問題,對企業將會是一種災難性的後果。而從被購並者的角度來看,會因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和轉移實現的資本增益,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以及不能擁有新公司的股東權益等原因,而不歡迎現金方式,這會影響購並的成功機會,帶來相關的風險。
二、營運風險
營運風險是指購並者在購並完成後,無法使整個企業集團產生經營協同效應、財務協同效應、市場份額效應以及實現規模經濟和經驗共享互補等效果,甚至整個企業集團還遭受被購並進來的新公司的業績拖累。
三、信息風險
並購的前提是對目標公司有相當的了解,並購雙方信息完全對稱。但這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實際購並中,因貿然行動而失敗的案例不少。
四、反收購風險
在通常情況下,被收購的公司對收購行為都是持不歡迎和不合作態度的,他們使用的對收購方構成殺傷力的反收購措施有各種各樣的「毒丸」。這些反收購的行動,無疑對收購方構成了相當大的風險。
五、體制風險
體制風險主要體現在:1、企業並購人才缺乏,並購重組的規模和質量受到嚴重製約。2、政府依行政手段對企業並購所採取的大包大攬的方式,給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3、被並購企業人員安置因體制政策要求而耗費資力,常給並購者背上沉重的包袱。
六、法律風險
如我國目前的收購規則,要求收購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的股票後即必須公告並暫停買賣(針對上市公司非發起人而言),以後每遞增2%就要重復該過程(將公告14次之多),持有30%股份後即被要求發出全面收購要約,這套程序造成的收購成本之高,收購風險之大,收購復雜之程度,使得收購幾乎不可能,足以使收購者氣餒,反收購則相應比較輕松。
② 我國上市公司購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並購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行為,在西方國家已經有100多年的發展史,其背後有著深刻的經濟動機和驅動力以及政治、社會等多方面的原因。企業並購的浪潮正向全球化推進,對我國經濟也造成巨大的沖擊和影響。
一、我國企業並購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進行並購活動,其目的在於利用並購產生的管理協同效應和財務協調效應,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彌補自身的不足。我國企業並購起步較晚,在並購中存在許多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政府幹預過多。並購應是企業為生存和發展而自願採取的戰略行動,企業的並購動因應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一致。但在我國,許多並購行為並不是出於純粹的市場經濟動因,政府幹預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企業動機,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現象比較嚴重。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目的,主要是幫助企業擺脫虧損局面,使企業走出經營困境,以緩解政府財政壓力為。筆者認為,政府幹預企業並購的主要原因是企業產權界定不清,產權關系復雜。
(二)價值評估欠准確。企業確定並購目標後,最重要的問題莫過於合理估算目標企業的價值並作為收購的底價,這是並購成功的基礎。目標企業的價值取決於並購企業對其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和時間的預測。能否准確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取決於並購企業准備並購的時間長短、是善意並購還是惡意並購,目標企業是否是上市公司、最近一次被審計的時間距並購的時間長短等。也就是說,對目標企業價值評估的風險根本上取決於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由於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審計報告水分較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並購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使得並購方很難准確判斷目標企業資產價值和盈利能力,在定價中可能接受高於目標企業價值的收購價格,由此導致並購方資產負債率過高,目標企業不能產生預期盈利而陷入財務困境。
(三)支付方式單一。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企業並購的證券化程度低,被並購或交易的資產多為實物形態的資產,而非證券資產,發達國家盛行的換股並購和綜合證券並購在國內基本上沒有起步。這種以實物資產作為並購或交易標的的交易方式,往往由於被並購企業的人員安排、債務處理等一系列具體問題,使得企業並購的談判過程和交易過程復雜化,從而使並購的成交率低。筆者認為,中介機構在企業並購支付方式選擇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杠桿收購中的垃圾債權發行和過渡性貸款安排都高度依賴於投資銀行。在西方國家,中介機構不僅參與企業並購的咨詢、策劃和組織,還可以通過參股或控股的方式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但在我國,投資銀行業務才剛剛起步,投資銀行的行業操作能力低,影響了我國企業並購的發展。
(四)佔用流動性資源過多。我國企業並購大多採用現金支付方式,如果企業本身沒有大量閑置資金,就需要對外籌集資金,以保證並購的順利進行。採取債權融資方式收購目標企業,會使並購後的企業資產負債率和長期負債額都大幅上升,資產的安全性降低,若並購方的融資能力較差,現金流量安排不當,則流動比率也會大幅度下降,影響其短期償債能力,使並購方資產流動性減弱。大量的長期負債還會大大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或令企業被迫接受一系列限制性條款,限制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開展和資金的正常運作。因此,企業應根據並購目的、自身資本結構等多方面因素選擇適當的融資渠道,避免因融資渠道、還款方式選擇不當增加企業資本成本,令企業陷入財務危機。
二、我國企業並購財務問題的相應對策
為了使並購在我國企業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促進我國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筆者建議採取如下對策:
(一)實行政企分開。政府部門是指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或行政機關,是宏觀經濟的組成部分,更是宏觀經濟管理的主體,除搞好國有資產的經營與管理外,更重要的職能是搞好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因此,政府部門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企業。企業是生產經營商品和勞務的經濟單位,直接以贏利為目的,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和構成國民經濟的微觀基礎。可見,政企主體不能混同,必須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實現政企分開,就應該使政府與企業成為法律上兩個平等的法人組織。否則,企業改革不可能有實質性的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就無法真正建立起來。只有有效地實現政企分開,理順產權關系,改革企業產權制度,才能規范政府和企業的行為,避免兩者相互「越位」;只有實行政企分開,政府與企業才能更好地在市場經濟中進行角色定位。必須實行政企分開,明確界定產權,完善市場機制,加快企業並購中的法律建設問題。
(二)合理評估目標企業的價值。並購雙方信息不對稱,是對目標企業價值評估不準確的根本原因。企業在並購前,應對目標企業進行詳細的審查和評價,並聘請投資銀行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全面策劃,對目標企業的行業發展前景、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分析,進而對目標企業的未來自由現金流量做出合理預測,並在此基礎上對目標企業進行合理估價。在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價時,企業可根據並購動機和所掌握的信息資料來決定評估目標企業價值的方法,合理評估企業價值。
(三)合理安排資金支付。並購雙方協商好收購價格,並購方就應根據並購支付方式著手籌措資金。並購支付方式有現金支付、股票支付和混合支付三種,其中現金支付方式的資金籌措壓力最大。並購企業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設計並購支付結構,以滿足並購雙方的要求。
(四)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發展資本市場,促使金融工具多樣化,可以使企業在並購方式選擇上更加靈活,從而提高企業並購成功的機率。可借鑒外國經驗,推出可轉換證券等一系列受市場歡迎的金融工具。在發展資本市場的同時,還應注重中介機構的培育。如果沒有中介機構的參與,而僅僅依靠企業本身的力量,很難進行大規模的並購,如表外工具的運用主要靠投資銀行來具體操作。作為直接融資市場的重要角色,我國投資銀行、證券公司尚未得到充分發展,應給這些中介機構提供充分的發展空間,利用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資本實力、信用優勢和信息資源,為企業並購開創多種多樣的籌資渠道。
總之,並購作為企業資本運營的一個重要手段,對企業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並購在給企業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為了降低風險,減少或規避各種不利影響,並購企業應選擇理想的目標公司,審慎評估目標公司的價值,在整和目標企業的過程中,創造最優目標公司資本結構,增加公司的價值,使企業並購充分發揮企業的協同效應,迅速進入市場,提高經營規模,挖掘公司管理經營等各個方面的潛力。
③ 企業並購重組過程中存在哪些主要的法律問題需要留意
對於在證券交易市場中進行的並購活動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購買或出售資產行為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根據這些法律制定的有關行政規章和規則的約束。
對於在產權交易市場上進行的並購交易受到全國性和地方性產權交易法律法規的監督。
加入WTO後,跨國公司也加快了對我國企業並購的進程。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著手制定外資並購法律法規。1997年5月,對外貿易經合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三類外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企業的出資份額發生變化應履行的審批變更登記手續做了規定。隨後又有《關於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包括資產並購)、《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等都對外商並購活動進行規定。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規定了外資准入問題。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規定了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運作的相關問題。
對外商投資創辦的投資性公司的境內投資,按照《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另外,還有《反壟斷法》規定了壟斷申報。
④ 關於擬上市公司收購其它公司的問題。
A公司在上市前通過這種手段,隱藏了A公司的真實資產經營狀況,隱瞞了應披露而未披露的真實情況。
對於A公司而言,無非是要通過上市募集到的資金,在上市後通過收購B公司將這些從股民手裡融到的錢支付給所謂他人名義的人。這樣就相當於洗錢。
至於操控股價,可能會涉及,具體不好說。
⑤ 中國上市公司總體的並購現狀,績效特徵。
企業並購後的整合——人力資源整合
並購整合在企業並購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國的統計表明,大約有50%至80%的並購都出現了令人沮喪的財務狀況。一流的學術與商業研究機構近幾十年來對並購行為進行了分析研究,發現並購之後可能會出現以下現象:被並購企業管理層及雇員的承諾和奉獻精神的下降造成被並購企業生產力降低;對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領導風格的忽視造成沖突增加;關鍵的管理人員和員工逐漸流失,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交易完成後的6至12個月之內;客戶基礎及市場份額遭到破壞;大約三分之一的被並購企業在5年之內又被出售,而且幾乎90%的並購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這些現象都和並購完成後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關。下面介紹企業並購之後的人力資源整合。
現代企業競爭的實質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資源的競爭,尤其是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如何整合並購雙方的人力資源是企業並購完成之後所要解決的首要課題。有效的人力資源整合並不一定保證並購的成功,但無效的人力資源整合必然導致並購的失敗。
一、派出人力資源整合的協調小組
並購完成後,被並購企業的員工有一種被吞並的感覺,容易對並購企業產生敵意。並購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必須具備高度的耐心和高超的領導藝術才能妥善處理這種問題。如果雙方的敵視狀況不能有效改變,並購雙方的管理者必然矛盾重重。因此,並購企業需要單獨組建一個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包括三方面成員:並購企業選派的主持工作的管理人員、部分被兼並企業員工和聘請的企業人事管理專家。該協調小組直接向並購企業的最高管理層負責,組織、策劃和領導人力資源整合的全部運作。並購企業應當對協調小組的職責權力范圍作出明確界定。當人力資源整合完成以後,協調小組宣告解散。
二、穩定人力資源政策,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辦法
1、並購企業要明確對人才的態度。
並購企業對人才的態度將會影響目標企業員工的去留。如果並購企業重視人才,尊重人才,目標企業的員工就會感覺繼續留任會有很好的發展機會。
2、並購企業還應採取物質激勵措施。
良好的態度必須落實到物質層面。在明確重視和尊重人才的政策之後,並購企業要出台詳細的人才挽留激勵措施。一般來說,如果並購企業能提供更好的僱傭條件,目標企業員工必然願意留守。
3、對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政策。
人才固然重要,但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知識密集型產業對人才的依賴程度不同。由於社會對勞動密集型產業的人才供給量比較大,人才的可替換性也就相應變大。知識密集型產業正好相反。由於知識的積累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社會所能提供的知識型人才也就相對較少,這使得該產業的企業對人才的依賴非常嚴重。因此,人才挽留對發生在知識密集型產業中的企業並購至關重要。
對於管理人才,我們一般應該側重考察其過去的經營業績。如果目標企業管理混亂,經營效益不佳,這說明管理人才不適合留任,自然可以淘汰。如果目標企業過去的經營狀況良好,這說明其管理層具有較高的管理水平,可以考慮留任。
對技術人才,我們就應該從技術角度進行評估。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一是由相關的技術專家對目標企業技術人才的技術成果和科研能力進行評估;二是由目標企業管理層對技術人才的能力、潛力和工作態度進行評價;三是由協調小組給出評價。
對核心人才,協調小組必須盡力挽留。所謂核心人才,是指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的人才。他可能是管理人才,也可能是技術人才。核心人才是企業並購人力資源整合的工作重點。核心人才的挽留應該從法律、物質和精神三方面著手。在法律方面,就是盡快與核心人才簽訂勞動合同,用合同條款的形式將並購企業對其的各種承諾固定下來,從而使核心人才打消顧慮,對未來有充分的信心。並購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加上「競爭禁止條款」,即明確規定核心人才不得在離開並購企業後直接投奔並購企業的競爭對手。在物質方面,主要是完善物質激勵措施。關鍵是制定合理的薪酬體系,使核心人才的勞動報酬與勞動付出相當。報酬方式可以多樣,現金、股權、期權等方式可以交叉使用。總之,不能使其報酬低於原企業的報酬。在精神方面,主要是尊重核心人才的價值觀、人生觀和世界觀,凸顯「以人為本」的人本主義思想。特別要使他們獲得一種受重視、受尊敬的感覺,徹底拋棄被控制、被監管、被排斥的感覺。
三、向被並購企業選派主管人員
向被並購企業選派忠誠的管理人員擔任主管是對被並購企業實現有效控制的最直接、最可靠的辦法。這要求被選派的人員具有較高管理素質,能取得各方面信任,否則會給被並購企業的經營管理帶來人才流失、固定客戶群消失等許多不良後果。在跨行業並購的情況下,如果並購方對被並購企業的業務不很熟悉,並購方也可以考慮不派出主管,而留用原企業主管。這種情況下,並購方可以通過各種報表及時掌握該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間接控制。此外,並購方不應在並購後立即向目標企業派出主管,應給被並購企業一個適應過渡期。
四、加強並購雙方員工的交流和溝通
在留住目標企業員工後,並購企業應考慮加強並購雙方員工的溝通與交流。並購完成後,並購雙方的員工都會有一些顧慮。並購企業的員工擔心被目標企業員工取代,目標企業的員工則有當「二等公民」的自卑感。此時,溝通便成為一種解決員工思想問題、提高士氣的重要方式。為了避免員工抗拒收購,並購企業應安排一系列員工溝通會議,讓員工清楚整個並購的大致情形,如並購的目的、股權的變化、未來的經營方向等。事實上,要取得預定的整合效果,一定要取得內部人員的認同。
五、出台全面政策,調整人員
在充分的溝通並了解目標企業的人力資源狀況後,並購企業可出台調整目標企業的原有員工的全面政策。並購企業對留用的員工要盡快安排具體崗位,對辭退的員工要作好勞資清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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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6 7:15:45
⑥ 論述我國上市公司並購中存在的資產評估問題
資產評估進一步服務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問題
在中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歷史實踐中,資產評構以其獨立、客觀、公正的專業價值意見,為相關方提供了交易定價的參照基礎,為監管部門提供了資產估值定價的評判依據,為並購重組市場的良性有序發展和國有權益的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以來,電子信息(手游)、文化傳媒、環保等輕資產公司的並購重組估值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並購重組中面臨的大量新情況和新問題對資產評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對價支付手段對估值的影響,對賭條款對估值的影響,一些典型新興業態的估值,上市公司海外並購估值等,均給評估工作提出挑戰。為此,評估機構需要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一)進一步提升估值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
提升估值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是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估值方法未來發展的重要趨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與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相繼開展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企業價值評估和定價研究》、《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法評估研究》等課題,並將課題成果公開出版。中評協於2011年底發布《資產評估准則——企業價值》,進一步規范和推動收益法和市場法的運用;2012年底發布《資產評估操作專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披露》,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評估報告信息披露質量。中評協及各地方協會還開展了諸多收益法和市場法的課題研究,並且多次舉辦收益法和市場法的專題培訓班。以上措施,均是適應並購重組的市場要求、提升方法應用的市場化程度的重大舉措。
(二)進一步提升專業服務能力,使資產評估更深層次地融入資本市場
提升專業服務能力,還需要加大對流動性和控制權折(溢)價等問題的深入研究,形成適用並指導中國市場估值定價應用的有益結論。建立服務於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估值的資產交易資料庫系統。針對一些通用性參數的確定,如無風險利率、市場風險溢價等,制定操作性強的細化性指南。對於個性特色較強的參數,如個別風險調整系數等,建立相關規范的指導體系。做好典型案例、創新案例的整理公開工作。
此外,目前評估行業呈現「五龍治水」局面,資產評估、礦業權評估、土地評估、房地產評估等各類評估機構均有各自的評估准則及規范。准則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造成遵從各專業規范後,評估結論產生一定的矛盾和差異。因此需要加強不同准則之間的協調,盡早形成適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特點的統一的准則規范體系。
(三)拓展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的資產評估服務,更好的維護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
在未來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進一步發揮其作為專業估值機構的優勢,探尋建立以為並購重組各方提供中立性市場價值服務為主,為特定交易方提供投資價值參考和資產盡職調查為輔,並結合為上市公司提供合並對價分攤的全面的估值服務體系,為資本市場參與者提供更多的價值評價視角和參照,為價值信息的及時有效披露做出積極貢獻。
資產評估機構應該突破法定評估的局限,以更加廣闊的業務領域,為資本市場發現和衡量價值,協助投資者以更加理性的思維評判資本市場的價值。如,在不涉及關聯交易的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並購事項中,評估機構可以在確定被收購公司價值的基礎上,為收購人提供投資價值的評估,以使收購要約更加公平、合理。在涉及收購人以股票支付對價的,評估機構還可以對相關股票進行估值分析,就收購條件對被收購公司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應該接受收購人提出的收購條件等為被收購人提出專業意見。
⑦ 中國企業並購目前存在哪些問題
首頁 走近航鳴 | 學習卡 | 企業內訓 | 講師介紹 | 管理咨詢 | 財務獵頭 | CFO俱樂部 | CFO論壇
金融工具 | 08年6月28日 深圳
企業並購與重組 | 08年6月7.8日 深圳
國際財務英語-IFE | 08年5月24日 深圳
新企業所得稅法解析與納稅籌劃 | 08-5-24/25 深圳
企業成本控制的方法和技巧 | 08年5月17/18日 深圳
全面預算管理 | 08年4月27日 深圳
公司戰略與財務 | 08年4月26日 深圳
航鳴動態
我們的客戶
企業並購與重組
課程類型: 公開課
開課地點: 深圳
授課講師: 教授
開課時間: 08年6月7.8日
課程價格: 1600元/天(含授課費.講義.午餐.茶點.學慣用品)
⑧ 尋上市公司並購因融資問題而失敗的案例。
2011年,上海光明食品收購美國健安喜股權和收購法國優諾公司股權案均無疾而終。
⑨ 企業並購對上市公司產生哪些影響
並購分很多種,有國內的同行業並購,不同行業的並購,又有跨國的並購,跨國並購在國際上有70%是並購後對並購的雙方都不好!而國內的並購一般表面都是利好的,至少可以減少財務成本和經營成本,短期內可以刺激股價做好,但長期來看,是中性的,必需要看並購後公司的運營實際情況,每年財報的收益是否因並購而增長,這才是實質上的利好與否!
⑩ 求助:關於上市公司並購的問題
如果是國外上市的話,一般是按市場價格進行股權交易,或者更高,打折的概率很小。
通過市場取得51%股權很難,會把價格推的秀高。
在國外一般是簽訂協議,不取得股份所有權,只是達成趨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