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中10轉增3股派0.5(含稅)是什麼意思,如何操作
意思是截止股權登記日收盤,
持有該股票10股:
可以獲得上市公司派送3股股份,
同時獲得0.5元現金紅利,
其中獲得的現金紅利還需要依法納稅,因此真正獲得的現金紅利要低於每10股0.5元。
如果持有股數多於10股,按上述比例成倍獲得股份和紅利。
Ⅱ 每10股送6股轉增4股派10元(含稅)什麼意思,謝謝
10送六股另外的4股是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就等於是10送10股,原先持有的股票在除權日後股票數量翻一倍。價格跌一半。另外每十股還送十元。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將利潤(或資本金轉增)以紅股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使投資者所持股份增加而獲得投資收益。轉增股本則是指公司將資本公積轉化為股本,轉增股本並沒有改變股東的權益,但卻增加了股本的規模,因而客觀結果與送股相似。 轉增股本與送紅股的本質區別在於,紅股來自公司的年度稅後利潤,只有在公司有盈餘的情況下,才能向股東送紅股。
Ⅲ 每10股送6股轉增2股派0.67元(含稅),具體什麼意思
每10股送6股轉增2股派0.67元(含稅),具體意思:每10股送股6股,轉增股2股,每10股派發現金0.67元,包括稅。
最後的結果是:10股變成18股,股數變多,股本不變。10股可派發現金0.67元,含稅,因為稅是10%,實際到帳戶是:0.603元。這些都屬於股票分紅。
簡介:
投資者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現金股利是指以現金形式向股東發放股利,稱為派股息或派息;股票股利是指上市公司向股東分發股票,紅利以股票的形式出現,又稱為送紅股或送股;另外,投資者還經常會遇到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的情況,轉增股本與分紅有所區別,分紅是將未分配利潤,在扣除公積金等項費用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而轉增股本是上市公司的一種送股形式,它是從公積金中提取的,將上市公司歷年滾存的利潤及溢價發行新股的收益通過送股的形式加以實現,兩者的出處有所不同,另外兩者在納稅上也有所區別,但在實際操作中,送紅股與轉增股本的效果是大體相同的。
Ⅳ 上海地區試行已開始試行:股改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轉增股本必須要繳稅嗎
江蘇地稅說,只有上市公司股票溢價發行部分轉增不要交稅,其他的都要交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是要交稅的,但按照江蘇地稅說法是所有的溢價都要交,無法說理聽說有的項目沒辦法就讓出文,搞個緩繳
Ⅳ 每10股送2股轉增10股派0.25元(含稅)怎麼算
1、股票數量的計算:你的總股票數+20%+100%=X。如果你持有該公司100股,那麼:
你的總股數就是:100股+20股+100股=220股。
2、派現金計算:每股股票紅利為0.025元,100股將獲得2.50元現金。
3、除權參考價=(股權登記日收盤價+派息率)/(1+送股率+送股率)。
送股率為120%
Ⅵ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哪些所得稅
羅俊榮律師,專注於企業新三板掛牌輔導,企業資本法律顧問,企業並購重組,股權激勵領域。總結分析相關法律法規,為您提供答案如下:
不同類型的企業,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稅收政策會不相同。具體如下:
類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6、如果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收入應優先用於補繳稅款。
7、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徵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2015年10月23日發布。適用時間:2016年1月1日起。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掛牌的其他企業
1、征稅對象:個人股東。
2、應納稅所得額:股息紅利所得額。
3、稅率:20%。
4、繳稅方式:轉增股本的企業代扣代繳
5、不可分期繳納稅款。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2015年11月16日發布。
類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掛牌公司(無論是否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2015年9月7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2012年11月16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2014年06月30日發布;適用對象及期限: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該通知的規定執行。
另外,資本公積的來源決定了其轉增股本時是否對個人股東征稅:
1、對於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而言,只有當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來源於股票發行溢價時才不需要納稅,其他來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如果用於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是改制前的資本溢價形成的,由於其不屬於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故均需要繳納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相關法規政策依據:
1、《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1997年12月2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1998年5月15日發布。
涉稅相關內容:《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有任何疑問,請繼續提問羅俊榮律師。
Ⅶ 上市公司轉增股本有何要求
轉增有兩種,分別是資本公積轉增和盈餘公積轉增。
資本公積轉增不存在任何限制,且屬於非利潤分配的所有者權益內部變動,轉增後股份獲得者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市場上常說的「轉增」就是這種。
盈餘公積轉增是有條件的,轉增後盈餘公積的金額不得低於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因此盈餘公積不多的話就不能轉增。而且,盈餘公積轉增屬於利潤分配范疇,股份獲得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實務中個人所得稅一般都沒有繳納(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繳)。這種轉增在市場上一般叫做「送股」。
當然,任何分配、轉增方案都需要經過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批准。
Ⅷ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企業要繳稅嗎
資本溢價轉增資本 免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稅務上不確認收入,自然就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也不能增加投資方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成本。
不能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若轉增需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可見資產持有期間產生的增值屬於「未實現收益」,只是由於會計計量需要,將其增值部分暫時計入了資本公積,不確認損益,也不增加計稅基礎,增值部分待資產處置即收益真正實現時方能確認損益。
下面四種情形是企業各項資產在持有期間增值產生的資本公積,在資產處置前,該「資本公積」屬於不能動用的所有者權益,稅法和會計均不確認損益,根據會計准則規定只能在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不能轉增資本。若企業違反規定轉增資本,可以視同企業提前將資產「增值部分」進行了「處置」,需確認損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方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處置該項投資時應當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按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該項資本公積是不能轉增資本的,只能在處置時轉入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Ⅸ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要交個稅嗎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要交個人所得稅。
二、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稱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則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9)上市公司轉增股本稅金擴展閱讀:
征稅內容
一、經營所得
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國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開始取消利息稅)、貨款利息和購買各種債券的利息。
Ⅹ 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要納稅嗎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又於近日出台《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以下簡稱「稅總80號公告」),就相關稅收征管的政策予以了明確。那麼,至此對於資本公積等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問題也就更為清晰了。
轉增股本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應稅所得。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財稅〔2015〕116號文件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和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鑒於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對於不同企業的股東取得「股息紅利」實行差別化政策,為便於納稅人知曉相關規定,財稅〔2015〕116號文件和稅總80號公告依法再次明確「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統一適用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於轉增股本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相關征管事項予以了明細列示:
(一)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簡稱「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轉增的股本,不適用分期納稅政策,而繼續按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執行:
1.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人取得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並符合財稅〔2015〕11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納稅人可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的股本,應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及時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