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要求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6-15 11:54:04

A.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需要哪些條件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要求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12個方面的問題,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說明。這12方面,主要強調發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實施辦法》對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情形也做出明確規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應該指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較之配股和增發更嚴,門檻更高,除主承銷商要關注十二個方面的問題外,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對這一條件固然有較嚴格的一面,但是可轉換公司債券作為我國資本市場新的金融品種,為保證這個品種的健康發展,就應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目前的指導思想是「扶優」,即扶持業績優良、成長性強、運作規范的上市公司。

B.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哪些

可轉債發行條件有: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C. 關於可轉債的發行條件

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債券發行後,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4)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債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實施辦法》對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的情形也做出明確規定,主要是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D. 哪些公司符合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具有債券和股票雙重屬性的混合型證券。由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比較低,通常採取溢價發行(初始轉股價高於發行前30個工作日的平均收盤價),而且相對於配股、增發等融資方式,可轉債對公司權益的稀釋較慢。所以這種金融產品得到了許多准備再融資的上市公司的青睞。
隨著《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的頒布,上市公司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熱情更加高漲起來,尤其在去年下半年股票市場行情不好,其它的融資渠道相對較難的情況下,可轉換公司債券成了許多上市公司再融資的首選品種。
日前,證監會又發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截止2000年年報數據,根據有關資料,我們認為符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資格的大約有60多家(未剔除2001年預虧公司)見下表。
據統計數據計算:
1、關於資產負債率
在上述60多家符合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中:
由此看出,資產負債率在40%以下的公司佔了總家數的95%以上。
因此在符合資格的上市公司中,這樣的資產負債率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這些公司能確定一個適當的發行規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並不會給公司帶來沉重的負擔的。
2、關於凈資產收益率
在60多家符合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中:
可以看出,凈資產收益率在15%以上的公司佔了一半以上,這說明符合條件的公司中,大部分的經營業績較好,如果這些公司能保持過去的經營業績,並控制好自己的現金流,將能很好的保證可轉債有關條款的執行。
截止到2001年年底,已經公布准備發行可轉債的共有53家,見下表。
我們對這些公司也作了類似的分析。
1、關於資產負債率(此項分析未包括民生銀行(相關,
行情))由此看出,在已公告的公司中,資產負債率在40%以上的占總家數的26.9%,存在部分公司資產負債率偏高的現象。如果以上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會進一步增加這些公司的償債壓力,給公司帶來財務風險。
2、關於凈資產收益率
從此表可以看出,凈資產收益率在6%-10%之間的公司佔了22.6%,而凈資產收益率在10%以上的公司佔了78.4%,因此,以上公司中大部分經營業績是良好的。這些公司發行可轉債後有很好的盈利能力來保障對可轉債本息的償還。
3、擬發行數量占凈資產的比例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累計債券余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的80%」,將有18.9%的公司將必須調整預定的發行規模。
從以上的分析看出,對於擬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他們的資產負債率比較適中,凈資產收益率也比較理想。而且,我們也看到,《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的出台,也很好地控制了擬發行公司的發行規模,對於以後的具體發行實踐將有很好的指導意義。長城證券謝立俊陳強

E. 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有哪些

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

  •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額的40%;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

  • 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 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 經資信評估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不得發行條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

  •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 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 違反規定,改變公開募集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 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 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F. 可轉債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發行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七)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二)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三)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四)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6)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要求擴展閱讀

1、發行

可轉換債券的發行有兩種會計方法:

一種認為轉換權有價值,並將此價值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另一種方法不確認轉換權價值,而將全部發行收入作為發行債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轉換權價值極難確定,二是轉換權和債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轉換權必須持有債券,行使轉換權則必須放棄債券。

2、債券轉換

當債券持有人將轉換成股票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可供選擇:賬面價值法和市價法。

採用賬面價值法,將被轉換債券的賬面價值作為換發股票價值,不確認轉換損益。贊同這種做法的人認為,公司不能因為發行證券而產生損益,即使有也應作為(或沖抵)資本公積或留存損益。

再者,發行可轉換債券旨在把債券換成股票,發行股票與轉換債券兩種為完整的一筆交易,而非兩筆分別獨立的交易,轉換時不應確認損益。

在市價法下,換得股票的價值基礎是其市價或被轉換債券的市價中較可靠者,並確認轉換損益。採用市價法的理由是,債券轉換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動,且市價相當可靠,根據相關性和可靠性這兩個信息質量要求,應單獨確認轉換損益。再者,採用市價法,股東權益的確認也符合歷史成本原則。

G.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股的條件是什麼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四條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重點核查發行人的以下事項,並在推薦函和核查意見中予以說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別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現金分紅占公司可分配利潤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會對紅利分配情況的解釋;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並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前次募集資金的使用是否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如果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的,其變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投資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類上市公司除外);

6、發行人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健全。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及重大決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規范行為,發行人管理層最近三年是否穩定;

7、發行人是否獨立運營。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屬於生產經營類企業的,是否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受到處罰的情形;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其發行申請:

1、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4、公司運作不規范並產生嚴重後果的;

5、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7)上市公司可轉債發行要求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

第七條發行人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至少應包括發行規模、轉股價格的確定及調整原則、債券利率、轉股期、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贖回條款及回售條款、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募集資金用途等事項。

第八條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

第九條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推薦,出具推薦意見,並負責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十條為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認真履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承銷商還應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進行核查。有關核查的程序和原則應參照股票發行內核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主承銷商應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核查中的主要問題及其結論。

第十一條在報送申請文件前,主承銷商及其他中介機構應參照股票發行的有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出具推薦函。推薦函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有關發行人是否符合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說明,

2、發行人主要問題和風險的提示,簡介證券公司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同時提供有關申請文件的核對表),附參與本次發行的項目組成人員及相關經驗等。

第十二條發行人律師在按照有關規定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中,除滿足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針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特點,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上市的實質條件、發行方案及發行條款、擔保和資信情況等情況進行核查驗證,明確發表意見。

第十三條發行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均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發行申請於下半年提出的,還應提供申請當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上市未滿三年及重大重組後距本次發行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上市公司,應依據前款規定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核准參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股票發行核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