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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分紅保險的相關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6-15 18:04:31

Ⅰ 保監會對分紅險有最低收益規定嗎

保監會對分紅的要求主要是每年收益不少於70%要分給客戶,但分紅是不確定的。承諾8%的年收益明顯有蒙騙之嫌,建議買分紅險,就買中國壽險最大的公司——中國人壽。因為國壽的分紅收益穩定,並且年年都有,這是有據可查的。比如國壽投資300億於三峽水利工程,現在一直在收益,還有環渤海經濟圈的投資70億,像這些投資都是長期的基建類投資,收益一般能達到10%左右的收益,並且比較穩定。而個人是沒辦法參與的,一般的壽險公司也是沒有資格拿到這些項目的,中國人壽是國有企業,由財政部直接控股,所以可以參與這些項目運作,後期分紅也比較好。
但切記一點,保險的本質作用是用來防禦風險的,無論是健康還是養老。所以指望保險的投資回報率很高的話,那樣不現實。

Ⅱ 理財分紅保險會根據國家政策改變嗎

會受經濟環境的影響,在中國大多都受政策的影響。但是保險環境在差,或者貶值,分紅都在1.75以上。

Ⅲ 什麼叫分紅型保險該怎麼投保,

我國分紅保險的機理與制度框架 </FONT>我國從2000年開始銷售分紅保險。經過不到十年的迅猛發展,分紅險已成為壽險主流產品,2008年保費收入超過3650億元,約占壽險總保費50%,2009年一季度更是達到了73.5%。
分紅保險的關鍵是分紅政策。保險公司訂立分紅政策,需要協調市場競爭和經營成果,平滑長期與短期的關系,平衡客戶與公司的利益。分紅政策的訂立和監管,是公司管理、保險監管的焦點所在,也是分紅保險報告制度的關鍵。
一、我國分紅保險的模式
分紅保險是一種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分享經營成果的險種。保戶按期交納保費之後,不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險功能,還可以定期獲得分紅。由於精算人員教育背景、公司狀況及公司淵源的差別,分紅保險在我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現金分紅和保額分紅
現金紅利法是以年度現金分紅的方式分配紅利。在現金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可以選擇以現金支取紅利、抵交保費、將紅利留存公司累計生息、購買交清保額等方法支配現金紅利。現金紅利的選擇比較靈活,可以滿足客戶對紅利的多種需求。北美地區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增額紅利法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保單持有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期滿或退保時以保額或退保金的形式領取分配到的紅利。增額紅利由年度增額紅利、特殊增額紅利和終了紅利三部分組成。年度增額紅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特殊增額紅利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資本市場出現異常表現或政府稅收政策變動時將紅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險金額。終了紅利一般為已分配紅利或總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將部分保單期間內產生的盈餘遞延至保單期末進行分配,減少了保單期間內紅利來源的不確定性,使每年的紅利水平趨於平穩。英國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二)全差分紅與部分差分紅
一般保險公司經營分紅保險,盈餘主要來源於利差、費差與死差,退保、合同終止等有時也能帶來一些利潤。確認盈餘來源並將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紅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基礎。
按照盈餘分配來源分類,分紅模式有 「全差分紅」與「費(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兩種。在全差分紅模式下,可能產生盈餘的所有來源全部參與分配,即無論是死差溢、利差溢、費差溢還是退保溢、投資資產增值等都列入分紅保單持有人能夠分享的保單盈餘部分。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除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外,其他處理模式類似「全差分紅」。
二、分紅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則
在不同的分紅方式、盈餘分配來源下,分紅的技術特徵有一定的差別。但是,不管採用何種分紅方式,不論盈餘分配的來源如何,分紅政策都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貫徹誠信經營和公平原則,又要充分考慮紅利分配對公司未來紅利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一)滿足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
分紅保險的特徵是定期分紅,同時紅利具有不確定性。投保人購買分紅保單時,對於未來的紅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對於合理的期望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
保單持有人的預期通常是在保險公司的引導下建立的。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保單紅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紅策略,引導保單持有人對未來紅利建立某種期望。保險公司在制定分紅政策、管理分紅業務和進行盈餘分配時,應當充分尊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滿足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僅是分紅保險經營管理的重點,也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還是防範化解誤導風險、解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
我國分紅保險開辦初期,個別壽險公司未能真正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合實際的紅利演示、銷售過程中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不確定性等誤導行為時有發生,對分紅保險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保險監管機構認識到這些問題,在建立相關制度時,規定了滿足分紅保險客戶合理期望是總精算師的一項重要職責。
目前,在產品開發階段,保險公司要制定較完善的管理辦法,事先設定經營管理程序,明確各種流程,控制風險。特別是分紅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戶揭示風險的同時,使其對分紅險種有較為理性的理解;在銷售分紅業務時,宣導分紅業務未來紅利分配是不保證的,合理引導客戶對未來的預期;在保單簽發後,要結合分紅業務的負債屬性,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二)分紅的可持續性和平滑機制
分紅業務要長期穩健發展,紅利分配必須堅持可持續原則。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壽險公司首先根據當年度的業務盈餘,決定當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根據分紅產品的特點,壽險公司有權決定當期的可分配盈餘,並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動來調整紅利,將部分盈餘留存至未來發放。一般情況下,壽險公司不會把分紅賬戶每年產生的盈餘全部作為可分配盈餘,而是會根據對未來經濟、資本市場及分紅險種經營狀況的預期,在保證未來紅利基本平穩的條件下進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餘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來紅利、支付終了紅利。通過合理運用分紅政策中的平滑機制,保險公司可將分紅水平穩定到一個長期可持續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維護客戶的合理預期並切實保護其利益,最終保證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平滑機制為紅利分配的長期可持續性提供了機制保障。
1、紅利分配平穩、持續的必要性。為應對市場競爭,滿足客戶投資理財日趨專業化的需要,保險公司需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圍的分紅水平會誤導保單持有人的預期,加大公司經營壓力。因此必須結合公司長期經營發展規劃、分紅業務的未來投資收益預期、客戶的長期合理預期、分紅業務的經營盈餘及其他現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綜合確定,以使得紅利分配能夠平穩、持續。既通過保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來滿足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紅政策符合公司的長期經營戰略並提升其持續經營能力,實現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長期利益目標。
2、准備金核算方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按現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備金,會在前幾個保單年度,尤其是首個保單年度出現較大的分紅業務賬面盈餘,但它並不是真正的分紅盈餘來源,而是由於准備金評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這部分賬面盈餘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應結存在未來分配,這就要求公司建立長期的預測模型和平滑機制,將結存在未來分配的部分提取為分紅保險特別儲備,以使紅利長期保持穩定增長。
3、資本市場波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實踐證明其存在有助於行業穩健發展。從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看,在過去十年中,由於投資收益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平滑機制在公司穩健經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經營能夠以豐補歉,使紅利分配保持相對穩定,維護客戶利益,穩定保險客戶群,避免大規模的退保及現金流支出。
例如,在開始銷售分紅業務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資本市場低迷的影響,各公司分紅業務盈餘很低甚至沒有,在綜合考慮分紅業務長期發展預期基礎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過補貼紅利來發展業務,紅利分配超出年度盈餘,之後通過2006年度產生的盈餘轉回以前年度的補貼,利用平滑機制推動了分紅業務的長期發展。
2007至2008年資本市場大幅波動,2007年壽險行業利潤表口徑的投資收益率達到10.8%,而2008年僅接近3%。行業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紅利基礎上,通過「特殊紅利」的方式將部分超過以前年度預期的盈餘分配給客戶與股東,並結存一定規模的分紅特別儲備,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戶合理預期的分紅水平。在資本市場波動情況下,投連、萬能等投資型業務出現較大投訴與退保風險,而分紅業務發展相對穩定,證明平滑機制有助於保險行業穩健發展。
(三)保單持有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保險公司長期發展,需要處理好客戶與股東長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並提升壽險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既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業務監管的核心內容,也是影響保險公司分紅產品長期穩定發展的核心問題。目前,監管機構已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但考慮到保險公司有權決定各會計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餘的確定遵循客觀性、一貫性的原則,合理平衡年度間保單持有人與股東的利益分配,是分紅政策制定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
(四)紅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則
為了推動分紅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兼顧各方利益,紅利分配應體現公平性、合理性。在約束公司實現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監管機構建立了兩項制度:一是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保單對於盈餘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二是要求將保證分紅公平性作為總精算師的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對公平,絕對公平是做不到的。實踐中,雖然逐保單確定分紅率最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採用合理分組方式進行適當簡化處理。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紅利分配一般隨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投保年齡、性別等保單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度,從而保證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實務處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關監管文件規定。公平性不僅體現在同一分紅保險賬戶內各個投保人之間的公平,還體現在分紅保險投保人與一般賬戶投保人之間的公平、分紅保險產品費用分攤的合理性以及與一般賬戶中公司自由資金之間在核算投資收益方面的公平等。
以上四大原則相輔相成,核心是長期經營理念。在經營管理中,各公司將公平性與可持續性放在分紅保險實踐的首位;在監管政策中,《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個人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保監發〔2003〕67號)在「盈餘分配」部分就把該原則確定為首條規定,且在分紅監管與核算報告的體制設置、後續管理等中均以此為基本原則。
三、實現分紅原則的工具與方法
為實現分紅保險的基本原則,必須輔以有效的工具。這就是分紅特別儲備、貢獻法和紅利分配比例。
(一)分紅特別儲備
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用於平滑未來分紅水平的儲備金」。在分紅保險經營好的年份,賺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進入分紅特別儲備,發揮蓄水池的作用;經營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賺的多,就沖減分紅特別儲備,發揮緩沖墊作用。分紅特別儲備對於滿足客戶合理預期、實現分紅的可持續性、防範化解分紅保險經營風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的核心、本質和關鍵,沒有分紅特別儲備就沒有分紅保險。
(二)紅利分配方法——貢獻法
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體現客戶間的公平性。貢獻法指在各個保單之間根據每張保單對所產生盈餘的貢獻比例分配盈餘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費差等利源項目表示,主要由採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使用。一般情況下,保單之間的紅利分配隨產品、投保年齡、性別和保單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比率,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在增額紅利分紅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險種對盈餘貢獻確定年度紅利後,再按照每張保單對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貢獻確定終了紅利。保險公司根據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等保單信息對分紅保單分組,計算各組的資產份額,並利用各組的資產份額和責任准備金,劃分各組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三)確定的紅利分配比例
客戶與股東分享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應當遵循一定的標准。監管機構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可分配盈餘的確定應當有一個客觀的標准,遵循一貫性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則,分紅保險只有真正分配,客戶與股東才能同時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隨意獲取分紅業務盈利,保護了客戶利益。
四、分紅保險的管理機制
分紅業務在股東與客戶間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別於傳統賬戶對股東與客戶利益的影響。為了保證客戶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須實現分紅保險的獨立核算。監管機構規定: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產品必須分設賬戶,獨立核算。
在近十年的實務發展中,業內主要公司均已在現金流劃撥、投資管理、賬戶核算等方面實現單獨的賬戶管理;只有部分資產規模較小的公司沒有實現獨立管理,但在核算、報告中均通過一定的拆分辦法單獨核算分紅賬戶。
(一)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單獨賬戶指公司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獨立管理和核算。在現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設立的分紅賬套統計相應分紅保險的保費收入,扣除分紅賬套費用支出後,按統計數據扣除賠付、退保、滿期、紅利支出等現金流支出額度,將凈現金流劃撥至公司分紅賬套進行投資管理。在分紅賬套費用支出計算中,採用「全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照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將公司費用分攤至分紅賬戶;採用「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各險種預定費用扣除分紅賬套費用,不再從賬戶中支付其他費用。一般情況下,公司根據會計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紅賬戶中的股東利益及股東分紅。在公司實務中,股東利益可以從分紅賬戶劃出,也可以存在於分紅單獨賬戶中。如果股東利益存在於分紅賬戶中,則在後續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則拆分投資收益,核算分紅賬套的收益。累計生息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類似管理與核算情況。
公司在分紅賬套投資管理中,結合分紅賬戶的負債特性、分紅特儲額度及公司對分紅賬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制定賬戶的資產配置策略,並在投資運作、投資資金劃撥、投資會計中單獨處理。
(二)非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非單獨賬戶管理指公司沒有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現金流管理、資產投資管理等方面均與公司大帳一起運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據一定的原則分攤投資收益、分攤費用,核算分紅賬戶的盈餘,制定紅利分配政策。採用非單獨賬戶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業務規模較小。
五、分紅保險報告制度
紅利分配政策確定後,公司需進一步分析其分紅業務的經營結果並編報年度分紅保險報告報告,將紅利分配方案與經營結果上報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將分紅保險報告報監管機關。紅利分配方案需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後方可執行。
(一)分紅保險報告的使用者
分紅保險報告全面反映分紅賬戶經營狀況、核算結果,其使用者主要為分紅賬戶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由於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產生的利益,因此他們在分紅報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東可以通過分紅保險報告分析分紅業務對公司當年度及未來長期經營的貢獻,而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經營認識程度有限,保險監管機關作為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關注分紅保險報告。
公司股東在分紅報告中具有雙重角色。從與保單持有人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利益而言,公司股東是分紅保險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賬與分紅賬戶之間會有一些往來,比如該分配給公司股東的利益暫時留在分紅賬戶、大賬借錢給分紅賬戶等,這時候,公司股東扮演的是債權人的角色。
(二)分紅特別儲備的性質
使用分紅報告時,要特別注意分紅特別儲備科目。該科目反映公司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額度,在公司大賬中雖然作為負債項目體現,但其性質與一般負債不同,具有一定的資本屬性,在分紅報告中應當作為所有者盈餘科目。
第一,就分紅特別儲備的形成來看,它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平滑未來的分紅水平。在法律上,它屬於非保證的負債,當出現非預期風險損失時,它所對應的資產將首先用來應對保證的負債。由於其具備風險緩沖基金的效果,可以保護分紅業務經營穩定發展,所以具有資本的性質。
第二,就分紅特別儲備的運用來看,公司擁有支配分紅特別儲備的權利,保單持有人沒有能力影響公司未來分紅行為,分紅特別儲備運用沒有特別的約束條件與預期。
第三,從賬戶管理模式來看,如果公司分紅業務採用單獨賬戶管理,設立單獨投資賬戶,賬戶資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規范,就能夠保證分紅特別儲備有實際資產與之匹配,可以對實際經營結果起到平滑作用,而並非只是賬面形成的科目余額。
因此,分紅特別儲備應當在分紅報告中負債部分之後獨立列報。
(三)關於分紅報告的基本構想
分紅報告制度應當基於分紅保險的機理,充分體現分紅保險經營的原則,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實的材料,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一,分紅特別儲備作為所有者權益項目列示。
第二,涉及紅利分配的相關負債提取,結合使用企業會計准則編報財務報告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與精算原理,使得經營結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紅利分配方案。如果該紅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沒有正式宣告,將採用預估的方法確認,體現企業會計准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也更真實體現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分配結果影響。
第三,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分紅保險的業務本質是「不分費差(死差)的」,相關報表費用(死亡成本)額度只需填列定價費用(定價死亡成本),報表所反映的是紅利分配的盈餘基礎,體現客戶利益的實際情況。雖然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但實際上,該費差(或死差)風險通過並入大帳核算,由公司承擔,監管機關可以通過監控公司整體的財務報表來綜合分析公司的風險。
第四,報告應當描述確定紅利的計算基礎、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紅業務經營盈餘、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給股東紅利、未分配盈餘(分紅特別儲備)及其盈利來源,並通過資產類別分析賬戶整體投資狀況及風險。(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 丁昶)

Ⅳ 分紅保險是怎麼的

單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種類,保單持有人每年都有權獲得建立在保險公司經營成果基礎上的紅利分配。簡單的說就是分享紅利,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
http://ke..com/view/21860.htm網路有的,
主要特徵
1保單持有人享受經營成果。 2客戶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 3定價的精算假設比較保守。 4保險給退保金含有紅利。

Ⅳ 十八大以來,國家對保險行業有哪些扶持政策

對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農牧保險免稅。

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提供農牧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范圍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2、保險企業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其中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還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險,具體包括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所列范圍執行。

3、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徵收營業稅。

即其保險業務收入,可以不納營業稅。但境外保險機構以在中國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保險,應視為在中國境內提供保險,其保險業務收入應在中國繳納營業稅。

4、對保險企業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傷殘等高度保障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保險期滿後,保險人還應向被保險人提供投資收益分紅。

5、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免徵印花稅。

6、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5)分紅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國家還對投保人有稅收優惠政策:

1、個人獲得的保險金收益中「保險賠款」一項可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免徵個人所得稅。

2、企業投保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繳納的保險費,准予稅前扣除。

3、企業為全體雇員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稅前據實扣除。

4、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 %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 中列支。各地試點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4%-8% 。

5、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從成本中列支,准予稅前扣除。

Ⅵ 分紅保險的利益屬於

我國分紅保險的機理與制度框架</FONT>我國從2000年開始銷售分紅保險。經過不到十年的迅猛發展,分紅險已成為壽險主流產品,2008年保費收入超過3650億元,約占壽險總保費50%,2009年一季度更是達到了73.5%。
分紅保險的關鍵是分紅政策。保險公司訂立分紅政策,需要協調市場競爭和經營成果,平滑長期與短期的關系,平衡客戶與公司的利益。分紅政策的訂立和監管,是公司管理、保險監管的焦點所在,也是分紅保險報告制度的關鍵。
一、我國分紅保險的模式
分紅保險是一種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分享經營成果的險種。保戶按期交納保費之後,不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險功能,還可以定期獲得分紅。由於精算人員教育背景、公司狀況及公司淵源的差別,分紅保險在我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現金分紅和保額分紅
現金紅利法是以年度現金分紅的方式分配紅利。在現金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可以選擇以現金支取紅利、抵交保費、將紅利留存公司累計生息、購買交清保額等方法支配現金紅利。現金紅利的選擇比較靈活,可以滿足客戶對紅利的多種需求。北美地區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增額紅利法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保單持有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期滿或退保時以保額或退保金的形式領取分配到的紅利。增額紅利由年度增額紅利、特殊增額紅利和終了紅利三部分組成。年度增額紅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特殊增額紅利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資本市場出現異常表現或政府稅收政策變動時將紅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險金額。終了紅利一般為已分配紅利或總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將部分保單期間內產生的盈餘遞延至保單期末進行分配,減少了保單期間內紅利來源的不確定性,使每年的紅利水平趨於平穩。英國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二)全差分紅與部分差分紅
一般保險公司經營分紅保險,盈餘主要來源於利差、費差與死差,退保、合同終止等有時也能帶來一些利潤。確認盈餘來源並將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紅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基礎。
按照盈餘分配來源分類,分紅模式有「全差分紅」與「費(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兩種。在全差分紅模式下,可能產生盈餘的所有來源全部參與分配,即無論是死差溢、利差溢、費差溢還是退保溢、投資資產增值等都列入分紅保單持有人能夠分享的保單盈餘部分。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除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外,其他處理模式類似「全差分紅」。
二、分紅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則
在不同的分紅方式、盈餘分配來源下,分紅的技術特徵有一定的差別。但是,不管採用何種分紅方式,不論盈餘分配的來源如何,分紅政策都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貫徹誠信經營和公平原則,又要充分考慮紅利分配對公司未來紅利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一)滿足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
分紅保險的特徵是定期分紅,同時紅利具有不確定性。投保人購買分紅保單時,對於未來的紅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對於合理的期望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
保單持有人的預期通常是在保險公司的引導下建立的。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保單紅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紅策略,引導保單持有人對未來紅利建立某種期望。保險公司在制定分紅政策、管理分紅業務和進行盈餘分配時,應當充分尊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滿足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僅是分紅保險經營管理的重點,也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還是防範化解誤導風險、解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
我國分紅保險開辦初期,個別壽險公司未能真正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合實際的紅利演示、銷售過程中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不確定性等誤導行為時有發生,對分紅保險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保險監管機構認識到這些問題,在建立相關制度時,規定了滿足分紅保險客戶合理期望是總精算師的一項重要職責。
目前,在產品開發階段,保險公司要制定較完善的管理辦法,事先設定經營管理程序,明確各種流程,控制風險。特別是分紅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戶揭示風險的同時,使其對分紅險種有較為理性的理解;在銷售分紅業務時,宣導分紅業務未來紅利分配是不保證的,合理引導客戶對未來的預期;在保單簽發後,要結合分紅業務的負債屬性,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二)分紅的可持續性和平滑機制
分紅業務要長期穩健發展,紅利分配必須堅持可持續原則。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壽險公司首先根據當年度的業務盈餘,決定當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根據分紅產品的特點,壽險公司有權決定當期的可分配盈餘,並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動來調整紅利,將部分盈餘留存至未來發放。一般情況下,壽險公司不會把分紅賬戶每年產生的盈餘全部作為可分配盈餘,而是會根據對未來經濟、資本市場及分紅險種經營狀況的預期,在保證未來紅利基本平穩的條件下進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餘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來紅利、支付終了紅利。通過合理運用分紅政策中的平滑機制,保險公司可將分紅水平穩定到一個長期可持續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維護客戶的合理預期並切實保護其利益,最終保證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平滑機制為紅利分配的長期可持續性提供了機制保障。
1、紅利分配平穩、持續的必要性。為應對市場競爭,滿足客戶投資理財日趨專業化的需要,保險公司需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圍的分紅水平會誤導保單持有人的預期,加大公司經營壓力。因此必須結合公司長期經營發展規劃、分紅業務的未來投資收益預期、客戶的長期合理預期、分紅業務的經營盈餘及其他現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綜合確定,以使得紅利分配能夠平穩、持續。既通過保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來滿足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紅政策符合公司的長期經營戰略並提升其持續經營能力,實現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長期利益目標。
2、准備金核算方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按現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備金,會在前幾個保單年度,尤其是首個保單年度出現較大的分紅業務賬面盈餘,但它並不是真正的分紅盈餘來源,而是由於准備金評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這部分賬面盈餘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應結存在未來分配,這就要求公司建立長期的預測模型和平滑機制,將結存在未來分配的部分提取為分紅保險特別儲備,以使紅利長期保持穩定增長。
3、資本市場波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實踐證明其存在有助於行業穩健發展。從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看,在過去十年中,由於投資收益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平滑機制在公司穩健經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經營能夠以豐補歉,使紅利分配保持相對穩定,維護客戶利益,穩定保險客戶群,避免大規模的退保及現金流支出。
例如,在開始銷售分紅業務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資本市場低迷的影響,各公司分紅業務盈餘很低甚至沒有,在綜合考慮分紅業務長期發展預期基礎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過補貼紅利來發展業務,紅利分配超出年度盈餘,之後通過2006年度產生的盈餘轉回以前年度的補貼,利用平滑機制推動了分紅業務的長期發展。
2007至2008年資本市場大幅波動,2007年壽險行業利潤表口徑的投資收益率達到10.8%,而2008年僅接近3%。行業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紅利基礎上,通過「特殊紅利」的方式將部分超過以前年度預期的盈餘分配給客戶與股東,並結存一定規模的分紅特別儲備,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戶合理預期的分紅水平。在資本市場波動情況下,投連、萬能等投資型業務出現較大投訴與退保風險,而分紅業務發展相對穩定,證明平滑機制有助於保險行業穩健發展。
(三)保單持有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保險公司長期發展,需要處理好客戶與股東長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並提升壽險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既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業務監管的核心內容,也是影響保險公司分紅產品長期穩定發展的核心問題。目前,監管機構已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但考慮到保險公司有權決定各會計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餘的確定遵循客觀性、一貫性的原則,合理平衡年度間保單持有人與股東的利益分配,是分紅政策制定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
(四)紅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則
為了推動分紅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兼顧各方利益,紅利分配應體現公平性、合理性。在約束公司實現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監管機構建立了兩項制度:一是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保單對於盈餘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二是要求將保證分紅公平性作為總精算師的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對公平,絕對公平是做不到的。實踐中,雖然逐保單確定分紅率最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採用合理分組方式進行適當簡化處理。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紅利分配一般隨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投保年齡、性別等保單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度,從而保證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實務處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關監管文件規定。公平性不僅體現在同一分紅保險賬戶內各個投保人之間的公平,還體現在分紅保險投保人與一般賬戶投保人之間的公平、分紅保險產品費用分攤的合理性以及與一般賬戶中公司自由資金之間在核算投資收益方面的公平等。
以上四大原則相輔相成,核心是長期經營理念。在經營管理中,各公司將公平性與可持續性放在分紅保險實踐的首位;在監管政策中,《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個人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保監發〔2003〕67號)在「盈餘分配」部分就把該原則確定為首條規定,且在分紅監管與核算報告的體制設置、後續管理等中均以此為基本原則。
三、實現分紅原則的工具與方法
為實現分紅保險的基本原則,必須輔以有效的工具。這就是分紅特別儲備、貢獻法和紅利分配比例。
(一)分紅特別儲備
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用於平滑未來分紅水平的儲備金」。在分紅保險經營好的年份,賺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進入分紅特別儲備,發揮蓄水池的作用;經營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賺的多,就沖減分紅特別儲備,發揮緩沖墊作用。分紅特別儲備對於滿足客戶合理預期、實現分紅的可持續性、防範化解分紅保險經營風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的核心、本質和關鍵,沒有分紅特別儲備就沒有分紅保險。
(二)紅利分配方法——貢獻法
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體現客戶間的公平性。貢獻法指在各個保單之間根據每張保單對所產生盈餘的貢獻比例分配盈餘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費差等利源項目表示,主要由採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使用。一般情況下,保單之間的紅利分配隨產品、投保年齡、性別和保單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比率,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在增額紅利分紅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險種對盈餘貢獻確定年度紅利後,再按照每張保單對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貢獻確定終了紅利。保險公司根據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等保單信息對分紅保單分組,計算各組的資產份額,並利用各組的資產份額和責任准備金,劃分各組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三)確定的紅利分配比例
客戶與股東分享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應當遵循一定的標准。監管機構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可分配盈餘的確定應當有一個客觀的標准,遵循一貫性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則,分紅保險只有真正分配,客戶與股東才能同時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隨意獲取分紅業務盈利,保護了客戶利益。
四、分紅保險的管理機制
分紅業務在股東與客戶間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別於傳統賬戶對股東與客戶利益的影響。為了保證客戶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須實現分紅保險的獨立核算。監管機構規定: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產品必須分設賬戶,獨立核算。
在近十年的實務發展中,業內主要公司均已在現金流劃撥、投資管理、賬戶核算等方面實現單獨的賬戶管理;只有部分資產規模較小的公司沒有實現獨立管理,但在核算、報告中均通過一定的拆分辦法單獨核算分紅賬戶。
(一)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單獨賬戶指公司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獨立管理和核算。在現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設立的分紅賬套統計相應分紅保險的保費收入,扣除分紅賬套費用支出後,按統計數據扣除賠付、退保、滿期、紅利支出等現金流支出額度,將凈現金流劃撥至公司分紅賬套進行投資管理。在分紅賬套費用支出計算中,採用「全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照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將公司費用分攤至分紅賬戶;採用「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各險種預定費用扣除分紅賬套費用,不再從賬戶中支付其他費用。一般情況下,公司根據會計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紅賬戶中的股東利益及股東分紅。在公司實務中,股東利益可以從分紅賬戶劃出,也可以存在於分紅單獨賬戶中。如果股東利益存在於分紅賬戶中,則在後續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則拆分投資收益,核算分紅賬套的收益。累計生息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類似管理與核算情況。
公司在分紅賬套投資管理中,結合分紅賬戶的負債特性、分紅特儲額度及公司對分紅賬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制定賬戶的資產配置策略,並在投資運作、投資資金劃撥、投資會計中單獨處理。
(二)非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非單獨賬戶管理指公司沒有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現金流管理、資產投資管理等方面均與公司大帳一起運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據一定的原則分攤投資收益、分攤費用,核算分紅賬戶的盈餘,制定紅利分配政策。採用非單獨賬戶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業務規模較小。
五、分紅保險報告制度
紅利分配政策確定後,公司需進一步分析其分紅業務的經營結果並編報年度分紅保險報告報告,將紅利分配方案與經營結果上報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將分紅保險報告報監管機關。紅利分配方案需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後方可執行。
(一)分紅保險報告的使用者
分紅保險報告全面反映分紅賬戶經營狀況、核算結果,其使用者主要為分紅賬戶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由於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產生的利益,因此他們在分紅報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東可以通過分紅保險報告分析分紅業務對公司當年度及未來長期經營的貢獻,而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經營認識程度有限,保險監管機關作為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關注分紅保險報告。
公司股東在分紅報告中具有雙重角色。從與保單持有人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利益而言,公司股東是分紅保險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賬與分紅賬戶之間會有一些往來,比如該分配給公司股東的利益暫時留在分紅賬戶、大賬借錢給分紅賬戶等,這時候,公司股東扮演的是債權人的角色。
(二)分紅特別儲備的性質
使用分紅報告時,要特別注意分紅特別儲備科目。該科目反映公司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額度,在公司大賬中雖然作為負債項目體現,但其性質與一般負債不同,具有一定的資本屬性,在分紅報告中應當作為所有者盈餘科目。
第一,就分紅特別儲備的形成來看,它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平滑未來的分紅水平。在法律上,它屬於非保證的負債,當出現非預期風險損失時,它所對應的資產將首先用來應對保證的負債。由於其具備風險緩沖基金的效果,可以保護分紅業務經營穩定發展,所以具有資本的性質。
第二,就分紅特別儲備的運用來看,公司擁有支配分紅特別儲備的權利,保單持有人沒有能力影響公司未來分紅行為,分紅特別儲備運用沒有特別的約束條件與預期。
第三,從賬戶管理模式來看,如果公司分紅業務採用單獨賬戶管理,設立單獨投資賬戶,賬戶資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規范,就能夠保證分紅特別儲備有實際資產與之匹配,可以對實際經營結果起到平滑作用,而並非只是賬面形成的科目余額。
因此,分紅特別儲備應當在分紅報告中負債部分之後獨立列報。
(三)關於分紅報告的基本構想
分紅報告制度應當基於分紅保險的機理,充分體現分紅保險經營的原則,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實的材料,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一,分紅特別儲備作為所有者權益項目列示。
第二,涉及紅利分配的相關負債提取,結合使用企業會計准則編報財務報告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與精算原理,使得經營結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紅利分配方案。如果該紅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沒有正式宣告,將採用預估的方法確認,體現企業會計准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也更真實體現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分配結果影響。
第三,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分紅保險的業務本質是「不分費差(死差)的」,相關報表費用(死亡成本)額度只需填列定價費用(定價死亡成本),報表所反映的是紅利分配的盈餘基礎,體現客戶利益的實際情況。雖然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但實際上,該費差(或死差)風險通過並入大帳核算,由公司承擔,監管機關可以通過監控公司整體的財務報表來綜合分析公司的風險。
第四,報告應當描述確定紅利的計算基礎、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紅業務經營盈餘、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給股東紅利、未分配盈餘(分紅特別儲備)及其盈利來源,並通過資產類別分析賬戶整體投資狀況及風險。(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丁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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