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對賬務處理有何要求
1.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該財務處理程序適用於規模較小、經濟業務量較少的單位)、
2.匯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該財務處理程序適用於規模較大、經濟業務較多的單位)、
3.科目匯總表賬務處理程序(它適用於經濟業務較多)的單位三種。(科目匯總表也稱為記賬憑證匯總表)
各賬務處理程序的區別主要在於登記總分類賬的程序和方法不同。
上市公司的賬務處理程序,無非是以上幾種。但是根據其賬務處理特點來分析,上市公司一般都會選擇匯總記賬憑證賬務處理程序和科目匯總表賬務處理程序,主要還是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來做。
2. 公司財務亂做賬貪污付什麼責任
一、會計做假賬要追究責任起來,公司老闆是第一責任人,會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釋義】本條是對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的規定。
1、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但是「單位負責人」具體是指哪些人,本條沒有列舉。由於這個問題直接涉及對「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認定,為了便於執行,本法第五十條對「單位負責人」進行了界定,即「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所謂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對外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負責人。如《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所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如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是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說白了,「單位負責人(除合夥企業外)」是指單位的「一把手」,有時也稱其為「第一責任人」。
2、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是這次修訂會計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目的是要理順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突出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應負的責任。對此,在會計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兩種主要的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每天都要記帳、算帳,單位負責人對會計工作不熟悉,難以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應當由分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會計機構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只負領導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一些單位造假帳、設帳外帳,不是會計人員的個人行為。會計人員只是單位的普通員工,做假帳、設帳外帳,通常是受單位負責人的授意、指使或者強令,不得已而為之(除個別情況,如會計人員為自己貪污、挪用公款做假帳),在此種情況下,應當把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區分開,應當加重單位負責人的責任。經過反復討論研究,常委委員普遍認為,本條規定的出發點及其確定的原則是正確的,是符合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的。
第一,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負責人,統管本單位所有的工作,包括會計工作。由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第二,從單位負責人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之間對於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職責劃分看,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是本單位會計工作的執行者和被管理者,二者的關系和責任不能顛倒。
第三,目前一些單位的會計工作秩序混亂,假帳泛濫,給國家和單位造成的損失、浪費驚人。出現這種情況,有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是主要是由於單位負責人為了暫時的、局部的或者小團體的利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造成的。只是由於以往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不太明確,加上原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雙重身份」,既參與本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又代表國家監督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變得更加模糊,一旦發生問題,單位負責人常常以自己不懂會計業務為由推脫責任。長期的實踐證明,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責任僅僅壓在會計人員的肩上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造假帳的問題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才能促使單位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本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是要單位負責人代替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其主旨是:
(1)單位負責人必須學法、知法、自覺守法,對自己主管或經辦的經濟業務,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手續,不得利用職權干擾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2)單位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領導,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幫助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解決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撐腰。
(3)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和加強對本單位全體職工的法制教育,保證本單位全體職工自覺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辦事,支持、配合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4)單位負責人必須重視並加強本單位內部會計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配備適當、合格的會計人員,明確會計資料生成的各環節的職責和相互制約措施,督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保證本單位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5)單位負責人必須提高自己的責任意識,在簽發本單位編報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會計資料前,應當責成本單位內部監督審計機構先行審計、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簽發,保證簽發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真正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要根據貪污金額來追究法律責任
3. 公司做假賬,弄虛作假,只為上市。那上市後,會有設么後果
連續3年盈利,上市當年就虧損。錢已經到手,誰也沒有辦法。證監會讓它退市,受傷的是股民,罰款也不會分給股民一分錢。
4. 上市公司做假賬,相關人將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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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重大的,要付法律責任的
5. 上市公司和中小企業做賬時各自有什麼傾向及其原因
上市公司的財務賬簿會十分嚴謹,比起中小企業,上市公司格局更大、框架更大,財務管理是重中之重,每一筆賬都不能出錯。
6. 小代理記賬公司能學到東西嘛
說實在話,感覺這種實習學到的東西相對有限。
個人感覺,還未畢業的時候實習,更多的不是為了學該行業的專業技能,而是盡快熟悉和適應完全有別於學校的職場的工作模式。怎麼收發郵件,怎麼跟上級匯報,怎麼與外人溝通,這些如果能在實習的時候就熟悉起來,對真正踏上職場的准備都是非常有用的。
你所說的財務知識的話,跑跑工商局稅務局什麼的也挺好(鍛煉鍛煉怎麼與難搞的政府部門打交道),但個人感覺這些不太需要學,不是什麼高深的專業知識,讓高中生去跑幾次也知道該怎麼操作,沒什麼太大用處。
不知道題主是否是會計/財務專業。如果是的話,代理記賬公司恐怕滿足不了你學習財務會計知識的要求了。需要代理記賬的公司,要麼業務非常簡單,要麼模式極其特殊,總之一般不是非常正規的擁有完善會計體系的公司。這樣的公司,想必對代理公司的要求也不高,只是為了應付工商局稅務局用的,你賬做成什麼都可以,更別提能從中獲得什麼真的稱得上專業的知識了。
我的建議是帶著職場新人的心態學習職場處事方法,在盡力做好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多留意工作中可能出現的細節,對代理記賬的工作成果感興趣的話就多問問同事。降低預期,調整心態。
7. 上市公司做假賬犯什麼刑事罪
除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外,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根據《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8. 公司財務不負責任,亂做賬違法嗎
理論上講:主要責任應由公司負責人負責;
如果·公司沒有相關的制度及規定來約束,故也沒有依據追究其財務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責任。為防止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建議及時完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更換不稱職的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
9. 上市公司做賬都是把利潤做的很大嗎,為什麼
企業上市需要連續三年盈利才可以上市,另外利潤不大怎麼吸引股民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主要是一旦上市很多企業的年報會立刻變臉,讓股民損失慘重!一般都是有專業的策劃公司來為企業做上市策劃,或者由風投公司推動企業上市後獲利逃脫!剩下的就是股民來接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