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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分紅型保險會被執行嗎

發布時間: 2021-06-15 19:00:40

分紅型壽險可以被查封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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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江蘇高院關於執行分紅型保險可以執行給債權人嗎

可以。原因如下:

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功能。

  1. 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

  2. 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

  3. 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

  4. 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

  5. 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

  6. 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7.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❸ 被執行人為其子女買的分紅保險會給查封嗎


被執行人(配偶)做投保人,為家人投保的保險都有可能會被強制執行,保險在沒出險前也就只是個金融賬戶
這種規避這種風險,可讓被執行人的父母做投保人,當然不能等到事情到了這種地步再做規劃,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應提前做好規劃,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了

❹ 人身保險及商業分紅保險能被法院強制執行嗎

能、不能。這裡面不是一句話能肯定回答的,不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強制執行。

❺ 分紅險,養老險會查封嗎或凍結嗎,依據是什麼

分紅險,養老險都可能會被法院凍結,因為分紅險和養老保險金都屬於個人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❻ 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被強制執行

安徽法院網-理論研討-民事審判2003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一起離婚析產案件,被執行人李某應向申請執行人鄧某支付7萬余元財產分割款,但李某在判決生效後人間蒸發,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執行人員通過李某的身份證號查詢得知其銀行和財產登記部門又無存款和其他財產登記信息,案件執行從而陷入困境。此時申請執行人鄧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條李某的財產線索,李某在某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份十年期分紅型人壽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為法定,並將保費全部繳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獲得現金價值;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可以獲得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因此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像一般財產那樣予以強制執行?
目前在保險市場推行的保險主要有財產險和人壽險兩大類。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獲取現金價值,二是受益人可獲得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必須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約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需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本案的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重大疾病為一體的多功能險種,投保人如出現重大疾病,可提前給付,還可以辦理保險權益的轉換。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執行期間法院聯繫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執行其保單現金價值,但拒不來院實際配合執行,最終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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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發生債務糾紛法院可以凍結商業分紅型保險嗎

發生債務糾紛,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商業分紅型保險,因為商業分紅型保險屬於投資,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❽ 被告人買的分紅保險,法院能夠強制執行嗎

題主可以把前因後果都說一下,再做分析

❾ 分紅型保險法院可執行

保險滿期後,投保人攜帶保單、及最後一期發票必須有,還有本人身份證 、銀行卡(借記卡必須有銀行櫃面存取的小票、或者存摺,存摺就可以不用小票了)這些銀行是 工行,農行,建行, 郵政。如果之前有辦轉賬授權就直接來櫃面辦理了 不用銀行卡了,但是前提是 您的銀行卡還處於有效狀態,以免到時您的滿期金 打不到賬戶里。如果是股份的業務,櫃員辦理後,三個工作日左右,錢會自動轉到您的賬戶里,集團的業務領取現金。辦理什麼業務都需要身份證,一定記得攜帶。希望回答的這些 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