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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經理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6-15 19:37:22

上市公司CCO和董秘的主要職責

首席運營官(COO)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公司的日常營運,輔助CEO的工作。一般來講,COO負責公司職能管理組織體系的建設,並代表CEO處理企業的日常職能事務。如果公司未設有總裁職務,則COO還要承擔整體業務管理的職能,主管企業營銷與綜合業務拓展,負責建立公司整個的銷售策略與政策,組織生產經營,協助CEO制定公司的業務發展計劃,並對公司的經營績效進行考核。
一、管理許可權:
經總經理授權負責統管公司經營工作,建立統一的經營管理方針政策,行使對公司經營工作的指導、指揮、監督、管理的權力,並承擔執行各項規章、工作指令的義務。
二:管理職責:
1. 負責抓好公司經營規章制度和細則制定、系統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標准化、規范化的工作流程,經總經理批准後監督執行。
2. 負責為重大決策事項提供數據支持和專項研究報告。負責定期為公司提出定題企業經營狀況分析和前景預測報告。
3. 管理協調市場部和技術部工作,確保公司經營系統整體功能發揮,對重大問題上報總經理裁決。
4. 負責組織制定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制度和考核工作實施細則,按月考核評分及時公布。
5. 主持公司經營系統總體設計方案 ,負責全公司經營投資預算方案、在批准後組織實施。
6. 密切關注國際國內信息產業動向和趨勢,評估重大信息技術的影響,為公司引進先進信息技術提出意見和建議。
7. 負責審查部門提交的各種工作匯報,評估工作效率並對存在的問題加以處理,定期聽取直接下級述職,並做出工作評定。
8. 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各部門下屬人員的業務工作,改善工作質量和服務態度,做好下屬人員的績效考核和獎勵懲罰。
9. 負責組織完善各部門制定與其專業管理相關的各項管理制度;
10. 負責組織對公司人員的業務培訓;
11. 完成總經理臨時交辦的工作。

新《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中,對上市公司董秘的職責做出了規定: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目前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規定了董秘的六大類職責:與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協調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關系、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股權事務管理、三會組織與文件的保管。下面就董秘針對不同職責需要做的工作進行簡要介紹。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
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
(二)負責處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督促公司制定並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關當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
按規定向交易所辦理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
(三)協調公司與投資者關系,接待投資者來訪,回答投資者咨詢,向投資者
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資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准備和提交擬審議的董事會
和股東大會的文件;
(五)參加董事會會議,製作會議記錄並簽字;
(六)負責與公司信息披露有關的保密工作,制訂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會
全體成員及相關知情人在有關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並在內幕信息泄露時,
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向交易所報告;
(七)負責保管公司股東名冊、董事名冊、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持有公司股票的資料,以及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等;

(八)協助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本規則、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協議對其設定的責任;
(九)促使董事會依法行使職權; 在董事會擬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
規章、本規則、交易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應當提醒與會董事,並提請列席
會議的監事就此發表意見;如果董事會堅持作出上述決議,董事會秘書應將有
關監事和其個人的意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並立即向交易所報告;
(十)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
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公司應當為董秘參加交易所的業務培訓提供保障;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所報告。
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㈡ 上市公司最大的職位是什麼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公司的最高領導者。
1.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
2.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
3.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㈢ 在上市公司任總經理應該要做到哪些方面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

㈣ 董事長,總經理的職責各有什麼,有哪些區別 紅8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新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新公司法--第一章 總則
新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組織機構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新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新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二節 股份轉讓
新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新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債券
新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並、分立、增資、減資
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新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新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 則
新公司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新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

㈤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的職責是什麼

1、制定公司財務目標、政策及操作程序,並根據授權向總經理、董事會報告;
2、建立健全該公司財務系統的組織結構,設置崗位,明確職責,保障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降低經營管理成本,保證信息通暢,提高工作效率;
3、對該公司的經營目標進行財務描述,為經營管理決策提供依據,並定期審核和計量公司的經營風險,採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範;
4、建立健全該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主持公司財務戰略的制定、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工作;
5、協調該公司同銀行、工商、稅務、統計、審計等政府部門的關系,維護公司利益;
6、審核財務報表,提交財務分析和管理工作報告;參與投資項目的分析、論證和決策;跟蹤分析各種財務指標,揭示潛在的經營問題並提供管理當局決策參考;
7、確保該公司財務體系的高效運轉;組織並具體推動公司年度經營/預算計劃程序,包括對資本的需求規劃及正常運作;
8、根據該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制定有效的融資策略及計劃,利用各種財務手段,確保公司最優資本結構;
9、依法審定公司的財會人員、審計機構人員的人事任免、晉升、調動、獎勵、處罰等工作;
10、完成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

㈥ 總裁和董事長,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有哪些不同

總裁

是指「責任小組」的負責人。可能僅次於CEO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一般在集體公司才使用的稱呼。由於是行政負責人,所以總是裁人,故稱「總裁」,一般由CEO兼任。


包含了兩部分內容:

1. 總裁領導了一個責任小組;

2. 該小組向一個更高級的(事實上,是最高級的)責任機構負責。


董事長

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范疇,理論是指公司管理層所有權利的來源。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懂事同等的投票權。


總裁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總裁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總經理

總經理,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最高負責人,但實際上,總經理所在的層級,還是會因公司的規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就是整個組織里職務最高的管理者與負責人、統籌各業務部門的事務。


而在規模較大的組織里,例如跨國企業,總經理的角色是其某個關系企業、事業體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


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 總經理的權力有多大,要參考其僱傭合約條款及工作范圍。總經理位置有多高,要研究其組織架構圖 (Organizational chart),有不少企業其內部有不少於一個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