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兩道概率題: 3個打字員為4家公司服務,每家公司各有1份文件錄入,問每個打字員都收到文件的概率
3個打字員為4家公司服務,每家公司各有1份文件錄入
每個打字員都收到文件的概率為:
C(4,2)*P(3,3)/3^4=6*6/81=4/9
用「0,2,4,6,9」這五個數字可以組成數字不重復的五位偶數共有:
C(4,1)*P(4,4)-C(3,1)*P(3,3)=4*24-3*6=96-18=78 個
『貳』 下面這道題是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解釋嗎請高手解釋一下。
我覺得這道題目考的是表見代理,但是出的不太好
如果乙公司確實不知張某已經辭職,並且張某仍用甲公司的一些材料去和乙公司簽合同,那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至於付款的義務,如果按照我上面的思路,應該由甲付款,最終甲付款後可以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叄』 、張某是某企業的銷售人員,隨身攜帶蓋有該企業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便於對外簽約。
1、該協議有效。因為行為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是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自訂立起生效。
2、對方企業做為善意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銷的權利保障自己的權利。
『肆』 張某是甲市人,在乙市遠洋運輸公司貨輪上工作,該貨輪行駛至公海時,張某因瑣事將李某殺死,後貨輪返回...
答案:丙市法院
解析:《刑訴解析》第8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黎明號」貨輪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法院就是丙市法院,因此應當由丙市法院行使管轄權,本題正確答案是丙市法院。
『伍』 19、張某作為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業秘密,張某的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乙公司高薪
bdbadd
『陸』 • 案例:張某是甲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佔有該公司股權的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建議如下:
首先,股權分為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
其次,財產權利通常可以直接產生繼承的效果,但是人身權利(如股東資格)需要根據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制進行;
最後,如果債務已經取得了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的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其他股東可以再拍賣股權時參與競拍,也可以與申請人協商和解。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柒』 民法 張某是甲科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規定法定代表人只能自行決定簽訂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的合
選A是不對的,張某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身代表的是公司,而不是代理公司業務的代理人。
『捌』 2008年4月1日,張某與甲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直至2008年9月1日甲公司才與
要付出兩倍的成本,或者說,使用一名勞動者的成本相當於兩名勞動者。成本包括勞動報酬和非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報酬,如正常勞動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等,非勞動報酬不屬於工資,如社會保險費、勞動保護費、福利費、計劃生育費等。因為法律規定的是雙倍工資,也就是剔除非勞動報酬之外後的成本,包含所有實發工資以及個人稅費在內。因此,在剔除非勞動報酬後的全部工資都應當作為計算基數。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種觀點的存在,至於第三種觀點不妨採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勞動者在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11個月工作期間,請事假該怎麼計算?工傷醫療期怎樣計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怎樣計算?因責任事故扣發工資怎樣計算?難道不按應得工資計算反而按正常勞動時間工資計算?勞動者本來就沒有按正常時間提供勞動,你卻要按提供正常勞動計算工資,這是哪門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條都可以否定雙倍工資不得以勞動者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為准,否則,在無條件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同時也就侵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這與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雙倍工資計算期間及法律時效
未簽定勞動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二是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法律對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個月,最長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過一個月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後的連續11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且強制性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前一種情形是一種連續性的整體事件,是法律對於用人單位在一年內不履行義務的懲罰,無論是第2個月還是第12個月,其懲罰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樣的,因此,應當看作是違法期間的整體事件,不能分割為按月的單項事件。也就是說,
只有當整體事件結束後才是法律時效起始時間。只要勞動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結束後,在其後一年的任何時候都可以隨時提起勞動仲裁。後一種情形則不然,對用人單位超過一年後仍然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不但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責令用人單位立即簽定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對於拒不改正的仍然要處以雙倍工資的懲罰,否則,就不會做出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有人認為,視為已經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應當再做雙
倍工資的處罰,其理解是錯誤的,因為,法律雖然做了「
立即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就有個別特殊的用人單位的執迷不悟,該怎麼辦?法律措施就是讓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價。綜上所述: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高支付的期間為11個月。勞動者可以自該權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後,在其後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提起維權申請。②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主張。勞動者應當自應當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第一個月起,在不超過一年的時間內提起維權申請。盡管勞動關系延續期間,延期申請只會將主張的權利後延,但是,一旦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超過時效部分將得不到保護。③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過協商需要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第一個月開始簽定勞動合同。不簽定勞動合同的,自第一個月開始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案例:如何認定逾期一年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
一、案情簡介 (來源:北京法院網)
吳某於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未給吳某繳納社會保險,吳某為本市農業戶口,月工資為1100元。2009年11月12日,吳某被檢查出患有乳腺癌,在北京某醫院住院接受治療,吳某在放療期間及出院後依據該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休假建議未到公司上班。雙方因經濟補償問題發生爭議,吳某於2010年5月11日向北京市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員會於9月20日作出裁決,吳某對部分裁決內容不服,於9月23日起訴至該區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6萬元。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對於吳某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2.6萬元一節,吳某於2008年5月7日到公司工作,因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吳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公司與吳某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吳某主張公司給付2009年5月7日以後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吳某主張公司應給付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吳某主張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間的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期間應從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吳某於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請,已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對於吳某的該部分請求,法院亦無法支持。
一審判決後,吳某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要求公司給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了原審判決。
從以上北京法院網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北京的法院更傾向於將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的支付期間看作是一個整體的區間計算時效期間。
未簽訂合同月數*月實際發放工資*2
『玖』 本案能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構成侵權了.
張只是公司的一名員工,他的行為不能代表公司法人的意志,張私自將20萬還債就是明顯的侵害了張公司法人的利益。
張自己拿出20萬來幫公司還借款是張私人行為,跟公司之間是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的,只能說有情感因素。但是在法律上是找不到任何保護的。
『拾』 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楊某工作年限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
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楊某工作年限為16年,2009年公司因盈利不佳,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當時楊某月工資為6400元,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楊某可以得到的經濟補償金為()元。
A.76800
B.102400
C.126000
D.168000
【答案】B。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16×6400=102400
補償基數的計算標准
(1)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