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組合,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資產重組一般要達到以下四個目的。 (一)提高資本利潤率,以利於取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使上市公司獲得盡可能大的市值,這也是資產重組最主要的目的。 (二)避免同業競爭。要求避免的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因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業務而產生的競爭。所說的"關聯人士",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相當繁瑣,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可以簡要理解為兩種情況:一是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母公司,屬於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二是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個子公司,也屬於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如果該等關聯人士從事與上市公司同類的生產經營,則會產生利益上的沖突,會被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上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存在這種情況,必須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處理,以求避免與關聯人士的同業競爭。 (三)減少關聯交易。按照香港聯交所和其他一些國家的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的交易為關聯交易。法律上並不禁止關聯交易,但規定超過一定數量的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但是如果關聯交易比較繁瑣、復雜,披露起來就很困難,並會被認為是"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所以,通過資產重組,盡可能地減少關聯交易,把"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轉為"不影響上市的關聯交易"。 (四)把不宜進人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這是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資產重組要達到的一個特殊目的。主要包括:公安局、派出所、法院等"企業辦政府"佔用的資產和幼兒園、學校、醫院、食堂、職工宿舍等"企業辦社會"佔用的資產。當然,這部分是否要從上市公司中分離出來要作具體分析 對投資者也是有利的。
❷ 企業上市前為什麼要融資
第一、在上市前引入戰略投資人能夠提升公司整體形象,提高上市時股票發行價格和融資效果。海外戰略投資人一般為海外上市公司或是知名風險投資基金,在資本市場上對公眾投資人具有明顯的號召力,甚至很多戰略投資人還能為公司提供業務上的支持和幫助。如交通銀行最近在香港上市就先引入了戰略投資人匯豐銀行,從而獲得了較好的融資效果和後市表現。
第二、在上市前引入戰略投資人能夠獲得海外重組所需要的外匯資金。以往的紅籌操作都是以原股東設立境外殼公司,境外殼公司再收購國內企業,收購過程需要外匯資金,戰略投資人的資金可做這一用途。
第三、在上市前引入戰略投資人能夠獲得上市費用。企業在運營中如果支付大量費用可能會給公司現金流帶來壓力,如果在海外引入戰略投資人就可在海外直接支付費用,較為簡便。
❸ 並購重組需要做哪些前期籌劃
1、並購決策階段
企業通過與財務顧問合作,根據企業行業狀況、自身資產、經營狀況和發展戰略確定自身的定位,形成並購戰略。即進行企業並購需求分析、並購目標的特徵模式,以及並購方向的選擇與安排。
2、並購目標選擇
定性選擇模型:結合目標公司的資產質量、規模和產品品牌、經濟區位以及與本企業在市場、地域和生產水平等方面進行比較,同時從可獲得的信息渠道對目標企業進行可靠性分析,避免陷入並購陷阱。
定量選擇模型:通過對企業信息數據的充分收集整理,利用靜態分析、ROI分析,以及logit、probit還有BC(二元分類法)最終確定目標企業。
3、並購時機選擇
通過對目標企業進行持續的**和信息積累,預測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時機,並利用定性、定量的模型進行初步可行性分析,最終確定合適的企業與合適的時機。
4、並購初期工作
根據中國企業資本結構和政治體制的特點,與企業所在地政府進行溝通,獲得支持,這一點對於成功的和低成本的收購非常重要,當然如果是民營企業,政府的影響會小得多。應當對企業進行深入的審查,包括生產經營、財務、稅收、擔保、訴訟等的調查研究等。
5、並購實施階段
與目標企業進行談判,確定並購方式、定價模型、並購的支付方式(現金、負債、資產、股權等)、法律文件的製作,確定並購後企業管理層人事安排、原有職工的解決方案等等相關問題,直至股權過戶、交付款項,完成交易。
6、並購後的整合
對於企業而言,僅僅實現對企業的並購是遠遠不夠的,最後對目標企業的資源進行成功的整合和充分的調動,產生預期的效益
❹ 上市公司發布重大投資和重組一樣嗎
不一樣 !!!!!
❺ 上市公司成立並購基金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是利好消息,可能為下一步的並購工作做准備。
❻ 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對投資者來說是利好嗎
1、資產重組對於被收購公司來說往往利好,因為通常重組完成以後被收購公司的資產質量會得到改進。不過對於收購方來說往往利空,因為收購以後母公司面臨如何消化被收購公司的問題,而且在收購過程中母公司通常要溢價購買被收購公司的股權,收購成本比市場價格高。對於運營狀態良好的企業,重組就是錦上添花,再上一個台階,對於虧損企業來說就像一個賭徒賭的連褲子都沒了快被剁手時,卻出現了有人買單注入賭資可以繼續玩下去的機會,表現為離奇大漲,烏雞變鳳凰。
2、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重組;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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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華泰證券的公司理財
華泰紫金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一)集合計劃名稱
華泰紫金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二)集合計劃類型
限定性集合計劃。
(三)集合計劃投資目標
在力爭本金安全和確保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最佳增值潛力。
(四)集合計劃投資理念
以債券為主要投資對象,構建低風險投資組合,遵循穩健投資原則,以研究為導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組合投資和量化管理,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最佳增值潛力。
(五)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和資產組合比例
投資范圍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各類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資於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短期融資券、央行票據及逆回購等;投資於申購的新股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超過本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
華泰證券
(六)集合計劃存續期間3年。
(七)開放期
集合計劃成立3個月以後,每1個月開放一次,開放期為每1個月的6、7、8三天(遇節假日順延)。
(八)集合計劃目標規模
目標規模20億份。
(九)集合計劃單位面值和參與價格
本集合計劃單位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元。
推廣期內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在開放日,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當日集合計劃單位凈值。
(十)單個委託人最低參與金額5萬元人民幣。
(十一)集合計劃的特點
1、設置特別分配條款,風險管理人先擔。
本條款只適用於在推廣期內參與本集合計劃的至補償時尚未退出的計劃份額,但管理人持有的除外。
在集合計劃滿每一年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如果委託人在推廣期參與的份額的累計單位凈值低於1.0225元,管理人有義務僅用自有資金出資所擁有的部分或全部集合計劃份額的資產,通過金額補償的方式補償委託人,直到委託人份額的累計單位凈值達到1.0225元或華泰證券持有計劃份額的資產補償完畢為止;
在集合計劃滿第一年的最後一個交易日,如果委託人在推廣期參與的份額的累計單位凈值高於1.05元,華泰證券有權提取這部分計劃份額資產超過1.05元以上的增值部分的20%,作為報酬。
2、自集合計劃成立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每個月開放一次,滿足委託人對資金流動性的需求。
3、不設參與費。
(十二)集合計劃管理人的重要承諾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集合計劃推廣期內將根據計劃參與總份額,足額認購3%的計劃份額,在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退出,並承擔相應義務和享有約定的權利。
(十三)集合計劃推廣對象及推廣機構
1、推廣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且已經是華泰證券及招商銀行的客戶。
2、推廣機構
華泰證券、招商銀行和平安銀行。
(十四)推廣期
自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說明書出具無異議書面意見之日起不超過60日,具體推廣時間以本集合計劃的推廣方案為准。
(十五)推廣方式
主要通過集合計劃管理人的營業網點和其他推廣機構網點直接向客戶宣傳,配合集合計劃管理人與其它推廣機構的網站宣傳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華泰紫金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一)集合計劃名稱
華泰證券
華泰紫金2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二)集合計劃類型
非限定性集合計劃
(三)集合計劃投資目標
本集合計劃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在有效控制風險和保持充分流動性的前提下,力爭在本集合計劃運作期間,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穩定增值。
(四)集合計劃投資理念
本集合計劃遵循價值投資和積極投資的投資理念,以研究為導向,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組合投資和量化管理,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最佳增值潛力。
(五)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和資產組合比例
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各類證券投資基金、新股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資范圍為:
1、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
2、現金類資產,包括銀行存款、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逆回購等;
3、申購的新股。
投資組合比例:
1、非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占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投資比例為:不超過95%;
2、現金類資產占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投資比例為:不低於5%。
(六)集合計劃存續期5年
(七)開放期
集合計劃成立後1個月為封閉期,封閉期結束後的存續期為開放期。本集合計劃在開放期的任何一個工作日接受委託人的參與或退出申請。
(八)集合計劃目標規模(總份額)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最高募集規模為20億份(含管理人參與份額,不含參與資金利息轉增份額)。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最高募集規模為30億份(含管理人參與份額)。
當分紅日集合計劃規模已達到最高規模時,因紅利再投資而增加的集合計劃份額不受最高規模限制。
(九)集合計劃單位面值和參與價格
本集合計劃單位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元。
推廣期內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在開放日,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當日集合計劃單位凈值。
(十)單個委託人最低參與金額
單個委託人首次參與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
(十一)集合計劃的特點
1、風險共擔,收益共享
本集合計劃設有管理人特別參與條款,集合計劃管理人以自有資金參與本集合計劃,並承諾在本集合計劃存續期內不提前退出。集合計劃管理人將與委託人按照持有本集合計劃份額的比例共享收益和共擔風險。
2、流動性強
本集合計劃在成立1個月後的每個工作日開放,滿足委託人對資金流動性的需求。
3、不設參與費
(十二)集合計劃管理人的重要承諾
在本集合計劃推廣期末,本集合計劃管理人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將根據計劃參與總份額,足額認購5%的份額,但最多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本集合計劃管理人將與委託人按照持有本計劃份額的比例共擔風險和共享收益。
(十三)集合計劃推廣對象及推廣機構
1、推廣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且該投資者已經是推廣機構的客戶。
2、推廣機構
華泰證券、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和興業證券等。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推廣機構代理銷售本集合計劃,並及時在各推廣機構通告並報注冊地和推廣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十四)推廣時間
自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說明書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具體推廣時間以本集合計劃推廣公告為准。
(十五)推廣方式
華泰證券
主要通過本集合計劃管理人的營業網點和其他推廣機構網點直接向客戶宣傳,配合本集合計劃管理人與其他推廣機構的網站宣傳等私募推介方式,使客戶詳盡了解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華泰紫金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概況
(一)集合計劃名稱
華泰紫金3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二)集合計劃類型
非限定性集合計劃
(三)集合計劃投資目標
本集合計劃投資目標是:為委託人謀求風險可控下的長期穩定回報。管理人將以自身積累的投資管理經驗為基礎,依託公司研究所的專業研究力量和同行優秀研究成果,把握各類證券資產相對價值變化的動態調整機會,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在資產保值的基礎上,為委託人謀求資產的進一步增值。
(四)集合計劃投資策略
以保本策略為內核的資產配置策略和嚴格而又細致的證券選擇策略是獲得穩定回報的主要保障,而收益管理是保有回報的重要手段。因此,本集合計劃將運用資產配置、精選證券和收益管理三個層次的投資策略,實現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
1、資產配置策略
本集合計劃以資產的穩健增值為首要目標,在對大類資產的配置過程中,將致力於實現資產的安全性與增值性之間的平衡。為達到平衡目的,本集合計劃引入了保本策略思想。
目前國內還缺少足夠多有效的避險工具和對沖機制,因此固定比例投資組合保險策略(CPPI)和時間不變性投資組合保險策略(TIPP)是應用最普遍的保本策略。
本集合計劃通過導入有條件約束的限定量的風險敞口,對保本策略做了一定修正。風險敞口的意義所在,當市場機會出現時,管理人有機會為委託人果斷把握機會創造一定的條件。
2、精選證券策略
本集合計劃採取GARP策略(Growthatreasonableprice),遵循「優選行業、精選個股」的選股思路,利用基本面分析在景氣行業中優選出價值低估的企業,在精選企業的同時注重分析把握其未來成長潛力,進一步構建投資組合。
(1)優選行業
行業分析可為本集合計劃提供詳盡的行業投資背景,優選出價值低估的景氣行業,從而確定行業投資范圍和重點。
第一步尋找處於景氣周期的行業
長期來看,金融資本的增值來源於產業資本的發展,而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帶來的制度變遷又進一步密切了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的聯系。主要的投資主題在於三個方面: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增長對產業結構調整提出的需求,為中游製造業的發展以及競爭性行業的並購重組提供了充足的機會;人民幣升值周期中,中國非貿易品價格必然看漲,升值將凸現資產重估機會;人口紅利背景下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將促進消費升級,品牌消費和服務行業的增長將會提升相關上市公司價值。
第二步定量分析,優選景氣行業
對於上述從宏觀經濟角度定性分析初選出的行業,本集合計劃將根據對未來宏觀經濟尤其是GDP增長率的分析及預測、對相關行業未來成長空間的分析及預測,利用下列標准進一步篩選出與宏觀經濟增長緊密相關且成長前景排名前十的行業。
①預期未來兩年行業年增長率顯著高於GDP增長率;
②預期未來兩年行業年增長率位於各行業的前列;
③預期未來兩年處於行業周期的上升階段;
④行業具有較高的技術或資本壁壘,國內外的市場規模很大。
(2)精選個股
本集合計劃對個股的選擇將延續「立足價值,兼顧成長」的篩選思路,深入研究優選出的行業,選擇那些絕對估值水平偏低、相對估值突出的上市公司,同時細致分析考察其未來的成長性,構建核心股票池。精選個股的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通過公司基本面分析剔除問題個股
對優選行業中的所有個股進行初步的基本面分析,首先剔除證監會公布的ST股,考察剩餘股票的資產負債以及現金流情況,剔除其中資產質量較差、存在財務隱患的個股,形成備選股票池。
第二步:好中選優——利用多種估值手段選取低估品種
在行業研究人員選取的重點研究公司當中,利用多種估值手段(PE、PB、EV/EBITDA、REP、DDM、FCF等)選擇出與市場以及與同行業平均水平相比估值偏低的上市公司。
第三步:優中選強——遴選價值低估的成長性個股
對於優選出的價值低股的上市公司,由專業的研究人員和投資人員共同建立專門的盈利預測模型,分析把握其未來的成長性,精選出未來兩到三年內凈利潤復合增長率高、增長趨勢明顯、發展前景不確定性較小的企業構建核心股票池。
3、收益管理策略
本集合計劃將運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技術(如方差、夏普指數、VAR等)對收益風險進行管理,有效的控制下跌風險和鎖定已實現的利潤,將相對收益轉化為實現收益,實現集合計劃凈值的增長。
對於資產配置,收益管理策略主要是根據定量定性分析,在市場趨勢發生變化時,及時調整大類資產配置,及時降低風險類資產比重;對於股票投資,主要是策略性地持有股票,根據市場趨勢和個股的市場表現,通過對股票價格與價值相對波動和偏離程度的分析來掌握買賣時機,在股價的波動中適時實現收益或控制損失。
(五)集合計劃投資范圍和資產組合比例
投資范圍為中國境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逆回購、銀行票據、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允許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
以景氣度持續增長或處於景氣拐點,以及具有估值優勢的上市公司作為本計劃的主要投資對象。具體策略是參考國際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的經驗,通過對行業景氣度的判斷和定量的預測數據分析來尋找核心資產進行配置。
投資組合比例:
1、股權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0%-80%。股權類資產包括股票、偏股型證券投資基金、權證等;其中權證投資遵循下述比例限制:①集合計劃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0.5%;②本集合計劃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集合計劃資產凈值的3%;③本集合計劃與本集合計劃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計劃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2、固定收益類資產和現金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為20%-100%,其中現金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低於5%。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國債、企業債、可轉債、資產支持證券等;現金類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逆回購等。
(六)集合計劃存續期
自集合計劃成立之日起五年。
(七)開放期
集合計劃成立後的3個月為封閉期,封閉期結束後的存續期為開放期。本集合計劃在開放期的任何一個工作日都接受委託人的參與或退出申請。
(八)集合計劃目標規模(總份額)
本集合計劃推廣期最高募集規模為35億份(不含參與資金利息轉增份額)。當集合計劃接近最高規模時,管理人有權根據「時間優先」的原則對委託人的參與申請進行確認,參與時間以注冊登記系統的確認結果為准;當計劃達到目標規模後,管理人有權暫停接受委託人的參與申請。
本集合計劃存續期最高募集規模為35億份。在存續期內,當計劃達到最高規模後,管理人有權暫停接受委託人的參與申請。
當分紅日集合計劃規模已達到最高規模時,因紅利再投資而增加的集合計劃份額不受最高規模限制。
(九)集合計劃單位面值和參與價格
本集合計劃單位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推廣期內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在開放日,集合計劃的單位份額參與價格為當日集合計劃單位凈值。
(十)單個委託人最低參與金額
單個委託人首次參與最低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
(十一)集合計劃的特點
1、以保本策略追求絕對收益
本集合計劃將以絕對正收益為目標,努力把握新股及可轉債申購、定向募集參與、可轉債套利等較低風險產品的投資和套利;在正確判斷市場走勢與運用保本策略的前提下,適當投資於具有較高安全邊際的股票,謀求適度風險下的較高收益。並且,本集合計劃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稅前)的兩倍為比較基準,而不以同期股票指數的漲跌作為投資業績的判斷標准,穩扎穩打,追求年年正回報。2、以景氣周期和估值比較作為投資依據
本集合計劃對股權類資產的投資依據為行業的景氣周期判斷和估值比較。具體策略是參考國際成熟市場和新興市場的經驗,通過投研人員對行業景氣度的判斷和定量的預測數據分析來尋找核心資產進行配置。
3、以持續現金分紅鎖定投資收益
本集合計劃在為投資者謀求穩健收益的同時,通過持續的現金分紅,鎖定持有人的投資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分紅次數最多可達12次,分紅金額最少不低於集合計劃可分配收益的50%。
4、以天天開放方便投資者進出
本集合計劃成立後的3個月為封閉期,封閉期結束後的存續期為開放期。在開放期的任何一個工作日,投資者都可辦理本集合計劃的參與、退出等業務。
(十二)集合計劃推廣對象及推廣機構
1、推廣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且該投資者已經是推廣機構的客戶。
2、推廣機構
華泰證券、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興業證券和聯合證券等。
(十三)推廣時間
自中國證監會對本集合計劃說明書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不超過60個工作日,具體推廣時間以本集合計劃推廣公告為准。
(十四)推廣方式
華泰天天盈、華泰天天發、華泰定存寶等創新型現金管理相繼推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