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詐騙案,原定開庭的日期被取消,講上報了,這是咋回事
應該有書面通知給你,上面有理由!
㈡ 委託律師打官司在沒開庭前取消起訴算違約律師嗎
可以撤訴,與律師協商退費,至於退多少那是你們的事
㈢ 開庭前對方提出撤訴啥意思
你好:就是說不打官司了。
㈣ 虛假訴訟開庭前一天撤訴,可以告他們嗎
如果確系虛假訴訟,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
這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檢察院舉報。
虛假訴訟涉嫌犯罪。
㈤ 打官司不想公開,開庭前撤訴還能在網上查到嗎
你好,你撤訴法院也會出一個裁定書,裁定書會載明原被告、訴求、你自願撤訴等相關信息,並將裁定書內容公布在裁判文書網。
㈥ 被告接到傳票後注銷了公司開庭時法官讓我更改訴訟主體,請問符合法律程序嗎
按照題主的說法,肯定是要變更主體,因為原來的被告已經在法律上「死」了,不存在了,所以必須變更,否則只能駁回了。
工商部門的做法是否合法?只要被告申請注銷的手續齊全,比如召開了股東大會,通過了解散的股東會決議,並在報紙上進行了公告,進行了稅務注銷,解散了員工,製作了《清算方案》,股東作出了承諾,那就沒問題,因為工商部門並不知道你們有訴訟存在。
按說起訴後,你可以申請查封被告的財產,或者查封被告股東的財產,這樣的查封凍結裁定肯定會送到工商部門的,這種情況下,工商部門不會允許注銷的。
從題主反應的情況看,被告肯定屬於惡意注銷,但這樣的注銷一點不會減少民事責任的承擔,甚至更能保護原告的利益。
為什麼說更能保護原告的利益呢?如果原告只是起訴了被告單位,就算勝訴了,能否得到執行,還不一定。
但由於被告惡意注銷,程序上肯定有問題,因為對方是在借到法院傳票後進行的注銷,顯然是惡意的,這樣一來,被告單位的董事,就算沒有董事,那股東都是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原告可以將被告變更為原來被告公司的董事和股東,這樣這些董事和股東作為自然人承擔責任,反而更能保護原告的利益。
㈦ 民事訴訟開庭之前可以撤銷嗎
原告可以申請撤訴,但是,是否允許,需要法院決定。
《民訴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㈧ 我對某公司進行起訴,在開庭前該公司進行注銷,法院無法送達傳票,我該怎樣進行訴訟
傳票的送達有多種,法院會想辦法的,只是鑒於案件的審限來講,法院通知你是要你知道案件到那一步了,現實中,法院的送達可用以下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4、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5、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㈨ 我方和一家公司打官司,對方公司起訴我方,但是在開庭前撤訴了,關於律師費用的問題。這個律師是委託律師
按代理合同,沒有合同各省有律師收費標准。
㈩ 我因為刑事案件我收到法院傳票 但是在開庭前一天法院打電話來說取消
感覺你遇到騙子啦,你注意,法院的傳票是直接送達,是紙質的,當事人簽收的,如果是簡訊告訴的,這就是騙子的電話。小心上當。法院送達傳票是開庭前的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