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個民營企業的財務總監,會有工作風險嗎
近年來,「財務總監」作為在企業內部負責財務的高管,經常出現在刑事被告人名單中。我們以北京地區為例,經過對「財務總監」涉刑案例的梳理,總結了該類案件的案件特徵、發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財務總監參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風險。
1.案件特徵
1.案由特點:集中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類。所涉罪名共12個(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6例,職務侵佔罪5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例,集資詐騙罪2例。
財務總監常見罪名
注1:數據來源於威科先行資料庫,檢索范圍為2012.3-2019.9;
注2:其他為貪污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要刑罰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2)刑罰適用率較高,緩刑率較低;(3)刑期相對較短,除集資詐騙罪之外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金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區間幅度較大。
財務總監刑罰適用情況
3.犯罪形態因不同罪名表現差異較大。涉眾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常作為共犯出現;而在職務侵佔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非涉眾類犯罪中,則多為財務總監個人犯罪行為。
2.發案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財務總監們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的合法性很難有明確的認識,公司一旦涉刑,財務總監們跟著「吃瓜烙」。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欠完善。以職務侵佔案為例,財務總監們多是利用職務之便,抓住了公司財務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險」違法犯罪。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中,財務總監們在單位老闆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虛開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罪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盛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共計1.9億余元,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並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先後騙取共700餘人人民幣共計1.39億余元。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事項,投資款存在於平個人賬戶,在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製作財務報表,被告人共參與騙取人民幣1.39億余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⑵ 財務總監離職未交接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財務總監離職未交接,需要承擔由此給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責任。導致企業財產損失,企業可以追究其責任。包括損失的賠償。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⑶ 在「公司法」中財務總監辭職時,是開董事會還事股東會
財務總監在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一般屬於高管職務,根據《公司法》的四十條的規定,財務總監的解聘一般由董事會行使相應的職權,這說的是主動解聘的情形,如果是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則需要向董事會匯報,並履行相應的離職交接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還需通過公告的方式向股民進行詳細的披露。
⑷ 營業執照辦理擔任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有什麼風險嗎
財務總監作為財務部門的一把手,同時身為公司高管,聚權勢於一身,背後的法律風險也是很多的。
一、財務總監在公司治理中的多重身份是其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源
財務總監作為公司財務方面的總負責人,他既擁有所有者賦予的代表其對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監督與控制的職能,也有協助公司管理者(總經理)參與經營管理職能,同時還兼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能。從公司治理的法律理論及實踐來看,財務總監本身具有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雙重身份。
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務總監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高管,財務總監需要根據公司設定的經營目標,統籌財務核算與財務資源,接受董事會和總經理的領導,實施財務戰略管理。也就是說,對某一具體財務上的問題,例如資金的調劑,稅務的安排,如果公司總經理或者董事會做出了一個與法律不符的決策,財務總監可能會有自己獨立的判斷並提出反對意見。但如果不能得到總經理及董事會的認可,這樣的一個違法的操作就將實際進行下去(除非財務總監主動辭職),從而引發自身的法律風險。
其次,財務總監具有外部治理角色。這主要是對資本市場履行充分、真實、及時披露的義務,遵守監管部門的法規和政策。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地在加重財務總監的法律責任,財務總監必須保證內部控制運行具有完整的記錄,必須負責監測財務報告的加工過程,並在公開披露的各項財務數據上承擔幾乎與總經理同等的法律責任。稍有不慎,但會捲入法律風險。
二、財務總監的民事責任風險
作為公司特殊的高級管理人員,總監在公司內控環節中處於核心地位。財務總監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制約,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還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條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約束。我國《公司法》對財務總監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清晰表述,第150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3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高管的忠實義務,我國公司法作了詳盡的列舉式描述,但對於勤勉義務則表述得相當概括,這個司法實踐帶來難題。根據司法實踐,財務總監是否履行勤勉義務應從以下方面來判斷:履行職務時是善意的,從一個普通人的審慎地位出發,合理地認為其行為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且盡到了與其知識、經驗相匹配的注意義務,這就是盡了勤勉義務;而不履行職責,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採取放任或者漠不關心的態度則違反了其勤勉義務。
就財務總監來說,當其未盡到勤勉義務時,將要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如果其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則還要對公司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13條、第14條更進一步明確,如果作為公司高管的財務總監未盡勤勉義務,還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三、財務總監的刑事責任風險
違反高管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財務總監不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風險,而且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稅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
或許入獄的財務總監會感覺很委屈,因為幾乎所有的逃稅、抽逃注冊資本、挪用資金等均是老闆授意,自己只是一個執行者而已。這屬於認識上的誤區,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的主觀要件為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免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說,出於逃稅的目的,總經理授意少列收入或者虛列支出,財務總監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下,則會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或過失,從而構成共同犯罪。
四、財務總監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增強法律風險意識
財務總監應當意識到,作為公司高管,其不但要對公司及公司股東承擔責任,而且應對利益相關者(如債權人)承擔責任。財務總監有責任監督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和財務信息的生產過程,有責任保證企業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可靠性。當違反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與勤勉義務時,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掌握專業技能
根據前文,財務總監承擔法律責任大多體現在資金調動、款項支付以及稅務處理等方面。為此,財務總監除了要具備相應的財務知識以外,相關的法律技術也要初步掌握,必要時尋求公司法律顧問的支持。
3、健全財務流程及制度
完整健全的財務制度可以抵禦許多職業風險,是財務總監的一道有效防火牆。財務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授權制度,一個良好的授權制度是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殺手鐧。為此,財務總監應要求董事會給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出具明確的書面授權,即哪些事情是財務總監可以做的,哪些是財務總監可以拒絕的。一旦財務總監拒絕總經理的不合理的要求而受到解僱,這些資料可以成為其勝訴的關鍵性證據,從而可以極大地維護其合法權益。作為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人物,財務總監的安全受到首席執行官的影響很大,財務總監決不可以為了保全自己的職位或者希望得到什麼不該得到的利益而將法律與職業道德束之高閣。
⑸ 去香港上市財務總監有什麼風險呢
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楚,你是作為已經上市的香港公司的財務總監還是打算赴港上市的非香港公司的財務總監呢?
⑹ 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要什麼任職的條件
證券公司對財務總監任職的規定:
1.任職資格條件(知識和能力)
財務總監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會計政策,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2.(職稱、經歷和培訓) 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具備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
(二)具備除會計系列外其他經濟管理類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其累計財務、會計和審計專業工作經歷一般不低於五年。
(三)原則上應具有擔任大中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其他相同層次經濟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三年以上任職經歷。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並完成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組織的財務總監業務培訓和資質評價,並獲得相應證書。
(五)獲得國際上專業權威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人員,可不受工作年限和職稱的限制,但一般就具備上述所規定的相應的部門負責人的任職經歷。
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但是在經濟管理方面確有顯著業績的人員,經濟質評價,具備擔任財務總監的知識和能力,可認定其任職資格。
不宜任職的行為: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財務總監任職資格。
(一)因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違反財經紀律、制度,有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對企業因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而造成較大損失負有個人或直接領導責任的;
(四)有違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行為的;
(五)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認定的不宜擔任財務總監的其他情形。
⑺ 財務總監的刑事風險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涉及與財務總監職業性相關的刑事責任的罪名有: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礙清算罪,逃稅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財務總監涉及的罪名還有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等。
⑻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提出辭職期滿30天無人交接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上會明確寫明離職流程,按照合同上的來做,提出離職時間到了之後就可以離職。
⑼ 財務負責人有哪些風險
在刑事上,對於公司非法經營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事上,對於公司的經營風險可能要連帶或過錯責任。主要風險就是應收賬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次要風險就是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託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託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二、防範企業財務風險
1、認真分析財務管理的宏觀環境及其變化情況,提高企業對財務管理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財務管理的宏觀環境雖然存在於企業以外,企業無法對其施加影響,但並不是說企業面對環境變化就無所作為。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應對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宏觀環境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把握其變化趨勢及規律,並制定應 變措施,適時調整財務管理政策和改變管理方法,從而提高企業對財務管理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和應變能力,以此降低因環境變化給企業帶來的財務風險。
2、建立並不斷完善財務管理系統,以適應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環境。面對不斷變化的財務管理環境,企業應設置高效的財務管理機構,配備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使企業財務管理系統有效運行,以防範因財務管理系統不適應環境變化而產生的財務風險。
3、不斷提高風險意識。財務風險存在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任何環節的工作失誤都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財務管理人員必須將風險防範貫穿於財務管理工作的始終。
4、提高財務決策的科學化水平,防止因決策失誤而產生的財務風險。財務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繫到財務管理工作的成敗,經驗決策和主觀決策會使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必須採用科學的決策方法。在決策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影響決策的各種因素,盡量採用定量計算及分析方法並運用科學的決策 模型進行決策。對各種可行方案要認真進行分析評價,從中選擇最優的決策方案,切忌主觀臆斷。
5、理順企業內部財務關系,做到責、權、利相統一。為防範財務風險,企業必須理順內部的各種財務關系。首先,要明確各部門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應承擔的職責,並賦予其相應的權力,真正做到權責分明,各負其責。其次,在利益分配方面,應兼顧企業各方利益,以調動各方面參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積極性,從 而真正做到責、權、利相統一,使企業內部各種財務關系清晰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