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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董監高刑事

發布時間: 2021-06-16 16:11:30

1. 有犯罪記錄的人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總裁嗎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2. 有刑事案底可否當.香港上市公司董事

香港現行法例並沒有明文規定留有案底人士能不能做上市公司主席,但是監管機構有一項顯示:是否屬於「適當人士」,原則上犯了重案人士(強奸,搶劫等)以及誠信方面案件(偽造文書,詐騙等)都屬於「不適當人士」。輕微犯罪人士(不小心駕駛,少量藏毒,超市盜竊等)需要向證監部門如實申報,由相關部門判斷是否屬於適當人士,如果隱瞞案底而被揭發,查實後公司會被除牌或者檢控。

3.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

4. 董事有犯罪記錄對公司上市有影響嗎

司和群體差異

1.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實體。它由股東法定人數,其認繳的出資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股東,該公司是負責其債務,其在公司的全部資產。點擊看詳細2.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主要紐帶的主要環節;集團章程的行為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合資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財團的其他成員共同的行為規范。企業集團不是法人。其具體表現為:(1)集團是一家集團發揮優勢,創造更大的生產力,實現規模經濟和經濟聯盟的形成,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組的成員。 (2)集團成員單位應為企業法人資格,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利,義務和獨立的責任。集團的核心單位應當成為經濟實體。集團與單位的其他成員經營活動,不因單位的成員,承擔責任,幫助傳播業務風險。 (3)企業管理或組的基礎上的統一管理,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經營活動中持有的股權或協議公司(母公司),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這部分的管理和協調,從自然經濟活動的。集團成員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獨立的管理,但不影響該單位的獨立成員的法律地位。 (4)本集團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作為一個特定的民事活動,經濟活動的一方。在小組的名義進行了具體的民事活動,誰最終承擔的經濟活動中,權利和公司(母公司)的義務,或成員單位。點擊看詳細上市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由證券監管部門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公司已發行或授權的股份。指的是所謂的非上市公司,其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和不上市交易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這家公司向聯交所,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點擊看詳細頒發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也可以通過其證券交易所上市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授權。點擊看詳細旗下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根據國務院,點擊看詳細1.權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公開發行的社會。點擊看詳細2.不低於5000萬元的總股本。點擊看詳細3.在三年多的開館時間,近三年連續盈利;依法變更設立前的國有企業,或者本法實施後新成立的,國有企業的主贊助商,可連續計算。點擊看詳細4.持有股票面值股東的人民幣數值不低於一千元一千人分享高達25%以上股份總數的公開發行;超過4億元的總股本,以及已發行股份的公眾的比例為15%以上。點擊看詳細5.公司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點擊看詳細國務院6.其他條件。

5.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能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

如被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則需在執行完畢5年後才可以。如未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則可以。

6. 申請上市企業高管要開無犯罪證明嗎

1、是的,需按照公司法要求開具相應證明。公司法第146條明確規定,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7.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如何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當在對外披露後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8. 成立上市公司擔任董監有什麼好處

擔任董監高的好處是第一:薪資待遇,第二:有一個很好的鍛煉機會。

一、董監高的基本義務
1、忠實義務:履行職責時必須從公司最大利益出發,不得使自己利益與公司利益相沖突。【主要規定在公司法的148條和149條】
2、勤勉義務:必須是合理地相信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並盡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監高各司其職,真正發揮自己的作用,保證公司正常運行,利益不受損害。比如:
1)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並確保每年不少於10天時間進行現場檢查。
2)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並向交易所報告:(1)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2)任職期內連續12個月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次數超過其間董事會總次數的二分之一。
3、股份鎖定義務: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職期間股份交易限制等。比如:
1)證券法: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進一步規范中小板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3)其他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的股東需自上市之日起鎖定三年;控股股東在定期報告公告前15日內、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以及對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籌劃期間直至依法對外公告完成或終止後2個交易日內不得買賣股票;創業板最近六個月內通過增資擴股而新增加股東,需遵守一年加50%的鎖定規則;普通股東需要鎖定一年。
4、短線交易禁止義務: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5、信息披露義務:義務責任人不以是不是高管為基準,不以是不是有過錯為要求,不能以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為免責理由,除非你已經表明異議或者進行了舉報。
1)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2)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4)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董監高的基本責任
1、刑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刑法第158條)、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欺詐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60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罪(新增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罪)(刑法第161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增加侵佔上市公司利益的內容)、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刑法第162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競業經營罪,刑法第165條)。另外,刑法修正案(七)還對證券期貨的內幕交易、以及其他有關行為進行了約定。
*ST深泰:涉嫌抽逃資本被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02年9月20日,*ST深泰、深圳市新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市昊鵬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在深圳設立深圳市中委農業投資有限公司。1億元出資中,*ST深泰出資4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新產業公司、昊鵬公司各以3000萬元出資占注冊資本的30%。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冊資金,*ST深泰前任董事長王迎於2008年4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行政責任: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行政處罰、市場禁入【3-5年;5-10年以及終身禁入】等。
3、民事責任:主要就是賠償責任。
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歸入義務、損害賠償權;違反保密義務等;違反注意義務的民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部分:案例分析
如果董監高違反了以上的基本責任,就會構成違法違規行為,基本的情況主要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信披、違規買賣證券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損害是永恆且頭疼的問題,在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並不發達的前提下,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也會是公司的主要管理者,這一點在民營企業尤其常見。因此,很多情況下董監高的違規行為也就是大股東的違規行為,且這樣的違規行為有時候對公司的傷害可能就是滅頂的。
一、內幕交易:內幕信息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證券法第74、75以及76條的規定。
1、華芳紡織:引狼入室
2007年6月,張萍成為華芳紡織董事,任期至2010年6月,隨後還成為該公司董秘。實際上,張萍還是上海金臣紡織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這一重要事實,卻被此人刻意隱瞞。
2007年2月,華芳紡織披露擬向大股東華芳集團定向增發,收購華芳夏津棉業有限公司100%股權和華芳夏津紡織有限公司100%股權。6月,該議案通過了證監會審核。定向增發的利好,加上大牛市的來臨,成為助推華芳紡織大漲的動力。從2007年1月開始,該股便啟動了一輪大行情,從2.5元附近一直飆漲到2007年5月份的13.74元,漲幅逾5倍。實際上,在此之前,張萍便開始暗暗潛伏。從2006年底開始,上海金臣以253.04萬股的持股量成為華芳紡織第一大流通股東,到2007年中期,該公司還持有117.88萬股,隨後便從股東榜消失的無影無蹤。上海金臣精準抄底和逃頂的功夫令人嘆服,而其實際控制人張萍的賬戶想必不會做得比這差。
2009年7月,張萍開始「急流勇退」。華芳紡織人士告訴記者,張萍向公司董事會遞交了書面辭呈,表示因個人原因請求辭去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委員職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中國證監會23日通報,經行政調查發現,張萍作為華芳紡織的董事,參與華芳紡織2007年定向增發工作。在定向增發方案公布前,張萍通過其本人賬戶,同時操作上海金臣賬戶大量買賣華芳紡織股票,獲利巨大,涉嫌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2、ST黃海:偷雞不成
2007年8月10日,趙建廣開始通過朋友王某的賬戶,分次買入自己擔任總經理的上市公司ST黃海的股票。隨後兩個月,他分次買入ST黃海共計31.92萬股股票,累計成交額2860萬元。趙建廣本以為,藉助他手頭掌握的內幕信息,能在股市中狠狠地撈上一筆。在此前的2005年2月,ST黃海接受了中國化工集團重組。重組之前,中國化工集團與青島市政府簽訂了一份戰略合作協議書,約定在重組之後,青島市政府繼續支持ST黃海的改革和發展。由於ST黃海在2005財年和2006財年連續虧損,為避免在2007財年再度虧損而遭摘牌,公司於當年5月向青島市政府求救——其中包括免除一筆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亞洲銀行開發項目的1億多元債務。
2007年7月10日,趙建廣作為ST黃海的董事、總經理,參加了公司召開的免除債務的專題會議,並在其後參與了公司就該事項與青島市財政局、國資委之間的多次溝通,還出席了青島市政府組織的財政局、國資委等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協調會。趙建廣認為,如果青島市政府最終能免除公司的這筆債務,對公司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利好。於是,從2007年8月10日起,趙建廣開始了大規模建倉ST黃海股票的過程,一直到10月11日最後一筆交易完成,共買入ST黃海股票31.92萬股。11月5日,青島市財政局發文,同意免除青島市財政局代為償還的1億多元債務。
然而,想像中的「利好」並沒能拉升ST黃海的股價。2007年10月,也就是趙建廣最後一次購買ST黃海股票之時,上證綜指也攀升到6124點的歷史高位。隨後,在大盤大跌的背景下,ST黃海也難獨善其身,3個月的時間里股價累計下跌近15%。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從2008年1月24日開始,趙建廣花了4個多月的時間,將賬戶中的ST黃海股票全部賣出,累計虧損35萬元。
二、操縱市場:典型的三種形式;證券法的規定
1、中核鈦白:操縱市場的教科書般案例
劉延澤和程文水是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簡稱北京嘉利)的實際控制人,北京嘉利是中核鈦白的第二大股東。2008年8月8日,北京嘉利持有的中核鈦白限售股3920.8萬股到期解禁,並開始上市流通。然而,時運不濟的北京嘉利沒有其他「小非」一樣的好運氣,中核鈦白上市以來股價一路下跌,在其限售股解禁當天,便遭遇滬深兩市股指超過4%的大跌,中核鈦白的股價也隨之下跌了7.38%。面對A股市場的由牛轉熊,以及由美國次貸危機影響的深不見底,劉延澤和程文水決定,即使是賠錢,也要盡快把手裡的股票賣掉。隨著這個決定的做出,一個更加「宏偉」的計劃也醞釀形成,並在第一時間開始付諸行動。
在北京嘉利以外,劉延澤和程文水開始通過各種渠道大量設立殼公司,包括天津聯盛、西安浩拓、甘肅新秦隴和海南太昊在內的4家公司。同時,通過借營業執照辦理證券賬戶等方式,劉延澤和程文水又將河北夏成龍公司招致麾下,成為名副其實的「影子公司」。通過在上述6家公司之間大規模的資金往來,劉延澤和程文水牢牢地掌握了實際控制權,為玩起了對倒。
統計顯示,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天津聯盛合計賣出中核鈦白900萬股;河北夏成龍合計賣出中核鈦白870萬股;西安浩拓合計買入中核鈦白260萬股,合計賣出1132萬股;甘肅新秦隴合計買入中核鈦白450餘萬股,合計賣出近300股。截至10月9日,甘肅新秦隴手中持有的中核鈦白股票全部賣出。截至9月19日,海南太昊合計買入中核鈦白583餘萬股,並全部賣出。
劉延澤和程文水密謀的出逃計劃大致為:北京嘉利先通過大宗交易市場將所持股票轉讓給關聯公司,然後關聯機構通過大量申報、頻繁撤單、約定交易等方式進行連續買賣和相互對倒,對股價實施操縱,使其維持成交價格、人為製造活躍的交易氣氛,影響交易量,從而最終順利將股票賣出。
按照《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劉延澤和程文水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此,證監會對程文水開出了300萬元的上限罰單,而劉延澤則被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同時對兩人做出市場禁入的處罰。據了解,這是監管部門對「小非」通過市場操縱進行違規減持開出的首張罰單。
2、億安科技:股價操縱案
1999年5月,廣東億安科技發展控股公司受讓了深圳市商貿投資控股公司26.11%的股權,進駐深錦興。此後,深錦興開始了資產大重組,公司此前的經營業務——進出口貿易等被悉數置換,取而代之的是網路通訊、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公司名稱也在1999年8月由「深錦興」變為「億安科技」。
從1998年8月起,億安科技的股價從5.6元,最高上漲至2000年2月的126.31元,尤其是從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短短的70個交易日中,億安科技由26.01元幾乎不停歇地上漲到了126.31元,漲幅達486%。在2月15日那天,億安科技突破百元大關,成為自1992年滬深股票實施拆細後首隻市價超過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場的極大震動,曾被稱為「股市第一股」。
2001年1月10日證監會宣布,正在查處涉嫌操縱億安科技股票案。當天,億安科技股票以42.6元跌停開盤,此後逐級下跌,最低曾達到8.52元。
3、張建雄:「深版周建明」青出於藍
在張建雄之前,浙江人周建明是我國證券市場首例以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操縱市場案的伏法者。居於深圳的張建雄,可謂「深版周建明」了。
對比兩案可以發現,張建雄雖操縱手法與周建明一致,但在操縱時間、操縱力度和獲利數額上,顯然比周建明有過之而無不及。
周建明案,系11個月內操縱15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3個小時左右,獲利176萬元;張建雄案,則僅在兩個交易日內操作一隻股票,核心作案時間469秒,獲利134萬元,更加短平快,為禍更巨。
「委託的時候,我都會以稍低於揭示價的委託價去委託申報,這樣自己就可以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有時間來撤單,而不會被成交。」張建雄在詢問筆錄中有上述表示。
結合其所作所為,這段闡釋並不難理解:
建倉——2008年7月3日11時07分22秒至32秒,張以當時ST源葯的跌停價4.91元買入180萬股股票。
拉抬——11時15分33秒,張以4.99元、申買檔位的第3檔掛單69萬股,其時成交價為5.03元,尚未成交買單213萬股。2分18秒後,張撤銷委託申報。
11時18分10秒,張以5.1元、申買檔位第4檔掛單36萬股,其時成交價5.13元,未成交買單225萬股。4分35秒後撤銷申報。
11時19分16秒,以5.14元、申買檔位第3檔掛單60萬股,其時成交價5.17元,未成交買單270萬股。3分23秒後撤單。
上述4分鍾內,張不斷掛出大單,給人以買單洶涌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資者跟進,造成股價的不斷上漲,而根據不斷上漲的股價,張再繼續掛出大單,如此往復。
然而好戲還在下午。
13時開盤後,張在13時01分50秒、13時02分50秒和13時03分48秒,先後以5.34元、5.38元和5.43元的當日漲停價掛出60萬股、90萬股和99萬股的大單,其時該股的跟風買入者不斷增多,成交量也開始放大,三筆單子掛出時的未成交買單分別為346萬股、468萬股和591萬股,張也「根據盤面量價的變化」加快了撤單速度,三筆單子的駐留時間縮短為21秒、34秒和23秒。
至此,通過頻繁申報和撤銷,通過其他投資者的跟風買入,股價被成功地推到漲停板。
此後的表演就更加具有諷刺意味了,為了做出巨量買單封死漲停的表象,張先後9次在漲停價上掛單共計798萬股,當然,這9單他沒有撤銷,因為事實上已不可能成交。
4、汪建中案:灰色地帶的搶帽子行為
2008年8月,汪建中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這個在尚不成熟的中國股市屢有發生的違法行為。隨即,他又成為因「黑嘴」而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的第一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後,汪建中的巨額財產賬戶被凍結。此前,證監會在處罰涉嫌操縱證券市場人員時,由於並不立即凍結其賬戶,罰沒效果並不理想。
據悉,北京市檢二分院原批准對汪建中附條件逮捕,即在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時,因證據等方面的原因、需要偵查機關完善取證而批準的逮捕;若經過進一步偵查無法滿足起訴條件,檢察機關可撤銷附條件的逮捕決定。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案至今尚未移送北京市檢二分院起訴處。
在最高檢、公安部於2008年3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中,對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交易操縱、虛假申報交易操縱等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均有對應規定,惟獨沒有「搶帽子交易行為」的內容。
「搶帽子」型操縱
北京首放和武漢新蘭德均是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機構,其發布的投資建議,往往對相關證券的市場交易能夠產生一定影響,市場操縱的機會也就此顯現。
根據舉報線索,證監會於2008年5月對北京首放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汪建中涉嫌操縱市場行為立案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在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汪建中利用實際控制的本人和親友九組證券賬戶和17個資金賬戶,在武漢、北京等多家營業部,通過網上委託的方式,在北京首放發布建議前買入推薦的證券,並在發布以後,賣出推薦的證券,通過搶先買賣的手法,先後買賣工商銀行(4.89,-0.02,-0.41%)等38隻股票及權證產品,累計獲利1.25億元。
根據《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這是典型的搶先交易,又稱「搶帽子」類型的操縱市場手法。由於北京首放通過多家媒體對相關證券做出推薦和投資建議,同時發布咨詢報告,而汪建中參與決策過程,並擁有最終決策權,因此北京首放在汪建中控制下,參與了操縱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於近期做出處罰規定,沒收汪建中全部違法所得1.25億,並處以相當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即1.25億,這是目前為止我國對自然人罰款最多的一案。同時撤銷北京首放的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對汪處以終身市場禁入,並移送公安機關。
3、信息披露違規: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時、前後矛盾、虛假陳述等情況。

9. 犯罪期滿5年,能擔任上市公司董事長,

如果以下情況則不能: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