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年度股東大會可以採取通訊表決方式嗎
通知以通過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通訊表決制度的建構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06條、108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原則上只能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但這並不意味著通訊表決沒有法理依據和現實意義。在股東的所有權利中,表決權是最基本的權利。為最大限度地保障全體股東而不是部分股東的表決權行使,就必須實現表決權行使的便利性和多樣性,這是股份公司「社團法人」屬性和股東大會「全員性」的必然要求,也是股東大會作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的法律地位的體現。
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公司法都引入了」通訊表決「制度,把它作為解決原有的股東會表決權行使方法的實務運作困難而例外設置的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6](P53)。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直接規定通訊表決制度,但「自解釋論上而言,這並不妨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7](P149),因此實踐中許多上市公司自行採用了通訊表決方式。其中最早採用的是上海「小飛樂」,之後被各公司紛紛仿效,出現了許多不規范的做法。
Ⅱ 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主要有幾種
股東大會基本上分兩種:記名制和不記名制,必需依公司章程所有規定進行,同時又分兩類表決:到場制和完全股份數量制,等同代表制和實名制;所以交叉運用表決機制可以有八到九種;
Ⅲ 掛牌公司股東大會可否採用現場+通訊的方式召開
你好,不可以採用通訊的方式,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必須現場參加,或者委託代表。
Ⅳ 股東大會決議表決方式可以用舉手錶決嗎
可以,一般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由公司章程決定,舉手錶決只是股東大會表決方式的一種,而且表決公司重要決定開股東會會有會議紀要的,在股東大會會議紀要上要讓股東簽名確認的。
Ⅳ 股東大會有幾種表決形式哪幾種形式可以ぶ行」啥娜ㄒ為什麼
一、表決權的親自行使
表決權可由股東親自行使。在股東持有無記名股票的場合,股東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一定日期將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確認其股東身份;在股東持有記名股票的場合,得以行使表決權的股東則為股東名簿上記載的股東。若轉讓人將記名股票轉讓於受讓人,但未將受讓人名稱記載乾股票並將受讓人之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則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認該受讓人的股東身份,從而該受讓人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但此與股份轉讓契約的效力無涉。
在以股份設定抵押之場合,抵押權設定人與抵押權人誰可行使表決權,頗值研究。對此,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以法國為代表,認為股票為用益權(usufruit)之標的,應由用益權人(Usefrutier)行使表決權,《日本商法典》第207條亦同之;另一種則以德國為代表,認為抵押權人不得妨害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應將作為抵押權的股份交付於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銀行或股東的代理人,經該股東之同意代為行使,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抵押權屬擔保物權之一種,股票的抵押權人只能就股票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而不能妨礙抵押權設定人對股票的用益權能,故應以德國立法例為妥。
二、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由於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高度分散,多數股東散居全國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東不願為出席股東會而支出巨額的交通、食宿費用及行使表決權所花之時間,更有不少股東由於一系列主客觀原因而不能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遂應運而生。《公司法》第108條亦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自解釋論而言,尚有諸多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1、代理人的資格
《公司法》第108條對於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資格並未作出規定,解釋上可認為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各該股東的代理人出席股東會。由於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自身不得擔任本公司股東的代理人;又由於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決權,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決權的股份作為代理人行使表決權,均屬理之當然。問題在於,若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代理人僅限於本公司股東,此種條款是否有效?股東委託代理人的規定為強行法規,將代理人限於股東弊大於利,應解為無效。至於股東之外第三者擾亂股東大會的問題,完全可通過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方式予以預防和救濟。股東的表決權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託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
2、代理人的人數
為防止數個代理人擾亂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和台灣省《公司法》第177條第3項)將股東委託的代理人數限定一人。《公司法》亦應作如此解釋。若股東委託的代理人發生重復時,應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東授權委託書決定代理人,但股東聲明撤銷前一委託書時不在此限。這樣既可避免數個代理人之間的不必要爭執,又可尊重股東的意思自治。至於一個代理人能否代理數個股東行使表決權,應作肯定解釋。但為防止個別股東乃至股東外的第三人借表決權行使之機,操縱公司決策權,中國立法上應限制代理人同時代理兩名以上股東行使表決權在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表決權總數的百分比。
3、代理權之授予
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時,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由此可見,股東對代理權之授予應采書面形式,而不能採取口頭形式,且此種委託書應由公司統一印發。股東在向代理會授權時,必須在委託書中載明其授權范圍,即對股東大會議案表明贊否的意思表示。為防止少數人不正當地操縱股東大會,《公司法》應規定股東對代理人之授予須於每次股東大會召開前分別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權。為便於股東調查股東授權委託書之真偽及其表決權數,《公司法》應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條第5項、第6項之規定,規定公司董事應自股東大會終結之日起一定時期將股東授權委託書備置於公司住所。
4、委託書勸誘的法律問題
⑴委託書勸誘的意義及其形態
所謂委託書的勸誘,又稱表決權代理行使的勸誘,是指當股東不能或不願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時,公司及公司外的人(含股東)將記載必要事項的空白授權委託書交付公司股東,勸說股東選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決權的民事行為。委託書的勸誘,既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後一場合又稱「委託書的收購」。如果說在一般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股東向代理人提出要約,則在委託書勸誘的場合下,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是由勸誘者向股東提出要約。
委託書的勸誘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公司為使股東大會之召開具備法律規定的定足數或使董事會提出的議案得以被通過而向公司股東進行委託書之勸誘,在此場合下由於公司自己不能代理行使表決權,故一般由第三人特別是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代為行使表決權;二是公司之外的人(含股東)為爭奪公司的經營權而竟相進行委託書之勸誘,競爭達到一定程度便會產生激烈的委託書勸誘大會戰(Proxyfight)。
⑵委託書勸誘的法律規制
委託書的勸誘,雖可被用於確保股東大會的應有機能以增進公司和股東利益,但亦可被少數投機鑽營分子所利用以掌握公司經營重權,從而謀取個人私利。而且,若不對委託書的勸誘予以必要的法律規制,勢必扭曲表決權的本來意義,致使眾股東的真實意思無法在股東大會中體現出來,即使勸誘者對被勸誘的股東給予一定的甜味劑,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受損的仍然是公司的眾股東們。為使委託書之勸誘服務於公司和股東利益之增進,保護被勸誘的股東免受不必要的損害,《公司法》或《證券法》需對委託書勸誘予以有效的規制。立法應嚴格規范委託書之勸誘。首先,委託書勸誘應向證券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對不合格的勸誘行為應予取締。其次,勸誘者在勸誘的同時或在此之前,必須將與表決權的代理行使相關的參考文件提供給被勸誘者,參考文件中必須載明法定的必要事項,以便被勸誘者在信息靈通的前提下作出是否同意勸誘、如何決定授權范圍的決策。第三,勸誘者對被勸誘者提供的委託書用紙,必須使得被勸誘者可就決議事項中的各個項目明記其贊成或否定的意思表示。其四,勸誘者在勸誘過程中向被勸誘者提供虛假或誤導信息的,既應向被勸誘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表決權的書面行使
1、表決權書面行使的意義
前已述及,當股東不願或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時,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但難以避免代理人不按本人意思行使表決權。因為,即使代理人的表決與本人的意願相反,也僅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問題,並不妨礙代理人與公司間的關系,不影響表決的效力。為糾此流弊,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應運而生。所謂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又稱書面投票制度,是指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投票用紙上就股東大會決議中的有關事項表明其贊成、否定或棄權的意思,並將該書面投票用紙在股東大會之前提交公司以產生表決權行使效果的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是以股東大會的召開為前提的,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召開股東會的書面表決制度有別。
2、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與代理行使的關系
二者的共同點是在股東自身不出席股東大會的前提下,使股東的意思得以在股東大會上反映出來。區別有二:首先,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制度通過代理人的行為將股東的意思反映於股東大會決議,一旦代理人投票時違反本人的意思,則股東本人的意思不能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而表決權的書面行使制度使股東的意思直接在股東大會決議中反映出來;其次,在股東大會進行中提出動議的場合,若代理人就此種動議享有代理權,則出席股東大會的代理人可就此行使代理權,而進行書面表決的股東由於自身未出席股東大會,故不能就此反映其自身的意思。《公司法》規定了表決權的代理行使,但未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自解釋論上而言,這並不妨礙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書面行使。鑒於表決權的代理行使與書面行使的區別,公司可從中任選其一,亦可同時採用
3、書面投票用紙
書面投票用紙,又稱書面表決票。採行表決權書面行使制度的公司必須在股東大會召集通知中,附有書面表決票以及關於表決權行使的法定參考文件。書面表決票中必須就每項議案設有記載股東贊成、反對與棄權一欄,以確保股東意思能准確地體現於書面表決票之中;且必須記載一定的必要事項,以確保股東的知情權。若股東以其書面表決票丟失為由,私自製作書面表決票,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為無效,這是由於書面表決票理應由公司製作,並記載法定的必要事項,但並不妨礙丟失書面表決票的股東向公司請求重新交付書面表決票。
4、書面表決權行使的方法和效果
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在書面表決票上記載必要事項後,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提出。若股東大會進行中對原議案提出了修正案,則贊成原議案的投票作為反對修正案的投票對待。以書面行使的表決權數應當算入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
Ⅵ 臨時股東大會以通訊方式表決,還需要會議主持人么,在線等。急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決策機構,應當召開大會,股東參會進行表決。
如果確實無法參會的,也應當通過進行遠程視頻會議,進行表決。因為股東會作出決議必須股東簽字蓋章,一旦會後股東反悔不同意簽字蓋章,則會影響股東決議的效力。
說到底就是,股東作出表決的過程要有證據存在,當然程序也要合法,這是後話。
Ⅶ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的規則
1、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2、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並公告。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後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規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訊方式表決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
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Ⅷ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可通過網路投票表決
(1)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
(4)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5)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6)中國證監會、深交所要求採取網路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項。
深交所提醒您:熟悉創業板上市公司網路投票系統,有效利用網路途徑參加股東大會及網路投票,充分行使自身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
Ⅸ 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包括什麼內容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迴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重大資產重組;
(6)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4.迴避+出席+≥2/3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宜與本公司股東或者其關聯人存在關聯關系的,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本次發行涉及關聯股東的,應當迴避表決,該事項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5.分類表決:≥2/3+≥2/3
(1)優先股
以下情形,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②一次或者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③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④發行優先股。
(2)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或者轉市
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且經出席會議的除以下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
Ⅹ 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主要有幾種累積投票制的優勢是什麼
有直接投票制和累計投票制
直接投票制是指在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時,針對某一項決議,股東只能將其持有股份代表的表決票數一次性直接投在這些決議上,它體現的是一種由大股東控制公司的權利義務對等的理念。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
作為傳統的投票方式,直接投票制的操作極為簡便易行,但其缺點亦顯而易見,即大股東囊括所有席位,小股東一無所獲。正是因為直接投票制本身的不合理性,累積投票制才大行其道。可見,累積投票制是直接投票制的一種修正,其意旨在於能夠增加中小股東的候選人當選公司董事的機會,而不至於使董事會成為大股東的「一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