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的數據從哪裡獲取
Wind資訊是最全的,但是這個軟體比較貴,一般人都不怎麼用。
② 問中國第一家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是哪一家,以及到目前為止,中國一共有多少家公司實行了股權激勵制度!
是萬科,萬科1993年就聘請香港律師實施了股權激勵。
③ 請問我國目前實施了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一共有多少家都是哪些公司這些數據在哪能查到不能一個個找吧
您好,請問一下,從哪裡能找到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名單??非常著急,急著用,謝謝!
④ 如何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數量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個大的類別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里還包括國有上市公司;第二個大的類別是非上市公司。
先談談一般的上市公司關於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規定是總的股權激勵的授予額度是不超過總股本的10%,也就是10%即上限;單個激勵對象獲受股份的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在特殊情況下,報證監會批准,可以突破1%的上限。
國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的,單個激勵對象,個人股權激勵的收益是不能超過個人薪酬總收入的30%,這是從收入的維度來看。
非上市公司,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授予的數量,常規而言,企業授予股權激勵的數量主要結合幾個因素:(1)根據公司的體量,公司規模的大小,可能公司越大,利潤額越高,授予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反之,公司的體量小,屬於初創期這樣一些類型的公司,授予的數量會比較多;(2)結合激勵對象,要考慮激勵對象的總人數,避免出現僧多粥少的情況,例如公司體量不大,但激勵對象很多,就會出現激勵不足(3)結合激勵對象的需求,這是一個期望值,期望值取決於個人薪酬的水平在當地本行業中有沒有競爭力,他們期待的水平,現實的薪酬水平和他們的期待有多大的差距。這些數據都清楚的了解後,便可以提供一個中間值,有一個准確的判斷。因此,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要經過充分的調研,數據的測算,才可以得出具體的數量,保證股權激勵的作用發揮。
綜上,股權激勵的授予數量有2個特點,上市公司的授予數量有明確的規則指引;對於非上市公司則是沒有規則指引的,繼而兩者操作的方法都有不同。
⑤ 如何查找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
查找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在交易軟體的行情頁面,查找有「板塊」、「風格板塊」、「股權激勵」:目前有351家上市公司屬於具有股權激勵制度方案的上市公司。
⑥ 上市公司推出股權激勵計劃,有沒有對激勵對象的數量有
根據你的提問,經股網的專家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激勵對象須系統分析我們熟悉的長期激勵手段包括股權激勵、長期服務激勵、退休金計劃、期權、期股、虛擬股票、混合激勵等多種。股權激勵設計是需要考慮到理和情兩個因素的,兩個因素的平衡需要的是法,即股權激勵的原則和方法。
股權激勵體系設計的核心是對價值創造的傾向性激勵,核心重點在於對員工價值創造活動和成果的激勵。價值可以進一步分解成歷史價值貢獻和未來價值貢獻。由此,股權激勵的設計安排就必須從這兩個方向給以考慮,並由「情理法」的原始設計思想,轉向「法理情」的結構體系設計。
首先,需要系統地分析激勵對象,對員工的價值創造進行一個梳理。員工對於企業的貢獻可以從歷史貢獻積累和未來價值創造兩個維度進行分析。通過價值創造的分析,我們可以理清激勵對象,並對不同的對象給以不同的激勵措施。
在對員工價值創造分析後,股權激勵政策需要有所傾斜。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看出,激勵的重點在於A區,即歷史貢獻大和未來潛在的價值貢獻也高的員工。B區也是一個激勵的重點,因為這關乎企業的未來;而C區則是需要從情的角度出發,給以關注;D區則是一個適應區,即本區域員工激勵體系設計基本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向ABC類區域靠攏即可。
A區往往指向公司的核心骨幹,他們的特點一般是隨企業成長而成長,年富力強,目前在公司肩負著重要的職責並位高權重,無疑這是一個激勵的重點。要讓這群人能夠切身感受到激勵的分量,並促使其在未來持續地為公司創造價值。因而,這類員工的激勵手段則有股權激勵、期權期股等手段。其中股權激勵一般考慮設置為實股結合期權的模式。
B類員工為公司當下的業務骨幹,是公司的未來希望所在。對此類員工的激勵,應當更多地從成長預期出發,股權激勵的重點在於長期結果。一般而言,對此類員工的激勵手段包括股權層級設置到其業務單元,使其能夠享受到與自身貢獻相匹配的實在好處。其次,還可以採用股權鎖定期的方式,綁定其股權。再有,可以通過期權設計和逐年條件行權的方式,使得員工能夠切實感受到其對公司的貢獻與自身成長過程中公司給以的激勵。
C類員工往往是公司的老骨乾和老員工,是沉默的大多數和公司的民間意見領袖。對這類員工,更多應從情的角度出發,給以關照。這個區域往往出現較多的妥協和所謂公司特點,其實質是如何妥善地處理好情和理的關系。我們認為,對C類員工,公司需要表現出對長期服務的尊重,一般採用一個持股結構,使得這部分員工通過這個持股結構,能夠分享到公司長期發展的好處。
D類員工,特別是新入公司的員工,是受影響與被感染的一群。需要給以明確的政策指引,這個政策指引,可以通過ABC類員工的股權激勵安排,給員工以清晰的發展前景,從而形成公司的業績導向文化。
以上就是經股網的專家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股網,一家以股權為核心的企業家股權門戶網站。
⑦ 實行股權激勵的有哪些上市公司
春蘭\TCL都在搞。
⑧ 截止去年十月,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有多少家,其中有多少正在實行股權激勵
親,你這個問題,我只能教你方法,你去下載一個同花順電腦版,然後的話看下現在一共創業板多少家,再看看打新申購表中去年10月以後一共上新多少家,你就知道了,第二股權激勵,你問的是正在實行的還是實行過的,這個也需要你在同花順 問財中,搜索 創業板股權激勵
⑨ 股權激勵發行數量太多會有什麼影響
1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