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被證監立案調查,我在這家公司開戶,會受影響嗎
不會,國家對股民是有保護地,即使他們家出問題,你的股票都在
❷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❸ 出具警示函 對上市公司有何影響
通常情況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項。這樣會使投資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出現持股信心不足的情況,造成部分利空影響。
從而上市公司股票有可能會出現恐慌拋售的現象,導致股票價格出現下跌,上市公司的市值就會蒸發。並且,市場其他投資者會規避此類股票進行投資,導致上市公司出現融資困難,加大上市公司資金壓力。
(3)上市公司被證監局立案影響擴展閱讀
當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時,說明上市公司存在違規情況,這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會拋出手中的股票,加大空方力量,從而導致股價下跌,但是當上市公司整改之後,股價會繼續按照市場行情發展。
因此,證監會出具警示函在短期內是一種利空消息,會導致股價下跌,但是長期來說,其影響較小。
除了警示函之外,證監會也可以對上市公司出具監管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時,交易所可能會對上市公司發出監管函:
1、信披不準確、不完善。
2、內部治理不規范。
3、股東、高管違規增減持。
❹ 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監管的影響
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❺ 上市公司涉嫌信披違法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影響股票走勢嗎
會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5)上市公司被證監局立案影響擴展閱讀:
股票走勢的相關要求規定:
1、當指數上漲,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上時,表示發行數量少的股票漲幅較大;而當黃色曲線在白色曲線走勢之下,則表示發行數量多的股票漲幅較大。
2、當指數下跌時,假如黃色曲線仍然在白色曲線之上,這表示小盤股的跌幅小於大盤股的跌幅;假如白色曲線反居黃色曲線之上,則說明小盤股的跌幅大於大盤股的跌幅。
❻ 上市公司財務總監被證監處以警告有什麼後果
後續基本不能在上市公司任職了
❼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
❽ 上市公司再被證監會立案稽查期間可以進行資產重組嗎請詳細回答
立案稽查期間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包括重組的談判、協商,都不受影響。立案稽查不是說公司已經違規,而是可能違規了需要查清,在查清事實前,是不能說公司有任何問題的。但立案稽查期間,資產重組不能進行實質內容,即不能轉讓、收購、兼並等具體操作,何況資產重組還須證監會批准呢。這是個最清楚不過的事,有必要拿100分出來懸賞嗎?祝你好運。
❾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嗎
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會影響企業上市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符合以上特點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就應當有29種①: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3)記入誠信檔案;(4)責令改正;(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9)限制業務活動;(10)限制分配紅利;(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18)暫停履行職務;(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28)證券市場禁入;(29)撤銷證券公司。
❿ 證監會處罰,請問,按新規是否影響重組
一)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進入並購重組程序問題 2007年8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07]111號),規定: 1、如果重組方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上市公司將因此發生「脫胎換骨,更名改姓」,立案調查期間,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2、啟動程序: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出意見→報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會商證監會稽查局共同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