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分紅與不分紅的保險合同
1.以一次性投入10000元為例(紅利發每份1000元,購買10份,共10000元):
10年後,可以拿到11700元+累積紅利(其中,累積分紅按照低、中、高三檔估算,可以拿到586元、2343元、4099元的收益)。
紅利分配和特別體恤金分別按低、中、高3種情況進行假設。
利益演示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它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2.有關分紅情況,您可以到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在線服務」專區選擇「個人業務辦理」中的「紅利領取」查看分紅。
3.按照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如果要退保的話,就是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來退的。之所以要按照現金價值退保,是因為從公司和您簽訂合同開始,公司就要按合同要求為您提供保障,而您也應當按照合同要求按時交費。
如果您現在退保,公司需要扣除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業務員傭金、保障成本及營業費用,這些都是通過精算得出來的,並且經保監會審批同意的,是有依據的,不是保險公司自己隨意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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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1.在分紅保險中,保險合同約定享有保險合同利益及紅利請求權的人稱為()
哦,你好
C. 分紅型保險有保險合同書么與投保單是一回事么什麼時候簽合同,是在付款前還是付款後
一位老朋友得知他為兒子買了份保險後,提醒他:投保單需被保險人自己簽字才能生效,如果沒有他兒子簽字,就是一份無效保單。但保險公司電話咨詢人員卻告訴他不必擔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單都需被保險人簽名。張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誰說得對呢?
前一問題答案很明確,投保單必須是投保人本人親自簽名,但如投保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則投保單可由其監護人代簽,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簽。如投保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無法自己簽字的,可通過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營銷員代簽。
後一個問題稍復雜些,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這就無任何問題,投保單必須投保人簽字,這也就意味著被保險人已簽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兩個人,且保單不含死亡責任。這種情況只要有投保人簽名就可以了,而無須被保險人親自簽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兩個人,且保單含有死亡給付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單是無效的。
《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條規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作為被保險人並認可保險金額,與在投保單上簽名並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不僅對投保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
明白了上述原理,張老伯的這種情況,只要搞清他保單有沒有死亡給付責任,如有,則其大兒子(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必須親自簽名,如無則無須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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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被強制執行
安徽法院網-理論研討-民事審判2003
近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一起離婚析產案件,被執行人李某應向申請執行人鄧某支付7萬余元財產分割款,但李某在判決生效後人間蒸發,拒不履行給付義務。執行人員通過李某的身份證號查詢得知其銀行和財產登記部門又無存款和其他財產登記信息,案件執行從而陷入困境。此時申請執行人鄧某向法院提供了一條李某的財產線索,李某在某保險公司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一份十年期分紅型人壽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其本人,受益人為法定,並將保費全部繳納。本案所涉及的問題是: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如果退保,可以獲得現金價值;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可以獲得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因此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其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能否像一般財產那樣予以強制執行?
目前在保險市場推行的保險主要有財產險和人壽險兩大類。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一是投保人可退保獲取現金價值,二是受益人可獲得保險金。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必須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一般也都明文約定,投保人中途退保終止保險合同的,保險人需向投保人退還現金價值。
本案的分紅型人壽保險,具有保障與投資分紅,重大疾病為一體的多功能險種,投保人如出現重大疾病,可提前給付,還可以辦理保險權益的轉換。人壽保險合同具有的現金價值,主要由年輕時多繳納的保費及累計的儲蓄和投資收益組成,在投保人一次性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所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保險期間的風險承擔和保險人一定的手續費,剩餘的就形成保單現金價值。因此,從保單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形成上看,它是從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所有權轉化而來;從其法定行使要件來看,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就必須向投保人給付該筆現金價值,這項權益屬於投保人的合法債權。分析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的性質後可以發現,無論是投保人現金價值請求權,還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都是保險人(保險公司)的獨立的財產權,強制執行與被保險人的人身利益沒有關系。人壽保險合同的財產權益在不同的時間段分別屬於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債權人對人壽保險合同權益申請強制執行,就必須視其債權到期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如果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則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現金價值請求權,屬投保人財產,應當屬於強制執行的對象。如果保險事故已經發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則人壽保險合同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屬受益人財產范圍,不應被強制執行償還投保人的債務,這也是我們處理投保人之債權人對投保人的人壽保險合同的權益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的一般處理原則。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分紅型人壽保險合同權益不屬於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范圍。
執行期間法院聯繫上了李某,了解其已去上海工作生活,同意法院執行其保單現金價值,但拒不來院實際配合執行,最終法院依法裁定提取李某的保單現金價值部分,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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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哪種情況下分紅保險合同可能享有特別紅利
具體建議咨詢保險公司或者登錄官方網站查詢
F. 什麼是商業分紅保險
定義:
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
簡介:
分紅險起源於保單固定利率在未來很長時間內和市場收益率變動風險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共同承擔。
保單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種類,保單持有人每年都有權獲得建立在保險公司經營成果基礎上的紅利分配。
簡單的說就是分享紅利,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
G. 商業保險分紅靠譜嗎
商業保險除了意外險,其他的險種都是忽悠人的,特別是分紅保險,要小心欺詐。社保和醫保可靠,商業保險不靠譜!買養老保險到社保局買,商業保險不適合養老,商業健康保險是算計人的保險!社保和醫保是為客戶著想,商業保險是為保險公司的利益著想,服務的意義不同,結果也就不同!
想算計在保險公司得到錢的,最後反被保險算計了!商業保險,就是你消費,保險公司為你服務,他是賺你錢的,不是給你分錢的,你不能把保險的本意給弄錯了,弄錯了就會上當受騙!
這個保險裡麵包含了更多的忽悠和欺騙,給人留下的就是更多的心酸和不靠譜!
保險分紅和所謂的商業養老保險就是一種忽悠陷阱、首先將你的錢款長期鎖定。陷入其中。長期不能自理。所謂理財分紅就是要自己存取自由,沒有分毫損失。這種忽悠陷阱既不能自己理財,又不知道最終的效益。如中途取款要損失慘重,只能按現金價值退保,而這個現金價值遠遠要比本金要少的多,一直到死,死的時候還要得的病,和保險合同上的病對號入座才可以理賠,否則就不會理賠!
應該在人大,政協會上提議,抵制保險分紅忽悠客戶陷入理財陷阱,同時也要給保險公司有個規則不允許也無權給公民強制,變相,誤導公民財產以保險分紅為由,使財產投入分紅陷阱,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因素。
有句話叫做:防火防盜防拐子,推銷保險全打死。可見當初保險業剛在國內起步的時候,用了許多老百姓無法太理解和欺騙的手段,導致了目前保險業的巨大阻礙!什麼銀行的是單利,保險的是復利,我們來問下,保險的復利怎麼就跑不過銀行的單利?保險業以後要是不終歸於保障,意味要和銀行拼理財分紅,只會自尋死路。
還有很多其它原因就不一一列舉了!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H. 商業保險萬能型分紅型
一,分紅型保險
保單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險公司經營成果的保險種類,保單持有人每年都有權獲得建立在保險公司經營成果基礎上的紅利分配。簡單的說就是分享紅利,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
二,萬能型保險
萬能保險除了同傳統壽險一樣給予保護生命保障外,還可以讓客戶直接參與由保險公司為投保人建立的投資帳戶內資金的投資活動,將保單的價值與保險公司獨立運作的投保人投資帳戶資金的業績聯系起來。大部分保費用來購買由保險公司設立的投資賬戶單位,由投資專家負責賬戶內資金的調動和投資決策,將保護的資金投入到各種投資工具上。對投資賬戶中的資產價值進行核算,並確保投保人在享有帳戶余額的本金和一定利息保障前提下,藉助專家理財進行投資運作的一種理財方式。
三,區別
萬能險可以緩交保費,自由調整保額,追加保費,部分領取,持續交費獎勵,靈活性強於分紅險,還有最重要的是萬能險有保底利率,分紅型保險利率是不保證的,完全看保險公司的盈餘狀況。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