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持倉收益 » 上市公司更換監事流程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更換監事流程

發布時間: 2021-03-18 03:36:43

1. 上市公司的工作流程

為進一步提高監管工作的透明度,規范對上市公司的檢查行為,依法有效履行監管職責,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上市公司檢查辦法》(證監發[2001]46號文)、《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工作的意見》(證監公司字[2000]62號)等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證券監管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辦」)是證監會派出機構,組織實施轄區內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

二、上市公司檢查方式包括巡迴檢查和專項核查。

三、巡迴檢查是例行的合規性檢查,本辦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上市公司進行巡迴檢查,並對有關中介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價。巡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性,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運作情況、董事會秘書工作情況、公司章程制定及執行情況以及公司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業務、機構等方面的分開情況;

(三)募集資金實際使用與籌資時公開披露內容的一致性和變更程序,募集資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的合規性;

(五)證監會或本辦認為應予檢查的其他方面。

四、專項核查是針對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的調查核實。專項核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二)投資者投訴、舉報及輿論關注的問題;

(三)重大資產重組情況;

(四)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五)證監會或本辦認為應予核查的其它事項。

五、在進行現場檢查之前,本辦將書面通知被檢查的上市公司。而巡迴檢查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上市公司。

六、本辦組成專門的檢查組對上市公司實施檢查,檢查組至少由二名成員組成。

七、上市公司在現場檢查之前,應准備好相關資料,並指派專人配合檢查。接受巡迴檢查的上市公司應准備好以下資料:

(一)公司章程及有關議事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有關對外投資、擔保、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授權文件;

(二)公司上市以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議及決議公告、前十名股東名冊及表決單、股東或董事的授權委託書;

(三)公司與控股股東在財產、人員、財務、業務、機構方面的關系說明;

(四)公司組織機構圖及與分公司、子公司的產權關系圖;

(五)公司產、供、銷系統流程圖及簡要說明;

(六)公司債務、財產抵押及提供擔保情況的說明;

(七)最近一年完整的會計資料,包括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和報表;若現場檢查在公司中報披露以後進行,還須准備中期會計資料;

(八)歷次募集資金使用效果的說明及有關依據;

(九)近年來重大資產重組情況的專題說明,包括資產置換、重大收購兼並、大股東變更等;

(十)公開發行股票以來在指定報刊上公布的信息;

(十一)本辦認為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八、在巡迴檢查期間,應有一名審計報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或經辦的注冊會計師在場配合檢查,並在現場檢查開始之前,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工作底稿備置於被檢查上市公司;若現場檢查在下半年實施且被檢查上市公司已經中期審計,還須另備中期的審計工作底稿。在專項核查期間,如核查事項涉及有關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機構,本辦將視情況要求相關中介機構提供工作底稿和配合檢查。

九、巡迴檢查的現場檢查過程一般分為「聽取情況、法規考試、檢查約談、初步反饋和溝通說明」五個程序:

(一)聽取情況:由被檢查上市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介紹情況,公司的監事會主席、董事會秘書及財務負責人都應在場。一是聽取被檢查上市公司有關情況介紹;二是聽取會計師事務所有關審計情況的介紹(會計師事務所應同時提交一份有關被檢查上市公司審計情況的書面說明)。

(二)法規考試:現場檢查期間,對被檢查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等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有關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證券法律法規考試。

(三)檢查約談:檢查組根據分工對上市公司開展實地檢查,實地檢查原則上不超過七個工作日。檢查組檢查可採取以下措施:

1、對被檢查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調查與核實;

2、查閱、復制與檢查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要求被檢查公司提供的復印資料上加蓋公司印章、簽注日期,並註明與「原件相同」;

3、詢問或約談被檢查公司的有關人員和與檢查內容有關的會計師、評估師、律師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並在談話記錄上簽名;

4、法律、法規規定可採取的其他措施。

(四)初步反饋:檢查組在實地檢查結束前向被檢查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口頭反饋檢查的基本情況。

(五)溝通說明:被檢查上市公司在檢查組初步反饋後,可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本辦及時進行溝通,包括提供有關事項的說明和相關證據。

十、本辦於現場檢查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上市公司發出檢查通報;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上市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被檢查上市公司對整改通知書內容持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後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

專項核查結束之後,本辦將專項核查報告直接上報證監會。對存在問題的被檢查上市公司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對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規問題,本辦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內部批評或向證監會建議公開批評、移交稽查等處理意見。

十一、被檢查上市公司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個月內向本辦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對照限期整改通知書逐項落實整改措施的情況及效果;如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涉及監事會,整改報告還應包括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監事會落實有關整改措施的情況及效果。

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報告應同時報送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開披露。被檢查上市公司對限期整改通知書持有異議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訴的,有異議部分在尚未有明確結論之前可不予披露。

十二、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工作應在本辦下發的限期整改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本辦將跟蹤監督被檢查上市公司的整改情況,並對其整改效果出具評價意見,上報證監會。

十三、如發現被檢查上市公司未按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或提供虛假的整改文件和材料的,本辦將向證監會報告並視情節輕重提出相應的處罰建議。

十四、本辦對上市公司的檢查結果並不代表對公司的實質性判斷。被檢查上市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檢查未發現為由免除法律責任。

十五、本工作程序未盡事宜,由本辦負責補充、解釋

2. 上市公司變更職工代表監事對股價有沒有影響

「最受歡迎股票軟體排行榜」匯集了廣大股民對市場上熱門的股票軟體的真實排行榜,您可以查看對您有幫助的信息!

3. 公司上市的流程是什麼

公司上市流程:
1.商品進入市場。

2.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經審查同意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4. 為什麼一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里的監事長,監事要先後短時間內,全部辭職,這背後一般什麼原因

關於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對於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規定: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一般自行擬定。 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規定與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所以議事規則也基本相同。 中國上搜了一個供參考: 監事會工作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司資產安全,明確監事會的職責,健全和發揮監事會的監督功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執行股東大會賦予的監督職能,向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 第二章 監事會的組成 第三條 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二名。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和罷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的選舉產生和罷免,必須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以書面形式對監事會主席提出不信任議案, 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監事會主席提出辭職,交監事會由全體監事表決。監事會主席,可連選連任。 第三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 第五條 監事的任職資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二、熟悉並能夠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業管理、法律、財務、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並有相關的工作經歷;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文字撰寫能力以及獨立的工作能力,並具有與股東、職工和其他相關利益者進行廣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條 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並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 監事會的職責 第七條 監事會向全體股東負責,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同時對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監督,保護公司的資產安全,降低公司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必要時可要求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及外部審計人員作出說明; 二、對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公司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大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了解和查詢公司的經營情況,必要時可獨立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履行職責提供協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陸、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對董事起訴: 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吧、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監事會主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結果; 三、簽署監事會的報告、決議和建議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監事應當履行的責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在履行職責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監事必須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悉的有關資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監事會的工作規則 第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監事會主席根據實際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要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會主席要求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時, 應表明召開會議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應將會議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監事。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 發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討論的事項,應附上有關議案。 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監事收到會議通知後,應對會議內容和有關議案作充分准備,准時出席會議。若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書面委託出席會議的其他監事,委託書應註明委託授權事項。 第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的,可授權一名監事代為主持會議。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採取舉手錶決、書面表決兩種方式進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 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監事簽字。 第十七條 監事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但表決時表示反對意見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應作好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監事會決議(包括臨時監事會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由出席會議的監事以舉手錶決方式進行表決,並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第十九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且不委託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會議的, 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由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或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監事可在任職屆滿以前提出辭職, 監事辭職應當向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一條 如因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 該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職工監事提出辭職的,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應盡快選舉產生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股東擔任的監事辭職的,余任監事會應當盡快提議召集臨時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填補因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未就監事選舉作出決議之前,該提出辭職的監事以及余任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處理監事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 監事會工作中發生的經費由公司按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以下〃都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有關條款如與《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有抵觸時, 按《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並由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執行

5. 上市公司的流程

公司上市必經流程:第一、股份改制(2—3個月):發起人、剝離重組、三年業績、驗資注冊、資產評估。第二、上市輔導(12個月):三會制度、業務結構、四期報告、授課輔導、輔導驗收。第三、發行材料製作(1—3個月):招股說明書、券商推薦報告、證券發行推薦書、證券上市推薦書、項目可研報告、定價分析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第四、券商內核(1—2周):現場調研、問題及整改、內核核對表、內核意見。第五、保薦機構推薦(1—3個月):預審溝通、反饋意見及整改、上會安排、發行批文。第六、發審會(1—2周):上會溝通、材料分審、上會討論、表決通過。第七、發行准備(1—4周):預路演、估值分析報告、推介材料策劃。第八、發行實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詢價定價、股票發售。第九、上市流通(1—3周):劃款驗資、變更登記、推薦上市、首日掛牌。第十、持續督導(2—3年):定期聯絡、信息披露、後續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準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6. 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法人代表更換應該通過那些決議

  1. 更換法人需要上股東大會。而且同時你要相應辦理《公司章程》和營業執照的變更。

2.監事會主席的選舉過監事會,出具監事會決議文件就可以了。

3.依據就是公司法。

7. 股東大會如何決定是否更換監事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卸任與免職的原因與方法與董事會基本相同,即任期屆滿時卸任;本人請求辭職;因原任機關罷免;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等。此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章程第五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8. "上市公司董事" 如何辭職

我根據相關法規的描述,董事辭職有以下程序可循,董事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辭職原則為:
1.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辭職報告中說明辭職時間、辭職原因、辭去的職務、辭職後是否繼續在上市公司任職(如繼續任職,說明繼續任職的情況)等情況。辭職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違規或不規范運作的,提出辭職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深圳中小板規定);(2)董事因任期屆滿離職的,應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交離職報告,說明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移交所承擔的工作。
2.若董事辭職不會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人數」、「職工代表監事辭職導致職工代表監事人數少於監事會成員」(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獨立董事辭職導致獨立董事人數少於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中沒有會計專業人士」(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則董事的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或監事會時生效(未提及交由股東大會審批);
3.若董事辭職導致上述情形發生,則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或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空缺後方能生效。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之前,擬辭職董事或監事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職責。出現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二個月內完成補選(深交所主板、中小板規定)。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4.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董事非因任期屆滿離職的,除應遵循前款要求外,還應在離職報告中專項說明離職原因,並將離職報告報上市公司監事會備案。離職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或者不規范運作的,應具體說明相關事項,並及時向本所及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選任與行為指引》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5.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注釋: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6.關於獨立董事的特別規定:(1)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
(2)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供書面說明。
二、法規中的規定:
(一)《公司法》規定:
1.股東大會的職權:„„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2.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規定:
1.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2.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3.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後並不當然解除,在本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注釋:公司章程應規定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後承擔忠實義務的具體期限。 „„
4.獨立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被免職的,獨立董事本人和證券公司應當分別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股東會提供書面說明。
(三)《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
1.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佔的比例低於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