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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嗎

發布時間: 2021-04-30 08:47:42

1.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

1、公司法原則上禁止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合夥企業法原則上允許公司成為負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除非屬於本法第三條所列情形。
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條但書中的「法律另有規定」。
合夥企業法允許法人參與合夥,這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普通/有限)合夥的方式進行轉投資
只是,上市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均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仍可成為有限合夥人。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公司以後要入伙,其投資風險被不恰當地擴大了呢?
可以肯定的是,此舉確實增加了公司作為出資人的風險。但是相應的,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資領域,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伙,決定權在公司自己,如果「玩」不起,可以做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事實上,即便是以普通合夥人入伙,連帶責任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也並非難以理解的。
首先,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清償作了如下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可見,法律承認合夥作為一個團體的「獨立性」,對外債務應首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清償時才由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當合夥人因合夥企業債務而被起訴時,其他合夥人應當被列為共同被告,先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這一法條的規定,能夠有效的減小法人合夥給原始投資人的風險。
其次,依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投資計劃的決策權歸股東會/股東大會,是否參加合夥,其實是由股東自己來決定的。這樣公司參加合夥給股東帶來的風險,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經營風險。股東是否同意參加合夥,主要取決於對投資效益和相應風險的權衡,以及對合夥夥伴的信任程度。
因此,非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入伙。

2. 上市公司為什麼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

有的部門、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夥人。這些企業作為法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夥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夥人,就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於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對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3. 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能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嗎

任何公司,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投資人。普通合夥人是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具體請到企業登記機關工商局咨詢辦理。

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 所有公司都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了

不是的。
上述法條是針對《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的一條規定。
《合夥企業法》第3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那麼,普通的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非國有企業的公司,都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5. 公司可以作普通合夥人么

可以的,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行

6. 請問為什麼國企和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謝謝

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應答時間:2021-04-2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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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上市公司為何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我覺得應該是上市公司的錢有一部分來自於廣大普通股民,如果讓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真是虧損了不利於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