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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遺囑信託受託人資格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6-02 10:19:20

A.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哪些

律師,但是要有附件在自己保險櫃里。以後兩個相對應。

B. 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書寫時有哪些注意

一、遺囑信託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遺囑信託跟其它信託最大的不同,就是遺囑信託必須以遺囑本身有效為要件,包括遺囑「真正」與「有效性」,以及民法對遺囑的各項限制,特別是民法對遺囑的「特留分」規定,遺囑信託才能生效。
所謂遺囑,泛指生前處理死後的相關事宜,內容十分廣泛,包括家產處分、死後儀式進行、子女收養、認領等等,但遺囑信託則是特指財產處分的范圍,而且,前提是該分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類型,根據民法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以目前實務上大部分預立遺囑的方式,仍以自書遺囑為主要方式。
自書遺囑必須要有自行書寫遺囑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也需要再另行簽名,而代筆遺囑也有嚴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遺囑不生效力,進一步影響遺囑信託的效力。
除了遺囑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對遺囑也有許多限制,例如,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認,所立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二、書寫遺囑信託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1、應確保設立信託的遺囑本身合法有效,無論形式要件還是實質內容,都不得違反《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2、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目的、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圍、信託財產的范圍、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信託期限、受託人的報酬以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等內容。
3、遺囑信託中可以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遺囑內容。
成立遺囑信託時,必需特別注意,與一般生前財產信託不同,可能無法像將全部財產權信託出去,如果有多數的法定繼承人,一定要考慮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給近親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不能違反民法對遺囑的限定。
從另一方面來說,被繼承人如果想要把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繼承人之遺產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經過遺囑信託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遺囑信託必需事先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或是遺產管理人,律師、信託業等公正可信賴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C. 怎麼辦理遺囑信託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我國法律作出了以下的規定:
遺囑信託的流程,如果已符合繼承法規定,其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鑒定個人遺囑,這是確定遺囑信託成立的條件
第二步,確立遺囑信託
第三步,編制財產目錄,然後安排預算計劃,結清稅捐款項,確定投資計劃,編制會計賬目,進行財產的分配。
遺囑信託注意事項如下:
1、自書遺囑信託或代筆遺囑信託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製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託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

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採用蓋印章的方式。

3、如果採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

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缺格現象。

5、遺囑信託中最好能考慮民法上有關「特留分」的因素。換句話說,不可將所有遺產信託給指定的某一人(身心障礙的孩子),而必須依民法上「特留分」的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遺產給擁有繼承權的人(例如其它子女)和生前由委託人撫養的人。

6、遺囑信託中要明確信託財產的管理與運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給付受益人多少錢),及信託終止後信託資產如何處理的方式。

7、遺囑信託中最好指定「信託監察人」,以便監督受託人在管理與運用信託財產時,有無違反信託合同。

D.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都有哪些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1、鑒定個人遺囑
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
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
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
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
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
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
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
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
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E. 信託遺囑怎樣才合法,遺囑信託的遺囑人有什麼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F. 信託遺囑符合哪些條件才合法

1、形式要件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信託法》規定了:設立信託,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包括信託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
因而遺囑信託可採用自書、代書及公證的方式。自書的信託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的信託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公證遺囑則由專業的公證人予以辦理。
2、法律要件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即立遺囑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信託的財產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確定的財產。信託遺囑必須載明:信託的目的。此目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人、受託人的姓名;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圍;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狀況;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還可以載明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等。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G.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H. 設立遺囑信託要注意什麼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
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遺囑信託又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
①執行遺囑信託是信託機構在受託之後,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後,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託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②管理遺產信託是信託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託,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信託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設立遺囑信託時,要注意最好親自書寫和簽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字。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華律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延伸閱讀:

I. 遺囑信託沒有受託人

不成立。按照我國信託法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本案並沒有受託人與其簽訂合同,因此屬於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J. 遺囑信託有金額要求嗎

遺囑信託是指以遺囑為法律載體、通過遺囑的具體內容來設立信託,寫明受託人、信託收益的分配等。遺囑信託在英語國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見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遺囑信託的核心特點是信託的核心內容(受託人、信託受益權的具體內容等)都是通過遺囑表述出來的。
家族信託的主要形式有全權信託和固定收益信託兩種。其中,全權信託是離岸信託最普遍採取的形式,即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決策、管理信託資產,只要定期向客戶通報相關信息即可。受託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信託的收入或本金給受益人酌情決定權,當然,委託人可以對酌情權做出限制。固定收益信託則是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明確規定了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受益時間等事項,在後期的信託持續時間內,將根據規定予以執行。在這一點上,更類似於遺囑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