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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企業年金信託當事人有

發布時間: 2021-06-12 08:15:46

⑴ 企業年金受託人的有何作用

法人受託機構也存在不能完全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法人受託機構在符合條件時可以兼任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 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有責任為信託財產選擇符合要求的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由他們作為代理人處理相關的業務,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應在書面委託合同中做出明確約定。為促使其他當事人恪守職責,安全穩健地管理、運用基金財產,防止其利用基金資產謀取私利,保證基金財產的完整、獨立和安全,保護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職工的利益,受託人應對其他當事人進行監督。監督范圍包括其他當事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行為和與基金管理沒有直接關系但可能影響基金安全的其他行為。受託人對於其他當事人未按照書面委託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代理責任或認為更換代理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應該終止其職責並予以更換。 (二)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託管理的目的,就是通過受託人對資產的管理活動,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為實現這一目的,受託人必須為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制定投資策略。制定的投資策略應包括確定投資目標、投資規模和投資對象等三方面的內容。 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是實現企業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核心專業環節。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業績80%以上來自於投資策略、資產配置決策。採取理事會受託模式的,鑒於企業本身投資管理專業人才和技術的相對有限,往往聘請公正、專業的投資顧問公司參與投資策略、資產配置的決策。採取法人受託模式的,鑒於委託-代理制下潛在的道德風險,無論是委託人還是法人受託人,也聘請專業的投資顧問機構參與投資策略、資產配置決策,保證投資政策的科學、合理。 (三)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 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有義務編制基金管理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編制有關報告是受託人的法定職責。編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報告有利於委託人、受益人以及監管機構了解企業年金基金經營業績、財務信息和行政管理狀況,為委託人、受益人以及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更換受託人提供依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是全面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時期運營情況的書面文件,內容主要涉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交費、支付待遇狀況、以及其他與基金管理有關的重大事項。雖然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狀況是基金管理報告最主要的內容,但不等同於投資管理人編制的基金管理報告,因為年金基金管理可能涉及多個投資管理人。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是全面反映一定時期基金財務狀況的書面文件,內容主要包含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收入與支出狀況、投資運營收益狀況以及其他引起基金財產變化的情況。 基金管理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的重要內容,是對企業年金計劃委託人(受益人)的應盡之責。 (四)根據合同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進行監督; 委託合同時約定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是當事人據以實施行為的基礎,是確定當事人是否失職的依據。本項規定強調受託人應依據合同,主要是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之間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對賬戶管理、託管人、投資管理人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活動進行監督。 根據企業年金的法規要求,企業年金基金受託人既是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的中心環節,處於核心地位,也對企業年金基金負全責。受託人必須擔當「審慎管理人」的角色,全程監督企業年金基金的運作。

⑵ 企業年金管理機構有幾家

經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同意,第一批認定37家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
一、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5家: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信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誠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11家: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中信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華寶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企業年金基金託管人6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銀行。
四、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15家: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⑶ 企業年金信託管理的四種管理角色是哪四種

受託人、託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
委託人及受託人是信託關系,受託人與其它三個管理人是委託關系。

⑷ 年金信託有哪些特徵

第一,說句「廢」話,企業年金信託與企業年金基金不同;

第二,企業年金信託業務的重大特徵就是信託財產是企業年金;

第三,由於企業年金是養老的保命錢,而且是長期繳納、不斷積累的,對管理的獨立性(避免被挪用以及侵吞)和投資的安全性(比增值更重要的是保值)等方面要求很高。因此,企業年金信託對受託人的要求較高。

⑸ 具有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資格的有哪些機構

具有賬管資格的的機構主要有養老公司跟銀行。其中比較有規模的是平安養老、太平養老、泰康養老、國壽養老、新華人壽、工商銀行等四大銀行、招商行,中信信託等。因為企業年金按法律規定是以信託資產的形式進行運營,所以基本上有信託功能的上規模的金融機構都有取得賬管資格。一般來說,企業年金的託管人和賬管人多為銀行同時擔任,這樣便於管理年金基金資產的運作。

⑹ 結構化信託的監管成本

設計任何一個金融產品總要兼顧其效率和安全性,都存在成本和效能的平衡問題。結構化信託的顯著特徵是多個主體和專業分工,這是「專業化+防火牆」式的服務架構。這種結構的優點明顯,但對管理協調和監管的要求是很強的。管理協調和監管都要付出人力、時間和資源,因而對效率和相應成本的考驗是很大的。所見所聞看,我們認為政策制定者和金融機構對成本問題還沒有足夠的認識。
以企業年金信託為例,受託人是管理中心和信息中樞,它承擔選擇、監督、評價和更換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和託管人職能,把相應的信託服務外包出去。這種結構看似清晰,但是實際運作起來情況十分復雜。這些服務如果由一家機構來承擔,主要工作是按照部門職能來分工,還有部分工作由主管經理人承擔或者協調,既有清晰的部分,也有模糊的處理。現這些服務改由多家機構來承擔,分工的邊界由部門邊界變成了組織邊界,分工的依據由內部制度變成了行政法規和商業合同,原本沒有分或者不易分的工作就可能要分離,為了界定「關系」和管理「關系」要投入精力和資源。表面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合同關系反映為五個當事人之間的一個信託關系和三個委託關系,但實際上需要釐清關系的個數是數學組合的概念,需要協調的時間跨度從信託的設立、存續一直到終止。

⑺ 養老金信託與企業年金信託的關系

養老金信託與企業年金信託的關系:
1.兩種都是年金信託,企業年金可以理解為養老金的一種。中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有三層,第一層是國家規定強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二層就是企業年金,以前一直叫補充養老保險,2000後命名為企業年金,第三層就是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
2.最大區別:前者是一個國家的強制規定,後者是國家鼓勵建立的。
3.企業年金採取的運作模式是信託模式,主要依據信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4.傳統的養老保險是保險契約模式,主要依據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辦理相關投保手續,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成為保險資金,並形成保險公司資產負債,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⑻ 企業年金的管理中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關系是什麼

受託人分別與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之間是委託管理關系。企業年金受託人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接受委託人、受益人查詢,定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發生重大事件時,及時向委託人、受益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個人賬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在選擇賬戶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企業信譽、賬戶管理經驗、賬戶管理系統的先進性和方便性、服務水平等因素。

在選擇投資管理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投資管理的業績、服務水平等因素;在選擇託管人時主要應考慮其資本實力、企業信譽、託管經驗、服務水平、從業人員素質等因素。



(8)企業年金信託當事人有擴展閱讀

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完善各自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內部控制制度是企業的一種基礎性的風險管理制度,它的有效運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發現和化解這些機構本身遇到的外部風險,阻斷風險傳遞鏈條,從而降低企業年金運作的整體風險。

完善信息披露機制,及時發現從業機構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把各種風險因素化解在萌芽狀態。在每季度和年度結束後規定的時限內,受託人應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賬戶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託管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報告。

投資管理人應當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相應地,應同時建立起定期審計的制度。委託人每年應聘請會計師對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把審計的結果作為對相關當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