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轉讓存量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問題
呵呵,你是個懶人,這些問題仔細在網路上搜搜都能找到答案啊。
1、存量貸款和信貸資產實質是一回事兒。銀行既已發放的貸款,就是存量貸款,在其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信貸資產。任何一家銀行所能發放的貸款的額度,即受央行總體宏觀調控的限制,也受其本身存款額度的限制,就是所謂的存貸比。
在一個給定的期限內,存量貸款多到一定程度,受限於存款額度的限制,銀行就不能再發放新的貸款了。可貸款與存款的利率差,是銀行賺錢的根本,不能放貸款就不能賺錢了。怎麼辦,把存量貸款賣掉,收回現金,存量貸款下降了,現金增多了,不就能放新的貸款了嗎?真是個好主意。
賣給誰呢?銀行?大家兄弟,境況差不多。保險和證券?那倆就沒貸款的權利。那就信託公司吧,丫也是有權貸款的金融機構啊。賣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沒錢的話,銀行可以發理財計劃,信託與信託公司,並指定信託公司以來自理財計劃的信託資金定向購買自己的存量貸款。爽呆了,銀行賣掉了存量貸款,能放更多的貸款,又發了理財產品,吸引了更多的個人客戶,存款有望增長,信託公司呢,基本沒幹啥事兒,還多少有筆手續費收,信託財產的規模也增長了。好事兒啊。
等等等等,信託公司啥事兒不幹?那萬一銀行賣給我的這幾筆信貸資產成了不良貸款、呆壞賬咋辦?以認購銀行特定信貸資產為信託資產管理方式的信託產品,它的還款來源也是貸款本息的回收啊!好吧,既然啥事兒不幹,那索性徹底些,你銀行得承諾過程管理(銀行去催帳),到期不能收回貸款本息的話,你銀行得承諾收回去。不然就砸了我信託公司的牌子了。
這個交易結構是目前監管機構最恨的交易結構之一!都這么弄,到底實體經濟中以貸款方式投放的貨幣總量有多少?誰也說不清楚了。所謂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還搞毛啊!?而且這事兒吧,還一般不好弄清楚。你問銀行,銀行說我賣掉了啊!你問信託公司,信託公司說我發的信託產品啊!你問投資者,投資者說我買的理財啊!把這幾個人弄到一起查不就清楚了嗎?監管機構說我得有那個許可權和時間啊。大家都是短視的,只為自己的利益負責的,國家宏觀調控?出了經濟危機再說吧。
2、再說信託貸款。信託,指的是將要用於放貸的資金來源的法律關系,是委託人信託與受託人信託公司的;貸款,值得是受託人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而形成信託財產後,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方式是,發放貸款。
因此信託資金的來源,就是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當然可以用來發放貸款。但自己的錢,就不存在信託這個法律關系了。當然也就不是什麼信託貸款了。信託公司的固有資金和信託資金必須分賬管理的。
說清楚沒?
Ⅱ 長安信託車貸怎麼樣靠譜嗎
個人自用車貸款:是指經辦行向自然人客戶發放的用於購買非營利用汽車並以所購車輛為抵押的人民幣貸款(不含二手車)。經辦行不與汽車經銷商合作,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的個人自用車貸款,稱為直客式個人汽車貸款。其中向已全款購車的借款人發放的,用於置換其前期購車的非貸款類債務的汽車貸款,稱為置換式個人汽車貸款。置換式個人汽車貸款是直客式個人汽車貸款的一種特殊形式。註:具體業務種類及辦理程序、辦理條件等以當地分行有關規定為准。
個人自用車貸款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還應指定一名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信譽良好的當地居民為聯系人);
(二)年齡18(含)到60(含)周歲之間,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三)具有經辦行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
(四)信用記錄和收入水平符合《中國農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具備按期償還信用的能力;
(五)購車行為真實,能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購車首付款;辦理置換式個人汽車貸款的,需已支付全部購車價款;
(六)能提供符合條件的擔保;
(七)信貸業務實施前,在農業銀行開立活期存款結算賬戶或銀行卡賬戶,願意接受農行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八)僅以所購車輛作抵押的,個人信用等級應在A級(一般級)(含)以上;以組合方式擔保的,由一級分行確定信用等級准入標准;
(九)置換式個人汽車貸款必須在新車登記上牌後半年內向銀行申請;
(十)經辦行要求的其它條件。
個人自用車貸款流程:
1.貸款申請與受理;
2.銀行進行調查、審查、審批;
3.簽訂借款合同;
4.辦理保險、公證、擔保等手續;
5.發放貸款。貸款在落實完抵押登記(或公證抵押)手續後發放。詳詢當地農行。
個人自用車貸款利率按《中國農業銀行人民幣貸款定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詳詢當地農行。
Ⅲ 信託貸款資金可否用於還銀行貸款
可以的,信託資金補充企業流動資金,用企業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很多信託資金都是置換銀行的貸款的
Ⅳ 銀行信貸資金是否可以置換信託貸款
銀行的信貸資金當然是不能夠置換成信託貸款,這是不符合相關的財務制度
Ⅳ 信託投資和信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Ⅵ 中票能置換企業信託貸款嗎
中票是一種優於信託貸款的一種融資手段,
1、中票的發行難度很大,
2、參考評級、追蹤評級、負債率、現金流、抵押物等招標,審批難度非常大,門檻相當高。
3、中票的成本相當的低,與企業債差不多
補充:企業能拿到信託貸款不代表能拿到中票融資,但是能拿到中票融資的主體,抵押物充足的情況下發信託比較容易。
Ⅶ 信託貸款和委託貸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委託受託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託人以委託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並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託人只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託人承擔。如果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應根據其過錯大小對於造成的貸款流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形式上,委託貸款業務必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並有三方協議:協議可採取兩種形式:一種為三方直接簽訂協議,另一種為受託人與委託人、借款人分別簽訂協議,但兩份協議的委託內容一致。構成委託貸款的,存單原則上不作為委託借款合同成立與否的依據,法院不能僅憑金融機構開具存單否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存在委託借款關系,但如果存單等是金融機構作為擔保憑證開具的,對這種擔保的性質如無其他相反證據,應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
信託貸款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簽訂信託貸款協議,委託人將款項存入受託人處,委託人只提出一般投資要求,不指定具體對象,由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自選確定放貸對象。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
委託貸款和信託貸款的區別主要包括:(1)性質不同。委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具有財產管理性質,主要根據委託人的指示轉移委託財產;而在信託貸款業務中,受託人通過類似銀行的貸款業務,為委託人投資。(2)形式不同。委託貸款合同須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簽訂三方協議,或者分別由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借款人簽訂內容一致協議。信託借款合同只有委託人和受託人兩方簽訂協議。即,委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須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託貸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僅為委託人和受託人。(3)確定借款合同內容的主體不同。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內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託人指定;而信託貸款合同中,委託人對於借款合同很少干預,借款合同獨立於信託合同,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受託人確定。(4)責任和風險承擔不同。委託貸款中借款人負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貸款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信託貸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沒有直接向委託人還款的義務。信託貸款中款項的安全由信託機構負責,風險由信託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