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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中國信託登記宣講會

發布時間: 2021-06-12 10:57:15

① 英國人發明的信託從利息上看很高,但是信託真的靠譜嗎

一直有投資者在問:信託靠譜嗎?在這里告訴你,高凈值群體青睞信託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靠譜。但是值得強調的是,這里的靠譜不能和信託沒出現過風險和「保本保息」等劃為等號。

除了國債和銀行存款類產品之外,任何理財產品都不能宣傳保本保息或者完全沒有風險。在這一點上,必須達成共識。

下面從法律、監管、流程和現實這四個方面來分析,信託為什麼靠譜的真正原因。

法律層面上的靠譜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基金公司可以使用保障基金:

信託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後,仍需重組的;

信託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進行重整的;

信託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

信託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

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

萬一出現極端情況,信託公司面臨破產、撤銷等,信託業保障基金可以發揮作用,及時化解風險。此外,信託公司如果出現短期資金周轉困難,可以向保障基金公司提出申請,並提交流動性困難解決方案及保障基金償還計劃,由保障基金公司審核決定是否使用保障基金,申請通過後有償使用。

② 信託業算什麼系統的

信託業經過多年高速增長,已成為我國投融資體系中舉足輕重的金融部門。我們認為,今天的信託業應該擺脫過去單純對資產規模、市場份額與經營業績的追求,而將目光集中於自身良性生態系統的構建上。結合信託業自身的特點,一個完整的信託業生態系統應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觀經濟形勢構成了信託業的生態環境,信託業未來的生存方式既取決於當前的宏觀形勢,又取決於未來的發展趨勢。其次,信託業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通過認清自身的發展驅動力與制動力,做出符合行業演變規律與生態環境變化的戰略選擇。最後,監管環境確定了信託業生態系統中的生存法則,好的監管環境既應促進個體向正確的方向演變,也應形成生態系統內的自然選擇機制。
(一)宏觀生態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1、中國經濟「新常態」
「新常態」更多意味著我國經濟增長的方式的調整而非趨勢的改變。在經濟增長層面注重發掘新的增長點,尤其是增加創新成果的轉化率,提高創新驅動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結構調整的要點一是產業結構,體現為傳統產業由於過度投資導致的產能過剩,而戰略型新興產業亟需加大投資力度從而增強對經濟的支撐作用。二是產品結構,現有的產品供給同質化嚴重,未來產品的差異化供給尤其是可以「創造需求的供給」將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2、貨幣政策適應性調整
與「新常態」下的經濟政策相適應,未來我國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與松緊適度的貨幣政策。積極的財政政策主要應用在基礎設施建設與新興戰略產業的投資,從而強化對於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支持。貨幣政策由「穩健」變為「松緊適度」,說明未來將繼續以「定向寬松」為主旋律,同時也存在著「降息」、「降准」的可能性,從而緩釋經濟下行壓力、平滑經濟增長趨勢。
3、全面推進經濟領域改革
以信託人的眼光看,「新常態」下的經濟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通過推行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使得投資行為更加透明化、市場化。
其次是區域經濟改革,包括「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與長三角經濟帶等區域經濟規劃,加強區域互聯互通與「多規合一」,促進規模效應與協同發展。
再次是國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業並購、打破行業壟斷、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將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後是「三農經濟」,將建立現代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完善農產品(12.00, -0.01, -0.08%)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繼續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三農」。
(二)信託業「新常態」具有三大特點

1、信託業資產規模增速放緩
信託業高增速、低不良是基於經濟景氣周期的特殊表現。最新數據表明,信託業即將告別超高速增長轉而進入正常增長,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長或下滑。如果宏觀經濟政策不做大的調整,加上新的信託監管政策出台,未來五年增速放緩是大概率事件。根據我們與波士頓咨詢研究的結果,未來五年信託資產規模年均增長率有可能放緩至11-18%(不考慮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的影響)。
2、利率市場化深入,資產管理競爭加劇
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存貸款利率向市場真實水平靠攏,銀行未來在投資端將會放開更多許可權。券商、基金、保險等過去與信託業不存在直接競爭關系的金融部門,可以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或子公司等方式與信託業形成正面競爭。
可以預見,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如通道類業務領域,信託業原有的份額將被逐漸蠶食,並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價格戰之中。即使是在信託業具備技術優勢的領域,也避免不了越來越激烈的競爭局面,信託業原本所從事的是風險與收益適中的業務領域,由於銀行、券商、基金和保險等機構的介入,形勢也將日趨緊張,部分信託公司將被迫向更高風險的領域移動,從而造成了潛在違約率上升。
3、破解「剛性兌付」,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
無論是從經濟基本面、信託業發展周期與市場競爭態勢上分析,可以確定未來信託業風險事件將較以往更加常態化,從而逐漸改變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屬性,帶動信託業的無風險收益率理性回歸。這對於信託業來講,在短期將會形成轉型陣痛,在長期則是刮骨療傷式的長效發展機制。
長期以來在「剛性兌付」與「預期收益率」的束縛下,信託產品在營銷方面存在缺陷,信託公司沒有足夠的動力做精確的風險揭示,投資者也沒有足夠的動力充分了解產品的風險屬性,從而養成了一大批風險—收益觀念嚴重扭曲的「合格投資者」,而投資者是信託業生態系統的土壤,當土壤惡化時,生態系統內的個體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盡管風險事件將常態化,但是長遠來看卻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違約現象的出現是信託業正常的「新陳代謝」與「自我更新」。
(三)信託業的生存法則
監管制度就是信託業的「生存法則」。信託業區別於其他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在於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更高效的互相促進、互相影響。從信託業歷史上數次重要轉折來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頓,均伴隨著對信託制度與信託本源更透徹的理解並使得信託業發展邁上新台階。因此,信託業作為富有高度靈活性與生命力的金融業態所依賴的發展基礎,除了一般的構成要素如資本、人力、市場的供給外,還有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給」。
1、《信託法》修訂
從信託業誕生日起,信託制度便處於不斷完善的過程中,也正因為如此信託業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礎之上維持過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長。然而在經濟新常態、金融體制變革加快與行業間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信託法》修訂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託法》修訂方面,應著重於完善信託產品登記制度、稅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匯信託、公益信託、民事信託等,這些基本制度無論是在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礎,否則如家族信託、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尚未開發的藍海就不可能真正駛入,影響信託業的進一步發展。
2、設立信託業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這是信託行業的一個重大事件。設立保障基金會略微加大行業運行成本。但是與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穩定建立在風險識別基礎上的投資者信心,對金融機構而言,信心遠比黃金更珍貴。
與此同時,作為未來監管布局的重要協同組成部分,監管當局正在研究推出《信託登記管理辦法》、《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與分類監管指引》,並擬調整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通過全方位、立體化的監管「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業抗風險能力並建立信託業的長效發展機制,反映出監管當局對行業制度供給和「基礎設施」的高度重視,雖然會帶來一些前期啟動成本,但卻是基業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恢復信託公司固有資產投資權符合邏輯,有現實需要。隨著社會投資者理財願望的增加,將會催生更多的資產管理與財富管理需求,信託業的規模增長與風險處置也需要有強大的資本實力作為支撐。如果僅依賴股東增資維持資產規模增長,則需要股東具備持續的增資意願與能力,形成了信託公司發展過程中的「增資悖論」,無形中增添了障礙。
信託資產中包括債權、股權等多種資產,允許交易對手以股權質押,就意味著要做好實現質權的准備,也就意味著信託公司要有股權管理能力繼而要有投資運營能力。因此,信託公司固有資產不得從事投資活動本身也是一個悖論,有必要恢復信託公司的固有資產投資許可權。
4、監管評級的角色轉變
很多人在不同時期都呼籲過,信託監管要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轉型。從構建信託業生態系統的角度來說,監管思路應以功能監管為導向,更多關注合規性審查與投資者保護等基礎領域,減少對系統內個體行為的細節干預。
同時,監管環境的調整應充分考慮各信託公司的層次性特點,通過差異化的監管引導體系,確定不同層次信託公司的發展方向,防止實力不足的信託公司盲目從事創新業務導致行業風險的出現,這種差異化引導體系的基礎是信託業監管評級體系的建立。
為建立更適合轉型期的監管評級體系,需對傳統的監管評級標准做出調整。在關鍵指標的選擇上,應弱化規模相關指標的作用,而將與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及內生發展潛力有高度相關性的指標賦予更多的權重,如資產質量、資產結構、公司成長性、創新業務等。同時,為了加強監管評級對信託公司的約束作用,評級應直接與經營許可關聯。通過以上措施引導信託公司向正確的轉型路徑發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

③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位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一)集合信託計劃發行公示;(二)信託產品及其信託受益權登記,包括:預登記、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更正登記等;(三)信託產品發行、交易、轉讓、結算等服務;(四)信託受益權賬戶的設立和管理;(五)信託產品及其權益的估值、評價、查詢、咨詢等相關服務;(六)信託產品權屬糾紛的查詢和舉證;(七)提供其他不需要辦理法定權屬登記的信託財產的公示登記服務;(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經營狀態:存續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興法人對外投資營業期限:2016-12-19--注冊資本:300000.000000萬人民幣發照日期:2016-12-19登記機關: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興
成立時間:2016-12-19
注冊資本:30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00000016830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明路868弄1號樓11-12層

④ 商河縣歷史人物李憲明

樓主你好!
這是我找到的同名的人物李憲明,不知道是不是你要找的商河縣的那位。

李憲明(律師)
李憲明律師目前擔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上海信託登記中心專家理事、上海市律師協會信託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銀行金融法律研究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信託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顧問、富國基金獨立董事、上海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兼職導師等多項社會職務。

李憲明律師主要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信託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國資產證券化立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論證、修改工作。

金融信託領域,李律師有許多創新之作。上海外環隧道信託融資項目是信託法實施後第一個集合資金信託項目、上海磁懸浮股權信託融資項目開辟了國內運用資產證券化原理進行財產權信託融資設計的先河、北京商務中心區(CBD)土地開發信託融資是國內第一個運用集合信託資金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的項目。在上海信託登記中心設立過程中提供法律服務,並在該中心設立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這種歷史人物,你不說是什麼歷史時期的什麼人物,很難去給你找的... ... 而且找了也不確定是不是你要找的那位。

滿意望及時採納!有問題歡迎追問!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⑤ 怎麼查詢信託產品

各家信託公司都有自己的財富中心,財富中心是唯 一的信託產品官方購買渠道,信託產品相關情況也應該到財富中心查詢。由於財富中心並不是每個城市都有,由於地理位置限制,相關產品信息亦可以到「小貔貅信託網」查詢。

⑥ 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昆侖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86年,注冊地在寧波,是由中國石油控股的金融企業。2009年和2017年,公司先後兩次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達102億元。2017年2月10日,公司與中國石油其他金融企業在A股整體上市。昆侖信託是中國信託業協會理事單位、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會員,
入股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擁有全國債券市場准入、同業拆借市場成員、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公司依法開展債權、股權、標品、同業、財產、資產證券化、公益/慈善和事務等八大類信託業務,廣泛籌集和融通資金,為社會各行各業提供金融服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昆侖信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擁有一支勇於開拓、善於創新、精於投資、嚴於管理的信託基金經理人隊伍,公司堅持「低風險偏好」的風控理念,建立了「三縱三橫」的風險控制體系,風格穩健、收益穩定、資產優良、業績突出,累計發行信託計劃900多支,累計管理資產近萬億元。
昆侖信託視信譽為生命,建立了以「信」為核心的企業文化,公司「以誠樹人,以實立業,以信興企」,倡導員工做「金融街上的石油人」,努力打造國內一流的資產管理平台、財富管理平台和戰略共贏平台,樹立了「信譽無價,託付有道」的品牌形象。
公司先後榮獲「浙江省優秀企業」「寧波市納稅50強」。 2016年,公司在「中國金融機構金牌榜·金龍獎」評選活動中,榮獲「最佳風險管理信託公司」榮譽稱號。
法定代表人:肖華
成立日期:1992-10-20
注冊資本:1022705.891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浙江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00144067087R
經營狀態:存續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名:Kunlun Trust Co., Ltd.
人員規模:100-500人
企業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和濟街180號1幢24-27層
經營范圍: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債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以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方式運用固有財產;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從事同業拆借(上述范圍為本外幣業務)。

⑦ 中國信託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交行哪個好

中國信頭登記有限公司和交行哪個好?我認為中國信託登記有限公司是比較好點兒的。

⑧ 上海陸家嘴入駐企業的優惠政策

浦東新區關於加快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提出了18項任務和措施。為抓好任務和措施的落實,明確責任部門、工作內容、時間節點和工作小組,現作出以下工作部署和任務分工:
1、完成陸家嘴金融城規劃布局方案。此項工作由發改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集團配合。按照尊重歷史樓宇配置、尊重現實功能需求的原則,完善陸家嘴金融城規劃方案:在發揮小陸家嘴地區(1.7平方公里)的核心功能的基礎上,加快上海船廠地區(0.7平方公里)、嶗山地區(0.7平方公里)和新上海商業城—竹園商貿區(1.2平方公里)的規劃編制與完善,拓展陸家嘴金融城發展空間。7月,就金融城規劃備選方案徵求市規土局和市金融辦等部門的意見;8月,根據市有關部門意見,對規劃備選方案作進一步完善;9月,將完善後的規劃備選方案提交新區規委會審議,確定最終規劃方案,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工作小組:衛明、陳滸、王德宏、徐而進)
2、完善張江金融信息後台基地規劃方案。此項工作由發改委牽頭,張江集團、張江功能區、金融辦配合。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完善張江銀行卡產業園三期0.5平方公里的規劃,在曹路等地區研究銀行卡產業園後續發展規劃,為金融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預留空間。7月,完成三期0.5平方公里規劃,形成詳細的報告,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8月,根據各部門意見修改完善方案;9月,方案上區規委會審議通過;年內,研究在曹路等地區規劃銀行卡產業園後續發展空間。(工作小組:衛明、金明華、過志英)
3、完善陸家嘴金融城及其延伸區域配套環境。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集團、陸家嘴街道配合。編制適合金融從業人員需求特點的商業配套方案,對存量商業設施,進行改造和完善,對新增商業設施,堅持規劃和配套同步,持續改善陸家嘴重點樓宇的商業配套,增加必備的商業業態。7月,編制上海船廠和嶗山地塊商業配套方案,研究世紀大道沿線商業配套方案和黃浦江東岸景觀設計方案;8月,將上海船廠、嶗山地塊、世紀大道沿線、黃浦江東岸沿線等地區的商業配套方案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議。年內,推進國金中心招商工作,對以高雅文化休閑娛樂為主的公益項目,給予財政扶持。(工作小組:陳中茂、衛明、王國棟、陳滸、王德宏、徐而進、吳安橋)
4、優化張江金融後台基地商業配套環境。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金融辦、張江功能區、張江集團配合。加快張江銀行卡產業園的商業、交通和生活配套環境建設,建立公共交通短駁系統,完善多層次商業配套體系。7月,研究張江交通短駁系統方案,研究出台補貼政策,形成方案上報區府常務會議;8月,編制在銀行卡產業園的二期和三期中分別形成約15萬和10萬的生活性配套設施的方案,完成地塊清理工作。(工作小組:陳中茂、衛明、王國棟、過志英、金明華)
5、制定出台新區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政策。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財政局、金融辦配合。制定出台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政策,加快引進急需的商業業態。7月,在分析調研現有商業配套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急需引進的目標商業配套機構;8月,在調研新區現有商業配套機構的基礎上,完成「促進商業配套機構集聚和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的起草工作,徵求各部門意見後,10月底前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工作小組:陳中茂、徐欣、過志英)
6、創新陸家嘴金融城動拆遷機制,爭取市有關部門下放陸家嘴金融城動拆遷審批許可權。此項工作由建交委牽頭,發改委、陸家嘴集團配合。研究制定動拆遷政策,按照分批分期、滾動開發的原則,推進金融城擴容拆遷工作,爭取市房管部門的支持。9月,在調研基礎上,設計陸家嘴金融城成套公房動拆遷政策;10月,就金融城成套公房動拆遷政策向市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年底,制定出台動拆遷政策實施辦法。(工作小組:陶建設、吳強、徐而進)
7、加快重點地塊動拆遷工作,推動進入土地轉讓程序。此項工作由陸家嘴集團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陸家嘴功能區配合。加快sn1地塊、浦東大道141號地塊等重點地塊動拆遷,推動進入土地轉讓程序。年內,完成sn1地塊的動拆遷工作,基本完成浦東大道141號地塊動遷,進入土地儲備;完成盛大金磐地塊的回購和規劃變更程序。(工作小組:楊小明、盧梅艷、陶建設、顧曉鳴)
8、加快金融城重點項目開工建設。此項工作由陸家嘴集團牽頭,發改委、建交委、陸家嘴功能區配合。做好服務,提高效率,加快推進重大交通設施和重點金融項目,確保待建工程盡快開工、在建工程按既定時間節點順利推進。年內,加快小陸家嘴二層步行連廊建設、花園石橋路地下空間開發和北濱江改造;確保上海中心、國金中心等重點項目建設按既定時間節點推進;確保與上海金融交易廣場(巴士地塊)、新華08(cfc大廈)等重點金融項目按既定時間節點開工建設。(工作小組:楊小明、衛明、顧曉鳴、陶建設)
9、積極推動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在浦東率先試點。此項工作由金融辦負責方案,國資委負責資產,金橋集團、張江集團、外高橋集團、陸家嘴集團配合。加強對參與試點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的統籌協調,進一步梳理和遴選合適物業資產池,做好方案的細化完善工作,盡快上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7月,和中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中介機構開展現場工作,針對監管部門的要求准備公募方案和信託方案兩種方案;8月,試點方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在月底前將方案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國家有關管理辦法出台後,率先在浦東發行reits產品。(工作小組:施海寧、賈繼鋒、過志英、蔡嶸、陳恩華、林賢培、章關明、郭林)
10、配合設立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市場。此項工作由張江集團牽頭,金融辦配合。配合市金融辦等有關部門,爭取在張江功能區建立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轉讓市場。6月,做好otc市場擬用辦公場所的場地清空;8月,做好裝修設計、招標等各項准備工作;10月,完成對長三角代表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調研,了解企業對otc市場掛牌的需求;年內,積極關注市金融辦的各項工作進展的動態,配合做好otc市場的籌備工作。(工作小組:劉小龍、過志英)
11、爭取建立全國性信託登記服務體系。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上海信託登記中心配合。爭取銀監會的支持和指導,配合做好國家信託登記立法工作,加快啟動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與上海信託登記中心的進一步合作,爭取合資公司盡快落地。8月,與主管部門溝通,了解《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的提交情況和審議程序,促進該辦法早日進入國務院會議審議議程;年內,爭取中債登和浦東共同成立合資的全國性信託登記公司,雙方成立籌備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擬訂《籌備工作方案》;做好全國性信託登記機構辦公場地裝修工作和二期信息系統建設,爭取全國性信託登記機構在浦東落地。(工作小組:過志英、夏鋒)
12、推動消費金融公司在浦東率先試點。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配合。深化與商業銀行、商業機構的合作,爭取銀監會的支持和指導,推動消費金融公司在浦東率先試點,切實擴大浦東消費需求。7月,在選定主要合作金融機構的基礎上,選擇商業企業,組建專門的籌備小組,研究相關的配套扶持政策;8月,配套扶持政策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推出消費金融試點業務,研究成立合資公司的具體方案;9月,總結試點經驗,修改完善試點方案,全面做好成立消費金融公司的准備;年內,密切關注銀監會政策動態,政策出台的同時上報浦東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方案,爭取在全國率先成立消費金融公司。(工作小組:過志英、陳中茂)
13、參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金橋功能區、張江功能區配合。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和市金融辦等有關部門,積極爭取浦東更多的企業和銀行參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8月,召集新區貿易企業、業務總部或采購中心,邀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等相關負責人進行政策宣講;9月,召開專題會議,了解新區商業銀行對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需求和准備工作開展情況;10月,將商業銀行和企業的需求反饋給監管部門,爭取更多的銀行和企業參與試點。(工作小組:徐葉青、陳滸、顧曉鳴、簡大年、顧軍、趙金龍)
14、推動重要金融機構在浦東落戶。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陸家嘴功能區、張江功能區、陸家嘴集團、張江集團配合。深刻把握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結合sn1、浦東大道141號等重點地塊動拆遷及盛大金磐二期地塊回購,推進重要金融機構在浦東落戶。8月,與知名證券公司簽訂落戶協議,年內爭取大樓奠基;年內,新區與重點金融機構簽署協議,力爭一批重點金融機構在浦東陸續落地,地塊完成動拆遷的,力爭大樓建設盡快開工,地塊未完成動拆遷的,力爭達成用地或建樓意向。(工作小組:施海寧、王德宏、趙金龍、徐而進、殷宏)
15、鼓勵發展船舶融資。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鼓勵浦東融資租賃企業開拓業務領域,加快發展船舶融資業務;與大型船舶製造企業的合作,研究設立專業的船舶融資租賃公司。年內,與知名融資租賃企業合作,鼓勵開展在建船舶抵押融資、資產證券化、單船公司項目融資等新型船舶融資業務;在鼓勵現有金融租賃企業和融資租賃企業發展壯大的基礎上,啟動與中國船舶等大型船舶製造企業的合作,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研究提出在浦東設立專業融資租賃公司的試點方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機成熟時,將試點方案上報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中茂、陳滸、簡大年、薛翔)
16、支持發展航運保險。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8月,在保監會指導下,新區政府與平安保險、太保集團等知名保險公司合作,鼓勵開發試航保險、船價保險、運費保險和船隊保險等多種航運保險產品;年內,研究在外高橋保稅區或洋山保稅港區試行設立航運保險再保險市場方案,借鑒國際成熟再保險機構管理機制,吸引國內外保險機構入駐;在總結開展航運保險業務經驗的基礎上,與大型航運企業簽訂《合作框架協議》,研究提出在浦東設立專業航運保險公司或航運再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議;時機成熟時,將試點方案上報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滸、徐葉青、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17、建立浦東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公司。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經委、科委配合。促進金融支持科技企業發展,加快設立信用再擔保機構,發展擔保市場,深化中小企業信用增級服務工作。9月,全面分析新區擔保資源,提出組建浦東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公司的方案,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後,進一步修改完善;10月,方案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11月,信用再擔保公司正式開業。(工作小組:施海寧、徐欣、徐葉青、李勇軍)
18、探索投貸聯動機制。此項工作由科委牽頭,金融辦、張江集團配合。促進金融與科技聯動,支持銀行創新信貸審核和業績考核機制,探索知識產權質押、倉單質押等各種新型融資模式,推進投貸聯動機制在浦東先行先試。8月,在備案基礎上,建立股權投資企業與商業銀行的信息共享平台,新區和上海銀監局合作,研究支持銀行向張江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的配套政策,報銀監會批准後予以發布;9月,在上海銀監局指導下,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給予配套政策,創新信貸審核機制和業績考核機制,試點設立科技支行;10月,簽訂科技支行和浦東科技金融服務公司合作備忘錄。(工作小組:李勇軍、過志英、林賢培)
19、促進銀行綜合授信轉化為實際貸款。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科委、台辦、張江集團、外高橋集團、浦發集團配合。建立政府、企業和銀行間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強對綜合授信貸款額的統計分析和適時監控,確保綜合授信按既定時間節點轉化為實際貸款。年內,制定貸款發放時間節點表,每月對實際貸款數進行統計分析,對未按時間節點完成的責任部門和集團公司進行督辦;建立企業與銀行信息交流平台,確保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和中小企業融資授信按既定時間節點和額度轉化為貸款;結合南匯並入浦東實際,對放款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根據需求情況決定是否舉行追加授信簽約。(工作小組:過志英、李宇宏、蔡龍海、程渡江、林賢培、陳曉青、呂軍)
20、促進金融支持國資國企改革。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國資委,陸家嘴集團配合。以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為載體,理順管理體制,制定長期發展戰略,促進公司做大做強,使公司成為浦東推動國資國企改革的重要抓手。9月,按照市場化、國際化的原則,選定專業的管理團隊,提升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按照完善國資布局、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要求,制定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發展戰略;10月,結合浦東機構改革,借鑒上海市金融國資管理經驗,明確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管理體制;年底,根據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戰略定位,進一步整合現有國資金融資源,增強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的長期發展能力。(工作小組:施海寧、陸方舟、楊小明)
21、促進中國銀行業研修學院落戶張江。此項工作由張江集團牽頭,金融辦配合。加強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促進中國銀行業研修學院項目落戶張江銀行卡產業園。8月,幫助學院通過在建項目轉讓方式取得張江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的地塊,完成立項工作,並在用地面積、支持立項和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幫助;年內,配合推進學院的籌備建設工作,爭取學院盡快開業。(工作小組:殷宏、金明華、過志英)
22、加快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項目落地。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編辦、社發局配合。積極推進與美國西門集團等國際機構的戰略合作,促進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項目盡快落地。9月,新區政府作為主發起人,與美國西門公司合作,發起成立浦東國際金融研究交流中心,同時組建中心理事會;11月,選聘中心主任及研究部主任,落實中心辦公場地、內部裝修及設施配備;明年2月,培訓正式開業。(工作小組:陳滸、金莎、張錦華)
23、推進金融社區文化建設。此項工作由陸家嘴街道牽頭,陸家嘴功能區,金融辦、社發局配合。兼顧百姓認同感,大力營造社區金融文化氛圍,推進金融講座進社區等活動,在陸家嘴街道率先試點,今後逐步向陸家嘴地區和全區推行。8月,支持金融機構同業公會編制金融知識手冊,普及金融知識;10月,支持浦東司法機關舉辦提高居民風險防範意識金融法制類講座等工作;年內,和金融行業協會、大型金融機構合作,舉辦各種類型的金融社區文化活動。(工作小組:吳安橋、宋占義、陳滸、張錦華)
24、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文廣局、社發局、陸家嘴功能區、陸家嘴街道配合。研究文化節主題、確定合作方,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將提升陸家嘴金融城國際影響力和百姓認同感有機結合。9月,研究文化節主題、規格和合作方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10月,將活動方案報區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參會;11月中旬,正式舉辦陸家嘴金融文化節。(工作小組:陳滸、胡建平、張錦華、宋占義、吳安橋)
25、理順銀行、保險和交易所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此項工作由財政局牽頭,稅務局、金融辦配合。爭取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等部門的支持,創新稅收分成辦法,形成理順稅收征管和結算體制的具體操作方案。7月,摸清銀行、保險、交易所的稅收貢獻情況,理順銀行、保險和交易所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的方案;8月,就稅收事權下放的操作方案向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和市金融辦徵求意見,爭取支持;9月,根據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方案,向市政府上報理順稅收戶管和結算體制方案的請示。(工作小組:黃建中、蔣震平、施海寧)
26、出台《上海市浦東新區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試行辦法》。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經委、工商局配合。加強與著名外資股權投資企業的戰略合作,支持境外投資者在浦東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9月,在全國知名財經媒體宣傳政策,邀請外資股權投資機構召開政策宣講會,舉辦浦東與知名股權投資企業(包括黑石集團、安佰深集團、貝恩資本等30家左右國際國內知名機構)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簽署儀式;年內,結合內資股權投資政策,做好政府服務,抓好政策落實,吸引重點股權投資企業落戶。(工作小組:陳滸、孫永強、徐敏)
27、制定出台《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的意見》。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法制辦配合。做好政策宣傳,擴大政策知曉度,促進浦東融資租賃企業集聚,促進融資租賃企業支持中小企業和先進製造業發展。7月,在完成《意見》起草工作的基礎上,向新區各委辦局和融資租賃公司徵求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完善政策,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核後,提交區府常務會議審核通過;通過媒體、融資租賃協會等途徑,對《意見》進行宣傳,吸引融資租賃企業落戶。(工作小組:過志英、李明、蔣薇薇)
28、制定出台《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財政局、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加強與科研機構合作,借鑒國際航運金融發展經驗,深入研究浦東航運金融發展舉措,研究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財政扶持政策。9月,與上海海事大學等機構合作,專題研究構建航運發展的金融支持機制,在課題研究的基礎上,針對航運金融發展的薄弱環節,立足新區的定位,研究提出《浦東新區關於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意見》;10月,分別召開航運金融服務企業和需求企業座談會以及經委、財政局、金融辦和外高橋專題會,對《意見》初稿進行討論和完善;11月,將修訂和完善後的《意見》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工作小組:陳滸、徐欣、徐葉青、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29、研究在外高橋保稅區和洋山保稅港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的方案。此項工作由經委牽頭,金融辦、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爭取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等部門的支持,借鑒發達期貨市場在交割方面的運作經驗,深入研究我國期貨市場的建設路徑,提出保稅交割的政策建議。年內,在市金融辦的指導下,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加強合作,選擇一家或幾家實際參與期貨交易的大型貿易公司,針對期貨完稅交割向保稅交割過渡過程中突出存在的貨權轉移、清關核銷憑證、結算價格、計價貨幣、外匯資金等關鍵問題,提出具體的政策和路徑建議,形成具體方案,邀請業界專家對方案進行討論,對方案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後,選擇適當時機將方案上報金融監管部門。(工作小組:陳中茂、陳滸、簡大年、吳蓉)
30、研究設立高新技術產業化投資基金方案。此項工作由科委、發改委牽頭,財政局、金融辦、國資委、張江集團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和市科委等部門的指導下,結合浦東優勢產業發展的現狀和高科技產業化發展的需要,廣泛利用專業管理機構的經驗和浦東科技投資公司的運作經驗,設立新能源產業化投資基金、高新技術產業化並購投資基金和張江產業化投資基金;同時積極研究設立綜合性、大規模產業投資基金方案,邀請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業界專家對方案進行評審,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報主管部門審批。(工作小組:李勇軍、王勇、徐欣、過志英、蔡嶸、殷宏)
31、研究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方案。此項工作由經委、發改委牽頭,金融辦、陸家嘴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洋山保稅港區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市建設交通局等部門的指導下,圍繞浦東航運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和未來發展方向,研究提出設立航運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做好與國家發改委的溝通,爭取支持。(工作小組:徐葉青、王勇、陳滸、顧曉鳴、簡大年、吳蓉)
32、研究參與設立現代服務業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發改委牽頭,經委、陸家嘴功能區、張江功能區、外高橋功能區配合。年內,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的指導下,圍繞浦東現代服務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聯合上海國際集團、國開行、國泰君安、通聯支付等知名企業,研究提出設立現代服務業產業投資基金的方案,加快基金管理公司在浦東落地,促進基金投資浦東的網路支付、金融後台、商業連鎖、傳媒資訊等現代服務業。(工作小組:陳滸、王勇、陳中茂、王德宏、趙金龍、簡大年)
33、研究金融支持新區農村合作醫療體系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社發局、勞保局、財政局配合。年內,引入健康保險公司,提高農民保障水平,提出推進金融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制建設方案,探索由新區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建立保障基金。(工作小組:陳滸、範金成、王德寶、吳惠平)
34、研究金融支持新區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方案。此項工作由金融辦牽頭,勞保局、財政局配合。加大扶持力度,鼓勵浦東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增厚養老保障,研究推進浦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方案。年內,研究推進新區養老保障體系建設方案,選定合作的保險公司,研究合作推進養老金市場發展和創新,探索適合浦東新區的養老保障發展的方向,引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工作小組:陳滸、王德寶、吳惠平)
35、配合研究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試點方案。此項工作由稅務局牽頭,勞保局、金融辦配合。年內,和知名養老保險公司合作,配合市金融辦等部門,爭取上海保監局、上海稅務局的指導和支持,成立專門課題組,專題研究個稅遞延型養老產品方案,邀請監管部門和業界專家評審,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為開展試點做好准備。(工作小組:吳恩、王德寶、陳滸)

⑨ 非標資產是什麼,怎麼理解

非標資產全稱非標轉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投資門檻較高,投資期限較長,在國內還未形成成熟的交易市場,以至於多數投資者對這類投資標的望而生畏,對於大眾所期望的低投資門檻、高流動性投資標的,非標資產項目顯然還難以達到。

⑩ 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

你好,信託公司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經常出現的,在2014年,專業人士就家庭信託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並得出了一些結論,藉此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家族信託法律問題?根據先關法律規定,家庭信託食慾那種類型的信託呢?

一、家族信託的定義及基本特徵

中國信託業協會發布的《2014 年信託業專題研究報告》對家族信託定義如下:「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的信託,在內容上包括以資產管理、投資組合等理財服務實現對家族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服務」。信託業協會的以上定義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託的本質特徵。

1、以家庭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

與目前信託公司的單一財產信託與集合資金信託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託中,家庭財富管理只是與家族財富的傳承和保護相並列的三項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財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資產的回報率,而是將家庭財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託公司以「次級債」為主體的高風險、高收益的債項理財產品不應該成為家族信託財富管理所配置的產品,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獲得高評級的企業發行的債券等產品應該成為家族財富投資的首選,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家族財富的傳承與保護的目的。

2、家族信託以提供家族事務性管理服務為主要內容

根據信託業協會的定義,家族財富管理與家族事務性管理是家族信託的兩大職能,與家族財富管理相比,提供財富轉移、遺產規劃、稅務策劃、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業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務性管理則顯得更為重要,有人曾經做過統計與比較,在家族信託中,家族財富管理的比重只佔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務性管理的比重要佔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託公司和商業銀行所推出的「資金家族信託」,只能算是家族信託的初級版本,未來需要升級和完善。

3、家族信託為意定信託

根據我國《信託法》的規定,一項有效信託的設立,除了委託人要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依法辦理信託登記之外,還需要以信託合同、遺囑等書面形式設立信託,需要委託人對家族財產和家族事務的具體規劃、對受益權的分配、受託人的選任、准據法的適用等重要問題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另外,家族信託的契約和結構往往是量身訂做的,信託合同條款完全按照委託人和家族的意願訂立,在沒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是無法設立家族信託的,因此家族信託屬於意定信託。在不違反《信託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的前提下,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做出各種約定和架構設計。

4、家族信託兼具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我國《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雖然本條規定了受託人的管理或處分義務,但是也規定了受託人要按委託人的意願進行管理或處分,特別是《信託法》還規定了受託人必須遵守信託文件的義務,因此我國並不否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由於家族信託的個性化特徵,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契約中對受託人管理家族信託事務的責任做出各種各樣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託兼具了積極信託和消極信託的特性。

二、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古羅馬帝國時期,為規避羅馬法對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遺囑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為遺囑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為管理和處分遺產,從而間接實現遺產繼承。13世紀,英國《沒收法》規定,未經允許,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否則一概沒收。為規避法律,教徒們將其土地轉讓給第三人,同時要求土地受讓人為教會的利益經營該土地,並將該土地所產生收益全部交給教會。這一具有創新意義的制度就是信託的前身。可見,信託制度誕生之初,是以「家族信託」為主要的表現形式,信託制度的出現並非委託人出於對投資的需求及財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過一種獨特的制度設計,以規避現有法令政策對財產管理和遺產繼承的嚴格限制,實現傳承和保護家庭財產的目的。而現代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信託制度產生於19世紀的美國,初期是作為家族財富管理的一種補充方式而出現的,後來作為專業的從事投融資業務的機構而獨立出來。由此可見,從家族信託從源流上屬於民事信託,其與營業信託的區別如下:

1、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營業信託多屬於自益信託

委託人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在於維護整個家族的利益,受益人並不限於委託人自己,還包括諸多家族成員,因此家族信託多屬於他益信託。而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屬於自益信託。

2、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營業信託受託人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的受託人范圍比較廣泛,可以是信託機構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適格的受託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銀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第三方理財機構等,離岸信託還可以私人信託公司為受託人。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具有營業性質的信託機構,范圍比較單一。

3、家族信託的發起人為委託人,營業信託的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家族信託是單一信託,具有獨特性和私人性的特點,一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協商信託契約與信託結構,由委託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設立信託。營業信託的受託人為信託機構,其經營的信託一般為集合信託,即信託機構先確定項目,再把眾多委託人的資金集合成一個整體加以管理和處分,因此發起人多為信託機構。

4、家族信託的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的目的為營利

家族信託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種目的為一體的特點,一般來說,家族設立信託是出於家族財富保護、財富傳承、家族治理、稅收籌劃和社會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樣性。營業信託發起設立信託多是出於融資及投資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

5、家族信託的合同為量身訂做,營業信託合同多具有格式條款

家族信託具有「私人訂制」的特點,因此信託合同須量身訂做,以滿足其不同需求。營業信託是集合信託合同,由於委託人眾多且需求趨同,因此信託機構為了節省成本,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時多採用格式條款。

三、家族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在英美法系,信託財產擁有普通法與衡平法兩個不同的所有權。而大陸法系實施「一物一權」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兩個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權。我國《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採取了比較模糊的處理方式,《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對於該條「委託給」的解釋,我國學者周小明博士認為是委託 給,即所有權歸受託人所有,而張淳教授則一直主張信託財產應該歸委託人所有。《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規定不明確方式,在營業信託特別是集合資金信託是影響不大的,但對於家族信託,如果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委託人所有,則會帶來以下問題:

1、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的目的不能實現

通過家族信託進行財產的傳承包括傳承與光大家族企業、防止子女揮霍家產、撫養未成年子女、照顧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員等。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進入法定繼承程序,法定繼承實際上是將財產分到每個法定繼承人的名下,一旦財產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財產傳承各個功能都不會得到實現。更為重要的是,一旦委託人去世,其財產歸屬就成為問題,或者導致家族信託的終止或者引起各個受益人的紛爭。

2、不能實現規避遺產稅等稅收規劃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一旦委託人離世,其財產也很可能就被當作遺產而徵收高額的遺產稅。另外,由於英美法系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規受託人所有,實際上避免了由於委託人離世造成信託財產所有權變化的流轉稅問題,如果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家族信託的稅收籌劃功能將會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實現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託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家族成員不能再圍繞財產的份額與歸屬進行爭執,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權的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原理來設計的,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在委託人名下,不能將家族信託財產轉移到到受託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設計就無法實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委託人所有,盡管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但實踐中也會給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財產特別是動產的確權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家族信託的財產所有權應該歸屬受託人。

四、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國,一直是將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行業進行法律規制和管理的,雖然對屬於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來講,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具體操作規制及明晰的財稅政策支持,但在我國立家族信託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託法》為家族信託設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託法》,其實就是確立了民事信託法律制度,該法為家族信託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構支持:第一,信託特殊三方當事人架構非常適合家族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信託制度通過分設不同種類的受益人解決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通過委託受託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決了家族財產長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問題,通過財產權名義上歸受託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員的分家析產和揮霍問題。第二,信託財產獨立性將為家族信託財產構築了一道安全的防火牆,保障了家族信託財產的安全與傳承。第三,為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信託法》規定了信託設立的基本制度,這些基本制度雖然比較簡單並且其信託登記制度又有較大爭議,但畢竟為作為民事信託的家族信託的設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規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為家族信託合同的訂立提供了特別法支持

信託業的「一法三規為信託公司進行營業信託業務制定了較為詳細和完善的規范,但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不能「標准化」,每一個家族信託合同的內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製」。實際上,按照《合同法》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我國,家族信託要比英美法系有著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間。

3、《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的規定,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物權法》等法律為家族信託財產規定了以下基本的轉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託財產從委託人名下轉移到受託人名下,適用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生效主義,動產適用交付生效主義,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第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信託應該到工商部門辦理信託登記,股份公司應該在證券交易所辦理信託登記。第三,知識產權等應該到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信託登記。

因此,在我國,設立家族信託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

我國尚沒有公布《受託人法》,營業信託中的相關監管法規也沒有對受託人的權力與義務問題進行系統的規定,家族信託中受託人應該承擔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將會成為困擾理論界與實務界的難題。

1、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首先來源於信託合同的約定

在《受託人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缺位的情況下,只要不違反《信託法》的基本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按照《合同法》訂立的信託合同應該成為判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的首要來源。

2、股權信託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股權信託一般面臨如下困境:受託人通常不具備經營企業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委託人及其家族成員不願意受託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業的經營管理之中,受託人作為股東做出決策並最終失敗的情況,可能需承擔賠償責任等。為了解決以上股權信託的治理問題,一些離岸地通過制定特殊的信託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將傳統的股權信託奉行的「受託人中心主義」原則,改變為「董事會中心主義」原則。我國缺乏英美法系的受託人的法律規范與文化傳統,現階段受託人也不具備英美法系受託人的能力與誠信精神,在股權信託中實施英美法系的「受託人中心主義」非常不現實,可以借鑒VISTA法案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

3、應該盡快制定《受託人法》

通過信託合同來最終確定受託人具有的權力與承擔的義務,會面臨委託人與受託人訂立的信託合同條款規定不全面、不清晰等問題,股權信託可以採取董事會中心主義也面臨董事來源、人數、權力等具體界定問題,存在家族信託被法院撤銷的風險,在一定的家族信託法律實踐的基礎上,我國應該盡早制定《受託人法》或者相關的條例,為家族信託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環境。

家族信託在我國的法律實踐剛剛開始,其面臨很多的法律理論與實踐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對此保持一定的寬容心態,不應該用英美法系傳統的信託理論如實行「受託人中心主義」、禁止委託人設立「目的信託」,反對設立「永續信託」等來評判家族信託的有效性,應該借鑒一些離岸信託制度,盡快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家族信託法律制度。

家族信託法律問題自2014年以來,一直是一個熱門話題,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家庭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的一種,它是一管理家庭財富為主要目的。為了使家庭的財產得到保障,在辦理信託時,需要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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