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理解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你就這么想,你把財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了。這部分財產在信託存續期內,所有權並不屬於你。屬於信託公司。在這個過程中,你自身財務狀況出了什麼問題,和這一部分信託財產是相互隔離的。信託裡面的財產不會受到損失。
㈡ 信託存續期是什麼意思
就是你開始辦理信託業務之日起到解除信託業務之日前的這一段時間就是信託存續期
㈢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在信託存續期間,沒有凈值 這句話中的「凈值」是什麼意思
凈值。。。簡單的說,如果這個產品投資的是股票或者混合類,那麼現在持有的資產(經過一定的估值)除以份額,扣除相應的管理費等一些費用就是凈值了。
比如說當時這個產品(基金,信託產品),發行了1億份,初始資金1億,那麼初始凈值就是1元。如果這個產品買的股票啊,債券啊,在某一天的估值是1.1億元,那麼那日的凈值就是1.1元了。很容易理解。
至於為什麼信託這么說么,因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是到期了給你算回報的,比如1年到期了,給了7%的回報(這天,如果你一定要算凈值,就應該是1.07元了),但是在中間的日子,是不計算凈值,也就是不計算回報率的。
㈣ 基金或者信託中的投資期限,例如3+1或者3+2具體是什麼意思
3+1是指項目可能延長一年,3+2是指項目可能延長兩年。
若是封閉式基金,發行時在協議中,都要約定基金期限。到期後結算,基金持有者拿回自己的收益。基金本身可以轉化為開放式基金。
若是開放式基金,就因為是開放的,所以在發行時的協議中,沒有基金期限的規定。沒有衰敗到基金「清倉」的條件規定,它就一直運營下去。
(4)信託存續期擴展閱讀:
基金投資的期限與額度:
一般而言,能承受較高風險的投資者可採用較積極的投資組合,投資組合中可以選擇較高的比例投資風險偏高的資產,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
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人在投資組合中應以風險較低、風格穩健的資產為主,如定期存款、債券、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型基金等。
由此看來,基金投資應占資產(收入)的多少百分比才合適,需要視投資組合中其他資產配置的狀況而定。
舉例來說,如果您投資的資產中已經有相當多的股票,那麼可以考慮將部分投資轉換到股票型基金上,這樣可以降低投資單一股票的風險,同時還可享受股票投資的收益增長。
另外再搭配定期存款、債券或是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若是資產配置已經相當保守,定期存款、債券佔了大多數,那麼可以通過增加偏股型基金的方式來提高收益率。
㈤ 固定收益類信託產品在信託存續期間,沒有凈值 是什麼意思
信託不是基金,沒有凈值的說法,信託和銀行的定期存款倒是很相似,存上錢等著拿利息,中間本金怎麼運用的其實我們並不知道,你想想銀行存款有凈值的概念嗎?像開放式基金,有申購贖回,基金凈值也會發生變化
㈥ 銀監會規定集合信託存續期一定要滿一年嗎
沒有這個規定,集合類信託存續期可以少於一年比如半年期信託,或者在實務中,有的信託約定是1年期可以提前半年贖回
㈦ 婚姻存續期放入信託的資產要分配嗎
信託的受益人一般是指定的。就國內來說,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誰,這個信託到期之後,錢會打給受益人賬戶。所以按理說。把資產裝到信託產品中去。就只能由信託公司打理。收益分配都是合同限定的。除非能證明這個資產是你們共有財產。但是也要等信託計劃到期了以後才能有機會去分割。不然就是誰買的信託,就是誰的財產。
㈧ 關於信託產品分期發行,那麼存續期本金余額是什麼概念如何計算
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也是一個不必要的問題。
㈨ 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屬於是
從英美法系的信託原理來看,在信託關系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的,這個很明確。但根據我國2001年頒布的《信託法》,對信託財產權在信託存續期間的歸屬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如,從對信託的定義中是委託人將信託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但後面的信託關系又是按照信託財產是「轉移」到了受託人,否則就不會有信託財產需要登記、信託財產的法律獨立性等概念,雖然如此,但在實踐中,我們還是認為在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有權是屬於受託人(即信託公司)的。
㈩ 離婚前與別人合夥買信託,用自己的名字,在信託存續期內離婚,買信託的錢還分割么
財產獨立權,指的是信託財產獨立,
信託財產受益人為共同,因此信託到期後,受益人的收益是要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