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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遺囑信託受託人

發布時間: 2021-06-13 00:07:13

A. 信託遺囑怎樣才合法,遺囑信託的遺囑人有什麼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B.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這句話是正確的。

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

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遺囑信託是用遺囑形式創設的信託,那麼它既要遵守民法典中關於遺囑的規定,同時也要遵守信託法中關於信託的規定(《信託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2)遺囑信託受託人擴展閱讀: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C.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D. 老人怎樣寫遺囑信託

透過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

E. 遺囑信託的功能

透過遺囑信託,由受託人確實依照遺囑人的意願分配遺產,並得為照顧特定人而做財產規劃,不但有立遺囑防止紛爭的優點,並因結合了信託的規劃方式,而使該遺產及繼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遺囑信託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決財產傳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榮耀。通過遺囑信託,可以使財產順利地傳給後代,同時,也可以通過遺囑執行人的理財能力彌補繼承人無力理財的缺陷。
2、可以減少因遺產產生的紛爭。因為遺囑信託具有法律約束力,特別是中立的遺囑繼承人介入,使遺產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額的遺產稅。遺產稅開征後,一旦發生繼承,就會產生巨額的遺產稅,但是如果設定遺囑信託,因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就可以合法規避該稅款。

F.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G. 什麼是遺囑信託,以及如何設立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Probate Trust)是指通過遺囑這種法律行為而設立的信託,也叫死後信託.當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交付信託時,就是所謂的遺囑信託,也就是委託人預先以立遺囑方式,將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詳訂於遺囑中。等到遺囑生效時,再將信託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的內容,也就是委託人遺囑所交辦的事項,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與金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等個人信託業務比較,遺囑信託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
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
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確立遺囑信託: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編制財產目錄: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安排預算計劃: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結清稅捐款項: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編制會計賬目: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H. 遺囑信託有金額要求嗎

遺囑信託是指以遺囑為法律載體、通過遺囑的具體內容來設立信託,寫明受託人、信託收益的分配等。遺囑信託在英語國家有不同的表述,常見的有「testamentary trust」,「Will trust」或者「trust underWill」。遺囑信託的核心特點是信託的核心內容(受託人、信託受益權的具體內容等)都是通過遺囑表述出來的。
家族信託的主要形式有全權信託和固定收益信託兩種。其中,全權信託是離岸信託最普遍採取的形式,即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決策、管理信託資產,只要定期向客戶通報相關信息即可。受託人也可以就如何分配信託的收入或本金給受益人酌情決定權,當然,委託人可以對酌情權做出限制。固定收益信託則是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明確規定了每位受益人的受益份額、受益時間等事項,在後期的信託持續時間內,將根據規定予以執行。在這一點上,更類似於遺囑信託。

I. 遺囑信託的管理

管理遺產信託是主要以管理遺產為目的而進行的信託業務。此類遺囑信託的形式主要是由於遺產繼承問題引起的。管理遺產信託有「繼承未定前」和「繼承人已定後」兩種情況。「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是在沒有遺囑、遺產繼承存在糾紛或遺囑中的繼承人尚未找到的情況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在處理分割遺產前暫時代為管理遺產。「繼承人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是指繼承人雖然繼承了遺產,但因種種原因不能自行有效地保護和經營其財產,以至無法運用這些財產提供自身的生活和教育費用,甚至使財產蒙受損失時,事先由遺囑人或其親屬或法院指定或選任受託人,在遺產繼承後的一定期限內代繼承人管理遺產。信託期限視繼承人情況而定,對未成年人,至其成年之時為止;對無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至其恢復行為能力或死亡為止。
成立與終結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可因下列情形而成立(1)「繼承未定」前的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有的遺產沒有立遺囑,無法體現遺囑人對繼承的具體意思表示,雖然根據法律順序可以析產,但各方意見分歧,經久不好解決,此即繼承未定。但遺產不能無人去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分割繼承有遺囑可據,但繼承人一時找不到,繼承不落實。遺產不能無人照管,只得委託信託機構辦管遺產信託。
有的遺產既無遺囑可據,按法定繼承,又一時找不到繼承人,同樣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2)「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信託的成立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不能立時接管分得的財產。如繼承人不在本地,長期外出,不能對當地分得的遺產接受下來。又如繼承人長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辦理管理遺產信託解決。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本人事務繁忙或經驗不足,未去立時接受遺產,委託信託機構代為管理。 繼承人繼承遺產後,因屬寡婦孤兒,一時心情抑鬱悲痛,不願立時接受遺產,也可由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
在上述信託關系成立中,原執行遺囑信託時的委託人、各種繼承人都是委託人,所有繼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託機構在「繼承未定」前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得到確認,並把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項信託關系即告終止;在「繼承已定」後管理遺產時,如繼承人已能自己理財,而將遺產移交給了繼承人,此時信託關系也同樣即告終止。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如信託機構與委託人訂的遺囑契約中,另有對遺產管理特訂期限的,如遺囑人在遺囑中要求繼承確定後,再管理遺產若干年,則達到特定期限時信託才告終止。又信託關系亦可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經法院或經委託人、受益人有關方面提出,各方同意,信託關系也可提前解除而終止。 編制遺產清冊、對保存遺產代作必要的處置。
公告繼承人。
公告債權人和受遺贈人。
償還債務並交付遺贈物。
移交遺產。信託機構辦理管理遺產信託,既然債務已清償,遺贈物已交付,接著就應該移交遺產。移交遺產時,信託機構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如果繼承人存在,或繼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時期內承認繼承,經證明各種條件確實,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即開始移交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移交;無遺囑的,與有關親屬商討後移交。如果繼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後,仍無繼承人來聯系承認繼承,則對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的遺產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遺囑中有明確指定的,如發現無人合法繼承時,把剩餘遺產交由某社會公益事業,則信託機構可以在不違背特留份的情況下,按遺囑指定的處置。二是遺囑沒有指定,在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後,剩餘的遺產沒有合法繼承人;並經與被繼承人的親屬和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咨詢商討也沒有結果,此時可依法將剩餘遺產上交國庫。
辦理結束。管理遺產的費用都得從遺產中支付。遺產移交事宜辦理完畢,信託機構仍須造具財務報告清冊分別送交各繼承人和有關親屬。由法院指定管理遺產的,則應報送法院。在報送的財務清冊得到各方認可後,管理遺產信託關系即告終止。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工作及操作程序
繼承確立後的管理遺產信託工作總起為三項,依程序編制遺產清冊、妥善管理遺產、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三項工作的重心在於妥善管理遺產。
編制遺產清冊。信託機構作為管理人於接手管理之時,即應把受益之繼承人(這里專指繼承確立後之遺產管理信託中的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按市場價值估值並造冊登記,再將清冊送交委託人或繼承人,或呈報法院。
妥善管理遺產。妥善管理遺產是這種信託最重要的職責。在「繼承已定」後,如有未償還的債務,必是遠期未清償之債務,這種債務事先由信託機構與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協商約定,依法已劃歸受益繼承人負擔,到期應由受益繼承人清償。此種債權的到期收取與債務的到期清償,均應由信託機構代理處置,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一。信託機構不只代理債權債務,而且要對受益繼承人其他繼承的遺產盡保管運用之責,並將其收益交給受益繼承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二。信託機構在管理遺產過程中,應按信託財產的特性,不得與本身財產混淆,應另立帳戶,更不得用此財產進行投機行為,這是遺產管理職責之三。
向受益繼承人交還遺產。信託機構管理遺產繼承人的遺產一直到繼承人能自理遺產或約定的信託期滿為止,此時將所管遺產編制財務報告清冊,連同遺產移轉給受益繼承人。如這種信託關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還要將財務報告清冊報送法院,得到認可,再移交遺產給受益繼承人。遺產移交完畢,信託關系才告終止。

J. 遺囑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哪些

律師,但是要有附件在自己保險櫃里。以後兩個相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