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行政處罰銀監局信託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行政處罰銀監局信託

發布時間: 2021-06-13 00:39:03

A. 非法信託業務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葯、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葯罪,生產、銷售劣葯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 信託公司,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如何理解

除改制、業務模式和風控難點之外,從時間上來講,《實施辦法》意見徵集將持續到5月10日,此後正式法規下發則還需要時間,法規正式落地後,信託公司向當地銀監局提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3個月內作出決定,「年內恐怕難以出現上市個案。

C.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的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
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十二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D.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4)行政處罰銀監局信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E. 銀監會對違反金融監管法規的業內機構的行政處罰措施不包括() 罰款 警告 沒收非法所得 責令改正 求解答

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行為。具體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37.39.40.43——48條

F. 銀監會從什麼時候開始監管信託公司的

肯定是從剛開始有信託公司的時候就開始監管了,受銀監會非銀司監管,只是在07年以後,銀監會加大了對於各個信託公司的監管,同時對於設立信託公司的要求也越發嚴格

G. 銀監會如何監管信託公司,所謂的監管是不是就是備案

監管是一個整體性的系統,從信託公司的設立,財產,業務,變更,終止都有監管權利和制度。詳細情況你可以在網路下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H. 銀監局行政處罰有哪些

第十三條銀監會對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三)日常監管和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發現的;

(四)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十四條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境內外實施的;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內異地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行為發生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認為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移交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的銀監會派出機構管轄。

行為發生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或行為實施主體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徵求對方意見,並書面告知處罰結果。

第十六條因交叉檢查或者跨區域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檢查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並及時移交可以作為認定違法、違規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七條銀監會派出機構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同時向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對管轄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銀監會派出機構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轄權的,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可以指定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當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案件,由頒發該銀行業金融機構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批准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管轄,處罰決定抄送批准該機構籌建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I. 今年有哪些機構被銀監會處罰

銀監會27日公布,近日,經過立案、調查、審理、審議、告知、陳述申辯意見復核等一系列法定程序,銀監會統籌協調相關銀監局依法查處了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違規票據案件,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共計罰沒2.95億元。這是2018年以來銀監會開出的第二張過億罰單。

銀監會表示,此案暴露出一些機構內控管理缺失,合規意識淡薄,嚴重違規經營等問題。案發機構的印章、合同、賬戶、營業場所等管理混亂,大額異常交易監測失效,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銀監會將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依法查處銀行業大要案,堅持違法必究、糾查必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