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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湖北省交易所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6-13 02:18:01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十章 罰 則

第九十二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的,由證監會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證監會責令停止該交易品種的交易,並對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十四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報告義務,由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後果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證監會有權責令證券交易所限期停業整頓。
第九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證監會可以責令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的業務協議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處罰,或者由證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況時,由證監會對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並責令證券交易所對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證監會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監會頒布的制度、辦法、規定不傳達、不執行;
(二)對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致使有關業務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
(三)對證監會的監督檢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報告、不及時解決;
(四)對在證券交易所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處不力。
第九十七條證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員有責任拒絕執行任何人員向其下達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工作任務,並有責任向其更高一級領導和證監會報告具體情況。沒有拒絕執行上述工作任務,或者雖拒絕執行但沒有報告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十八條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並且證券交易所沒有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的,證監會有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向證監會報告其會員、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由證券交易所處罰,或者按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協議等證券交易所可以處罰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報證監會備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證監會處罰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處罰建議。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上市公司進行處罰。
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責任人和與直接責任人有直接利益關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獲利或者避損,由證監會予以沒收並處以相當於非法獲利或者避損金額1至3倍的罰款。

❷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六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一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的發行和在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與交收服務。
第六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第六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務,並接受證券交易所對其業務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范圍和職能包括:
(一)股權登記;
(二)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和證券賬戶的設立;
(三)記名證券的存管和過戶;
(四)證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品種交易後的結算與交收;
(五)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或者權益分派及其他代理人服務;
(六)實物證券的保管;
(七)與上述業務有關的咨詢、培訓等服務;
(八)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六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職能范圍內制定和修改章程和業務規則,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須報證監會批准。
第六十九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為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的系統(以下簡稱結算系統),有必備的電腦、通訊設備,有完整的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備份措施,確保證券登記、存管、結算交收資料和電腦、通訊系統的安全。
第七十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委託其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理上市證券的部分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服務。
第七十一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業務協議,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為參加證券交易所交易市場的交易而繳存的清算頭寸、清算交割准備金,應當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專項存儲。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上述資金的用途及收取標准,並對上述資金嚴格管理,嚴禁透支,不得挪作他用。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結算系統風險保證基金,並建立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保證證券交易與結算交收的連續性和安全性。結算系統風險保證金的構成和使用原則應當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中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三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依據與證券發行人簽訂的服務合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在無紙化發行和交易的條件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證券持有人名冊是證明證券持有人權益的有效憑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確保證券持有人名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十四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相關資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證券持有人本人或者委託經公證的受託人查詢;
(二)依本辦法第七十三條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證監會及其授權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進行的查詢和取證。
第七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和健全本機構的業務、財務和安全防範等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並報證監會備案。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證券登記、存管、結算和交收業務中形成的原始憑證,根據需要制定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會計憑證和報表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的任職條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歇業、解散,在根據法定程序辦理手續的同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❸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交易證券的種類和期限;
(二)證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證券交易中的禁止行為;
(四)清算交割事項;
(五)交易糾紛的解決;
(六)上市證券的暫停、恢復與取消交易;
(七)證券交易所的開市、收市、休市及異常情況的處理;
(八)交易手續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九)對違反交易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十)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股價指數的編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公布即時行情,並按日製作證券行情表,記載下列事項,以適當方式公布:
(一)上市證券的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
(三)與前一交易日收市價比較後的漲跌情況;
(四)成交量、值的分計及合計;
(五)股價指數及其漲跌情況;
(六)證監會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就其市場內的成交情況編制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證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廢止條件作出詳細規定,並維護在本證券交易所達成的證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投資者有平等機會獲取證券市場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開披露的信息,並有平等的交易機會。
第三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1個交易日時,應當報證監會備案;暫停交易的時間超過5個交易日時,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證監會有權要求證券交易所暫停或者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市場准入制度,並根據證券法規的規定或者證監會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證券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為。
除上述情況外,證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證券投資者的證券買賣行為。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應當妥善保存證券交易中產生的委託資料、交易記錄、清算文件等,並制定相應的查詢和保密管理措施。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保存期,並報證監會批准。重要文件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保證其業務規則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業務規則的行為要及時處理。
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中規定的有關證券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證券交易所負有發現、制止和上報的責任,並有權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查處。
第三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符合證券市場監督管理和實時監控要求的計算機系統,並設立負責證券市場監管工作的專門機構。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之間建立以市場監管為目的的信息交換制度和聯合監管制度,共同監管跨市場的不正當交易行為,控制市場風險。

❹ 武漢金融資產交易所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一)基本情況
武漢金融資產交易所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於2011年9月30日登記注冊。注冊資本1.2億元。法定住所在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光谷資本大廈。
(二)戰略定位
立足湖北
面向中部
輻射全國
(叄)主要業務
1、傳統金融資產交易
2、金融創新產品交易
3、金融信息咨詢服務
(四)主要功能
1、集聚金融信息資源
2、推動金融資產流轉
3、發現金融資產價格
4、規範金融資產交易
5、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6、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五)運營模式
採用「一個平台、多個品種」的基本業務架構,實行會員服務制,統一信息發布,按照金融資產的不同功能屬性和交易特徵,提供專業的交易服務。設有前台、中台、後台的專業化電子信息系統。
(六)監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是武漢金融資產交易所的日常監管機構;「湖北省金融要素市場戰略規劃與風險控制委員會」是武漢金融資產交易所的日常咨詢機構,負責審核交易產品及其交易規則並管控風險。
招聘方式:
1、應聘者請先將個人簡歷、二寸近照及身份證、學歷學位、各類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等資料通過電子郵件發至[email protected]
2、招聘採取閱讀簡歷初選、面試復選、答辯錄用的步驟進行。
3、錄用後,試用期叄個月。
法定代表人:馮鵬熙
成立日期:2011-09-30
注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湖北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0581846716M
經營狀態: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人員規模:100-499人
企業地址:武漢市東湖開發區魯巷綠化廣場東南側
經營范圍:從事傳統金融資產交易、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及金融信息咨詢服務;權益類金融資產交易產品登記及其結算服務。(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❺ 交易所是如何管理的

【交易所運營機制在本質上就是信用保證機制】

(1)信息披露
信息是市場微觀結構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信息的研究方法將交易過程看作是一個非對稱信息博弈過程,不對稱信息的存在是交易發生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導致逆向選擇的重要因素。因此,交易所都將強制信息披露作為一項重要要求。通過強制手段將交易標的的有關信息公開給所有的交易參與者,力爭消除信息的不對稱現象,使交易者都成為均等機會的「知情者」。這是一種理想追求,實際上並不存在完全對稱的信息。但這種強制性的要求信息對所有參與者公開披露的制度,起碼保證了大多數交易者在信息獲得上的權利對等,對交易者來說是公平的。信息是交易對手們用以建立和評估商業信用的基礎要素,信息對所有參與者的「公平」公開,是建立交易所內信用保證機制的基礎。

(2)登記託管
將交易標的物登記託管在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機構,交易發生後,標的物(例如合約、倉單、憑證等)的所有權根據交易所的交易指令在第三方機構做出變更即可。這種統一的由第三方開展的登記託管制度,方便了標的物在交易後的交割、交收,避免了交易雙方自己實際持有和交換標的物時的不信任和扯皮現象,這個制度實質上就是通過第三方的信用保證消除或降低了市場交易中的摩擦

(3)交易標的標准化
為了讓交易者將關注點集中在價格判斷上,減少交割、交收時貨物的不一致而導致的扯皮現象,交易所一般都將交易標的物按照一定標准進行標准化,要求在交易所內部交易的都是「標准產品」。非標產品會帶來更多的交易摩擦機會,交易商品的強制標准化平滑了交易過程。

(4)交易物的第三方存管
交易中,交易標的物(例如合約、倉單、憑證等)的權屬是登記託管在第三方機構的。但對於商品類的交易物而言,在交收時,合約、憑證所對應的實際貨物,要進行交收。為了交收的方便,形成合約或倉單的貨物往往是指定存管在第三方機構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的自己的信用保證貨物與合約和倉單的對應,保證見單付貨。

(5)結算清算交割交收
由交易所或者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進行結算、清算以及交割及交收工作。這些行為往往發生在交易者與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之間,而不是在交易者之間直接發生。因此,這種模式大大降低了交易者對交易行為發生後結算和交收時的疑慮和擔心。

(6)賬戶資金第三方監管
交易所資金以及客戶交易資金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在銀行開設第三方監管賬戶進行集中監管的。交易所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是完全分賬管理。採取銀行監管下的賬戶資金方式,完全按規則和客戶指定實現資金流動,既保證了交易資金的安全,又確保了交易資金的到位率。

(7)保證金
採取保證金制度,一方面是杠桿交易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交易中採取保證金制度,可以防止交易後的惡性違約行為。因一方違約而無法正常交割時,可以用違約方保證金補償守約的一方。

(8)檢測鑒定
對商品類交易所而言,針對商品的第三方檢測、鑒定機構是必不可少的。商品在第三方存管形成倉單,必須經過第三方機構檢測。而發生爭議後,第三方機構的鑒定也必不可少。第三方機構是交易所內信用活動的支持單位。

(9)違約處罰
交易所有權通過公開其交易規則和違約處罰條例,形成交易各方共同遵守的合同。針對交易中的違約方,進行公開的處罰,提高其違約成本,從而威懾交易中可能發生違約行為,並在違約行為發生後,通過違約處罰補償守約方和警示其它潛在的違約方。因此,可以說建立違約處罰制度的目的是維護交易所內交易活動信用保證機制的效力。

(10)會員機制
一個交易所,根據其業務特點和交易需要,可能有多種類型的會員,這些會員與客戶,以交易所的交易活動為核心,形成了良好的商業生態,這種生態體系是企業間商業協作關系的典型體現。會員興,則交易所興;會員衰,則交易所衰。所以,我們常常把交易所和會員之間所形成的這種良好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商業關系稱之為「合作共生」關系。

❻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證券交易所對會員的監管

第四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取得會員資格的條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辦法;
(三)與證券交易和清算業務有關的會員內部監督、風險控制、電腦系統的標准及維護等方面的要求;
(四)會員的業務報告制度;
(五)會員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場所內的行為規范;
(六)會員及其出市代表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七)其他需要在會員管理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應當是有權部門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限定交易席位的數量。證券交易所設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應當報證監會批准。證券交易所調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數量,應當事先報證監會批准。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會員取得的交易席位實施嚴格管理。會員轉讓席位必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管理規定由交易所審批。嚴禁會員將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第四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國家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證券自營業務管理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會員的證券自營業務實施下列監管:
(一)要求會員的自營買賣業務必須使用專門的股票賬戶和資金賬戶,並採取技術手段嚴格管理;
(二)檢查開設自營賬戶的會員是否具備規定的自營資格;
(三)要求會員按月編制庫存證券報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送證券交易所;
(四)對自營業務規定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證監會備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過後的30日內向證監會報送各家會員截止該日的證券自營業務情況;
(六)其他監管事項。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業務規則中對會員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業務做出詳細規定,並實施下列監管:
(一)制定會員與客戶所應簽訂的代理協議的格式並檢查其內容的合法性;
(二)規定接受客戶委託的程序和責任,並定期抽查執行客戶委託的情況;
(三)要求會員每月過後5日內就其交易業務和客戶投訴等情況提交報告,報告格式和內容由證券交易所報證監會批准後頒布。
第四十七條 證券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的財務狀況、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證監會。
第四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有權要求會員提供有關業務的報表、賬冊、交易記錄及其他文件、資料。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並主動報告有關問題。
第五十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制裁。

❼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❽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中 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麼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除《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員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三)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

❾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交易所依據本規則和有關規定,對與交易所期貨交易有關的業務活動實施自律監督管理。
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接受交易所對其期貨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七十八條交易所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為:
(一)監督、檢查期貨市場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落實執行情況,控制市場風險;
(二)監督、檢查會員業務運作及內部管理狀況;
(三)監督、檢查會員的財務、資信狀況;
(四)監督、檢查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與期貨有關的業務活動;
(五)調解、處理期貨交易糾紛,調查處理有關違規案件;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對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擾亂市場秩序、製造市場風險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九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期貨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對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進行調查、取證;
(三)要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等對被調查事項做出申報、陳述、解釋、說明;
(四)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條交易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配合。對不如實提供資料、隱瞞事實真相、故意迴避調查或者妨礙交易所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單位和個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或者進行處理。
第八十一條交易所每年應當對會員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的情況進行抽樣或者全面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上報中國證監會。
第八十二條交易所發現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在從事期貨相關業務時涉嫌違規的,應當立案調查;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
第八十三條交易所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會員、客戶、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有權向交易所或者中國證監會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嚴肅處理。
第八十四條交易所制定違規違約處理辦法對違規違約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和協調下,與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等相關機構,建立對期貨市場和相關市場的信息共享等監管協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