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易所出具的監管問詢函是行政處罰嗎
不是,交易所沒有處罰權的。他們只是做監督。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十章 罰 則
第九十二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從事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的,由證監會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由證監會責令停止該交易品種的交易,並對交易所有關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十四條證券交易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監管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報告義務,由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
後果嚴重,影響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開展的,證監會有權責令證券交易所限期停業整頓。
第九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證監會可以責令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簽訂的業務協議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處罰,或者由證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存在下列情況時,由證監會對有關高級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並責令證券交易所對有關的業務部門負責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證監會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監會頒布的制度、辦法、規定不傳達、不執行;
(二)對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致使有關業務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不落實;
(三)對證監會的監督檢查工作不接受、不配合,對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漏洞不重視、不報告、不及時解決;
(四)對在證券交易所內發生的違規行為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查處不力。
第九十七條證券交易所的任何工作人員有責任拒絕執行任何人員向其下達的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工作任務,並有責任向其更高一級領導和證監會報告具體情況。沒有拒絕執行上述工作任務,或者雖拒絕執行但沒有報告的,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十八條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規定,並且證券交易所沒有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的,證監會有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所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向證監會報告其會員、上市公司及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情況;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由證券交易所處罰,或者按照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上市協議等證券交易所可以處罰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報證監會備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證監會處罰的,證券交易所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處罰建議。
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其會員、上市公司進行處罰。
第一百條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會員、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直接責任人和與直接責任人有直接利益關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獲利或者避損,由證監會予以沒收並處以相當於非法獲利或者避損金額1至3倍的罰款。
3. 請問太平洋交易所對會員的紀律處分包括什麼
首先是現在會員內部進行通報批評,在會員的指定網站上面進行公開譴責,暫停或者是限制交易,取消交易的許可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4. 如何查詢港股通上市公司受處分的信息
對於香港上市公司受到聯交所處分的信息,可以在「披露易」網站上查找。通常,在輸入上市公司代碼後,選擇「監管者發出的公告及消息」即能查詢到相關信息。
5. 股票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披露違法行政責任認定工作,引導、督促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下統稱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結合證券監管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信息。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為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服務,誠實守信,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獨立作出適當判斷,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第四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應當根據有關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規定,遵循專業標准和職業道德,運用邏輯判斷和監管工作經驗,審查運用證據,全面、客觀、公正地認定事實,依法處理。
第五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證監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的,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依法不予處罰或者市場禁入的,可以根據情節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第六條 在信息披露中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未勤勉盡責,或者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證監會依法認定其責任和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認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報告,下同)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時、公平披露信息,應當認定構成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對所披露內容進行不真實記載,包括發生業務不入賬、虛構業務入賬、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記載的事實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其他信息發布渠道、載體,作出不完整、不準確陳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資者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關於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的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行為構成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等綜合審查認定其責任。
第十二條 認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客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違法披露信息包括重大差錯更正信息中虛增或者虛減資產、營業收入及凈利潤的數額及其占當期所披露數的比重,是否因此資不抵債,是否因此發生盈虧變化,是否因此滿足證券發行、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利潤承諾條件,是否因此避免被特別處理,是否因此滿足取消特別處理要求,是否因此滿足恢復上市交易條件等;
(二)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擔保、訴訟、仲裁、關聯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及其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的比重,未按照規定及時披露信息時間長短等;
(三)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事項對投資者投資判斷的影響大小;
(四)信息披露違法後果,包括是否導致欺詐發行、欺詐上市、騙取重大資產重組許可、收購要約豁免、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大小,以及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該公司證券交易的異動程度等;
(五)信息披露違法的次數,是否多次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
(六)社會影響的惡劣程度;
(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主觀方面通常要考慮以下情形: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為單位的,在單位內部是否存在違法共謀,信息披露違法所涉及的具體事項是否是經董事會、公司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定或者由負責人員決定實施的,是否只是單位內部個人行為造成的;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觀狀態,信息披露違法是否是故意的欺詐行為,是否是不夠謹慎、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
(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態度,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信息披露違法後是否繼續掩飾,是否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補救;
(四)與證券監管機構的配合程度,當發現信息披露違法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向證監會報告,是否在調查中積極配合,是否對調查機關欺詐、隱瞞,是否有干擾、阻礙調查情況;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其他違法行為引起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通常綜合考慮以下情形認定責任: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存在過錯,有無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故意,是否存在信息披露違法的過失;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因違法行為直接獲益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利益,是否因違法行為止損或者避損,公司投資者是否因該項違法行為遭受重大損失;
(三)信息披露違法責任是否能被其他違法行為責任所吸收,認定其他違法行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否能更好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前款所稱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股東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行為;公司工作人員挪用資金、職務侵佔等行為;配合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以及其他可能致使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行為。
第四章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及其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 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載明職責分工和職責履行情況的材料,相關會議紀要或者會議記錄以及其他證據來證明自身沒有過錯。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其他人員,確有證據證明其行為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實際承擔或者履行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組織、參與、實施了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直接導致信息披露違法的,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八條 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責任人員與案件中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後果的關系,綜合分析認定:
(一)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於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否組織、策劃、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是積極參加還是被動參加。
(二)知情程度和態度。對於信息披露違法所涉事項及其內容是否知情,是否反映、報告,是否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減少損害後果,是否放任違法行為發生。
(三)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職責情況。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是否與責任人員的職務、具體職責存在直接關系,責任人員是否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有無懈怠、放棄履行職責,是否履行職責預防、發現和阻止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
(四)專業背景。是否存在責任人員有專業背景,對於信息披露中與其專業背景有關違法事項應當發現而未予指出的情況,如專業會計人士對於會計問題、專業技術人員對於技術問題等未予指出。
(五)其他影響責任認定的情況。
第二十條 認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未直接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發現前,及時主動要求公司採取糾正措施或者向證券監管機構報告;
(三)在獲悉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後,向公司有關主管人員或者公司上級主管提出質疑並採取了適當措施;
(四)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調查且有立功表現;
(五)受他人脅迫參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一)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於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並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二)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三)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後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四)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一)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二)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三)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四)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五)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認定為應當從重處罰情形:
(一)不配合證券監管機構監管,或者拒絕、阻礙證券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法,甚至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干擾執法;
(二)在信息披露違法案件中變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提供偽證,妨礙調查;
(三)兩次以上違反信息披露規定並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
(四)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誠信記錄並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五)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尚未做出處理決定的案件適用本規則。
6.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第88條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認定
股份公司的盈虧現狀不影響「擁有」的事實存在。所以只要一日不退出還是構成違規的。滿意請採納
7.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第十章 紀律處分
10.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許可權;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8. 對於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交易所可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您好,上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賬戶當日交易;認定賬戶所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限制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的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深交所的監管措施包括: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情節嚴重的,深交所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上報證監會調查。
9.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證
暈, 樓主我跟你說, 現在上到中央匯金,證監會,下到證券交易所、券商營業部, 誰不是玩擦邊球? 誰不炒股? 交易這個詞,太空太廣泛了, 拿權的人說你對,你就對,說你不對,你就不對。 主要還是證監會那幾個人,桌子邊一商量,罰不罰你最後還是他們一句話,這樣說你明白了吧? 這個定義是人定的,呵呵,你看國家資本市場就知道了, 每個人都在玩法律擦邊球,誰管了? 真的非要定義錯,真要罰,那中國就沒幾個對的人了。。。。 這個定義是在用的著時候,才對的,比如槍打露頭鳥, 前幾年的私募融資老大不是被抓了嗎? 這就是殺雞儆猴,跟樹立雷鋒榜樣是同一個道理, 但私募融資的就老大一個人嗎,國家很多私募融資跟交易所證監會投行有關系,還是違規的,你見誰管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