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據信託財產形態的不同,可以分為資金信託和財產信
按信託財產的性質不同可分為資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託和不動產信託 資金信託也叫「金錢信託」,它是指在設立信託時委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的信 托財產是金錢,即貨幣形態的資金,受託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幣資金,信託終了
㈡ 按信託標的物的不同,信託可以分為哪幾類
信託分類繁多,以信託標的物為標准,信託可分為: 1. 資金信託: 信託標的物呈貨幣資金形態。其中,又可以按照資金的具體用途再分為信託貸款融資類信託(上國投的新上海國際大廈項目信託產品)、證券基金投資類信託(上國投的機構理財資金信託產品)以及股權投資類信託等。 2. 動產信託:信託標的物形態為動產實物,如工業設備、車輛、船隻等。 3. 不動產信託:凡是以土地、房產等地上定著物為標的物而設定的信託, 稱為不動產信託。。 4. 財產權信託: 是以財產權為信託標的物的信託。按照財產權的類別不同,又可以 劃分為股權信託、表決權信託等。 5. 知識產權信託:專利權信託、著作權信託等。近年來,由於銀行利率走低,信託理財逐漸成為市場熱點。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理財產品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其一,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最關鍵。目前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為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即事先確定信託資金的具體投向。因此,投資者在購買信託理財產品時要關注信託項目的好壞,如信託項目所處的行業、運作過程中現金流是否穩定可靠、項目投產後是否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和銷路。這些都隱含著信託項目的成功率,關系著投資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夠到期按時獲取。其二,考察信託項目的擔保情況。有銀行擔保或銀行承諾後續貸款的信託項目,其安全系數會高於一般信託項目,當然其收益會相對低一些。此外,對於有擔保的信託項目,投資者不能只看擔保方的資產規模,而要看擔保方的資產負債比例、利潤率、現金流和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等因素。 其三,了解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股票市場的信託項目風險略高,但其收益也相對較高;而投資於能源、電力等基礎設施的信託項目比較穩定,現金流量明確,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對較低。因此,對於有養老需求或者是為子女籌備教育金的投資者,最好購買低風險、收益適中的信託產品。
㈢ 信託財產分配順序
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應當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確認信託財產的歸屬並向受益人或權利歸屬人進行分配和轉移。分配方式可採取現金方式、維持信託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或者兩者的混合方式,具體方式依信託文件的約定。
按照我國《信託法》的相關規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則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1)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2)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管理辦法》更是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做出了細致的約定,即,依照信託合同約定按受益人所持信託單位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信託產品中,對信託受益權做出了受益順次上的安排,部分受益人優先於其他受益人享有信託收益或信託利益。對於做出此類安排的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為避免在分配過程中,因尾差帶來的信託財產不足額的問題,通常在進行每一受益人的信託利益分配時,在信託合同中約定採用截尾法並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其尾差歸受託人所有。
㈣ 哪些屬於信託財產
設立信託時,委託人交付的財產是初始信託財產,若是金錢一般稱為信託本金。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習慣上稱為信託收益,屬於信託財產的一部分。實踐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收益,應歸入信託財產:首先,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因管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有效管理信託財產是受託人的法定義務,經有效管理,一般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並且這種收益表現為一定形態的財產。第二,受託人因處分信託財產而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處分信託財產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資、互易等,該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必然使受託人取得其他財產,如價金、實物等。第三,受託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屬於信託財產。其他情形主要是:委託人依據信託文件或與受託人協商一致,追加的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而取得的財產,如信託財產的滅失毀損後取得的保險金;受託人在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期間,因法律法規的修改、稅收減免、匯率變化、利率調整、政府補貼、贈與、獎勵、權利人放棄權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營業信託受託人,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從信託財產或其收益中取得的報酬歸入信託財產。如,以公司股份作為信託財產時,受託人取得股份後,可以向該公司委派董事和經營管理者,這些人員從該公司領取工資,這些工資應當歸入信託財產。
㈤ 財產信託是怎麼回事
財產信託概念簡介:
財產信託指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託給信託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財產信託白話解釋:
財產信託又稱「相信委託」,是以資財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託為方式的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有財產的人為了自己的或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不能很好管理和運用的財產交給所信任的人去進行管理或處理。受託財產權的人要收取一定的費用。信託產品一般分為兩類:財產信託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
財產信託權威定義: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利得財富、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的特點: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託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注意事項:
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㈥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劃分的信託的種類不包括( )。
B
答案解析:
[解析]
按信託財產的不同,信託可以劃分為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B項屬於按委託人或受託人性質的不同進行劃分的。
㈦ 財產權信託如何分類什麼是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指 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中國信託網、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託給信託公司,再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屬資產證券化 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託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
財產信託可以根據標的種類、管理職責進行分類。
1、以信託標的種類分類,財產信託可以分為不動產信託、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財產權信託等。
不動產信託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為信託財產的信託,是以管理和出賣土地、房屋為標的物的信託。在不動產信託關系中,作為信託標的物的土地和房屋,不論是保管 目的、管理目的或處理目的,委託人均應把它們的產權在設立信託期間轉移給信託公司。不動產信託是財產信託中最為復雜的一種業務。
動產信託是指接受的信託財產是動產的信託,它是不動產信託的對稱。動產信託的目的是管理或處理這些財產,能夠進行受託的種類包括:車輛及其他運輸工具;機械 設備;貴金屬。受託財產主要有鐵路車輛、汽車、飛機、電子計算機、設備器械等。動產設備的信託是以設備的製造者及出售者作為委託人,委託人把動產設備的財 產權轉移給信託公司(受託人 ),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一定目的,對動產設備進行管理和處分,
有價證券信託是指委託人將持有股票、國債、公司債等有價證券委託給信託公司管理、運用的信託行為。有價證券信託的信託財產是各類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信託可分為管理類有價證券信託和運用類有價證券信託兩種。
財產權信託指各種財產權持有人以自己擁有的各類財產權設立的信託,包括應收賬款信託、專利權信託、無形資產信託等。
2、以財產信託管理職責分類,可分為事物類財產信託和運用類財產信託。
管理類財產信託即通常業務實踐中的事務管理類財產信託。通常是信託文件簽署後,受託人按信託文件約定承擔事物管理責任,如收取信託財產分配的利息、紅利,按 信託文件要求拍賣信託財產、出租信託財產,經委託人受益人同意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劃轉資金等,並將信託財產狀況及時負責地委託人、受託人披露信息。
運 用類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將現存資產或財產性權利,如房產、股權、信貸資產、路橋、工業森林、加油站收益等信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通過出售信託權利憑證或 簽訂投資合同向投資者轉讓信託權益,本質上屬資產證券化的衍生金融產品。其收益來源於信託財產本身。投資者購買財產信託產品時,由於信託財產可見,所以信 托財產產生的信託收益也真實可見,從而避免賴以產生信託收益的財產形成過程中的風險。運用類財產信託中受託人承擔主動管理職責。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類經濟主體財產擁有量日漸提高,經濟活動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多樣化,這為財產信託提供了豐厚的物質基礎。信託作為一種特別的財產管理機制,其優勢日益受到各界重視。財產信託是信託公司獨有業務之一,具有極佳發展前景。
財產信託可實現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需求。財產信託的標的物廣泛,可較好地滿足委託人多種金融服務需求,提高了全社會經濟資源配置效率,盤活沉澱財產,加快財產和資產周轉,提高使用效能和效益。
㈧ 信託財產一般不得強制執行
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信託財產不得進行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的規定。
(一)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三:強制執行的禁止
本條雖未直接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本條的第一款,規定的是不得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其隱含的前提就是,對於信託財產一般情況(指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強制執行。一般認為,因信託財產應與受託人自有的財產相分離,所以某一信託一經產生,該信託所設定的財產即「自我封閉」。這樣一來,不論是受託人個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還是受託人所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的債權人,都不能對該信託財產申請強制執行。
具體而言,從信託當事人的債權人方面來講,委託人的債權人除了以設定信託有害於債權人為由而請求撤銷信託外,對於信託財產不能強制執行,因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經歸受託人所有,而不再是委託人的財產;受益人的債權人,只有在受益人破產並且信託之受益權不專屬個人的情況下,受益權列為破產財產時,才有權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權對信託財產本身申請強制執行。
其他國家的信託法除了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加以禁止外,還同時規定了對信託財產也不得進行拍賣。比如《日本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除因信託前之理由發生的權利或信託事務處理中發生的權利外,不得強制執行、臨時扣押、臨時處分或進行拍賣。」《韓國信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或拍賣。」我國對信託財產拍賣的禁止未加規定。
(二)禁止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可以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四種情形。
1.「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債權人,如果和「設立信託前」這一時間要求相聯系,債權人一般應是委託人的債權人。該債權人先在某一財產上設定了優先受償的權利,之後,委託人又將該財產信託出去。比如,信託成立前,該財產之上已經設定了抵押權,此時,雖然信託成立,但原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仍然有效。如果債權人申請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不再具有獨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依法執行。
2.「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此項規定表明,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受託人的債權人,但不是受託人固有財產的債權人,而是受託人在處理信託事務時所產生債務的債權人。這種債權,一般被認為是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由他人取得的債權。比如因維護信託財產而應向維護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費用等。我國台灣「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對「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台灣的學者認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還應包括信託財產本身所生的權利和受益人的給付請求權,前者如受託人依信託文件出賣信託財產時,而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我國信託法對於為實現因出賣信託財產所產生的瑕疵擔保責任所生的債權,也應該可以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3.「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這里的稅款應該理解為信託財產被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產生的稅。比如將信託的現金存入銀行後對所生利息徵收的利息稅,將信託的房屋出售,在此過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稅、印花稅等。對於這些稅款,名義上是受託人應該支付,受託人當然可以用信託財產支付。如果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未按時上繳,國家稅務等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是受託人固有財產所生的稅款,則不能以信託財產償付,更不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包括現行法律和將來實行的法律中所有對信託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情形。
(三)相關第三人對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的異議
本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認為對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不在信託法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以內,是違法對信託財產進行了強制執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執行異議是指在執行中,案外人以執行標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張權利,並要求人民法院停止並變更執行的請求。
提出執行異議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即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他雖然沒有參加訴訟,但卻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第二,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實體權利。第三,執行異議必須在程序結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執行案件的當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有一點疑問是,如果信託財產已經轉移給受託人信託持有,那麼受託人一般已經成為信託財產的所有人,如果是對該信託財產執行的案件,受託人一般應是案件的當事人,這樣看來,由受託人的提出執行異議,似乎不可能。
㈨ 什麼是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指委託人以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為標的,委託受託人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按照信託財產的標的物可分為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知識產權信託和其他財產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