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與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服務中心是什麼樣的關系承擔哪些職能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作是國務院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舉措,按照《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要求,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就自治區而言,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作為國有企業以獨立經營的市場主體地位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國有產權交易職能,是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四大業務板塊中唯一企業化運營的交易平台。可以說,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既面向市場、對接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市場主體,肩負構建覆蓋全區產權交易要素市場的責任;又服務政府,承擔著自治區公共資源產權交易平台的服務職能。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中「將適合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實現目錄管理和平台之外無交易」的管理要求,承擔《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版)》中「D類—資產資源類」的「D07-企業國有產權、D08-企業國有資產、D09-行政事業單位產權資產、D10-無形資產、D11-涉訴資產」的交易職能,具體的交易范圍涉及:國有企業產股權、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土地使用權、礦業權轉讓、金融國有資產交易、涉訴資產(罰沒資產)轉讓等。
同時,為更好地服務全區各盟市國有資產交易流轉,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統籌布局全區市場服務體系,通過覆蓋全區的分中心體系,按照「統一規則、統一系統、統一過程監測、統一資金結算、統一交易憑證」的「六統一」要求,開展全區要素資源交易服務,形成服務全區的陽光流轉平台和最具社會認知度和政府影響力的區域要素市場。
Ⅱ 中國有幾個產權交易所
國內的產權交易所數量約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76家。
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產權交易所形成了省級/副省級、地市級、縣級三級市場。
北京產權交易所、天津產權交易中心、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是國務院指定的中央企業資產權益進場交易場所。其他省級副省級也主要服務本地市場;地市級服務本地市,縣級服務本行政區域范圍。
產權交易所按照組織機構性質有兩類劃分方式:一類是事業法人(即行政事業單位),一類是企業法人(公司化運作)。根據中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機構協會2011年對全國的56家產權交易機構的調查,其中26家為事業法人單位,32家為企業法人單位,有兩家既是事業法人又是企業法人。交易機構向企業法人轉變的趨勢比較明顯。在四大直轄市的交易所中,北京、重慶已經改制為企業法人,天津、上海仍屬於事業法人。
2009年12月22日,我國首家定位於為各類產權交易提供在線服務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金馬甲成功融資,設立「北京金馬甲產權網路交易有限公司」。金馬甲是由分布在全國33個省區市的產權交易機構和相關實力機構創立的機遇互聯網的資產和權益交易平台。目前已經覆蓋全國76個產權交易機構。處置對象設計行政事務、機動車、房產、運輸工具、機械設備、土地、股權、林權、版權、礦權、經營權、商標、專利技術、債權和項目融資等。
中國的產權交易所按地域分類:
北京 北京產權交易所 北京農村產權交易所
上海 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
天津 天津產權交易中心
重慶 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
河北 邢台市產權交易市場 張家口產權交易中心 邯鄲產權交易所 唐山產權交易中心 邢台市企業產權交易中心 滄州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水市產權交易中心 承德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保定產權交易市場 秦皇島市產權交易中心 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 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 太原產權交易市場 大同產權交易市場 運城產權交易中心 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 臨汾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中市產權交易中心 晉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山西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陽泉市產權交易市場
河南 河南省產權交易中心 河南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鄭州市產權交易市場 三門峽市產權交易中心 新鄉市產權交易中心 洛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鶴壁市產權交易市場 開封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許昌亞太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周口產權交易中心 安陽市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產權交易中心 南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濮陽市華宇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駐馬店市產權交易中心
遼寧 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 大連產權交易所 鐵嶺市產權交易中心 盤錦國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朝陽市產權交易市場 遼西產權交易中心 撫順市產權交易中心 鞍山市產權交易中心 本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丹東市產權交易中心
吉林 吉林長春產權交易中心 遼源市產權交易中心 通化市產權交易中心
黑龍江 黑龍江產權交易中心 佳木斯產權交易中心 大慶市產權交易中心 農墾龍信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齊齊哈爾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 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 內蒙古融通產權交易所 包頭產權交易所
江蘇 江蘇省產權交易所 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所 南京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東華產權交易中心 常州產權交易所 蘇州產權交易所 南通市產權交易所 連雲港市產權交易所 淮安產權交易中心 泰州國聯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徐州產權交易所 鎮江產權交易中心 鹽城市產權交易所 揚州產權交易中心 無錫產權交易所 南通眾和產權交易所
山東 山東產權交易中心 青島產權交易所 煙台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濟南產權交易所
安徽 安徽省產權交易中心 合肥市產權交易中心 蚌埠市產權交易中心 安徽長江產權交易所 宣城市產權交易中心 淮北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國市產權交易中心 銅陵產權交易中心 馬鞍山產權交易所
浙江 浙江產權交易所 台州中衡產權交易所 慈溪市產權交易中心 舟山信達產權交易所 寧波市產權交易中心 溫州信義產權交易所 義烏產權交易所 杭州產權交易所
福建 福建產權交易中心 廈門產權交易中心 龍岩市產權交易所 福州產權交易中心 莆田市產權交易中心 福建高新技術產交所 南平市產權交易中心
湖北 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 襄樊市產權交易所 湖北產權荊門分中心 黃石嘉誠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湖北產權黃岡分中心 湖北產權荊州分中心 湖北產權十堰分中心 湖北產權咸寧分中心 湖北產權襄樊分中心 湖北產權宜昌分中心
湖南 湖南省聯合產權交易所 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 岳陽市產權交易中心 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 衡陽市產權交易管理中心 永州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 廣州產權交易所 珠海產權交易中心 恩平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佛山市南海產權交易中心 汕頭市產權交易市場 東莞產權交易中心 深圳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 河源市產權交易服務中心 惠州市產權交易所 江門市產權交易中心 梅州市產權交易所 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 廣東產權順德交易所
廣西 廣西聯合產權交易所
江西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 南方林業產權交易所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九江辦事處 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上饒辦事處 南昌市產權交易中心
四川 西南聯合產權交易所 自貢產權交易所 廣元產權交易中心 樂山產權交易中心 德陽金橋產權交易有限公司
貴州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雲南 雲南產權交易所 昆明泛亞聯合產權交易所
海南 海南產權交易所 海南經濟特區產權交易中心
陝西 西部產權交易所 西安技術產權交易中心 西安產權交易中心
甘肅 甘肅產權交易所
寧夏 銀川市產權交易中心 寧夏產權交易所 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
新疆 新疆產權交易所 昌吉產權交易中心
青海 青海省產權交易市場
Ⅲ 金融資產交易所的會員可以做什麼
金融交易所的成立背景,綜合起來可以總結為以下四點:
一、 國內產權交易市場過度分散,惡性競爭,缺乏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為了有效地進行國有資產的處置,各省市成立了一大批產權交易機構,全國各種各樣的產權交易所有300多家,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地方割據的局面,嚴重阻礙了產權的跨地域流動性。國有資產無法在全國范圍內流轉配置,沒有真正的價格發現機制,無法實現效益最大化。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區域的產權交易市場進行了聯盟,形成以上海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長江流域市場,以北京產權交易中心為首的北方市場聯盟,以天津產權交易中心為龍頭的北方共同市場。但是這些區域性市場都是鬆散型的行業聯盟,通過合作協議捆綁在一起,沒有統一的平台和統一的規則,也無法解決產權跨區域流動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仍缺乏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交易平台。
二、 金融資產交易市場分散,道德風險突出,呼籲一個全國性的、具有公信力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
我國的不良金融資產率高達20%以上,遠遠超過巴塞爾協議的標准。為了剝離國有四大銀行的不良金融資產,控制金融風險,國家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在各省設置辦事處進行金融資產處置,又將全國分割為了120個小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分割如出一轍。區域分割的狀態下,市場信息極度不對稱,造成惡性競爭,金融資產處置過程中道德風險非常大。
早在2000年初,就有人呼籲要建立一個全國性的金融資產交易平台,統一交易規則,打破地域限制,摒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界限,形成公開透明的金融資產交易機制。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這個願望一直未能實現。
三、 監管機構期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通過全國性的、更具公信力的平台轉讓。
2009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即財政部第54號令,明確規定:金融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由此可見,國家監管機構非常重視金融國有產權的轉讓,希望有一個更廣泛的、更具公信力的交易平台。但是目前國內恰恰缺少這樣一個平台,54號令的出台仍然沒有解決市場分割的問題,全國的金融產權轉讓市場仍然分布在30個市場。
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金融資產交易所應時而生,是中國金融發展、改革和創新的必然產物。金融交易所是順應時代發展需要的,也必將為時代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經營范圍:
不良金融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營銷、公告、交易
信貸資產( 含普通信貸及銀團貸款、票據、信託產品、租賃產品等)營銷、公告、交易
在基礎資產上開發的標准化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
其他標准化金融創新產品的咨詢、開發、設計、 交易和服務
Ⅳ 國際五大行和國內四大行,分別是什麼
國際五大行分別是:
1、JLL 仲量聯行:仲量聯行(紐約證交所交易代碼:JLL)是唯一連續三年入選福布斯白金400強企業的房地產投資管理及服務公司。
2、CBRE 世邦魏理士:世邦魏理仕(紐約證券交易所代號:CBG)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是「財富500強」和「標准普爾500強」企業,為全球最大的商業房地產服務公司(按2008年的營業額計算) 。
3、DTZ 戴德梁行:戴德梁行是國際房地產顧問「五大行」之一,在全球45個國家200間分公司共有11,000餘名員工為客戶提供跨國房地產服務。
4、Savills 第一太平戴維斯:第一太平戴維斯是一家在倫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全球領先房地產服務提供商。本公司於1855年創立,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與超群的增長態勢。
5、Colliers 高力國際:高力國際物業顧問透過在亞太區的61家分公司及遍布全球超過290家的分公司,為全球客戶提供最全面的專業物業服務,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業主服務、租戶代表、企業服務、投資及特別項目、咨詢及研究、估值,與及物業及資產管理等。
國內四大銀行:
1、中國銀行
2、中國建設銀行
3、中國工商銀行
4、中國農業銀行
(4)四大產權交易所擴展閱讀:
中國大陸的銀行主要有:
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
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廣發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還有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其餘組成部分還包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以及新增的村鎮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
Ⅳ 公司(全國有)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想將土地轉讓到子公司中,是否可以直接轉入還是需要到產權交易中心招牌掛
你好,我是四大產權交易所的經紀會員,您問題中所述土地是可以不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這個平台來轉讓的。因為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要求的是股權類必須進場交易,而實物資產則相對靈活的多。
考慮到國有資產避免流失的情況,則需要您先出具土地處置方案,(方案可以無償或有償劃轉給下屬全資子公司,或者通過場外其他方便的公開平台來處置),上報給有許可權批復部門,行為批復後,可以進行評估以及評估備案,然後可以根據批復結果來進行處置。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有需要,可以通過網路留言給我。
Ⅵ 產權交易所規定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什麼意思這樣的規定有什麼作用
日前,國務院發布《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將先前以各類名目設立的交易所,推到了被清理整頓的風口浪尖。今後,「野蠻生長」的各類交易所或許將結束監管真空期,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將進一步加強。不過,值得關注的是,各類交易所面臨的諸多法律困惑仍有待解決
交易所亂象叢生
近年來,一些地區為推進權益(如股權、產權等)和商品市場發展,陸續批准設立了一些從事產權交易、文化藝術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等各種類型的交易場所。由於缺乏規范管理,在交易場所設立和交易活動中違法違規問題日益突出,風險不斷暴露,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非經中央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交易場所達300多家,交易標的涉及稀貴金屬、藝術品、股權、碳排放權,以及農副產品、醫葯產品等。如今年以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天津文交所,以及噱頭十足的華西村商品交易所、中國期酒交易所等等。這些交易所質量參差不齊,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日前,在同濟大學法學院、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上海律協期貨專業委員會、同濟大學上海期貨研究院共同舉辦的「交易所規范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教授指出了目前國內各類交易所存在的四大「亂象」:
一是交易場所組織者放棄管理,或交易規則設計不合理,或擅自頻繁變更規則,運營模式混亂、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投機分子出沒,違規炒作、價格操縱等風險事件頻發,行情波動劇烈,完全背離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初衷,淪為投機賭博者的舞台,組織者亦牟取暴利,給市場和投資者者帶來了嚴重損失。
二是片面追求交易量,盲目擴大市場規模,通過各種手段吸引投資公眾參與。一些未經正規合法注冊的交易場所四處誘騙投資者開戶交易;一些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平台吸收自然人參加交易,直接埋下社會不穩定的隱患。某交易場所試營業一年內,客戶數量已經超過了1萬戶;某交易所的投資者為達到金卡開戶門檻,不惜舉債辦卡,日開戶量曾一度達到300人,平均每天吸收資金1.5億元。
三是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變相證券期貨交易活動,將股權、文化藝術品等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和轉讓,採取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或採用期貨方式交易大宗現貨商品。如個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將不能分割的品種,份額化後集中競價交易。
四是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如2008年華夏交易所數億元保證金被捲款潛逃,遺留問題至今尚未解決。
除此之外,光大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助理、法學博士胡茂剛也指出了目前國內類期貨交易所泛濫,帶來的一些不規范運作,例如,自營商代理自然人客戶入市,交易佔比畸高;交易制度權威性不足,修改沒有法定程序;客戶資金未實現三方存管;保證金較低或者倉單質押融資超過50%等。
各類交易所「野蠻生長」、「亂象叢生」,有其深層次的原因。在吳弘看來,「既有地方政府受強烈的金融熱情驅動,熱衷於發展本地交易市場,忽視市場建設規律和政府監管責任的現實;也有相關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
「當年"原始股"欺詐活動教訓應該吸取」,吳弘談道,「不法分子與非法中介機構就是藉助了某些不規范的產權交易場所交易非上市公司股權,被害的投資者數量巨大且具有不確定性,其合法權益遭受了嚴重的損害:由於受讓後沒有合法流通渠道,其股東身份也難以獲發行公司承認,投資者如同持有廢紙一般;一些投資者用自己的血汗錢投入其中,結果錢款被捲走,肥了非法倒賣的中介公司;加上非法交易的行為人往往轉移、揮霍部分或全部資金,查處和清退資金的工作也非常困難,以致釀成群體性矛盾,危及社會穩定。」
由此可見,不規范交易場所問題風險性大,社會影響大,如任其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時清理整頓。
上個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專家指出,我們應乘著國務院38號文的「東風」,認真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對涉及社會公眾參與、採用變相證券期貨方式交易的場所堅決整頓。
監管真空期何時結束
各類交易所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是監管的缺失,因此,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制度至關重要。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院院長助理劉春彥一針見血地指出,「證券交易所受《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制定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期貨交易所受《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以及由證監會制定《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調整的,受證監會監管。與之相比,文交所等各類交易所是新生的事物,目前處於模糊地帶,既無配套的法律法規對其約束,也不受統一的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文交所性質的難以定位,使得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明確的歸口。天津文交所目前發展形勢類似於證券化交易市場,但其交易的又是文化類產品,證監會對其監管難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據。」
「現在國內各文交所主要是由文化部門監管,或者根本就沒有監管部門。某文交所受到質疑後在媒體上聲稱向監管部門匯報,未見其下文。目前,鄭州文交所因涉嫌違法經營文物被文物局核實調查,雖然最終結果未成定論,但對監管法律的缺位敲響了警鍾。」劉春彥補充道。
的確,加強有效監管,是交易所規范發展急需跨過的一道門檻。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貝政明分析道,「目前,從交易所自律管理和對違規行為處罰的權力來源來看,證券、期貨交易所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其權力來源,一是證券法律、期貨條例和交易所管理辦法的授權;二是會員大會或股東大會對相關規則表決通過的集體意志;而《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暫行規則》對此付諸闕如,可謂自設權力。與此同時,天津文交還自行免除義務。」
「二十年交易所潮起潮落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政府監管缺位、急功近利、放任資本逐利與投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為此,貝政明律師建議,「建立統一的交易所監管機制勢在必行。」
自國務院38號文發布以後,對各類交易所的監管,將提上日程。據了解,此前,對於文交所的監管單位,各方一直沒有明確的說法,文交所從工商局注冊登記後就處於「放任自由」的狀態,規則頻繁更改、市場大起大落等問題接連不斷。但根據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之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有業內人士猜測,可能會將判斷文交所以及相關的藝術品交易是否合乎規定的權力交給地方政府。
不過,也有專家持不同意見,「地方政府是沒有權力批准建立文交所的,文交所進行的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實際上就是證券化的交易模式,所謂的文交所操作的是股份,操作的模式和規則應該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模式來進行,成立也必須通過證監委甚至國務院批准。如果有人將文交所的保證金捲走,地方政府是否有賠償的義務?」
不過,「文交所如果讓證監會來進行協調、監督、監管,也是存在問題的,證監會按照國家《證券法》規定,只對公募進行管理,而對於文交所涉及的私募,《證券法》並沒有給予證監會管理職能。」業內人士表示。
除了文交所的監管職能需進一步明晰外,貴金屬交易所和大宗電子市場也需要清理整頓。業內人士指出,「這場監管風暴其實反映了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體制上的問題。這一點在黃金上最明顯,即中國分業監管的困惑。按照商品屬性,黃金應歸商務部,按貨幣屬性則應歸屬央行,按照類似證券、期貨的交易方式又屬於證監會管轄范圍。或許黃金可以作為混業監管的先例,應該成立一個綜合監管部門。」
解決三大法律困惑
交易所要規范發展,一方面,需解決好監管難題,而另一方面,需直面三大法律困惑。劉春彥告訴記者,「一是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建立;二是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三是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首先,需建立各類交易所的規製法律體系。
劉春彥表示,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法律規范體系的主體是由2005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法》和2001年12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頒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構成。自《公司法》和《證券法》修訂以來,輔助以中國證監會發布或者聯合國務院其他部門發布的各種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基本上形成了覆蓋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各個環節的規章體系,使證券市場法規體系基本健全。
我國雖未頒布《期貨交易法》,但2007年2月7日國務院第168次常務會議通過頒布《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國證監會作為期貨市場的監管機關,為貫徹執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了與之相配套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等規章,從而強化了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模式,明確了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的地位。
「目前,我國尚未出台與各地文交所和藝術品權利份額發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台專門針對藝術品份額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各地文交所的籌建和藝術品份額的公開發售和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依據不足。許多交易所實際上是一個金融機構或者類金融機構。根據一般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類的交易所或者交易場所一定要通過國家強制的法律監管起來,否則會引起系統性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劉春彥分析道。
其次,各類交易所的法律性質、組織形式待明確。
「我國目前沒有對文交所等交易所進行規制的相關法律,現有二十四家交易所根據他們的官網載明信息,都是採用公司制的,這就決定交易所要受到《公司法》的調整。這產生兩點問題,第一,我國《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4條也將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作為股東的第一項權利加以規定,體現了公司的營利性的特徵。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等多家交易所在交易規則中規定其為非營利性的機構,其實際經營仍然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造成了矛盾;第二,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組織形式都是採取的會員制,公司以會員的身份共同組成。根據會員制交易所的組織規則,只有取得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或期貨公司,才可以參與證券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組織的集中交易,非會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可參與交易。而文交所沒有類似A股券商的中介機構,基於文交所內部的電子交易系統,向文交所上繳一定比例的傭金,投資者可以進行藝術品份額交易買賣,事實上文交所還承擔了"交易中介"的角色。由此看來,文交所其實是執行了交易所和券商的雙重職能。這樣就會造成各方責任不清、信息不透明等一系列的問題。現有的兩家證券交易所和四家期貨交易所從本質上屬於場內交易,其他的交易所不都屬於場內交易,場內交易的本質是交易所履行中央對手方職能,交易所也承擔履約擔保職能。這是其它交易所所不具備的。」劉春彥表示。
第三,如何體現各類交易所的規則法律效力?
據了解,現有的交易所都是公司制的,交易所單方制定的交易規則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疑問,交易所是否有權單方更改規則?投資者參與交易是否默認規則的法律效力,這些規則是否通過了有關部門的批准?根據《證券法》第118條的規定,證券交易所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則,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而現有的這些文化交易所的交易規則未經有關機構批准,其法律效力存疑。
而此次國務院發布的38號文件,則對交易規則規定非常嚴厲。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高級合夥人曲峰分析道,「一方面,出台相關規定,控制現貨和證券的交易廣度,如禁止自行將權益均等化並連續集中競價,且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另一方面,清理交易規則。如非經批準的電子交易場所,禁止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匿名交易、電子撮合等類期貨的標准化合約交易方式,其中還規定同一投資者就一個產品的交易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不難看出,監管層試圖規避頻繁操作和高杠桿風險。」
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
此前,各類交易所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制,存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藝術品證券化之後帶來的大幅漲跌,使得一些人在暴富的同時,也讓部分在高位買進的投資者遭受巨大損失。
今年1月,畫家白庚延的《黃河咆哮》以總價600萬元在天津文交所上市,短短兩個月後,其賬面價值被推高到1億元以上,但此後價格一路下挫,到了10月中旬,《黃河咆哮》的「股價」已從最高點時的18.7元下挫到2.59元,呈現出極端的價格走勢,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專家指出,文交所發行藝術品份額進行交易,將多餘資金疏導到文化產業這個蓄水池裡,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和融資的功能。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增加了藝術品的流動性,同一件藝術品在「上市」以後,可以給出更高的估值,因此藝術品份額化交易具有一定的價值發現功能。但是,目前的文化產權交易所都沒有統一穩定的定價機制,藝術品的估值缺乏客觀依據,沒有客觀衡量標準的估值體現決定了其漲跌無度的情勢,就像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的藝術品股票一個月暴漲十幾倍,更為嚴重的是,這為市場操縱和投機行為提供了溫床,很容易被用來誤導和誘惑大眾進入陷阱,加大普通投資者的風險。
如今,在交易所整頓風暴的影響下,各地文交所的投資者特別關注自身權益的維護。例如,泰山文交所投資者強調,泰山文化藝術品交易所如果是被直接清理,必須以保證所有投資人不受資金損失為底線,按投資人的買入成本價格回購份額。
而漢唐文交所投資者則表示,漢唐文交所無論整頓或關門,原先投資者與漢唐交易所簽訂的交易合同都將終止,投資者有權選擇退出或者繼續和漢唐交易,現在漢唐長時間停牌,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資金隱患和不確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夠維護投資者權益。對此,漢唐文交所相關負責人回應,「無論採取怎樣的解決方案,都會盡最大努力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呢?有律師建議,「應該詳細研究相關材料後再提出具體的維權方案。不能僅僅根據主體是工商登記過的,就認為其行為合法,設立交易所需要以國務院等批准作為前置程序,故即使主體注冊合法,也不影響其交易所本身的違規性。」
此外,要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還需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獲得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方面仍需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
「藝術品份額化交易的投資者到底有哪些法律權利還不清楚,目前多數的文交所交易規則只規定了知情權和按份享有所有權,而對投資者的其他權利及其如何行使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劉春彥進一步指出,「如《天津文化產權交易所暫行規則》第15條規定,投資人享有對藝術品和份額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藝術品的基本情況、發售上市過程中披露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披露的相關信息;第16條規定,投資人按本規則規定享有份額交易權,購買並持有份額即成為該份額標的物的共有人。與我國的證券投資者相比,對藝術品份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藝術品退市的交割機制,藝術品份額發行期間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和應如何行使這些權利,都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進行規定。更為重要的是,投資者的投資如果受到侵害是否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不清。而《證券法》則規定了投資者可以對因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受到侵害時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清理整頓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規范發展。」劉春彥告訴記者,「當然還有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如何發揮各類交易所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與加強國家監管之間的平衡,維護企業經營自由權。」
Ⅶ 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家規定從2004年2月1日以後,原則上所有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應當經過產權交易所,不經過產權交易所的不得轉讓,而不管國有企業的級別。但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就轉讓的情況,如果因此而產生債務糾紛時,一般應認定國有產權轉讓無效,這對交易雙方都是存在風險的。來源於:濟南律師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以下統稱轉讓方)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掛牌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第四條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自覺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產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來源於:長春律師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第六條 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備案的轉讓項目,由轉讓方履行相應的備案手續。第七條 轉讓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齊全性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接收登記。第八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予以受理,並向轉讓方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書面審核意見及時告知轉讓方。第九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第十條 產權轉讓公告應當對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進行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方、轉讓標的及受託會員的名稱;(二)轉讓標的企業性質、成立時間、注冊地、所屬行業、主營業務、注冊資本、職工人數;(三)轉讓方的企業性質及其在轉讓標的企業的出資比例;(四)轉讓標的企業前十名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比例;(五)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所有者權益、負債、營業收入、凈利潤等;(六)轉讓標的(或者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的備案或者核准情況,資產評估報告中總資產、總負債、凈資產的評估值和相對應的審計後賬面值;(七)產權轉讓行為的相關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第十一條 轉讓方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一)轉讓標的掛牌價格、價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對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要求;(三)產權轉讓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置要求;(四)對轉讓標的企業存續發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企業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 受讓方資格條件可以包括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者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產權交易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受讓方資格條件的判斷標准提供書面解釋或者具體說明,並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充分披露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一)審計報告、評估報告有無保留意見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層及其關聯方擬參與受讓的,應當披露其目前持有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權比例、擬參與受讓國有產權的人員或者公司名單、擬受讓比例等;(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中外合資企業的合營他方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公告中應當明確在徵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採用何種公開競價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准。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來源於:沈陽律師
Ⅷ 中國有幾個產權交易所
國內的產權交易所數量約300家左右,其中具有國有資產處置的交易機構76家。
Ⅸ 新三板與產權交易所有什麼區別
新三板是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而新三板與滬深交易所的主要區別有哪些?服務對象不同,投資者群體不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新三板」與滬、深交易所具有相同的法律定位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證券法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在場所性質和法律定位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證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三板」與滬深交易所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服務對象不同,新三板主要是為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這類企業普遍規模較小,尚未形成穩定的盈利模式。在准入條件上,不設財務門檻,申請掛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權結構清晰、經營合法規范、公司治理健全、業務明確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經主辦券商推薦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二是投資者群體不同。我國交易所市場的投資者結構以中小投資者為主,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了較為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一個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
三是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中小微企業與產業資本的服務媒介,主要是為企業發展、資本投入與退出服務,不是以交易為主要目的。
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將從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專業知識三個方面嚴格准入條件,提高投資者准入門檻。不符合適當性要求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通過專業機構發售的基金、理財產品等間接投資於掛牌公司。
「新三板」公司可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表示,《國務院發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不同層次市場間的有機聯系,就是要使得交易所市場、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性股權轉讓市場之間形成上下貫通、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因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掛牌公司可以直接轉板至證券交易所上市,但轉板上市的前提是掛牌公司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在股本總額、股權分散程度、公司規范經營、財務報告真實性等方面達到相應的要求。
建立便捷高效的轉板機制後,企業就可以根據自身發展階段、股份轉讓和融資等方面的不同需求,自由選擇適合的市場,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