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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契約式基金和信託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6-13 20:40:55

A.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區別是什麼

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共同點:其都是資產管理行業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質上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不同點:
信託具有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可直接放委貸
(2)可設立信貸資產證券
2、劣勢
(1)人數限制:信託的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投資范圍有限
契約基金的優勢及劣勢:
1、優勢
(1)人數優勢:投資者人數可以為1-200人。
(2)投資范圍廣
(3)無雙重稅負
(4)設立、變更程序簡單
(5)可以作為股東進行登記
(6)退出方式多樣化
2、劣勢
(1)投資不可以直接放委貸
(2)不可以直接設立ABS
(3)不具備法人資格

B. 基金與信託有什麼關系哪位大俠幫忙解答一下啊

《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委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在信託活動中存在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和公益信託三種。
民事信託主要是以個人財產的撫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營業性信託主要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
公益信託主要是以發展公益事業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與基金的區別:
1、募集方式不同:一是公募,一類似私募。
2、投向不同:信託資金的投向比基金寬得多。
3、認購產品的起點不同:信託產品的夠買起點要比基金高得多得多。

C. 投資基金與信託在法律關繫上有什麼聯系

從這兩個概念的本源上來說,信託和基金是獨立但有交集的兩個概念。信託是一種法律安排,在這種法律安排下,你(委託人)把財產所有權交給別人(受託人),他運營這個財產,並把運營收益交給你指定的人(受益人)。至於受託人如何運營,取決於信託所依據的法律,以及信託法律文件里的約定。而基金是一種投資安排,也就是說一群人(可以是少數幾個人,也可以是不特定公眾)把錢以一定形式放在一起,按照一定方式去投資並享受收益。這里的「一定形式」有多種選擇,可能是公司,可能是合夥企業,也有可能是信託。由上述分析可見,信託和基金的交集就是,投資者(信託的委託人)把錢集中起來,通過信託法律安排交給信託公司(信託的受託人)投資運營,投資收益根據比例分配回投資者本人(信託的受益人)。這種為了投資的信託安排通常稱為「單位信託」。
我國信託立法相對初級,且主要針對的是單位信託。前幾年市場大熱時,國內的信託公司主要關注的也是這一塊。出於投資者保護的目的,我國信託立法對單位信託投資人設立了很高的門檻。而對於基金來說,目前國內法律的情況是,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公司式(但實際有待公司立法的更新)、合夥式等;公募基金目前基本都是信託型/契約型,但一直有聲音希望引進公司型等其他組織形式。

D. 通常說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和「信託型私募基金」是一種分類不同叫法嗎還是說就是兩種分類

就是私募基金公司的兩種不同組織形式。信託型私募基金是指客戶認購信託產品,委託私募公司作為投資顧問,這種類型的私募公司通常是公司制的。而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是有限合夥制的,即客戶作為LP(有限合夥人),私募公司作為GP(無錫合夥人),LP月GP簽訂合夥協議,成立有限合夥企業,這種類型也被叫做契約型私募基金了。

E.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F. 信託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有哪些相同點和不同點

信託和契約式基金的表現形式很像,兩者有共同點,但在我國現行制度框架下,兩者的法律關系、法律依據、監管體系、資金運用方式上有顯著區別。
共同點:其都是資產管理行業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質上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不同點:契約型(信託型)的基金,那這種基金就是廣義信託之一種,和信託一樣,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大部分特點相同,二者不同地方如下:
1, 牌照不一樣
一個信託牌照,一個私募基金管理牌照。
2, 監管不同。
信託受銀監會監管,契約型基金受證監會管理的證券基金協會監管。
3, 風控水平不同,
信託公司家大業大,審閱過產品不計其數,每天來求著要錢的公司也不少,風控水平會嚴格很多。主體而言項目的研發過程挺相似,契約型基金公司發展良莠不齊,好的契約型基金公司風控才可以和信託相提並論。
4, 契約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放委貸,不可以直接設立ABS(指資產證券化產品),信託沒有此限制。
5, 投資范圍和靈活性
但契約型基金所涉及的行業更多,投資范圍更廣,投資期限和方式跟靈活多樣。

6, 目前市場表現
信託打破剛兌為大勢所趨且收益持續下滑,契約型基金發展迅速為當今市場主要投資品種。

G. 信託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有哪些區別

管理機構不一樣。信託型基金一般是信託公司管理。契約型基金是私募基金公司管理。
在產品結構,風控措施這些方面的區別不會很大。

H. 信託型基金與契約型基金有哪些區別

信託和契約式基金的表現形式很像,兩者有共同點,但在我國現行制度框架下,兩者的法律關系、法律依據、監管體系、資金運用方式上有顯著區別。

共同點:其都是資產管理行業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質上都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不同點:契約型(信託型)的基金,那這種基金就是廣義信託之一種,和信託一樣,契約型基金和信託的大部分特點相同,二者不同地方如下:
1, 牌照不一樣
一個信託牌照,一個私募基金管理牌照。
2, 監管不同。
信託受銀監會監管,契約型基金受證監會管理的證券基金協會監管。
3, 風控水平不同,
信託公司家大業大,審閱過產品不計其數,每天來求著要錢的公司也不少,風控水平會嚴格很多。主體而言項目的研發過程挺相似,契約型基金公司發展良莠不齊,好的契約型基金公司風控才可以和信託相提並論。
4, 契約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放委貸,不可以直接設立ABS(指資產證券化產品),信託沒有此限制。
5, 投資范圍和靈活性
但契約型基金所涉及的行業更多,投資范圍更廣,投資期限和方式跟靈活多樣。
6, 目前市場表現
信託打破剛兌為大勢所趨且收益持續下滑,契約型基金發展迅速為當今市場主要投資品種。

I. 什麼是契約型基金,和普通基金有什麼區別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通過與委託簽訂"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收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
相比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優點是法律關系明確清晰,監督約束機制較為完善,但契約型基金在設立上更為簡單易行。由於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設立的組織架構及法律關系不同,實際上並無優劣之分,因此,為使證券投資基金制度更具靈活性,許多國家都允許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並存。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最為常見,而契約型基金則在英國較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