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一個私募基金信託合同標明受託方可分享收益的20%的提成,那麼該受託方能稱為這份信託合同的受益人
我覺得應該不能,受託方本身需要履行職務行為,上述約定即屬於酬金的支付方式,算不上受益人。
② 信託計劃中的次級受益人和委託人是同一人,那麼他怎麼認購信託單位
和信託公司聯系,直接認購就可以了。、
首先明確幾點:
1、信託委託人:是信託財產的原始所有者
2、信託受益人:是指享受信託助產本身的利益及由信託財產歷增加的收益的人
這樣的結構一般多存在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及融資類信託中。
一般為了增加信託的安全性,設計次級、優先順序,由發起人作為次級,其提供的資金為安全墊資金,這樣可以有效的保證優先資金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的第三節,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受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③ 受益人和受託人信託合同約定了管轄范圍,受益人要求次級受益人承擔責任去哪個法院起訴
既然約定了管轄地,當然是只能到管轄范圍地法院起訴啦!
④ 問下一信託產品,年化10%,那麼信託合同里有哪些費用,費率是多少,是受益人付還是其他部門支付
信託收益是指稅後收益,是受益人能拿到手的收益,其他的費用已經是信託資金承擔,但是信託的收益足以彌補這些費用的
⑤ 信託收益怎麼分配,受益人拿到信託收益後還用交稅嗎
按所簽合同規定的方式分配收益和本金。有季度付息,半年付息,年度付息。到期付息。受益人拿到信託收益以後不用交稅的。
⑥ 可否約定信託計劃的次級受益人在優先順序分配結束前不參與分配
可以,信託合同也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相關當事人協商一致,沒有威逼利誘,不違法,不損害公序良俗,不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怎麼約定都是可以的
⑦ 信託計劃中劣後可否在信託期間收息
信託產品,經常會採用結構化設計。大多數情況下,次級受益人也就是出資人會由融資方、融資方的關聯企業或者特定的第三方資金來認購。作為優先順序收益權的一個安全墊。 次級受益人一定是投資到信託計劃內的,要不然就不會是受益人了,這種情況,可能是融資方以它應該獲得的應收賬款或者某個收益權來認購信託次級份額的。
⑧ 請問在一個集合資金信託中,如果查出其中一個受益人的財產為貪污款,這個信託還能存續嗎否則該如何處理
1、信託法確有規定以非法財產設立信託或以非法目的設立之信託為無效信託之規定。但在目前實際操作中,由受託人(信託公司)來判定該當信託財產是否為委託人真實合法擁有的財產,實際很難實現,故此實務中,都會在信託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約定,由委託人自己承諾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從而使得受託人在確有第三方有權機構確定信託財產來源為非法時,終止信託或免除相應責任的依據。
2、國內信託相關業務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等,以期合法自有資金(或資產、權益等),信託與受託人,並簽訂信託合同等文件且真實交付信託財產後,信託關系方為生效;信託正常或非正常終止後,受託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約定的信託財產返還方式(形態),返還與委託人/受益人,隨後信託關系解除。被返還的信託財產還原為委託人/受益人的固有資產,並根據也已經不具備委託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會身份屬性及其行為後果,參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司法凍結等。但這時司法凍結的不是信託財產,而是相關責任人的固有財產。
3、集合信託計劃相關,類似你提的問題中,確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法也沒有(沒見過)相應的司法解釋。但是,
集合信託涉及多個受益人,其信託財產運用方向上,屬於代定信託(即受託人代為確定);信託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運用方向、終止日期、信託財產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態等具有同質性;對個別受益人的不法來源的信託財產的執行,會在客觀上引致當期未到期的整體的信託財產本金的減少,進而影響整個信託計劃的運作與信託目的的實現。至少,屬於信託合同約定外的信託財產的處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開受益人大會。實際情況是,因為信託計劃到期後,「不法財產」(含本金與收益)也將會按信託約定劃付至「不法委託人/受益人」指定賬戶,屆時有權機構再對該賬戶中資產進行處置,並不實際影響公權力的實現。
故此集合信託計劃終止後,再行處理,是一個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實際操作的現實選擇。既不違反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也顧及到了一般民法項下的公允原則。
4、國內信託相關能稱為「法規」的只有「一法兩規」,完全不足以涵蓋廣泛的信託業務領域,特別是信託法律關系和其他法律關系發生交叉和沖突時,更不容易說清楚。只能根據屆時的具體情況,及信託公司與有權機構的溝通情況進行臨機處理。
⑨ 結構化信託產品的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收益分配
結構化信託產品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將受益人分為「優先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兩類。信託產品盈利時,優先受益人先於次級受益人得到收益分配;信託產品虧損時,次級受益人以其認購的信託資金為限,保障優先受益人的收益或承擔部分虧損。優先受益人在承擔較低風險的同時,收益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投資回報十分豐厚時,次級受益人的收益要比優先受益人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