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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信託凈資本調整

發布時間: 2021-06-14 09:13:57

A. 信託 一法兩規 是指什麼

信託行業所謂的一法兩規,系指《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一法兩規」。

B.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主要有下面的區別:

1、二者的衡量對象范圍不同: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准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範流動性風險。

凈資產是針對私營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政府單位及外資企業等而言。

2、二者的計算方法不同:

凈資產的計算公式:凈資產 =總資產-總負債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證券類資產的風險調整-應 收項目的風險調整-其他流動資產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 整-或有負債×扣減比例+/-其他。

(2)信託凈資本調整擴展閱讀

凈資產的特點:

(1)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固定基金通常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通常相等;但是,在存在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兩者的金額不同:固定資產應當在取得時按照協議租賃價等入賬,而固定基金應當在支付租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

(2)事業基金

①一般基金。事業單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滾存的結余資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從本單位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二是從撥入專款結余中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金額轉入。

投資基金。事業單位的投資基金是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佔用的基金。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對外投資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應當相等。

(3)結余

①行政單位的結余。行政單位的結余是指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余與專項資金結余應當分別核算。

②事業單位的結余。事業單位的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余額,主要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事業結余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經營結余通常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但如為虧損,則不予結轉。

③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事業單位當年實現的結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結余分配的內容主要有兩個:一是有所得稅交納業務的事業單位計算應交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計提專用基金。

凈資本的主要目的: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保持充足、易於變現的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緊急需要並抵禦潛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結算風險等,從而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

二是在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破產關閉時,仍有部分資金用於處理公司的破產清算等事宜。

C.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中國銀監委員會令[2010] 第5號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劉明康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D. 信託公司的「凈資本管理約束」具體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信託公司做項目 是要計提風險准備金 比如做個10億的地產項目 這個地產項目按細分分類的風險系數是0.3% 那麼做了這個項目信託公司就要計提300萬的風險凈資本 要求任何時點信託公司的凈資本都不能低於風險凈資本 假設這家公司凈資本是25億元 那麼所有項目的風險凈資本加起來就不能超過25億 這是為了防範信託公司利用有限資本過度做大投資杠桿 相當於按信託公司資本實力限制了信託公司的業務規模

E.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主要指的是什麼

信託行業一法三規中,「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三規」指《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F.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託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准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准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託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准。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准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託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並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 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或有事項,信託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託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條 由於信託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並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託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信託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並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託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凈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託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 要求信託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 限制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增長速度;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託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
(二)限制信託公司開辦新業務。
(三)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繼續惡化,嚴重危及該信託公司穩健運行的,除採取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措施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調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二)責令控股股東 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三)責令停業整頓;
(四)依法對信託公司實行接管或督促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G.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解讀《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2007年3月1日,《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信託公司應實施凈資本管理。為落實該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信託公司風險監管,銀監會結合信託公司監管實踐並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以美國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場監管當局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隨著我國信託業的發展、信託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託監管急需建立一個能綜合反映信託公司潛在風險的、有效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種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凈資本管理將彌補信託監管工具的不足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以來,信託業管理資產規模快速擴張,從2007年初的3606億元發展到2009年底的2萬億元,三年實現6倍的增長。2010年,信託公司(不含正在重組和剛開業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資產規模約為400億元,個別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已經達到凈資產的50倍以上。與此同時,部分信託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並沒有及時跟上,單體信託項目風險時有發生。為有效控制信託公司的盲目擴張,防範風險,需要更有效的監管工具來彌補監管手段的不足,即通過實施凈資本監管進行必要的約束。
二、《辦法》的出台將推動信託公司建立並完善內部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
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手段,有效控制風險。通過凈資本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意圖,可引導信託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與發展。

H. 最近有出台新的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嗎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年第5號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7月12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9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信託公司的風險監管,促進信託公司安全、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指根據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結構的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各固有資產項目、表外項目和其他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對信託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的目的,是確保信託公司固有資產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以滿足抵禦各項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

本辦法所稱風險資本,是指信託公司按照一定標准計算並配置給某項業務用於應對潛在風險的資本。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

第五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結構和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動態的凈資本管理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及最低要求、風險控制指標、風險資本計算標准等進行調整。

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新產品、新業務,信託公司在設計該產品或開展該業務前,應當按照規定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新產品、新業務的特點和風險狀況,審慎確定相應的比例和計算標准。

第七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對信託公司凈資本管理及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凈資本計算

第八條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各類資產的風險扣除項-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風險扣除項。

第九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充分計提各類資產減值准備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信託公司凈資本計算標准計算凈資本。

第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根據不同資產的特點和風險狀況,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系數對資產項目進行風險調整。信託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將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類資產合並計算,按照資產的屬性統一進行風險調整。

(一)金融產品投資應當根據金融產品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調整。信託公司以固有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或其他理財產品的,應當根據承擔的風險相應進行風險調整。

(二)股權投資應當根據股權的類別和流動性特點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三)貸款等債權類資產應當根據到期日的長短和可回收情況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資產的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分類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扣除比例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對於或有事項,信託公司在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根據出現損失的可能性按照規定的系數進行風險調整。

信託公司應當對期末或有事項的性質(如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擔保等)、涉及金額、形成原因和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等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風險資本計算

第十二條 由於信託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存在一定風險並可能導致資本損失,所以應當按照各項業務規模的一定比例計算風險資本並與凈資本建立對應關系,確保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有相應的凈資本來支撐。

第十三條 信託公司開展固有業務、信託業務和其他業務,應當計算風險資本。

風險資本計算公式為: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固有業務風險資本=固有業務各項資產凈值*風險系數。

信託業務風險資本=信託業務各項資產余額*風險系數。

其他業務風險資本=其他各項業務余額*風險系數。

各項業務的風險系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發布。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業務的規模和規定的風險系數計算各項業務風險資本。

第四章 風險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下列風險控制指標: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二)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凈資本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凈資本管理規劃。

第十九條 信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凈資本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凈資本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凈資本充足水平,並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應當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信託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季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如遇影響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特別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信託公司總經理應當至少每年將凈資本管理情況向董事會書面報告一次。

第二十三條 信託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對公司年度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簽署確認意見,並保證報表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與上季度相比變化超過30%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凈資本等相關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託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方案,明確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託公司採取措施調整業務和資產結構或補充資本,提高凈資本水平;

(三)限制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增長速度;

第二十七條 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託公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紅利;

(二)限制信託公司開辦新業務。

(三)責令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2185

I. 購買銀行信託理財產品如何計算凈資本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銀監發[2008]83號)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8016&ClassID=14&Special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