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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險資投資信託計劃法律規制

發布時間: 2021-06-14 11:15:14

『壹』 央企是否可以投資永續性信託若不可以,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在我國永續債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券種,而是可延期或無固定償還期限附帶贖回權的各類債券,目前永續債涉及的債券種類包括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定向工具、金融債等,在發行時分別受不同監管機構監管。由於永續債可計入權益的特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高負債率的國企和央企起到降杠桿的作用,契合國企發債主體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近年來永續債得到較快發展。統計存量產業債主體中國企的資產負債率變動情況可以發現,國企發債主體從14年至今平均資產負債率呈現上行走勢,而永續債發行主體平均資產負債率則從2015年開始逐步下降,而永續債發行主體計入其他權益工具中的金額則逐漸上升。

『貳』 請問,外資企業不能購買信託產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具體到哪個法律法規,謝謝

  1. 信託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對信託產品的投資者,一般就是資金信託業務的委託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

  2. 因此外資企業能不能投資於信託產品並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個原則是肯定的,為防止外資企業通過「信託」這種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外匯外資管理政策,如進行證券投資,或針對某些對外資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資的行業進行投資的,信託公司有義務予以檢查確認。

『叄』 保險公司怎樣通過信託公司投資房地產保監會有何法律法規

2009年頒布的新修訂《保險法》第一次將不動產納入保險資金可投資范圍,而2010年9月發布的《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詳細指明了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的操作細節。
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之前在新修訂《保險法》頒布之前,我國也有部分保險公司進入了不動產領域,不過均是以自有資金購買辦公樓等商業地產的形式進行的。
在2010年9月《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出台之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擁有了具體可操作規則,各家保險公司加快了在不動產領域的投資力度,並在之前項目基礎上探索投資不動產的新模式。
目前保險公司在法律上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來投資房地產,但是由於信託公司的投資經驗,所以保險公司會與信託公司合作。形式可以有很多種,委託貸款、債權投資計劃都可以。

『肆』 銀行理財資金是否可以直接購買信託計劃是否存在監管政策的限制

銀監會發布了《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開展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創新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第十條規定,「各類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信託投資公司的創新產品。」那麼什麼是創新產品?實際上這一問題在《通知》第五條中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據此可以認為,創新試點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條9項規定的產品就是創新產品。商業銀行和其他各類金融機構都可以購買。

『伍』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陸』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柒』 海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在中國法律上承認不

信託計劃的實質是一份合同,境外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招募說明書和信託合同是不會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的,因此在處理信託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時,是不會用到中國法律的。

但是,境內機構或個人要購買境外信託計劃必須要把人民幣購匯換成外幣才行。這是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需要外匯局核准。在這一點上適用中國法律。

一般來說,只能藉助境內信託公司操作,可以購買境內信託公司為了投資境外信託計劃而在境內發行的集合信託產品,或者找到信託公司讓他們跟你一個人訂立單一信託合同委託他們去幫你購買境外信託計劃,當然前提是信託公司願意做。這樣的信託公司必須具備「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這是根據《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取得的資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麼,如果是想購買他們的信託計劃,可以嘗試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內有訴訟,涉及到該信託計劃,那麼在信託權利義務的有效性和內容上是由境外法律決定的。當然,訴訟各方必須向中國法院提交證據證明該境外法律的內容,證明不了的,法院高興的自己查,不高興的依法也有權適用中國法律。

『捌』 投資信託法律關系是什麼

是投資人委託投資公司幫助其,投資。法律上來說就是一個。委託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