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哪些經濟類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 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 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 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 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 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 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 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 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 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 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 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 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 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 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2004年1月15日 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 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 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 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 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 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 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 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 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 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 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 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 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8月16日 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5日 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1日 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 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 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 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 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 行) 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 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 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 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 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 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2日頒布 。
㈡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㈢ 金融學碩士到信託公司審計部實習會有助於後續找證券公司投行部、行研實習或者其他嗎
你好,你未來是希望從事投行或者行研類的工作是吧。不過,要成為從事工作是很不容易的。一般來說,投行或者行研類的工作招聘要求很高,因為金融行業大部分是銷售,投行或分析類崗位很少。我不知道你目前的狀態,所以不是很好解答。
一般來說,從事投行或行研的工作要求碩士學歷,本科研究生階段都就讀於知名高校(雙985,即本科碩士均為985高校,當然也包括央財上財一類的學校,是應聘的基本門檻),甚至是海外名校,有相關的實習經歷(投行或行研的實習經歷,其實申請實習的難度也是很大的),有CPA、CFA、司法考試也是對應聘有所幫助的。此外,運氣也要不錯,因為參加招聘的一般都是很優秀的人才,用人單位選擇不過來是,會有較大的隨機性。
在信託公司審計部實習,我感覺好像是偏業務支持的崗位,並不是業務崗,信託助理這樣的崗位可能和投行會更近一些。有需要了解的可以接著問,把你的情況可以多說一點,希望可以幫到你。
㈣ 信託公司監管具體由誰來監管
原來是人民銀行。見下面。
第五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規定製訂本公司的信託業務及其他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依法建賬,對信託業務與非信託業務分別核算,並對每項信託業務單獨核算。具體財務會計制度應當遵守財政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應當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信託業務及非信託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託賬戶目錄等有關資料。
第五十四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業務部門應當在業務上獨立於公司的其他部門,其人員不得與公司其他部門的人員相互兼職,具體業務信息不得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共享。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責令信託投資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其業務、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有關業務、財務等報表和資料,並如實介紹有關業務情況。
第五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審查制度。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查或者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職。
信託投資公司對擬離任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進行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信託投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時,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進行任職資格認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離任。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從業人員實行信託業務資格考試制度。考試合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信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經辦信託業務。具體考試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信託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取消其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對信託投資公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質詢信託投資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混亂,經營陷入困境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該公司採取措施進行整頓或者重組,並建議撤換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人民銀行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第六十一條 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信託投資公司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
後來是銀監會。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除了上述問題之外,信託監管架構的另一個重要缺陷就是信託業的監督管理實際上被人為地分割。目前除了銀監會通過「兩規」等法規規范、監管信託公司以外,還有證監會頒布的規范證券類業務相應的規章,即一類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另一類就是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規定。由此可見,對於信託監管的法律法規實際上體現在三個方面,銀監會管信託公司的;證監會管基金公司的;證監會管券商的。我們可以將基金脫離信託法理另成體系,也可能不宜改變歷史形成的管理架構,因此而存在的問題也就是這三個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信託公司由銀監會行使監督職責;產業投資基金則由國家計委統籌管理;而數量巨大的私募基金還處於監管空白區。這意味著,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樣的業務或者實際上是同樣的業務,只是因為公司類別或業務名稱不同,可能分屬於完全不同的法律約束,受不同機關的管轄,並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㈤ 信託公司的費用
信託項目費用是指信託文件約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信託文件中沒有做出約定的,信託項目費用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約定由信託項目承擔的各項費用。
一、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信託項目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發生的、按稅法規定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人「本年利潤」科目借方,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通常而言,信託項目應根據當期實現的信託項目收入計提應由信託項目承擔的營業稅金及附加。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時,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
例: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當期實現信託項目收入1250000萬元,當月末應計提本月營業稅金及附加62500元(稅率為5%)。分錄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2500
貸:應交稅金 62500
二、營業費用
(一)營業費用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營業費用」科目核算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由信託財產負擔的、因管理信託業務而發生的可以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項目的費用,包括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賣出回購信貸資產支出、累計折舊、無形資產攤銷、受託人報酬、託管費、律師費、審計評級費、資料印刷費、發行費等。該科目應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營業費用」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當信託項目發生上述相關費用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2005年3月1日,將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到銀行貼現。該票據出票日期為2005年1月1日,面值500000元,期限6個月,貼現年利率為3%(假設與貼現的應收票據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已實質上轉移給銀行)。
票據貼現利息=500000×3%×4÷12=5000(元)
票據貼現所得金額=500000-5000=495000(元)
相關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495000
營業費用 5000
貸:應收票據 500000
例2: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月1日按面值購入北方公司當年1月1日發行的面值為10000000元、期限為3年、票面年利率5%的債券,另外支付相關稅費50000元。該公司債券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相關分錄為:
借:長期債權投資——債券投資(面值)10000000
營業費用 50000
貸:銀行存款 10050000
例3:某受託人於2004年5月1日收到委託人以無形資產設立信託項目,信託文件約定該無形資產的價值為3000000元。合同上註明的受益年限為6年,相關的法律規定該無形資產的有效年限為5年。
2005年該項無形資產的攤銷額=3000000÷5÷12×9=450000(元)2005年12月31該項無形資產應攤銷時。
借:營業費用 450000
貸:無形資產 450000
三、資產減值損失
(一)資產減值損失核算的內容及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信託項目按規定計提(或轉回)應計人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包括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該科目應按計提准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1.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時,按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有跡象表明以前期間據以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的各種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於其賬面價值的,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固定資產賬面凈值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時,按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其可收回金額的部分,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科目。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無形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確定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以兩者中較低者,與價值恢復前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
計提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時,按確認的減值准備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如其後有跡象表明導致發生減值准備的因素發生變化,使得原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的價值恢復而轉回減值准備,按轉回的金額,借記「壞賬准備」、「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貸款損失准備」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二)業務舉例
例1: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12月31日,根據其當期期末應收款項的余額,採用賬齡分析法,應計提壞賬准備550000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800000元。另外該信託項目2004年12月31日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賬面價值為8000000元,由於天大公司經營出現巨額虧損,該項投資的市場價值已降至7500000元。假定壞賬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為300000元,貸款損失准備本月科目貸方余額500000元,「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貸方無余額。
(1)當期應補提的壞賬准備為550000-300000=250000(元)
當期應補提的貸款損失准備800000-500000=300000(元)
(2)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准備 250000
——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貸:壞賬准備 250000
貸款損失准備 300000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例2:假設2005年12月31日上述對天大公司長期股票投資的市場價值回升至8200000元。則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長期投資減值准備——股票投資 500000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 500000
例3:某信託項目於2005年3月1日外購的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賬面價值為1750000元,由於與該專利權相關的經濟因素發生了不利變化,致使該專利權發生了減值。估計該專利權在2005年年末的可收回金額為1500000元,該項專利權在此之前未計提減值准備。相關的賬務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0
貸: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25000
㈥ 信託審計要暫估收益嗎
這一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說: 第一。企業用資金認購信託產品。公司投資信託產品按照法律是應該繳稅,但實際上信託公司在分收益的時候沒有保稅或代扣的責任和義務。所以,一般企業自有資金買的信託獲得的收益在審計中會劃到其他收入或營業外收
㈦ 信託公司各部門分別負責哪些業務
首先看你的性格如何?如果你是外向型性格,精力旺盛喜歡與人打交道,可以考慮前台業務部門;如果你喜歡案頭工作又不願意經常出差,可以考慮中後台部門。其次看你擅長什麼?如果你學的是金融什麼的,可以試試業務部門,如果你學的是法律財務什麼的,可以去中後台部門。前台部門不用說了,中後台主要指風險管理、財務、審計等。
㈧ 如何審計信託資金來源與運用
(1)審查資金來源和運用。檢查資金來源與運用是否符合規定,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中屬於基建性質的.是否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利率的浮動相收費標準是否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2)審查委託貸款。委託貸款合同和協議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堅持了先存後貸的原則。(3)審查租賃業務。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和協議,手續是否完備合法;租用的設備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納入更新改造計劃;銀行是否堅持了「先到貨,後付款」原則;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和金額收取租賃費及利息等。(4)審查其他信託業務。主要是對匯票承兌與貼現、代保管、代理收付、咨詢和抵押業務等進行審查。信託業務審計重點審查合同條款是否明確具體,雙方職責是否清楚,手續是否健全,資金、證券、貴重品和物資是否有安全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