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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不動產信託登記

發布時間: 2021-06-14 20:15:22

Ⅰ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什麼

不動產權投資的信託基金就是一個非常大的基金,它的機構是非常好的基金。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討論稿)》(以下簡稱《細則(討論稿)》)開始在國務院相關部門間進行討論,討論已基本完成。《細則(討論稿)》共15章192條,包括了總則、一般規定、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登記內容,以及登記資料的查詢、保護和利用等信息。
2014年12月22日,醞釀7年之久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布,將於2015年3月1日執行。為了保證《條例》的順利實施,相關部門進一步細化登記類型、登記程序、各類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要求、登記機構和人員職責等,明確和統一不動產登記表卡簿冊和證書式樣內容,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的要求,以健全《條例》的配套政策而制定《細則》。
2014年12月25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已起草完畢《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細則(討論稿)》顯示,國家級不動產的登記管轄並不參照《條例》執行。具體內容是在第2章第9條,「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登記發證參照《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所以也是可以做的。

Ⅱ 不動產信託的業務流程

1、委託人與信託公司接洽,並提供相應材料,就設立不動產信託事宜進行商談。
2、信託公司對委託人的資格及其合法擁有的不動產進行評估。
3、評估合格後,信託公司根據委託人的需求,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設計開發相應的不動產信託產品。
4、委託人、受託人和其他當事人(如受益人、借款人、擔保人等等)簽訂《信託合同》、《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等相關法律文件。
5、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並與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條款和有關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抵押、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6、受託人嚴格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為信託目的的實現和受益人的權益,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7、信託結束時,受託人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和收益向信託當事人進行分配。

Ⅲ 不動產登記可以貸款嗎

不動產登記證不可以抵押貸款,辦理銀行抵押貸款需要有足值的易變現的房產或車輛,不動產登記證不能辦理抵押貸款;
房屋抵押的申請條件:
1,房屋性質;住宅,寫字樓,別墅、商品房、成本價房、經濟適用房(對經濟適用房要求嚴)並且產權明晰20年以內
2,抵押人(年齡正常值18-65周歲)並且身體健全
3,抵押人徵信近24個月不得連累6
4,抵押人可以證明還款來源以及其他資產(大額定期存單,二套房產,股票,基金等)
5,實際用款用途明確
准備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單身需開單身證明)
2,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及復印件
3,家庭房產、車產權屬證件及復印件,其他資產證明材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契證原件及復印件)
4,個人主要銀行賬戶近6至12個月對賬單(加蓋銀行業務章)
5,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6,家庭民間借貸條等證明材料
7,評估報告
房屋抵押貸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簽署銀行文件
房屋評估
銀行審核通過
銀行放貸
抵押登記
按月還貸

Ⅳ 不動產投資信託怎麼做

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不是特別的了解。不過,做投資理財的話,選擇互惠理財網,貌似更好些。比如我最進投的互惠理財網,他們的標的都是有跡可循的,可以隨時去查的,銀行或保險理財他們你投了錢之後並不一定知道錢的去向,其實比較而言風險會更高。像這個互惠理財網是專做車貸的,我覺得投這樣的平台更可靠些,而且收益也更高。

Ⅳ 我將個人房屋委託給朋友作為不動產租賃信託來經營,產權轉移時,是否要納稅

第一,你這是在設計和運用一種民事信託,屬於不動產的自益信託,你的朋友是受託人,你是委託人兼受益人.

第二,目前房產交易中心在登記產權過戶時,並未專門設立信託(財產)登記,因此你這種對不動產的轉移屬於一般的產權過戶登記,從而將發生所有權的實際轉移效力.

第三,你們需要按照通常的房屋產權過戶登記程序,進行納稅.

第四,你與朋友之間的信託協議達成後,其中的保密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你的朋友負有保密的義務,你的受益人地位可以獲得保密的效果.

第五,你的房屋在過戶後已實際轉移給你的朋友,因此這個房屋在名義上的所有人將是你的朋友,你僅依據你們之間的信託協議而享有房屋的受益權.也就是說,這個房屋作為信託財產,已經與你的其他財產隔離開了,如果你破產,這個房屋不再是你的破產財產.

第六,這個房屋只有當你的朋友依據你們之間的信託協議而返還給你時,並且需要再經過一次過戶轉移登記手續,才能真正回歸你所有.而返還之前,均不屬於你,而屬於你的朋友.

第七,這個不動產的民事信託操作由於面臨一些法律難題,所以成本非常高(例如兩次過戶納稅),而且風險也比較大(例如你的朋友違反信託協議而不願返還房屋時的法律救濟比較麻煩).

第八,建議可委託信託法律專業人士來為你設計和操作,安全第一.

上述解答由信託法律網(http://www.trustlaws.net)指派專人提供,僅供參考.

Ⅵ 不動產信託的成立條件

不動產信託的法律關系與一般信託,並沒有差異,所不同者只是其信託財產為不動產,而且須辦理信託登記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動產信託的成立要件,除須了解一般信託之成立要件外,尚須了解不動產成立之特殊要件。
一般信託的成立要件有三:一為當事人,也就是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三者;二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信託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不動產之信託財產不以不動產的所有權(土地所有權或建物所有權)為限,土地的使用權、甚至於不動產的租賃權等,也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至於其范圍,應依信託行為成立時的信託目的及當事人所簽訂的信託合同或所立遺囑的內容而定;三為信託行為意思表示。信託行為由設定信託意思的原因行為與移轉所有權或為其他處分的處分行為所構成。
不動產信託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須辦理信託登記。由於信託財產具有財產的獨立性與物上代位性屬性,為顧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權益,使信託財產得以明確無誤地確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對於特定的不動產信託財產,必須進行信託公示,也就是辦理信託登記。各國的信託法律制度均有信託登記規定,就是以應登記或注冊的財產設立信託的,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動產是典型的依賴登記確定物權的財產。不動產權利因成立信託關系而移轉或為其他處分,應當依照信託登記的有關規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這里所稱「權利變更登記」,是指移轉所信託的不動產的佔有和管理權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處分的一種登記,其登記原因為信託,而不是以交易買賣、贈與、交換等為登記原因,後者的產權過戶形式是所謂「產權變動登記」,前者則為「信託登記」。
我們的信託登記制度在《信託法》生效多年後仍然遲遲未能建立,從而導致目前開展的不動產信託及其他財產、財產權信託,實際上有先天的缺憾,雖然信託公司也試圖以抵押登記之類的方法替代信託登記,但是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疑問的。

Ⅶ 不動產信託的概念

不動產信託也可稱之為房地產信託,簡單來說,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所有權移轉給受託人,使其依信託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它是以不動產如建築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為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將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經營及處分等程序,提高不動產的附加價值,並將受託成果歸還給受益人的信託業務。
在不動產信託中,通常受託人代為管理和處理的業務主要是一些間接性的業務,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收租、保險等的代管代營,代理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的登記、過戶、納稅,代修房屋、代付水電費、代辦法律手續,此外還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築物的設計和繪圖、建築工程的承包、不動產的鑒定、評價等業務。在不動產經營中,受託人處於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擔債權、債務的經濟責任。

Ⅷ 不動產投資的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指的是受託機構以公開募集或私募方式,交付受益證券,募集一筆資金,再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等,也就是「先有錢,再投資不動產」的型式。
在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投資者以購買信託法上產權證書的方式將資金交給受託人,從而取得受益人地位;受託人有權將該資金用於不動產經營,並須將不動產收益分配給投資的受益人。
不動產投資信託常常被投資者作為減少納稅或延緩納稅的手段。 (一)公司
美國1960年立法規定了兩種組織形式,即非法人信託和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Trust or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直到《1976年稅制改革法》(Ta)(Reform Act of 1976)才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
其實,在1960年1月4日眾議院議員Keogh提出的法案中就已經將公司納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范圍。1960年立法將公司排除的原因有兩個。其一,當時美國國會和財政部的主流觀點認為如果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會使得以不動產運營為業務的公司逃稅。其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過去一直是通過商業信託的組織形式來進行不動產投資,所以在是否允許設立公司型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一問題上並不積極。從實踐來看,《國內稅收法典》為不動產投資信託規定的嚴格條件使得上述擔心沒有必要,並且不動產投資信託也只能在承認商業信託的州成立,不允許公司型也大大限制了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展。《1976年稅制改革法》遂將公司納入組織形式范圍。
結合上文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來源的分析,投資公司不僅有公司型也有信託型,商業信託也是具有公司特點的一種商業組織。不僅如此,作為投資公司繼受對象的英國投資信託,基本形式也是公司。因此,英美法這種不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的背景,將公司納入其中是沒有任何障礙。
(二)信託
《國內稅收法典》也不是在嚴格意義上來使用「信託」一詞。作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信託包括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以及一些州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專門立法所規定的非法人信託。
商業信託興起後,有許多州以制定法對商業信託進行了改造。就其實質來說,所謂改造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傳統信託法規則的適用。制定法對商業信託的改造始於1909年馬薩諸塞州的立法,除外尚有阿拉巴馬、肯塔基、亞利桑那等20個州對商業信託進行了專門立法。在此可以將改造的內容歸納為三個方面:首先,將商業信託界定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實體,比如商業信託有自己的名稱和獨立的訴訟地位,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等;或者就特定事項,比如起訴、應訴,承認其為獨立法律實體。其次,要求將信託文書副本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並不是商業信託的成立要件,仍然是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再次,以信託財產承擔受託人管理財產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責任或合同責任,並且直接免除受益人的責任。
所謂特拉華式法定信託是指以特拉華州法定信託法(Delaware Statutory Trust Act)為代表的州制定法對商業信託改造的產物。此類制定法還包括懷俄明、康涅狄格、馬里蘭、南達科他、弗吉尼亞、內華達和新罕布希爾等州以「法定信託」、「商業信託」或「投資信託」命名的立法。這些制定法的改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信託文書可以賦予受益人直接控製法定信託的權利。比如受益人可以向受託人或其他人發出管理方面的指示,可以召開會議就任何事項進行表決。這是商業信託和法定信託最根本的區別。其次,成立法定信託需要向本州州務卿辦公室提交一份信託證書,法定信託自提交信託證書之日或者在信託文書中指定的晚於提交之日的日期。這也改變了商業信託基於信託文書而成立的傳統。
所謂非法人信託是指有些州在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專門立法中規定的一種組織形式。這些州包括阿拉巴馬州、加利福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北達科達州、俄亥俄州、得克薩斯州、猶他州等。其中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既有對商業信託的立法,也有對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立法。對阿拉巴馬州和俄亥俄州來講,不動產投資信託要想獲得該州的承認必須符合其專門立法。但是即便是不符合其專門立法規定的商業信託,如果符合《國內稅收法典》規定的條件,也不應當影響該商業信託獲得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法律地位。從這些州的專門立法來看,非法人信託也是基於信託文書按照信託架構成立的,並且也都帶有公司的特點。雖然各州專門立法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是一般包括如下內容:能以非法人信託的名義起訴和應訴、簽訂合同、處分財產;以信託財產對非法人信託的債務承擔責任,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受託人不承擔責任;發行可轉讓的受益憑證等。因此,非法人信託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信託,而是和商業信託、特拉華式信託相似的商業組織。
(三)非法人組織
《國內稅收法典》也將非法人組織列為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組織形式。但是該法沒有明確界定何謂非法人組織。在美國,合夥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該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卻本應和公司一樣繳納聯邦所得稅。否則也談不上稅收優惠了。因此,合夥不屬於《國內稅收法典》所稱非法人組織。有限合夥也不是聯邦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不應包括在內。到目前為止,美國還沒有非法人組織型的不動產投資信託。 (一)涵義
所謂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指其以股息形式向股東或受益人分配的收入,應是以不動產租金和不動產抵押貸款利息等消極收入為主體,並且不能從不動產開發和銷售以及飯店、賓館的經營等以提供服務為基礎的業務中獲得收入。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是從1960年立法開始就強調的一個基本理念。規定這一屬性的原因有兩個。首先,不動產投資信託立法的推動者,將當時已經給予投資公司的稅收優惠,適用於不動產投資信託。這些推動者認為投資公司僅僅進行消極投資活動而不涉獵積極業務,其收入主要是股息和利息。既然如此,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收入也應以消極收入為主。其次,美國國會擔心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會使一般的公司也以不動產投資信託為借口逃稅。比如,如果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參與積極業務,通用汽車公司就會以其投資於汽車並將收入分配給股東為由,主張就其分配給股東的股息不應繳納所得稅。
(二)實現
為了實現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國內稅收法典》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首先,限制不動產投資信託收入的來源。比如直接或間接來自經營和管理不動產收入被排除在外;明確界定某些收入不能歸人「不動產租金」的范圍等。其此,規定了獨立承包商(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即在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中,應由獨立承包商向承租人提供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服務,而不能由不動產投資信託提供。1960年立法法毫無例外地規定向承租人提供的所有服務均由獨立承包商來完成,以嚴守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消極屬性。但實踐中人們認為該規定過於嚴格,並且積極業務和消極投資的界限並不明確,因而對這一規定提出批評。基於此,國會在堅持不動產投資信託消極屬性的前提下,開始對上述規定予以緩和。比如1976年《稅制改革法》允許不動產投資信託可以向承租人提供與出租不動產相關的常規服務,但對什麼是常規服務並沒有界定。美國財政部曾對一些不動產投資信託做出特別裁定,其中指明了獲許的服務項目,諸如租賃事宜(要約邀請、租賃合同談判、收取租金等)、不動產的維護(包括建築物、配套設施、預警系統、共有部分、專有部分等)、水電暖等的供應、安全保衛以及自動售貨機等。1999年《不動產投資信託現代化法》(REIT Modernization Act)允許由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應稅子公司向不動產投資信託的承租人提供服務。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的一般類型
權益型(Equity REIT)、抵押型(Mortgage REIT)和混合型(Hybrid REIT)。
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收益型的不動產,諸如公寓樓、購物中心、停車場、高爾夫球場等;
抵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持有不動產抵押貸款資產。
混合型不動產投資信託是前兩種類型的結合。
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以權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為主,並且將其歸入不動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特殊類型
1、傘形合夥不動產投資信託和嫁接不動產投資信託;
2、合股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和紙夾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三)不動產的表現形式
1、房子
2、耕地,山林
3、機器
主要體現在房子,因為現在耳熟能詳的就是某不動產,主要是指房產。

Ⅸ 不動產信託的優勢

1、財產屬性。不動產信託是指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為信託財產的信託產品。
2、融資功能。在不動產信託合同約定的框架內,受託人可以協助委託人以產權抵押方式融通資金,在不影響信託財產原用途的前提下,產生附加價值。
3、產權明晰。在信託期間,不動產的名義所有權歸信託公司所有。因此,設立不動產信託須按有關規定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或信託登記手續。
4、目的多樣。委託人可以為保管財產的目的、銷售房地產的目的設立信託,亦可以為通過不動產的出售、出租及各種運用而增值的目的設立信託。
5、方式靈活。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立信託。信託目的及管理、運用、處分方式由信託合同或信託文件確定。
6、具有一定流動性。在不動產信託中,委託人交由信託的財產其初始狀況為實物形態的不動產。但在信託終止時,可能信託財產會以貨幣、證券等形態出現,具體情況以信託合同的約定為准。

Ⅹ 不動產信託的介紹

不動產信託是指委託人出於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將其合法擁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為信託財產委託給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受託人的信託投資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