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信託投資公司自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月1日分步實施本辦法。
B. 什麼是信託公司公司相關業務是什麼
信託公司概念: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託業務18世紀出現於英國。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公司相關業務:
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為。
信託公司業務流程:
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
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C. 關於我國和國外的信託公司
1我國信託公司和國外信託公司的差距,運營方式的差異體現在何處?
我國的信託公司是資金入口窄而出口寬,雖然投資方式靈活,但面臨的約束較多,缺乏法律和監管的支持。在北京的信澤金理財顧問有限公司看來國外發達地區的信託公司業務模式較確定,法律制度健全,監管規則具有可預期性。
2如何看待目前信託公司業務范圍廣泛的現象,好還是不好?
目前信託公司的業務范圍廣泛只是畫的餅,實際並非如此,所以也不好評價好與不好。
D. 國外著名信託公司有哪些
信託公司是中國金融分業經營的特殊化產物,國外基本是沒有專門的信託公司的,都是銀行或者投資銀行、基金公司附帶的功能之一而已。日本倒是有信託銀行,一共就七家,不過跟我們的信託公司又不一樣,他們是有攬儲功能的。so。。。即便是到國外,著名的信託公司,也就是中信信託了。。。
E. 國外有什麼特色信託業務
根據資金運用領域:實業領域類、資本市場類、貨幣市場類。收益特徵:固定收益類、浮動收益類及固定+浮動收益類。實際運作:銀信合作、私募股權投資信託、證券信託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 新興業務REITS,陽光私募應該算
希望採納
F. 談談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有何借鑒意義
國外的信託業發展對中國的借鑒意義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
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
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G.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制訂合作夥伴的選擇標准,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各自建立產品研發、營銷管理、風險控制等部門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託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條 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
第二十八條 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先應通過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 在信託文件有效期內,信託公司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文件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可以要求銀行予以置換。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買斷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為該資產建立相應的檔案,制訂完整的資產清收和管理制度,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產風險分類。
信託公司可以委託銀行代為管理買斷的信貸、票據資產等資產。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可以要求銀行、信託公司提供相關業務合作材料,核對雙方賬目,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H. 我國信託業務與國外信託業務有什麼不同
我國信託行業與國外有較大區別,主要體現在:
1、國內信託多為影子銀行性質;
2、國內信託主動管理能力較弱;
3、國內信託多為解決融資問題;
4、國內信託跨行合作較少。
補充:國內信託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I. 我國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有哪些
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目前,我國信託公司業務開展已經涉及到領域主要包括:基礎設施、房地產、證券市場、礦產、能源、教育、藝術品、航空、醫療設備、林地、消費品等諸多領域。
J. 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投資付匯額度管理
第十七條信託公司辦理受託境外理財業務,應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由中國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應向國家外匯局直接遞交申請材料。由屬地銀監局負責監管的信託公司,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遞交申請材料,外匯局初審同意後,逐級上報國家外匯局批准。
信託公司在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范圍內,可向投資者推介人民幣或外幣受託境外理財集合信託計劃。信託公司累計凈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國家外匯局批準的投資付匯額度。
第十八條信託公司應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或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投資付匯額度:
(一)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付匯額度、單一受託境外理財信託產品或集合受託境外理財信託計劃情況等。
(二)中國銀監會的業務資格批准文件。
(三)託管協議草案。
(四)擬與委託人簽訂的信託文件草稿。草稿中應包括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收益、風險承擔等相關內容。
(五)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批復,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抄送中國銀監會和屬地銀監局。
第十九條信託公司可採取有效措施,通過遠期結匯等方式對沖和管理受託境外理財產生的匯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