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交易中心是干什麼的
房屋買賣的地方。
房產交易中心主要是明確房產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額等,來維系其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中心主要負責:政府進行土地出讓、一手房(新房)產權的下發、二手房產權的過戶和繳稅、一些房產的拍賣等。
所謂房產,是指有牆面和立體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活、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貯藏物資的場所。
2. 房地產交易中心歸哪個部門管
以廣州市為例,房地產管理局現在稱為「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是廣州市政府組成部門,明確屬於行政機關。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屬於國土局直屬事業單位。請參照廣州市政府機構列表http://www.gz.gov.cn/jsp/zwpd/zfjg.jsp?catId=4075&POINT=3
3. 房產交易所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房產交易所通常是房產局的下屬單位,與科室同級。你如果去的話看是什麼崗位了,建議有機會調整到局裡市場科等熱門科室,發展更大一些(交易所是面對零散房產交易客戶,市場科是面對開發商),不說你也明白了吧?
4. 房產交易中心有哪些職責
房產交易核心單從字面意思都不難理解,房產交易核心,主要是明確房產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額等,來維系其的合法性房產交易核心主要負責:政府進行土地出讓、一手房(新房)產權的下發、二手房產權的過戶和繳稅、一些房產的拍賣等。
房屋產權交易核心崗位職責:
一、負責二手房產權登記的收件工作;
二、負責商品房預售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工作;
三、負責在建工程,二手房及預售商品房抵押登記備案工作;
四、負責在建工程,二手房及單位存量房轉讓登記備案工作;
五、負責各類房產租賃備案工作;
六、提供房地產交易場所及咨詢服務;
七、收集、整理並按期發布房源信息及房地產相關信息。
5. 你好,再向你請教一個湛江的房產管理問題,開發區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有那個部門申請辦理的具體負責人是誰
你好:
湛江開發區的再建工程抵押是由開發區住房建設規劃局下屬的房產交易所辦理的,辦公地點在開發區管委會泰華大廈16層。負責人就是交易所的所長。
祝你辦事順利!
6. 在房產交易中,虛高房產交易價格騙取貸款,買賣雙方及中介所負法律責任
有涉嫌騙貸,其實評估公司會起到關鍵作用,一般不會上升為刑事責任
7. 房產交易大廳屬於哪個部門
通常屬於當地的房管局。
房地產交易應遵循以下一般規則:
(1)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這就是「房產權與地產權一同交易規則」。
房產權與地產權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只能由同一主體享有,而不能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如果由兩個主體分別享有,他們的權利就會發生沖突,各自的權利都無法行使。在房地產交易中只有遵循這一規則,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我國建立市場機制的時間還不長,截止到2013年7月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場化的房地產價格體系,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復雜,非經專業評估難以恰當確定,故法律規定房地產交易中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準,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3)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實施該制度的意義在於:進行房地產交易要依法繳納各種稅費,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便於以此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當事人作不實申報時,國家將依法委託有關部門評估,按評估的價格作為計算稅費的依據。
(4)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權屬變更或抵押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房地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實際佔有或簽訂契約都難以成為判斷房地產權利變動的科學公示方式,現代各國多採用登記公示的方法以標示房地產權利的變動。我國法律也確立了這一規則,並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未辦理權屬登記,轉讓、抵押行為無效。
(7)湛江房產交易所負責任擴展閱讀:
房地產交易所的工作職能:
1、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洽談協議、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
2、開展房地產價值、價格評估。
3、提供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政策咨詢,接受有關房地產交易和管理的委託代理業務。
4、對房地產交易進行指導和監督,調控市場價格,查處違法行為。
5、辦理房地產交易登記、鑒證和權屬轉移登記。
網路——房地產交易所
8. 房管局和房產交易中心是什麼單位
房產交易中心屬於房管局下的二級機構,歸房管局管理,屬於父子關系。
9. 交易,請問房產糾紛找什麼部門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