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託公司的部門設置
信託業務部:尋找、開發信託項目以及項目後續管理
項目管理部:項目審批及日常統籌管理的主要部門
銷售部:銷售信託產品、開發和維護客戶
資產管理部:管理資產
人力資源部:這個就不說了
計劃財務部:也不說了
綜合管理部:各方面事務都會參與,小到紙杯的購買,大到公司決策的討論。。。。
風險管理部:控制風險了
法律事務部:不說了
資金部
⑵ 信託公司由哪個部門監管如何監管
銀監會。具體有銀監會非銀司負責,當地銀監局落實。
監管:投資公司應當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對本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信託投資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具體的是信託業號稱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長期以來,信託業缺乏權威的、行之有效的監管架構。無論是人民銀行時期還是現在的銀監會,具體管理信託公司的職能部門僅僅是非銀司下設的信託處。
這種機構設置不能適應新時期信託業發展和監管的客觀需要,也與信託業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稱。目前信託法規建設的滯後可能與信託監督管理機構在級別和人員配備上的嚴重不足存在直接關系。
⑶ 關於信託公司部門架構的問題
負責找項目的都是業務部門,具體根據每個公司按不同業務類型或者1、2、3、4的傳統來細分,負責信託項目資金運營的部門一般有信託財務部和運營部門,負責推廣的部門現在一般都有自己的財富管理中心
⑷ 信託機構的管理
1、信託機構建立的基本要求中國信託機構設立的基本要求(根據《金融信託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1)信託機構的設立確屬經濟發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設立。
2)具有合格的信託業務人員和完備的組織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金。
全國性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0萬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託投資機構──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為500萬元。
以上兩級機構從事經營外的業務的最低自有資本金限額分別為500萬美元和100萬美元。
2、信託機構設立的程序
1)申請。
2)報批。
3)認股交款。
4)股款的交納與驗資。
5)召開創立大會。
3、信託機構的內部組織設置
現代信託機構內部組織設置的三種類型:按職能分工的內部組織設置;按服務對象分工的組織機構;綜合分類的組織機構。 1、信託機構的業務范圍
1)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
2)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信託業務。
3)受託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信託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託。
11)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如同業拆借,融資租賃和投資。
2、信託機構業務經營原則
1)遵循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信託一旦有效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
2)忠誠盡力管理信託財產的原則。
3)受託人應當謹慎管理信託財產。
4)禁止從業人員向客戶收受禮物,或參與信託帳戶收入的分配。
5)禁止從業人員議論和泄露信託業務及其他有關客戶的情況。 信託機構財務管理是通過信託機構的內部財務核算實現的。
1、財務核算的意義和要求
1)財務核算的意義:全面、准確反應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財務分析,參與信託機構決策;監督財經紀律、法律貫徹,保證信託財產安全;進行財務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託財產。
2)財務核算要求完整、准確、真實、能提供決策依據,能降低成本。
2、財務核算的基本內容 1、人事管理的意義
1)有利於信託機構在競爭中獲勝。
2)有利於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信託隊伍。
2、信託機構業務人員的基本素質要求
1)具備良好職業道德。
2)具備較高、較全面的知識水平。
⑸ 信託公司由誰來監管
你好,信託公司由一個部門,也就是銀監會監管。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我國信託機構監管部門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機構或者個人經營營業性信託業務需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
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監管的條例:
1、信託公司發行的所有信託產品都要拿到銀監會進行報備;2、銀監會對信託公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大的方向上,政府也會出台一些政策對信託公司進行一些規范活動。所以信託公司的業務是在和監管制度磨合中創新和發展起來的。
⑹ 房地產信託風險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REITS(房地產信託)風險巨大,原因有三。
1,政策性風險
調控是必要的,但是調控絕不是要房地產價格大跌,如果真的下跌50%,便相當於居民的資產要損耗一半。事實上,政策提出的是遏制部分城市房價的過快上漲,而不是說讓它快速下跌。
政策本意雖然是要遏制和打擊房地產領域的投資和投機行為,但是,由於我們的政策不透明,有些政策不連貫甚至自打嘴巴,往往會加大人們的投資和市場的恐慌心理,有可能引致行業的多米諾坍塌悲劇效應的發生。
2,結構性風險
比如,政府制定的信託業規制有信託計劃「合同不超過200份、認購起點不低於5萬元」的限制,這一條雖然可以防範風險,但是實際上也增加了信託公司的融資難度;其實這個限制也不受個人投資者的待見,有了這個框框,並不容易讓人接受,誘惑力大大降低。
在中國,房地產信託作為一個金融衍生品,起步較晚,法律法規及制度不完善,發展較慢,其經營業務模式散亂,產品單一,因此,中國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房地產信託,我們的信託金融機構受制於政策監管多方管制,並沒有獨立的發展和創新環境,目前信託公司發行的REITS產品其實就是募集資金來投資房地產項目而已,不過,對於資金密集型產業的房地產業來說,信託機構受制於政策,不能參與買地和開發,實際上這個是硬傷,因此,我國的REITS產品充其量只算一些業務上的創新而已。
3,系統性風險
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的房地產行業,近年來的發展呈現過山車式的高速運轉,但是,沒有一個行業都不可以違背經濟發展客觀規律,更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是脫離市場需求永遠保持高速增長的。因此,依託房地產業的riets如何避免這個客觀存在的系統性風險獨善其身?當然,如果這個風險真的發生了,就是銀行甚至整個國民經濟便都會垮塌了。
真正的REITS應該要有穩定現金流,無論資金性計劃還是資產性計劃都應該進行證券化的管理,這樣可以在國家層面上提供足額的安全保障,還可以完善贖回制度,整體上解決信託產品流動性差的弊病。
⑺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原則對信託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說明理由。
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申請經營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承銷、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信託公司行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信託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信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住所;改變組織形式;調整業務范圍;更換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達到公司總股份5%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合並或者分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⑻ 談談信託公司是如何運作的呢
信託公司和P2p都是管理人,都受銀監會監管 2、信託公司主要從事大額理財,100萬起步,需要配合公司的相應合規要求,信託公司的管理經驗豐富,出現兌付危機後,信託公司一般會採取先行墊付的措施(俗稱「剛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