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股票清算
股票清算是指將買賣股票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給以抵銷,然後通過證券交易所交割凈差額股票或價款的一種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採用的登記結算體系不同。上交所是「集中清算集中登記」模式;深交所是「集中清算、分散登記」模式。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清算可以分為二級:一級清算是在深圳登記公司和各地的證券商之間進行,期間需要各地登記機構作為中介;二級清算是在各證券商和委託其買賣的投資者之間進行。而上海證券交易所則採用三級清算方式:一級清算是指由異地的資金集中清算中心與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所進行的地區凈額清算;二級清算是由各證券商同異地資金集中清算中心在當地進行凈額清算;三級清算是指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進行的資金清算。由於採用的市場模式不同,兩個證券交易所的清算業務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就有些不一樣。
對投資者而言,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其與證券商辦理清算交割的手續是一樣的,具體程序是,證券營業部在委託成交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通俗稱為T+1)將成交情況進行公布,投資者可憑此公告為准,也可通過證券商的行情系統自行查詢,在確認自己的委託已成交後,可到證券營業部的交割櫃台辦理交割,列印交割單。交割單的內容包括成交的證券名稱、成交數量、成交時間、成交價格以及投資者成交前的資金余額、成交後資金余額和成交的清算金額等等。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交割單,以備查詢使用。
㈡ 股市系統正在清算是什麼意思 是不是不能買賣股票了
收盤以後才會有這個狀態。都收盤了,當然不能買賣股票了。收盤的意思就是關門了,商店關門了,什麼都不能買賣。
㈢ 請問在股票買賣中清算是什麼意思啊
清算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成交之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將證券商之間證券買賣的數量和金額分別予以抵消,計算應收、應付證券和應付股金的差額的一種程序。
1、清算公司財產、制訂清算方案
(1)調查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在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同時,應當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和調查清理的情況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應當指出的是,清算組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不得將公司財產價值低估。
(2)制訂清算方案。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之後,清算組應當制訂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會通過或者報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總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無須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的規定,適用於因違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4)另外,如果公司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了結公司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
(2)收取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向公司債務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3)清償公司債務。公司清算組通過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之後,確認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並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當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的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的報酬,委託注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再次,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債務。在清償公司債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償還公司債務,一向沒有嚴格先後、順序之分,但是,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第二,在催告債術人申報的期限屆滿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第三,在公司清償全部公司債務前,不得向公司股東分配公司財產。
3、分配公司剩餘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後,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餘的,清算組才能夠將公司剩餘財產分配給股東。根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各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體現出平等和公平分配原則。
㈣ 請問各位大神,國內股權交易中心(所)的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具體是怎樣的
通過股民交易賺取傭金的模式
㈤ 我國證件交易所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曾經採用什麼輕清算交割制度方式從1995年開始實行什麼的清算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債券及其回購,實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的次日(第二個交易日)進行交割,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成交與否應以第二天的交割單為准,當日的成交回報僅作為參考。B股股票實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後(含委託日)的第四個交易日進行交割。證券如未成交,則不能辦理交割手續。
早些年,管理層為了活躍股票交易,曾經允許電腦交易系統即時為成交的委託交割。即當買入股票時,一經成交就立即將投資者記錄為在冊股東;當賣出股票時,一經成交即將現款劃帳到投資者的保證金帳戶上。因此,剛買入的股票可以隨時賣出,剛賣出收回的資金又可直接用在購買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滬、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當日提取現金離開證券部)。這就是純粹的T+0。
後來發現這種即時交割制度令股市過分投機,考慮再三之後,管理層認為T+1制度比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時賣出股票的資金可以即時在保證金帳戶中體現並可用於購買其他證券。但買入的股票,不論深、滬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後半小時至一小時之後,才將所的交易進行交割和過戶。也就是說,對於交易系統而言,一個投資者用其證券帳戶(股東代碼)買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後才被記錄到其證券帳戶上,因而當日收市前,沒有可能將剛買入的股票拋出(因為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並沒有記錄到投資者的證券帳戶有相應的股份,就會自動撤回投資者的即日拋出委託)。只有到T+1日後,即次日開市之後才能動用證券帳戶記錄在案的股票進行賣出交易。
㈥ 股票清算的交割程序
股票清算後,即辦理交割手續。所謂交割就是賣方向買方交付股票而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
交割分為兩個程序:
1.證券商的交割 證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閉市時,依據當日「場內成交單」所記載各證券商買賣各種證券的數量、價格,計算出各證券商應收應付價款的相抵後的凈額及各種證券應收、應付相抵後的凈額,編制當日「清算交割匯總表」和各證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證券商清算交割人員。各證券商清算人員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對無誤後,須編制本公司當日的「交割清單」,辦理交割手續。在辦理價款交割時,依下列規定完成交割手續: (1)應付價款者,將交割款項如數開具劃帳憑證至證券交易所在人民銀行營業部的帳戶,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營業部劃帳。 (2)應收價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數開具劃帳憑證,送營業部辦理劃撥手續。 在辦理證券交割時,依下列規定: (1)應付證券者,將應付證券如數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應收證券者,持交易所開具的「證券交割提領單」,自行向應付證券者提領。 由於交易所往往設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證券的交割可通過交易所庫存帳目劃轉完成。
2.證券商送客戶買賣確認書 證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後,應立即通知其證券商,填寫買進(賣出)確認書。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買賣一經成交,出市代表應盡快通知其營業處所,以製作買賣報告書,於成立後的第二個營業日通知委託人(或以某種形式公告),並於該日下午辦理交割手續。買賣報告書應按交易所規定的統一格式制備。買進者以紅色印製,賣出者以藍色印製。買賣報告書應記載委託人委託人姓名、股東代號、成交日期、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單價、傭金、手續費、代繳稅款、應收或應付金額、場內成交單號碼等事項。 (三)有關交割的一些規定 對於交割,證券交易所一般規定: (1)在交割日的規定時間內,買方應將價款,賣方應將證券送至清算部。 (2)賣方將證券交付買方時,意味著權利的相應轉移。 (3)證券商不得因客戶的違約而不進行交割。 (4)證券商違背義務時,證券交易所可在交割當日收盤前一定時間內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賣出或買進。價格上發生的差額以及經紀人傭金及其他費用,應由違背交割義務的證券商負擔。若交割日收盤前無法了結交易,則應由證券交易所從證券商中選定3-5人為評價人,評定該證券的價格,作為清算的依據。 (5)若證券商違背交割義務時,其經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種其他買賣,可由證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證券商代為了結。
㈦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股權結構
從2007年9月7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是香港交易所單一最大股東,持有5.88%的股份。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61條,除證監會在咨詢香港財政司司長後給與書面核准外,任何人士均不能持有香港交易所5%或以上的股份。
港交所是一家上市公司,在自己的港交所場內上市,其他股權都是一些零散機構或個人持有。
㈧ 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屬於什麼類型的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特徵是:
(一)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二)公司以資產為限承擔債務責任。公司清算時,僅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不能在公司資產之外主張債權;
(三)公司股東人數應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但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為一個。股東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
(8)清算模式下的股權交易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轉讓股權事項應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被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收購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