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信信託何時復牌
安信信託數年前便已推出中信信託借殼上市的重組方案。但由於種種原因拖延至今,其間市場環境也出現很大變化。有消息稱,考慮到種種因素,中信信託借殼一事要繼續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充分溝通。而此次安信信託停牌,正是為了討論繼續推進中信信託借殼的事項。
安信信託:2011年01月08日最新提示 停復牌變更調整其他 (600816)
公司股票繼續停牌;股東大會通過,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重大資產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續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㈡ A安信信託.B國之傑.C中信集團.D中信華東.E中信信託. 關於這次中信信託借殼重組上述ABCDE的關系是
很亂的
㈢ 安信信託自10年6月停牌至今,股市中少見的形象,股民所買的該股票有保障嗎
有保障。
安信信託(600816)重組最終獲得通過充滿信心
公司公告重組延期一年:1月7日召集股東大會,討論重大資產重組有效期限延長1年以及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重大資產出售相關事項的議案。這是繼09年、10年公司兩次將重大資產重組延期後的第三次延期。公司早在2008年6月1日取得重組委有條件通過,我們認為信託行業凈資本監管的實施將為重組通過創造條件。
重組方中信信託實力雄厚:截至10月末,中信信託凈資產為43億元,管理信託資產規模已經突破3000億元,上半年完成凈利潤1.93億元,我們估計全年完成凈利潤8億元以上。收入結構方面,信託主業和自營貸款業務貢獻61%和38%,是信託業務佔比最高的信託公司。中信信託的主要亮點在於出類拔萃的政策預判能力和項目執行力、公司盈利能力較高的主動類產品已形成品牌,可大規模復制。殼公司安信信託截至6月30日管理信託資產規模為109億元,前三季度實現凈利潤8000萬元。
我們對重組最終獲得通過充滿信心:我們預計重組成功後,備考口徑10年凈利潤為9億元-12億元,摺合EPS0.50元到0.68元,給予30XPE。此外考慮到高盛參股泰康人壽12%股權作價57.78億元人民幣,以此簡單計算股權估值40億元左右,摺合每股貢獻2.2元。如泰康IPO,每股價值貢獻可達到5元左右。
因此,在重組通過的前提假設下,我們給予公司25元的目標價格。
催化劑在於:重組預期明朗、泰康人壽IPO、公司創新業務資格獲批以及REITs推出等等。主要風險在於:中信信託業績低於預期、復牌時間不確定以及凈資本管理背景下,公司的再融資壓力。
㈣ 安信信託什麼時候復牌
安信信託公告安信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重要事項未公告,公司股票於2010年6月2日起連續停牌,待相關事項明確後公司將及時公告並復牌。
從6月2日一直到最近的一次公告9月18日都是一樣的內容,未批露實質性的內容,這種情況不多見,盡管安信信託本身並沒有明確說明停牌的事項具體為何,但市場的主流看法認為最有可能的是公司的重組事宜獲得推進。
安信信託數年前便已推出中信信託借殼上市的重組方案。但由於種種原因拖延至今,其間市場環境也出現很大變化。有消息稱,考慮到種種因素,中信信託借殼一事要繼續下去需要各方面的充分溝通。而此次安信信託停牌,正是為了討論繼續推進中信信託借殼的事項。
什麼時候復牌現在不得而知,停牌半年一年的也有,就看重組的進展情況了.重組方案商定後就會出公告復牌了.
㈤ 安信信託重組
樓主,重組基本都是騙人了,弄個故事大家賺錢,靠重組真實改善業績的還真沒有. 謝謝!
㈥ 拒傳:安信信託可能重組000669可加100分
可全倉買入000669,憑借其小盤績優股,醫葯濱海概念,不管安信信託是否重組,其股價都明顯低估,有爆發潛力,第一目標18元.
㈦ 哪么安信信託和中信信託為什麼沒有重組成功
重組成功者少失敗者多。
最重要的還是利益的權衡。
㈧ 購買安信信託產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賠償嗎
兌不兌付跟重不重組沒有關系。
兌不兌付,主要看你買的信託計劃底層資產是啥樣的。
一、如果底層資產的本金和收益沒問題,現金流沒有問題,就可以兌付。重不重組都能兌付,誰來重組都能兌付。
二、如果底層資產出現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影響到了信託計劃的兌付,那麼分兩種情況
1、受託人(安信信託)充分履行了受託責任,履行了「適當性義務」。那就沒辦法,你只能等底層資產的現金流。因為《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資管新規》……都規定信託公司自有資金與信託財產相互獨立,信託公司對其發行的信託產品不得保底、不得進行剛性兌付。
*適當性義務是指 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2、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受託責任或「適當性義務」,那麼,根據《九民紀要》第74條: 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請求賠償的前提是,你可以證明受託人沒有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你能嗎??
雖然《九民紀要》還規定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融消費者需要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實際上,現在大多數信託公司,對這些制度、認知、雙錄、測試、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適當性義務」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綻不容易。
但是,真正關繫到項目能否兌付、且能由受託人主觀決定的,是受託人對底層資產是否充分盡調和篩選。對於這一部分的義務,投資人能不能請求賠償我不清楚,但是觸發兌付風險後投資人肯定很難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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