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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家族信託的起源與發展

發布時間: 2021-06-15 13:15:51

⑴ 家族信託的未來發展

但信託基金並不會自動賺錢,比如,假如信託章程設計得有缺陷,或信託基金理事會成員不盡責,委託人投放到信託基金的錢就有可能變成「死錢」。
要想讓家族信託在中國良好地運轉起來,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規和政策加以監管,也需要大量信託人才。以上兩點,中國目前均欠缺,制約了家族信託的發展。
中國家族企業要想化解財富傳承過程中的巨大風險,可以選擇並購、重組,也可以到職業經理人市場和資本市場上尋找解決方案。家族信託是諸多辦法之一,在中國內地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但未來的發展態勢值得各方去嘗試。

⑵ 中國家族信託目前發展有哪些類型

有很多類型。不同的銀行結構不一樣。不同的信託公司結構也不一樣。依照客戶定製化的需求來看。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比如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為十年以上,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推出的家業恆昌系列家族信託期限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為20年。但考慮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且委託資產以貨幣型為主,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託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准化產品。中融信託推出「標准化」家族信託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具有門檻更低、期限更短的特點。長安信託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託產品,主打低門檻、半定製化特徵,門檻設定為300萬元。半定製化指的是七成內容確定,三成內容可選。低門檻的標准化及半標准化產品的定位是作為定製化產品的起點,作為培育市場的基礎,吸引更廣泛的投資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託。信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800萬的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浦發銀行:

客戶營銷:①分行篩選、營銷有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需求的私人銀行客戶。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戶基本需求信息後填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需求簡表》,機構郵件報送總行。

項目可行性判斷:①總、分行確定項目工作小組成員。②分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保密協議》,總分行相關人員簽字。③分行開展內部盡調,並簽署《意向客戶初審表》,密封交付總行。分行可由客戶簽署《客戶基礎信息確認表》,作為盡調基礎材料之一。④總行私行部審核分行初審表,並依據信託公司客戶盡職調查結論及可行性判斷,確定項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據總行指示,與客戶及信託公司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合作意向書》。

擬定信託方案:總行牽頭與信託公司對接,由信託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設計個性化家族信託方案;分行協助總行協調客戶與信託公司就信託方案的溝通,最終方案由客戶與信託公司確定。

合同起草簽署:信託公司起草信託合同等,客戶與其協商確定並簽署;總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合同等。

信託財產交付:客戶向信託公司交付信託財產,信託成立。

信託財產支付管理: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向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養老費等.

客戶維護與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分行配合信託公司進行客戶維護和管理。

信託財產投資管理: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將信託財產閑置資金以其名義投資管理;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提供財務顧問建議等.

信息披露監督:信託公司定期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客戶可委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

信託清算終止:信託終止,信託公司完成清算,剩餘信託財產向受益人分配。


舉個例子:


中國白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保薦人:建銀國際

公司香港律師: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控股股東:家族信託上市後持有45.0%股份

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創業人的配偶(聖基茨與尼維斯國民)

信託受益人:創業人,其配偶及他們的孩子

受託人:瑞士信貸信託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原始架構

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陳萬天(陳總)總控股的境內企業。陳太(陳總的配偶)在上市前獲得了海外身份,設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與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浙江富銀白銀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構如下圖所示:

⑶ 中國人的家族觀念很強,為什麼家族信託起源於西方

因為中國人家族觀念很強,自己的錢交給別人打理不放心,又沒有值得信賴的公司。沒有健全的制度,所以起源於西方。中國家族的生意一般都是自己操盤,包括現在,富豪們還是自己打理自己的錢,比如說馬雲之類的富豪,他們有自己的資產管理投資公司,錢是自己僱人管理的。

⑷ 家族信託的歷史起源

家族財富傳承一直是個世界性的難題,也是富豪們永遠關心的話題。在中國,改革開放30年造就了一大批家族富豪,然而其辛苦創業而來的商業帝國以及點滴積累下的家族財富,很多都沒能逃過「富不過三代」的魔咒。反觀歐美國家,眾多耳熟能詳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借道家族信託、家族基金會的財富傳承機制,成就了家族財富的基業常青。
家族信託 的雛形可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時期(公元前 510 年-公元前 476 年)。當時《羅馬法》將外來人、解放自由人排斥於遺產繼承權之外。為避開這樣的規定,羅馬人將自己的財產委託移交給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對遺產的管理和處分,從而在實際上實現遺產繼承權。
在美國,家族信託由來已久,最初出現於 19 世紀末、20 世紀初,即鍍金年代(Gilded Age)來臨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創造的。早期的家族信託受相同的法律法規監管,設立家族信託方式較為單一。
在經歷了長達 25 年的經濟繁榮時期後(被稱為美國的第二個鍍金年代),許多州的法律也變得更靈活,設立和運營家族信託也變得更加容易——富人因此更容易實現其財富規劃和傳承的目標。在中國香港及歐美發達地區,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信託占據信託市場的70%左右。

⑸ 家族信託成立的前提

信託制度產生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所謂的「受託人」文化,導致中國法環境下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家族信託的設立關繫到一個家族幾代人的利益與家族事業的興衰,因此,家族信託是否為「有效」設立至關重要。在當前中國法環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設立有效的家族信託?

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將來家族信託不會被司法機關判決無效或者被撤銷;二是家族信託的設立要符合當事人特別是委託人的意願,家族信託能夠順利運行並且要有「效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的規定,有效的信託由四個法律要件構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託目的;二是具有適格的主體;三是合法並轉移了所有權的信託財產;四是合法有效的信託行為。家族信託的有效設立,一定要遵循這四個生效要件。

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

《信託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根據家族信託的職能,委託人一般不會設立專以訴訟為目的的家族信託。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託則大致分為兩類:違法信託和欺詐性信託。

違法信託

《信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信託目的違法而導致信託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規定,對於夫妻的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了獨占該財產,把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物以設立家族信託的方式進行轉移,這種信託目的就違反了《婚姻法》,該設立信託的行為是無效的;

第二,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委託人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信託,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及受益份額,則該份遺囑信託是無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東擅自將公司的全部股權設立家族信託,這種信託行為也是違法無效的;

第四,為了使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獲得某種利益的人獲取信託利益而設立家族信託,該信託目的也是違法的,屬於無效的信託。另外,家族信託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該信託無效。

欺詐性信託

《信託法》第十二條規定,欺詐性信託是指委託人以損害其債權人利益,即以欺詐債權人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欺詐性信託構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對象,《信託法》規定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上海契石信託服務咨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於信託目的違法的信託,實踐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部分無效的信託不會導致全部信託無效。對於違法信託,其中一部分信託目的違法會導致該部分信託無效,但不會導致整個信託無效;第二,為了平衡債權人和善意家族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家族信託主體要適格

設立家族信託,必須有適格的信託主體,即當事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委託人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信託法》第十九條規定,委託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信託法》規定的委託人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但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適格,會導致家族信託無效。因此,在家族信託設立時關於委託人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家族信託的最終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實踐中一般是家族事業的創始人或夫妻。因為家族信託是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只能以歸屬於其名下的合法財產及家族事務設立信託,而受益人一般為委託人的近親屬,因此委託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託人應該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與營業信託不同,家族信託的委託人不必是「合格投資者」,但必須是家族財產的合法擁有者,或者家族事業的創建者。

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

由於家族信託屬於民事信託,無論理論上還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但從設立家族信託的有效性來講,除了涉及一些簡單的保護性信託外,在我國現階段家族信託的受託人不宜由自然人擔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沒有信託文化的土壤。信託制度的產生得益於英國衡平法與基督教特別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則,如為他人利益受託管理財產是完成上帝交給的神聖職責,是弘揚上帝慈愛的聖名,必須盡職盡責,不能收取報酬等。我國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儒家親緣文化,沒有形成獨特的「受託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擔任受託人,其行為很難符合信託中「受託人」的行為規范。

第二,很難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與管理的有效性。信託財產獨立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需要受託人單獨建賬、獨立運營,這對一個自然人來講是很難做到的,一旦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發生混同,將會導致家族信託的糾紛甚至解除。另外,與英國當年自然人主要受託管理土地等簡單的財產與家族事務不同,現在的家族財產管理與事務管理非常復雜,單獨的自然人很難承受。

第三,與自然人擔任受託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託法》第十條規定的信託登記制度,自然人將會面臨比信託公司更大的登記難度,信託財產轉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轉移給信託公司更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是交易性轉移而課稅。

因此,從現實角度出發,家族財產管理與家族事務管理應該由更加專業的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律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委託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擔任家族信託的保護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體資格問題

根據《信託法》規定,家族信託受益人的范圍廣泛,一般沒有限制性要求,委託人的親屬、家族企業的員工、其他需要幫助的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託設立的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主體作為受益人的問題: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可以成為受益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實際上,我國《信託法》未要求信託設立時受益人必須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能夠加以確定即可。因此,胎兒以及尚未出生的委託人的後代也可以成為家族信託關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國人能否成為受益人。設立家族信託時,委託人經常面臨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或者孫子女問題。外國的自然人能否成為受益人,我國《信託法》對此未作明確限制,因此外國人原則上可以作為家族信託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國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項權利有限制性規定,而該物或者該項權利作為受益權客體應當移轉給該外國人的,則外國人不得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為信託財產,信託文件規定由受託人將該文物移轉給受益人,則外國人不能作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⑹ 設立家族信託的原因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家族信託產生於歐美國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業委託人通過設立信託,將家族資產(包括房地產、有價證券、藝術品、企業、專欄和版權等動產和不動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秉承著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的原則,以信託的形式進行投資、繼承和公益事業等方式管理資產,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託的利益。
家族信託通過將信託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處置權、收益權等相分離,將風險隔離,同時根據委託人的意願進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託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變等引發財產爭端,幫助客戶實現家族財富的保值增值、代際傳承和企業的基業長青。

⑺ 中國家族信託的目前發展有哪些類型

有很多類型。不同的銀行結構不一樣。不同的信託公司結構也不一樣。依照客戶定製化的需求來看。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設立的資金門檻通常是3000萬元至5000萬元人民幣。期限通常為十年至幾十年,比如外貿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是30年至50年;中信信託的家族信託期限為十年以上,北京銀行與北京信託推出的家業恆昌系列家族信託期限為5年至40年,其中第一期期限為20年。但考慮國內家族信託業務尚處於市場培育階段,且委託資產以貨幣型為主,為了搶占市場資源,從業機構當前推出的家族信託業務呈現資金門檻普惠化、信託期限短期化的特點。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其一是低門檻、規模化的標准化產品。中融信託推出「標准化」家族信託產品起點為1000萬元,期限為十年,具有門檻更低、期限更短的特點。長安信託與盈科律師事務所聯合推出「迷你」家族信託產品,主打低門檻、半定製化特徵,門檻設定為300萬元。半定製化指的是七成內容確定,三成內容可選。低門檻的標准化及半標准化產品的定位是作為定製化產品的起點,作為培育市場的基礎,吸引更廣泛的投資者。其二是以小撬大的保險金信託。信誠人壽與中信信託合作推出的「信誠『托富未來』終身壽險」以800萬的保費,撬動上千萬的保險金。


浦發銀行:

客戶營銷:①分行篩選、營銷有設立境內家族信託需求的私人銀行客戶。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戶基本需求信息後填寫《境內家族信託客戶需求簡表》,機構郵件報送總行。

項目可行性判斷:①總、分行確定項目工作小組成員。②分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保密協議》,總分行相關人員簽字。③分行開展內部盡調,並簽署《意向客戶初審表》,密封交付總行。分行可由客戶簽署《客戶基礎信息確認表》,作為盡調基礎材料之一。④總行私行部審核分行初審表,並依據信託公司客戶盡職調查結論及可行性判斷,確定項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據總行指示,與客戶及信託公司三方簽署《境內財富傳承財產信託合作意向書》。

擬定信託方案:總行牽頭與信託公司對接,由信託公司根據客戶需求為客戶設計個性化家族信託方案;分行協助總行協調客戶與信託公司就信託方案的溝通,最終方案由客戶與信託公司確定。

合同起草簽署:信託公司起草信託合同等,客戶與其協商確定並簽署;總行與信託公司、客戶三方簽署財務顧問合同等。

信託財產交付:客戶向信託公司交付信託財產,信託成立。

信託財產支付管理:信託存續期間,信託公司向受益人有計劃地支付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養老費等.

客戶維護與管理:信託存續期間,分行配合信託公司進行客戶維護和管理。

信託財產投資管理:信託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將信託財產閑置資金以其名義投資管理;我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提供財務顧問建議等.

信息披露監督:信託公司定期向客戶提供管理報告;客戶可委託監察人監督信託公司

信託清算終止:信託終止,信託公司完成清算,剩餘信託財產向受益人分配。


舉個例子:


中國白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12月28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保薦人:建銀國際

公司香港律師:羅夏信律師事務所

控股股東:家族信託上市後持有45.0%股份

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創業人的配偶(聖基茨與尼維斯國民)

信託受益人:創業人,其配偶及他們的孩子

受託人:瑞士信貸信託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1.原始架構

江西龍天勇有色金屬有限公司是一家由陳萬天(陳總)總控股的境內企業。陳太(陳總的配偶)在上市前獲得了海外身份,設立了一系列海外公司與一家外商獨資企業——浙江富銀白銀有限公司。上市前架構如下圖所示:

⑻ 一分鍾看懂什麼是家族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家族信託在美國已經有幾百年的歷史了,在中國香港也十分流行。在中國大陸家族信託還屬於新鮮事物,但隨著年齡的增長那些大陸的頂級富豪也由原來的創富階段過渡到了現在的守富階段,加上近年來中國一直在研究遺產稅的實施,我相信家族信託很快就會步入大眾的視線。家族信託主要以資產的隔離保護和傳承為主要目的,在美國它基本算是富豪家族的標配了。家族信託有避稅、財富傳承,財產隔離和穩定企業的功能。

避稅。主要是遺產稅。委託人可以通過信託將財富轉移給受益人。在法律上納入了信託的財產不屬於委託人所有,所以也就自然不在遺產的范疇,遺產稅也不必繳納。

財富傳承。老話說富貴傳家,不過三代。在國外,那些頂級富豪通過家族信託可以保證家族資產傳承百年。著名的開創了標准石油公司的洛克菲勒就是運用了家族信託使自己龐大的家族資產從1934年延續至今。

財產隔離。資產一旦委託給信託機構後,信託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就會築起一道隔離牆,使委託人在面對公司破產,離婚等情況的時候免於被清算和拆分。

穩定企業發展。因為信託有隔離的功能,明智的企業家會將自己企業的股權裝入信託資產中,防止因離婚等其他變故而造成股權的分離,上市公司還會造成股票價格動盪危及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