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信託交易 » 人壽保險信託發展前提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人壽保險信託發展前提

發布時間: 2021-06-15 16:27:19

㈠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

人壽保險信託的優勢在於,它同時具備了保險和信託的雙重功能。一般壽險產品只是保證受益人名義上享有保險金的利益,卻沒有考慮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實享有其合法權益。保險受益人常常不具備合理處理保險金的能力和條件,例如,年紀太小或身心有障礙、揮霍過度,甚至由於各繼承人或監護人間利益沖突使得合法權益受到危害。此時,保險受益人雖然形式上擁有保險金,但實際上並不能享受到保險金的好處,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但是,作為一種植根於壽險保單之上的信託行為,人壽保險信託能夠在保險合同的義務履行後,還為受益人解決實際的保險金使用問題,是保險功能的一個延續和拓展,是解決在特殊事件中出現的未成年人受益權保障缺位問題的重要途徑。從信託的角度,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具有特殊的「財產獨立性」,投保人和信託公司的債權人都不得對其強制執行。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和針對信託財產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使保險金實現保值增值,達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㈡ 人壽保險信託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作用(求詳細解釋)

擦,你是完成論文嗎?呃,表達清楚啊,究竟是人壽保險還是信託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作用?

㈢ 人壽保險信託的適用形式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主要有以下幾種適用形式。一是以信託財產支付保險費,但保險金不成立信託財產。在這種方式下,投保人把足以產生支付給保險公司保險費的財產,轉移給受託人成立信託,然後再由受託人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按期繳納保險費給保險公司。二是以保險金作為信託財產,但保險費要由投保人另付。三是保險費由信託財產支出,而且保險金成立信託財產。
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還具有其它好處。首先是具有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受託人專業理財的能力,往往成為受益人能否享受到合法權益的關鍵所在。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人壽保險,大部分都具有儲蓄功能,因而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可以達到儲蓄與投資理財的雙重功效。其次是人壽保險信託具有免稅功能。依照現行《所得稅法》、《保險法》以及《遺產法》的相關規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原則上免稅。因此,如果將人壽保險與信託相結合,對於想要達到稅收優惠目的的投保人來講,無疑具有更強的吸引力。

㈣ 信託成立的前提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信託約定(信託關系文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系的成立必須有相應的信託關系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1)委託人。委託人是信託的創設者,他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2)受託人。受託人承擔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託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文件和法律的規定管理和處分信託事務。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或者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1)信託財產的定義和范圍。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財產。通常我們也將前者稱為信託財產,而將後者稱為信託收益,信託財產和信託收益是廣義的信託財產。
(2)信託財產的特性。信託財產特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面:①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信託財產的安全較有保證。②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脫離委託人的控制,由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對其進行有效管理,進而較好地實現信託財產的保值增值。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受託人不享有信託利益。
(3)信託財產的管理。為了保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財產必須與受託人自己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只有分別管理,才能保障各個受益人的利益。如果信託財產是貨幣,可以放在一起管理、運用,但必須分別計算。

㈤ 人壽保險信託業務流程

人壽保險沒有信託業務。

信託理財產品(信託計劃)購買流程:
1.咨詢及預約:
如確定購買意向,需先按照 「金額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預約。
2.繳款:
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資金轉入信託公司為信託計劃開立的信託專戶。匯款時,請在備注或摘要欄里註明:匯款人名稱(姓名)、匯款金額及認購產品名稱。
注意:匯款賬戶與項目結束後的回款賬戶必須和簽約的委託人姓名一致。部分信託公司要求所有資金從同一銀行賬戶中轉出,如可從不同銀行賬戶打款,必須確保賬戶名為同一人。
3.簽署信託合同:
委託人交款後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一般一式2份或3份,委託人保留一份已蓋章的合同)及相關文本,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銀行轉賬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2)信託利益劃付賬戶(銀行存摺或復印件)。注意:該賬戶應列明開戶支行,該賬戶在信託財產最終分配前不得取消。如果該賬戶或存摺遺失或變更請向信託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注意:部分信託公司要求以銀行轉賬形式繳款的客戶,其信託利益劃付賬戶信息(含戶名、賬號、開戶行)必須與該客戶的繳款賬戶信息完全一致。
(3)身份證明文件(新版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委託人為自然人的,需持委託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委託人授權他人辦理,除提供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提供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注意:以上文件均需要委託人親筆簽字。
4、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將在約定時間向受益人發放權益確認證書或以其他約定方式進行權益確認。
注意:信託合同簽訂後,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可以解除;信託計劃成立後不能解除,但可以轉讓他人,轉讓時,轉讓方和受讓方均須繳納一定金額的手續費。
5、信託計劃結束,收益會打入合同簽訂時寫的銀行賬戶,需要注意的是,信託程序期間,該賬戶勿銷戶,勿更改姓名,以便資金順暢的打入。

㈥ 設立人壽保險金信託有哪些注意事項

信誠的沒做過多的了解,但了解過其它同類產品,應該就是終身壽險,受益金可以掛鉤信託,此類產品架構上應該是差不多,都是為了將財富如何更好的傳承給下一代。

㈦ 保險需求的首要前提是

一、我國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盡管保險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但與國民經濟發展相比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如下:
1、保險市場正確需求不足和錯誤需求泛濫同時並存。
目前,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許多人對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或者認為自己不會發生事故、或者認為保險公司是賺錢為目的,保險實際並沒有什麼好處,沒有充分認識到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手段,對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與財產風險認識不足,缺乏風險防範意識,這導致對保險的正確需求不足。同時,很多人又錯誤地認為保險可以賺更多的錢,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險單純地當作投資手段,忽視了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徵。
2、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
有效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供給主體少、壟斷程度高、保險商品少,且不對路。目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總共不足100家,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佔中國保險市場份額的70%—80%,其餘保險公司所佔的市場份額僅為20%左右,這說明中國保險市場屬於寡頭壟斷型保險市場。由於壟斷程度高、有效競爭不足,導致險種少、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服務質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險產品供不應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險產品過剩。
3、保險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我國保險祛律法規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基本涵蓋了保險合同行為、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各個環節。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適應我國保險實踐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監管機構的嚴格執法對於規范保險經營行為、提高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有利地推動了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但我國保險立法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表現為:(l)法規體系的層次不高。我國目前僅有一部保險法律,大量指導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的規范屬於規章和一般規范性文件,低層級的法規影響了對保險市場進行規范的權威性。當與別的相關法律發生沖突時,就不能適用專為保險市場制定的法規,這將影響到保險市場的調整。(2)部分法規不能適應保險市場創新和發展變化的需要。目前,針對保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的還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特別是對保險市場的日新月異的業務創新,缺乏預見性,有時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隨著保險業內外情況的變化,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保險實際的需要,與保險市場發展相脫節,一些新的保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定,原有的相關規定需要加以修改。(3)部分法律法規與上位法相沖突,比如某些監管方面、市場准人方面的規定,實際上與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相沖突。監管部門存在擴權沖動,導致保險市場的規范和發展存在障礙。同時,一些法律法規過於教條,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節。
4、市場競爭不充分。
行業內的惡性競爭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為了達到快速增長的目標(有些保險公司制定發展計劃時沒有充分考慮到市場的實際情況),很多保險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過高返還、高手續費、提高保障范圍等手段在市場上爭攬客戶。這種不計後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不斷上升、經營風險日益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5、保險市場主體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很多保險公司雖然重視服務,但服務質量不高,企業與客戶之間沒有良好的溝通渠道,在服務內容、形式、方式上還存在很多問題。其次,公司違規現象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屢禁不止,有些保險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超規定增加保險代理手續費,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開設新的保險品種。再次,資金運用情況不理想。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狹窄,資金運用機制簡單,以銀行渠道為主。19%以來,迫於通貨緊縮及其預期的壓力,中央銀行連續8次降息,銀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證在2%—3%左右的水平,而許多壽險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單回報率卻高達9%左右,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形成明顯的利差損(保費收人與資金運用收益率)。資料顯示:2002年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率為3.14%,低於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險公司總資產中銀行存款高達50%。
6、保險中介市場發育不足。
我國的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市場地位等都處於起步階段;保險中介市場目前發展還很不規范;保險中介市場佔有率過低,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應有的作用還沒得到充分的發揮等等。盡管近兩年我國保險中介隊伍迅速擴張,但市場現存的不和諧現象仍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視,在發展中尋求突破也成為當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據統計,我國保險業務來源有74.5%是通過保險中介,但主要是通過保險營銷員和銀行等機構的兼業代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佔有率較低。其中,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財產險業務來源中佔有的比重還不足3%,壽險所佔比重則更低,而在西方一些保險業較為發達的國家,這一比例已接近80%。另外,保險中介自身發展的不規范和創新力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佔有率較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國有些保險中介機構還存在擅自擴大承保范圍等不規范的現象,理賠時公估機構很難站在中立的角度,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之間手續費結算不規范等。這些都不同程度地給保險市場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我國保險中介機構涉足的業務大多與保險公司的業務重疊,中介機構對新領域開拓力度相對不足,市場定位不準確。
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解決方法:
1、加強對保險業的正確宣導。
保險在我國改革開放後真正走進人們生活的時間還很短,加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很不平衡,整體教育水平比較落後,人們風險意識不強,有的還沒有從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對國家、組織的依賴意識中擺脫出來,沒有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意義和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同時,由於部分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出於利益驅動,對保險業、保險產品做了一些虛假宣傳甚至有意誤導,很大一部分人又往往把保險產金融與投資就會產生許多糾紛,保險市場秩序因此被擾亂。要解決這個問題,在加強對保險業監管的前提下,治本性的措施在於提高全社會對保險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相關知識的正確宣導,充分說明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特徵,澄清對保險的錯誤認識。在加大對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提高人們對保險誤導和欺騙宣傳的辨別能力。
2、促使保險企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於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很難對保險公月的財務實力·資信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發展前景做出正確的評價,這樣出現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需求者披露有關信息,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條款的詳盡信息(尤其是新型壽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代理人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庫,以利於社會查詢。在的資源集合體,這些資源是同某種持久性的麗佔有分不開的,而該種網路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披露的方式:(l)建立公開的信息載體,如報紙、網站等,由監管部門發布行業內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規章制度,引導保險企業定期通過媒體披露企業的動態;(3)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促進設立評級機構,對保險企業的資產規模、財務穩健性、經營管理和信用等方面進行評估,並對外公布。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建設保險市場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完善的保險法規體系是一國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通過立
法,使我國保險機制在建立的初始階段就納人法制化的軌道,以實現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的規范操作和健康發展。目前,針對我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需要盡快出台《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信用評估法》等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從而使我國的保險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保險信譽機制發揮作用。
4、重建保險市場的社會誠信。
保險合同是涉信合同,對誠信要求很高。目前,國內整體社會信用文化制度的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之一,誠信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從而在各個層面上掀起了重建社會誠信體系的浪潮。從市場經營的本質去理解,信用或誠信其實是一種「社會資本」,後者的含義是指實際或潛認的一種體制化的網路。顯然,按照這一定義,誠信所具有的特徵應該是一種得到社會化公認的、較長期的、但又需要不斷進行維護與投人的資源集合體。在以貫徹「最大誠信」為首要原則的保險業中,誠信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提供了保險業經營的一種競爭力要素,即內嵌在產品服務之中、基於共同利害關系的取向而將給公司經營帶來持續利潤源的一種投人。我們以保單的交易事項為例進行分析,投保人購買的是一種承諾,用現在確定的支付(保費)來換取未來不確定事故發生時的給付(保險補償)。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據在於保單這一契約,保單法律契約的背後,尤其是跨越相當長時間段的交易承諾賴以實現的基礎就是其中內嵌的社會誠信資本要素。顯然,在誠信這一社會資本要素的維持過程中,它所依附的一個體制化網路的有效運營包括了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與廣大保險利益相關人的不斷投人與精心維護。這種投人既包括法律與政策威懾下的影響,也融合了各種社會習俗的良好秩序與氛圍,甚至包括社會觀念與意識的普及。
5、規范保險中介市場。
提高保險市場集約化經營的程度。集約化經營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之間的業務分工。首先要加大各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力度,借鑒國外同行的先進經驗,轉變業務經營觀念,逐步將那些應由保險中介公司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由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去做,如英國,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有3000多家,各種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達7萬多人。在美國,保險經紀公司有170多家,獨立經紀人控制著保險市場份額的巧%左右。在美國和日本,保險公估人經營的理賠和承保公估業務占整個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以上。在我國香港,其所佔比重更是高達90%以上。這樣何以加快保險公司集約化經營的步伐的經濟發展么勢,以適應專業化經營和社會化分工,為保險中介業的發展提供空間。其次要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的專業化優勢,設身處地地為保險公司著想,經常給被保險人進行風險管理的培訓,將風險發生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程度,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公司歡迎和接受保險中介公司,攜手並進,共同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做到這一點要加強中介機構人員的素質培養,經常地進行政治道德教育,同時做到切實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利益著想。
6、規范保險監管程序,制定科學的監管內容。
保險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一樣,監管的意義比其他行業和市場要顯得重要得多。在我國,保險業的正式監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IRC)直到1998年才正式成立,此前的監管職責一直由央行承擔。由於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成立的時間短,監管經驗和對保險市場的認識並不充分,加上監管機構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識還很濃,存在著監管程序不規范、監管內容不科學、不適應保險業這一新興市場快速發展的需求等問題。另外,某些監管機構和部門還存在權力泛化的傾向,對保險市場的一些沒有必要監管的問題抓住不放,給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造成障礙。同時,某些監管內容陳舊過時,客觀上使保險市場不得不採用迂迴、甚至違規的辦法進行回應,影響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另外,對應當及時發現和監管的問題,目前的監管有時並不到位,也使得保險市場的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正確解決,留下風險和隱患。
因此,應當下大力氣研究制定規范的監管程序和科學的監管內容。比如,可以考慮根據目前的保險市場現狀,將償付能力監管和行為監管一起作為監管中心,並由此出發來設計監管程序、制定監管內容,使監管程序規范化,監管內容科學化,既可以約束監督者,又使得保險市場能夠對監管有明確的預期,從而調整市場運行行為、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監管內容的研究,確保監管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保險市場規范運行和快速健康發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談談設立人壽保險信託的目的

目的就在於規避風險。

㈨ 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

人壽保險信託和投資連結型保險在設計理念上都運用了信託和保險的理念,在資金運作上也會有一些重疊,但是二者有明顯區別:
1、投資連結型保險是連接信託的保險產品,屬於創新型人壽保險,最初被設計出來是為了防止經濟波動或通貨膨脹對長期人壽保險造成損失,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步演變成一種更注重投資的金融工具,其中風險和收益均由客戶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和享受;
2、而人壽保險信託是連結保險的信託產品,即是將賠付的人壽保險金用於投資理財的信託產品,相比前者具有更完備的理財功能。
3、投資連結型保險具備投資和融資功能,產品的增值是其側重點;而人壽保險信託只能投資,更注重保本功能,以犧牲資金流動性換取安全性。

想了解更多的保險知識,可以進入 >> 「多保魚講保險」進行免費咨詢!

㈩ 公司開展信託業務需要哪些條件

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並領取《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

申請設立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三、具有信託投資管理公司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不少於三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不少於1500萬美元)。

四、有具備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信託市場狀況對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