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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利用信託逃廢債務的應對

發布時間: 2021-06-15 18:18:15

『壹』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哪些主要方式

《逃廢銀行債務客戶名單管理辦法》規定,債務人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被視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1、不經債權銀行同意,以改制、重組、分立、合並、租賃、破產等方式懸空銀行債權;2、通過非正常關聯交易抽逃資金、轉移利潤、轉移資產,致使銀行債權被懸空;3、以轉戶和多頭開戶等方式,蓄意逃避債權銀行對貸款的監督,使銀行貸款本息無法收回;4、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產權不清的擔保,或惡意拒絕補辦擔保手續;5、不經債權銀行同意,擅自處置銀行債權的抵(質)押物,造成銀行債權抵(質)押懸空;6、隱瞞影響按期償還銀行債務的重要事項和重大財務變動情況,致使銀行債權處於高風險狀況;7、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繼續拖欠銀行債務;8、不償還債務又拒不簽收銀行催債文書;9、其他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貳』 什麼是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比如你在A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後來又在A銀行取得了貸款,之後,你又在B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所有的資金往來都通過B銀行結算,A銀行的貸款到期後,你又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那麼你這種行為就是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當然,銀行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扣劃你的銀行存款來歸還貸款。

『叄』 信託是否可以規避債務風險

信託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財產不得歸入受託人(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b、信託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c、信託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d、信託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人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從法規中可以看出,信託的受益人的設定是非常有學問和技巧的,因為委託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這就給操作留下了空間。一般來講,信託產品要設定個受益人,這個受益人用來享受信託所帶來的好處的。但是由於信託的特殊性,使得委託人在委託時就將財產所有權轉移了出去,此時這筆財產既不屬於受託人的利得財富,也不屬於委託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那麼信託就不能用於清償委託人的債務。

『肆』 如何防止企業借改制逃廢金融債務,方法有哪些

作為銀行的一項主要資產業務,貸款資產的運動是一種以「兩權分離、按期償還」為本質特徵的特殊價值運動。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銀行的信貸活動,會受事先無法預料的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例如使銀行貸款資金有可能遭受損失事件發生。主要表現為貸款到期不能按時收回和貸款的貶值等,這樣就產生了貸款風險。從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質量的現狀看,形勢較為嚴峻。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分析 政府行政干預帶來的風險。按照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國有銀行是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職能只限於宏觀調控。然而在現實中,作為國有商業銀行,雖然在人事、行政、業務上不受政府直接管控,但並不等於不受政府影響。作為資金配置的主體,政府並未從實際運作的干預中退出,中心地位並未淡化,往往造成部份項目投資效益不高,形成貸款沉澱。 社會保障機制滯後帶來的風險。由於企業破產失業救濟制度不完善,國有銀行貸款風險無法直接分散和轉移。企業與社會的問題沒有解決,企業把生產所需資金缺口留給銀行貸款解決,形成貸款風險壓力;企業保險制度不健全,使銀行無法保全貸款資產的安全性,增加了損失的概率。 法制不健全帶來的風險。盡管我國陸續出台了銀行法、票據法等許多法律,但是這些法律大多內容比較簡單,有些內容有待於重新修訂,並且有些法律與國家的某些政策相悖,銀行在保全債權方面將會遇到較大的阻力,加大了銀行的信貸經營風險。 缺乏科學經營管理帶來的風險。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科學規范的經營管理方式主要表現在:在經營上把效益性放在首位,而忽視安全隱患;沒有建立起完善的責權對等的管理機制,一旦貸款出現問題,很難分清責任,更談不上追究責任。 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確定帶來的風險。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與其(法定代表)的信用相關,還貸能力強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強;還貸能力弱的借款人(企業)還貸意願不一定差。並且,信用度很難進行比較准確的考查、判斷。所以,借款人還貸意願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必然帶來一定的風險。 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的控制對策 為有效防止和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風險,避免由此帶來的金融震盪和經濟風險,通過上述對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面臨的信貸風險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治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進一步加強政府監督職能。政企不分一直嚴重困擾我國企業改革和發展。我國信用的深層次問題很大程度上表現為政府行為和地方保護主義。由於政府尚未完成由市場的參與者向市場的管理者的轉變,為了政績需要而急功近利,期望短期內地方經濟有較大起色,過分干預銀行貸款,削弱了市場功能作用和市場法則權威。因此,必須重新界定政府職能、規范政府行為。政府職能是彌補市場缺陷、維護社會公平,著力為企業經營提供必要的經濟環境,同時支持並配合銀行防範和制止企業逃廢債務,確保金融資產的安全運行。 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形成全社會信用是提高銀行資產質量的重要保證。惡意逃避銀行債務、惡意欠款的單位必須受經濟和法律制裁。作為政府部門,央行應對企業改制中兼並、重組、破產等跟蹤監督,協助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應健全企業信息披露制度,解決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和信息處理標准化,並提高信息公開程度,以降低銀行系統風險。

『伍』 惡意逃廢債務 是否負刑事責任

是不是犯罪,關鍵是看其採取什麼方法逃廢債務,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逃廢債務中有以下行為的,為犯罪,須負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即如果對方欠你的債務,你起訴後,法院判定對方還債,但對方有能力償還而又故意逃廢,則可以以此罪處理
2、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查封凍結財產罪。《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來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則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來逃廢債務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3條外,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陸』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特點是怎樣的

一、企業逃廢金融債務
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是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政策規定,採取各種形式,致使金融機構的債權無法實現的行為。目前,企業逃廢金融債務已是金融資產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尤其以逃廢國有商業銀行債務為多。雖然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規定,但由於受各種利益的驅動,一些地區和企業利用各種手段逃廢金融債務的情況仍然相當普遍,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手法也在不斷翻新。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意識的銀行壞賬,而國有商業銀行則是企業逃廢債務的最大受害者,如今,銀行的壞賬問題已經成為倍受關注的熱點,保護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安全已經刻不容緩。
二、企業逃廢金融債務的原因
(一)信用體系不健全。首先,一些借款人的信用觀念十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講,市場經濟就是信用經濟,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信用經濟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國內某些企業信用觀念淡薄,這必然導致一些企業受自身利益驅動而出現賴賬、逃債等不良現象,長期逃廢債務行為得不到糾正和制裁,助長了借款人的投機意識;其次是借款人還不上,銀行幫不上,形成惡性循環。一方面,借款人債務過重,經營困難;另一方面,銀行對拖欠債務的借款人不敢再提供信貸支持,難以幫助借款人減輕負擔,二者形成矛盾。
(二)規范市場經濟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如:在近幾年來的企業改制中,由於有關法律法規不配套和不完善,造成對企業改制中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從而導致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正當權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
(三)商業銀行維權不力。一是內控機制不完善,在貸前審查、貸款合同簽訂、貸後跟蹤監督等環節存在責任不明確、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執行、運作不規范等問題;二是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有些抵押貸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或不切合實際,造成抵押無效或抵押難以實現;三是在追繳逾期貸款時,不能正確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銀行債權;四是在參與借款企業的改制中沒有很好地將債務落實到改制後的企業中,使債務懸空。
(四)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官員和部門領導在處理企業與銀行的關系時,片面地認為銀行是國家的,甚至鼓勵企業採取假破產等各種手段來逃廢債務。有的還公開干預法院獨立審判,致使企業大肆逃廢銀行債務。

『柒』 利用信託處理遺產時一般採取哪些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信託法第十五十六條: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托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十七條: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十八條: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綜上的這些法律條款基本就解決了你所說的問題。只要你的信託財產合法合規,就能債務隔離,避稅

『捌』 什麼是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法律不充許的行為,想進去嗎!